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食品安全基本法(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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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政策法规.ppt

韩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政策法规.ppt
场检查,通过检查的制造商被认可为通过预注册。 ❖ 加强对进口定牌食品的管理 进口商有义务检查出口国的检验能力,以此确保其产
品质量 ❖ 国外现场检查
良好进口商注册
❖ 简介 -对出口国生产商进行卫生检查的进口商被认为是良好进口商, 并进行注册。 -进口商应每年进行卫生检查。
❖ 注册范围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具、食品容器及包装
❖ 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计划 ❖ 机构协调、修订及改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 ❖ 发布商务许可及食品相关公告 ❖ 制定自检自控体系标准 ❖ 制定食品标签标准 ❖ 管理食品卫生审议委员会 ❖ 制定食品追溯体系 ❖ 管理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 食品安全局的首要部门 ❖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成员
食品管理部主要职责
他与民众有关的工作
健康功能食品标准部
❖ 健康功能食品全面管理计划 ❖ 制定健康功能食品原料及辅料的管理标准及
法规 ❖ 审批健康功能食品 ❖ 审批健康功能食品用原料及辅料 ❖ 管理健康功能食品营养标准 ❖ 检查健康功能食品原料及辅料认证情况 ❖ 商讨健康功能食品加工工艺
食品添加剂管理部
❖ 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器具消毒剂、包装 运输器等制定综合管理计划
❖ 目标: 推进、确保食品的安全及公众健康 支持食品工业的发展
KFDA机构设置:
韩国食药厅下辖一般事业部、计划及合 作主管部、风险防护政策局、食品安全 局、药品安全局、生物技术药品和草药 局、医疗设备安全局七个主要业务部门; 另设犯罪调查办公室及审计检查办公室; 并有国家食品药品安全评估机构,在全 国六个地区设立分支部门(首尔、釜山、 京仁、大丘、大田、广州)。
❖ 制定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器具消毒剂、包 装运输器等的使用规范及标准
❖ 为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器具消毒剂标签标 注方法提供技术支持

韩国食品标示法规简介

韩国食品标示法规简介

韩国食品标示法规简介1. 简介韩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国家,其独特的食品文化也是世界闻名。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韩国制定了一系列食品标示法规,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和真实性。

食品标示是指在包装或标签上提供关于食品的信息,如食品成分、营养成分、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准确的食品标示不仅有助于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还能有效地防止虚假宣传和欺骗行为。

在韩国,食品标示法规主要包括《食品卫生法》、《韩国食品标示法》等多个相关法律法规,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2. 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是韩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

该法律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食品安全和真实性的信息被正确传递给消费者。

根据《食品卫生法》,食品标签必须包含以下信息:•食品名称:明确指明食品的名称,以便消费者准确辨认。

•生产者信息:包括食品制造商、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追溯调查和质量控制。

•食品成分:列出食品中使用的所有原料,以帮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成分和可能的过敏原。

•营养成分:提供食品中各种营养物质的含量,如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健康的膳食选择。

•保质期:标明食品的保质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时知晓食品是否仍然安全可食用。

除了上述信息外,食品标签上还可以包含其他有助于消费者了解和选择食品的附加信息。

3. 韩国食品标示法《韩国食品标示法》是在《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具体法律,旨在加强食品标示的监管,防止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

根据《韩国食品标示法》,食品标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语言要求:食品标签必须用韩语标示,可以使用其他语言的标示作为补充,但该标示不得导致消费者对食品的理解产生任何错误或误导。

•字体和大小:食品标签上的字体必须清晰可读,文字大小必须保证消费者可以方便地阅读和理解。

•标示位置:食品标签必须在包装上的明显位置进行标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轻松找到相关信息。

韩国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中文)

韩国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中文)

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施行 2009.8.12] [保健福祉家族部令第132号, 2009.8.12, 全文修订]保健福祉家族部 (食品政策科)02-2023-7785第1条(目的) 为规定“食品卫生法”及同法施行令委任的诸般事项及其施行所需的事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食品等的卫生处理的标准) “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法”) 第3条第3项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以下简称“食品等”)的卫生处理标准如附表一。

