前海项目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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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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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规范处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质量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以及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所有相关人员。

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技术规定,或是由于设备设施质量不合格、管理失误、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事件,使水利工程的质量受到破坏,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制度1.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各相关单位应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2.质量管理制度:各相关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监督、检测等各方的质量管理要求,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和检测方案,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质量安全培训:各相关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监督、检测等相关人员的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其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4.质量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5.事故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应制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6.事故调查处理:一旦发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各相关单位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找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7.事故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相关单位应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五、制度执行1.本制度由相关单位负责执行,并定期评估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2.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发布时间:2008-04-05(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水利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水利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水利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1. 介绍本文档旨在建立一个完善的水利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以提高水利设施的安全性,并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该制度将确保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并为相应的调查提供了指导和程序。

2. 报告程序2.1 事故报告的责任方任何发现或涉及水利设施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都有责任立即向上级报告该事故。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管理员、运维人员和监测人员等。

确保相关岗位人员均具备事故报告的能力和责任。

2.2 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情况;- 事故现场的状况描述;- 事故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的影响;- 必要的照片、视频或其他证据材料。

2.3 报告方式事故报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口头报告:直接向上级汇报,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书面报告: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以备案和进一步调查使用。

3. 调查处理程序3.1 调查小组的组建一旦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成立一个调查小组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小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专家、法律顾问和相关部门代表等。

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独立性和客观性。

3.2 调查过程调查小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事故调查:- 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和证据;- 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采访目击者和相关人员;- 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3 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提交调查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的详细描述和分析;- 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界定;- 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

4. 审批与落实调查报告应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注重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根据报告提出的建议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计划。

整改计划应得到及时落实,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5. 监督与追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水利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水利质量事故报告时间及流程

水利质量事故报告时间及流程

水利质量事故报告时间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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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初步判定事故类别,按事故发生方、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顺序上报。

第一条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方应立即报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再发书面事故情况;较大、重大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对突发性重大或特大事入,有关建设各方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按程序即刻电话上报,随后以书面报告。

第二条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作好记录,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备查。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1、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调查,调查报告建管中心;(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调查,调查报告报市主管部门;(3)、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河道质监站报水利质监站及上级质检站组织调查。

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状况;(3)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4)事故类别及处理后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寿命、使用条件);(5)对补救措施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意见;(6)提出事故责任处罚建议;(7)今后防范措施意见;(8)附件;事故取证材料等。

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

按以下实施;(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市水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后实施。

(3)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市水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报质检站审核后实施。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验收1)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范本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范本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范本一、引言质量事故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遭遇的一种突发事件,对企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造成巨大影响。

为了迅速、准确地应对质量事故,本公司建立了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以确保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事故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并通过调查和处理,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报告阶段1.报告目的本阶段的目标是在发生质量事故后立即报告,以便快速启动调查和处理程序,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2.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以下信息:(1)事故概述:简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基本信息。

(2)事故影响:分析事故对企业经济、声誉和客户满意度等方面的影响。

(3)初步原因分析:根据事故现场收集的一手资料,对事故的初步原因进行分析,非常谨慎地给出初步结论。

(4)应急处置情况:简述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效果评估。

(5)下一步工作安排:提出下一步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安排,包括调查组成员、时间计划和调查方法等。

(6)报告负责人:指定一位负责人,负责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调查阶段1.调查目标调查的目标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分析环境因素、人为因素等因素对事故的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调查内容调查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现场勘查和取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采集相关物证,包括残留物、损伤部位等。

(2)相关人员询问:对现场人员、目击者等进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

(3)数据分析:对事故发生前后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和确定异常。

(4)拍摄照片和录像: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片和录像记录,作为后续调查和分析的依据。

(5)专家咨询:可以请专业的技术专家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处理阶段1.处理原则处理质量事故主要有以下原则:(1)及时处理:对事故处理不拖延,避免事故继续蔓延。

(2)彻底处理:对事故根本原因进行追踪和处理,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公正公平:对事故责任进行公正、公平的判定,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水利工程事故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事故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事故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事故管理工作,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提高水利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水利工程事故的预防和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对水利工程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置、事故调查、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条水利工程事故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肃问责”的原则,全面加强水利工程事故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事故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水利工程事故风险评估、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制度,提高水利工程事故管理水平。

第二章水利工程事故预防第五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事故预防体系,包括定期检查、维护和修复水利工程、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水利工程的设施、设备、管线等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加强水利工程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水利工程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八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应急预案,做好水利工程的危险源管理和事故风险评估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水利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第九条水利工程事故发生时,水利工程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保障人员财产安全。

第十条水利工程单位应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工作,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及时报告、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协调资源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单位应设立应急指挥部,明确应急处置工作分工,建立健全指挥体系,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四章水利工程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事故发生后,水利工程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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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市政工程Ⅲ标段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编制:谢广超审核:向春审核:缪绍勇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市政工程Ⅲ标段项目经理部2016年01月08日目录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质量事故的报告 (3)第三章质量事故的调查 (3)第四章质量事故的处理 (6)第五章附则 (10)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第三条水利工程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可以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同时造成人身伤亡。

这里主要是指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质量事故。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要条件,事故处理所需时间以及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其中:一、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二、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三、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四、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五、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表: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及队分级负责处理,质量事故报告及受理统一归口由经理部质安部门负责。

第二章质量事故的报告第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上报项目经理部及有关部门,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分公司、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门逐级上报,并通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涉及设计问题时)、监理单位;发生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还必须向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等部门报告。

有关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以及联络方式。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凡影响下一工序的主要施工过程的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三章质量事故的调查第七条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发生质量事故后,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质量问题(缺陷):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自行调查、处理。

一、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同时,由分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二、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同时,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会同工程管理部、监察部等部门组织处有关人员赴现场调查,由分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门根据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在十日内写出详细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同时,由集团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经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写出详细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三十日内报集团公司。

四、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任(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要求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经济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三、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部门和主要人员应负的责任;四、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2006】202号),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二、调查中查明的事实;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四、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五、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处理建议;六、事故结论;七、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八、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九、经验教训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建议;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四章质量事故的处理第十三条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因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其中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质量事故处理原则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二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划分在事故责任分析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再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主要作用的人。

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次要作用的人。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三、事故处理中设计变更的管理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

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事故部位处理完毕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四、质量缺陷处理质量缺陷是指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即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

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利工程实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注(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

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的处罚;一、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1、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元的经济赔偿;2、事故的次要责任者:处以1000元的经济赔偿;3、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1000元的经济赔偿;4、事故的次要领导责任者;处以500元的经济赔偿。

二、对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1、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4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事故的次要责任者:处以2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通报批评处分;3、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2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通报批评处分;4、事故的次要领导责任者:处以1000元的经济赔偿。

三、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1、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2、事故的次要责任者:处以5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3、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5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4、事故的次要领导责任者:处以25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通报批评处分;5、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处以5~10万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发生特大质量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1、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2、事故的次要责任者:处以10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10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4、事故的次要领导责任者:处以5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5、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处以10~30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上述重、特大质量事故的处罚条款仅是企业内部的处理,联合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可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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