第3条(允许销售等的食品等)系含有或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有含有和沾染之忧的食品等,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可根据法第4条第2款附加条款认定没有危害人体健康之忧而无须禁止销售等。

1. 符合法第7条第1项、第2项或法第9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食品等的制造、加工等的标准及成分规格(以下简称“食品等的标准及规格”)的;2. 虽无第1款的食品等的标准与规格,但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经法第57条规定的食品卫生审议会(以下简称“食品卫生审议会”)的审议,认定其有害程度没有危害人体健康之忧的。

第4条(禁止销售的病畜肉等)法第5条所指“以保健福祉家族部令规定的疾病”指下列各款的疾病:1. “畜产物加工处理法施行规则”附表3第1款丙目规定的禁止屠宰的家畜传染病;2. 李氏杆菌病、沙门氏病、巴氏杆菌病以及旋毛虫症。

第5条(食品等的限时标准及规格的认定等)①制造和加工食品等的人根据法第7条第2项或法第9条第2项,可限时取得有关制造、加工等的标准和成分规格的食品如下列各款:1. 食品(仅限于用于原料时)甲.国内首次用作原料的农产物、畜产物和水产物等;乙.以提取、浓缩和分离等方式取自农产物、畜产物和水产物等,意欲用作食品的原料。

2. 食品添加剂甲.采用提取、浓缩、分离和精制等方式,从天然物质取得有用成分的物质;乙.以根据法第7条第1项,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公示的成分制造出来,用于对器具或容器、包装的杀菌、消毒的食品添加剂(以下称“器具等的杀菌、消毒剂”)。

韩国公布《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

韩国公布《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

龙源期刊网 韩国公布《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作者:来源:《中国标准导报》2016年第03期2月4日,韩国政府公布了《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以此进一步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中委任事项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所需事项。

其内容包括境外生产企业登记事项;进口停止措施和进口停止措施的解除;被指定为境外食品卫生评价机关的条件;对营业者所实施卫生教育内容及教育时间;要实施流通追溯管理进口食品范围等内容。

详细内容如下:1. 实施规则中规定,将要向韩国进口食品的进口业者或在国外设置、运营境外生产企业者应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登记的事项包括境外生产企业的名称;所在地;法人代表;生产品种及营业的种类。

2.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对境外生产企业所生产食品采取进口停止措施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该设置、运营境外生产企业者通报停止进口原因和停止进口起始日。

解除进口停止措施时,同样以书面形式向出口国政府、境外生产企业或进口业者进行通报。

3. 为了更有效地进行现场检查,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可指定韩国食品安全管理认证院或其他能保证评价的公正性和信赖性的机关为境外食品卫生评价机关。

该机关应具备适合履行职责的组织、资源和人力。

4.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在下述情况下,可对出口国畜产品的卫生管理状态等实施进口卫生评价:出口国政府初次向韩国申请进口时;允许进口以后国际基准变更的;发现新的风险因素的;出口国的食品卫生制度发生变更等原因需要重新进行评价的。

5. 进口和销售进口食品的营业者,应接受的教育内容包括进口食品相关法律、制度、卫生管理及质量管理等;每年应接受教育的时间为新开业者为4小时,其他为3小时。

工作人员中挑选管理负责人,可代替营业者接受教育的情况规定为天灾地变、疾病、事故等原因营业者不能接受教育的情况。

6.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将进口食品等的进口销售业者分成优秀进口业者、一般进口业者、需要特别管理进口业者,在进口检查及现场检查、采样检查等方面区分管理。

韩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政策法规

韩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政策法规
v 监测合格允许进入过内市场 v 不合格则退运、转运其他国家或销毁
韩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政策法规
入境后阶段
v 监测销售中食品
韩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政策法规
法律及法规
韩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政策法规
v Food Sanitation Act 食品卫生管理法 v Functional Foods for Health Act 功能性食品的卫生法 v Agricultural Products Quality Control Act 农产品质量管
韩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政策法规
进口食品法规及政策
v 良好进口商注册 进口商对出口国生产厂家进行卫生检查,可以被认为
是良好的进口商并能够保障进口食品安全 v 预注册体系 食药厅负责对食品项目及出口国制造商进行文档或现
场检查,通过检查的制造商被认可为通过预注册。 v 加强对进口定牌食品的管理 进口商有义务检查出口国的检验能力,以此确保其产
韩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政策法规
韩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政策法规
食品安全局各部门简介:
v 食品安全政策部 v 食品管理部 v 食源性疾病预防部 v 进口食品部 v 国外检查部 v 营养食品政策部
--食品配餐管理部 --新资源食品部 v 食品标准部 --健康功能食品标准部 --食品添加剂管理部
韩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政策法规
-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KFDA)通过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对
其符合性进行确认
-发证(KFDA)
v 优点 无需抽样检验,快速通过
进口食品法规及政策
韩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政策法规
预注册体系
v 简介 -出口国的良好制造商,其产品如被承认为预注册食品,则可免于实验室检验及随 机抽样检验 - KFDA确认食品的文件及现场检查项目并实施检查

韩国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汇编

韩国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汇编

韩国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汇编1.倡导诚信经营,建立诚信体系2.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基本法。

3.食品卫生法维护您的身体健康。

4.对食品安全多一点关心,为有限的生命多一份责任。

5.给食品多一点高度关注,对生命多一份负责管理。

6.建食品安全体系,保千家万户健康。

7.食品安全系则万家,监督管理依靠大家。

8.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9.喝安全食品,过身心健康生活10.食品安全重于泰山。

11.食品安全从严严格把关,关怀生命职责例如山。

12.食品监管人人有责,消费安全家家夙愿。

13.全面实施食品安心工程,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4.生产不安全食品等于在祸害人民。

15.太少喝一口垃圾食品,多乐享一年美好人生。

16.关注食品安全,关爱人生健康。

17.以人为本,保证饮食安全。

18.品牌就是诚信,品牌让人放心。

19.保护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压制违法犯罪人人参予。

20.树立品牌意识,购买安全食品。

1.身心健康为丛藓科扭口藓身心健康,身心健康何其太少。

你若还不严防,病魔再次强奸。

人生百年为身心健康。

2.开口吃个爽,莫把安全忘。

3.食品安全你我同创,人与自然身心健康大家共享资源。

4.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促进浙江和谐发展。

5.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升全民身体素质。

6.一串麻辣一寸危,寸辣难买寸健康。

7.千好万不好食品安全为不好,金贵银贵生命奈良名符其实。

8.保证饮食健康,促进全面小康。

9.食品安全人人言,身体健康最重要。

10.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1.欲甲壳类天下鲜,安全记心间。

12.人品食品,品品相照;苍生民生,生生相联。

13.民以食为天,安为先安为先。

14.食品安全牢记心,健康幸福伴你行。

15.身心健康的人挑选身心健康的食品,身体虚弱的人更必须挑选身心健康食品。

16.购买食品莫贪便宜,健康安全时刻注意。

17.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用幸福生活。

18.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中韩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韩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3、食品检验检测制度
3、食品检验检测制度
食品检验检测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可以 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此外,该制度还可以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 依据,促进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4、食品召回制度
4、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当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时,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并销毁相关产 品的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潜在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 该制度还可以促使生产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强化源头治理和全过程监管。中韩两国都强调从源头抓起,加强食品生产、 加工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两国也都注重对食品流通和销 售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在各个环节的安全性。
二、中韩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相似之处
3、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评估。中韩两国都逐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和风 险评估体系。两国都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根据国情采用适合 本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此外,两国也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对食品 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公众的健康和权益。
三、中韩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
3、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机制的差异。中韩两国在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方面存 在一定差异。中国逐步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但与韩国相比,其透明度 和公开程度还有待提高。韩国在风险评估方面较为积极,不仅在国内开展广泛的 风险评估工作,还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合作。在信息披露方面,韩国 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要求较高,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递食品安全信 息,而中国在此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中韩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的相似之处
二、中韩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相似之处

韩国食品法典

韩国食品法典

韩国食品法典介绍韩国食品法典是韩国政府制定和管理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

它旨在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并确保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进口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深入探讨韩国食品法典的重要性、目标、法规内容以及实施情况。

韩国食品法典的重要性韩国食品法典对于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韩国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进口食品,这就需要确保这些食品符合韩国的法规和标准。

此外,食品安全问题也时常引发公众的关注和担忧,韩国食品法典的出台可以加强食品监管和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增强公众对食品的信任和满意度。

韩国食品法典的目标韩国食品法典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确保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进口符合政府的法规和标准。

具体目标包括: 1. 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2. 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控制; 3. 监督和管理食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安全性; 4. 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和检验。

韩国食品法典的法规内容韩国食品法典包含了广泛的法规内容,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食品标签和包装韩国食品法典要求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明食品的成分、营养信息、使用方法、保质期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相关信息,并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食品生产和加工韩国食品法典对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控制提出了严格要求。

食品生产商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卫生标准和规范,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韩国食品法典对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行业也有相应的法规。

食品销售商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以及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服务环境。

进口食品韩国食品法典对进口食品的监管也非常重要。

进口食品必须符合韩国的法规和标准,经过严格的检验和审批程序,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韩国食品法典的实施情况韩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致力于加强对食品法规和标准的监管和管理。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厅(MFDS)负责执行韩国食品法典,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监测和抽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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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第9121号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制定本法律的目的在于明确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地方自治团体的责任,并通过规定关于食品安全政策的建立与调整等的基本事项为公民营造健康,安全的饮食生活。

第2条(定义)本法律里所使用的用语的意思如下。

1.“食品”指的是所有的食物。

但是,当作药物摄取的食物除外。

2.“发展商”指的是与以下任意一项相符,以生产,采取,制造,加工,输入,运输,储藏,烹制以及销售(以下简称“生产,销售等”)作为自身业务的人。

①根据《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物,器具,容器以及包装②根据《农产品品质管理法》所规定的农产品③根据《水产品品质管理法》所规定的水产品④根据《畜产法》所规定的畜产品⑤根据《肥料管理法》所规定的肥料⑥根据《农药管理法》所规定的农药⑦根据《饲料管理法》所规定的饲料⑧根据《药师法》第85条所规定的动物用医药品⑨对于食品的安全性存在潜在的影响的农,水,畜产业的生产材料⑩除上述内容之外根据大总统令规定的和食品相关的事项3.“消费者”是指摄取或者使用发展商提供的符合第2项各项内容的人。

但是,为了自身的营业而提供或取得食品的情况除外。

4.“相关中央行政机关”是指计划财政部,教育科学技术部,农林水产食品部,保健福利家庭部,环境部,农村发展厅及食品医药安全厅。

“相关行政机关”是指和食品等相关的拥有行政权限的行政机关。

5.“食品安全法令等”是指《食品卫生法》,《健康机能食品相关法律》,《儿童饮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别法》,《传染病预防法》,《国民健康增进法》,《食品产业发展法》,《农产品品质管理法》,《畜产品加工处理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畜产法》,《饲料管理法》,《农药管理法》,《药师法》,《肥料管理法》,《人参产业法》,《粮食管理法》,《绿色环境农业发展法》,《水产品品质管理法》,《保健犯罪管理相关特别措施法》,《学校供食法》,《学校保健法》,《自来水管道法》,《食物管理法》,《盐管理法》,《酒税法》,《对外贸易法》,《产业标准化法》,《转基因生物在国家间移动等相关法律》,除此之外与食品等的安全相关联的法律和上面各个法律的委任事项,以及规定与各个法律实行相关事项的命令,条例,还有规则中的与食品等的安全相关联的规定。

6.“危害性评价”是指食品等存在的危害因素是否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有可能产生危害,对此进行科学性的评价。

7.“跟踪调查”是指与食品等的生茶,销售等过程相关的信息的跟踪调查。

第3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①与食品等的安全相关根据第2条第5号法律中存在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遵照本法律的规定执行。

②制定以及修订食品安全法令等的情况应该做到符合本法律的宗旨。

第4条(国家及自治团体的职责和义务)①国家及自治团体有职责和义务为了为公民营造健康安全的饮食生活制定和实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政策”)。

②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制定和实行食品安全政策的情况下,应该做到维持其科学的合理性,一贯性,透明性,迅速性及事先预防的原则。

③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制定,修正,实行与食品等的制造,加工,适用,烹制,包装,保存及流通等相关的标准以及食品等的成分相关的规格(以下简称“与食品等的安全相关的标准,规格”)时,根据为世界贸易机构设立制定的马拉喀什协定,为使其符合国际食品价格委员会食品加工等国际性标准而努力。

④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应该努力做到避免因为重复的出入,收集,检查而给发展商带来过度的负担。

第5条(公民的权利和发展商的职责和义务)①公民参与到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食品安全政策的建立和实行,有权利知道关于食品安全政策的信息。

②发展商应该生产,销售对公民的健康有益的安全的食品,有义务对负责管理的食品等是否存在危害经常进行检查。

第2章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及推进计划第6条(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计划等)①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每3年对所管辖的食品等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计划向国务总理提交。

②根据第1项国务总理应该将收到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制定的关于食品等的安全管理计划进行综合,根据第7条经过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的审议,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计划(以下简称“基本计划”)后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进行通报。

③基本计划包含以下各个事项。

1.饮食生活的变化和展望2.食品安全政策的目标及基本方向3.食品安全法令等的整顿等与制度改善相关的事项4.对于发展商的支持等,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规定的关于支持方法的相关事项5.与食品等的安全性有关的研究及技术开发相关的事项6.为了食品等安全的国际协作相关事项7.除此之外为确保食品等的安全性所必须的事项④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及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应该以基本计划为基础制定和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实行计划(以下简称“实行计划”)⑤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及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应该努力做到优先确保能够推进基本计划及实行计划的人力和财力。

⑥除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内容以外的与基本计划及实行计划的制定和实行有关的必要事项根据大总统令制定。

第7条(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①为了综合和调整食品安全政策设置下属于国务总理的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②委员会审议和调整以下各项所涉及事项1.与基本计划相关的事项2.食品等的安全主要政策相关的事项3.对公民健康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法令等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规格的制定与修订相关的事项4.对公民健康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相关的危害性评价相关事项5.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综合对应方案相关的事项6.除上述内容之外委员长提出讨论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重要事项第8条(委员会的构成等)①委员会由20名以内的委员构成,其中包括1名委员长②委员会的委员长由国务总理担任,委员由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人担当1.计划财政部部长,教育科学技术部部长,法务部部长,农林水产食品部部长,保健福利家庭部部长,环境部部长,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厅长及国务总理室长2.国务总理委任的在食品等安全相关领域有着丰富学识与经验的人③委员长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相关公务员及专家等出席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言第9条(委员长的职务)①委员长召集召开委员会的会议并担任会议议长②委员长由于不得已的事由无法执行自身职务时,由委员长提前指明的委员来代替行使委员长的职务第10条(委员的任期和义务)①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

但是,作为公务员的委员在其在职期限之内担任委员②委员应该遵守自己的良心公正的执行自己的业务,不能代表某一特定团体的利益第11条(委员会的会议)①委员会在委员长认定为有必要或者3分之1以上的在籍委员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召开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在籍委员出席开始讨论,由过半数出席委员的赞成达成决议第12条(专门委员会)①为了对委员会委员长提出的事项进行专门的研究可以设置专门委员会②与专门委员会的构成,机能,运营相关的事项根据大总统令制定第13条(委员会的运营)①为了处理委员会的事务可以在委员会内设置事务机构②为了委员会的委员长的业务执行,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和相关行政机关,研究机关以及团体等的负责人进行协议,请求派遣他们所管辖的公务员和职员③除了本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外,关于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营所必须的事项根据大总统令制定第14条(资料及调查,分析申请)为了确保食品等的安全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请求相关资料或者根据第23条向实验,分析,研究机关请求进行关于危害评价的必要的调查,分析,检查第3章紧急对应及跟踪调查等第15条(紧急对应)①当存在由于食品等对公民健康产生重大危害或者有发生危害的潜在因素的情况下,为了在公民被危害之前预防或使危害最小化,政府应该构建和运营一个有能力进行紧急对应的体系②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断定已经被生产,销售的食品里含有有害物质或者由于其他事由被提出有潜在危害,会对大多数公民的健康造成重大危害或者有发生危害潜在因素的情况下,应制定包含以下各项的紧急对应方案经委员会审议,并根据紧急对应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

但是,经委员会审议的内容被判定为达不到紧急对应目的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措施之后再经委员会进行审议1.相关食品等的种类2.由于相关食品等对人体产生的危害的种类及程度3.根据第16条需要对生产,销售等禁止的情况相关的事项4.根据第18条需要进行跟踪调查的情况相关的事项5.对消费者进行紧急对应应对要领等方面的教育,宣传的相关事项6.除上述内容以外为防止食品等的危害及扩散所须的相关事项③委员会应对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提出的紧急对应方案立即进行审议,并向与方案相关联的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通报,向公民公开发表。

④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根据第2项采取必要的措施之后,应将结果立即向委员会报告⑤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发展商及消费者应积极配合紧急对应方案的实行第16条(生产,销售等的禁止)①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根据第15条第2项判定为有必要进行紧急对应的,可以在确认食品等是否存在危害之前禁止相关食品等的生产,销售.②发展商不可以生产,销售根据第1项规定已经被禁止生产,销售等的食品等③根据第1项需要禁止生产,销售等的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先听取根据大总统令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建议.④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在认定食品等没有对公民的健康产生危害或者发生危害的潜在因素消失的情况下应该立即对相关禁止进行全部或者部分的解除⑤发展商对根据第1项实施的禁止措施有异议的情况下,可根据大总统令规定的内容,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申请解除全部或部分禁止。

第17条(检查命令)①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命令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指定,通告的检查机关对符合下面任意一项的食品等生产,销售发展商进行检查。

1.根据第15条第2项被判定为需要紧急对应的食品等2.在国内外曾被提出或正被提出的有发生危害潜在因素的食品等3.除上述内容之外,大总统令指定为对公民健康产生重大危害或者有发生危害的潜在因素的食品②根据第1项接到检查命令的发展商应在大总统令规定的检查期限内接受检查,检查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向发展商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通报第18条(跟踪调查等)①为了跟踪食品等的生产,销售等的经历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制定实行相关政策②对公民健康产生重大危害或者有发生危害的潜在因素的食品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实行跟踪调查,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关联的行政机关,应根据协同调查等的方法一起进行跟踪调查③关联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根据第2项后面的要求积极协助跟踪调查④发展商应该记录和保管可以确认食品等的生产,销售过程的必要事项,认真管理以应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要求阅览或提交记录的情况⑤根据第4项需要记录保管食品等的生产,购入及销售过程的发展商的范围根据大总统令制定第19条(食品等的回收)①发展商对已经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令规定的相关安全标准,规格的食品等,以及对公民健康产生重大危害或者有发生危害的潜在因素的食品等,应当立即进行回收②发展商根据第1项回收食品等的情况,应该根据大总统令的规定向消费者公开回收的事由,回收计划及回收的现状第4章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化第20条(危害性评价)①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需要制定以及修正关于食品等安全的标准,规格或者断定食品等是否对公民健康造成危害时,应事先实施危害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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