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正当行为案例简编
法律刑法正当行为

三、紧急避险(Act of
Rescue)
1、概念
刑法第21条
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 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在两种合法利益发生冲突、 不能同时保全情况下的唯一选择
2、紧急避险的条件 之一
(1)必须有危险的发生 自然灾害 动物侵袭 人的不法侵害 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利益之间的比较 案例7
紧急避险的条件 之六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 应有的损害
必要限度的判断:
通过利益之间的比较
权益比较
人身权益一般大于财产权益 生命权高于一切 在财产权益中,应进行价值比
较 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
全时,应依权益的性质而定。
紧急避险的条件之七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 定责任的人
(4)主观条件——保护正当利 益(权利)
防卫认识的内容
不法侵害的存在
不法侵害的进行
不法侵害的紧迫
防卫目的的层次
制止不法侵害
维护正当权益
不符合主观条件的行为
防卫挑拨
互相的非法侵害
偶合防卫
案例2
(5)限度条件——未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这是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正当的关键
必要限度的判断
思考题
什么是“行凶”?
如何理解“暴力性犯罪”的范围?
如何理解“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 案例6
案例1
陈某携带11000元外出经商,遇见值勤的便衣民警谢 某和阮某。谢、阮见陈行色匆匆,十分可疑,便上 前拦住陈某进行检查,陈不从。在纠缠中,阮表明 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的工作证在陈的眼前晃了一 下,但陈某仍然拒绝检查。谢、阮更觉可疑,强行 将陈拉入一老人家对陈所携带的包和身体进行了检 查。陈在此过程中要求到附近派出所才可以检查。 谢、阮则不予理睬,并强行解开陈的裤带进行检查。 陈则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其携带的11000 元,便乘谢、阮不备,抓起放在台面上的小刀,向 谢、阮二人刺去,致谢某重伤。
第九章 正当行为

【案例二】
• 被告人何某,男,某建筑施工队队长。某市一 家饭店突然失火,火焰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 车赶来抢救时,火势已伸向第三家邻店。当时 ,何某正在附近,见状后,即带领十多个工人 奔到现场。到现场后,何某并不指挥工人参加 灭火,却命令工人迅速拆毁近邻的第四家房屋 。何某本人则跑回工地,驾驶吊车、铲车和推 土机又赶到现场,对第四间屋进行毁坏。
第九章
正当行为
• 学习目的与要求 •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正当行为的概念、 特征和种类;理解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及防 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理解紧急避险成立的条 件及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 内容提要:对形式上具备犯罪的客观要件但 实质上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分析 • 重点: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案例一】
• 被告人李某,男,工人。某日晚10时许, 李某见何某手持三角刮刀在公园门口调戏 女青年,便上前制止。何某及其同伙四人 将李某围住殴打,并用刮刀刺伤李某。李 某在反击中也刺伤何某,后夺路逃跑。何 某等四人在后呼喊追赶。
•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 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 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 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 【解析】D。
• 【例】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二第16题 ) •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 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 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 ,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 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 女罪的刑事责任 • 【解析】D。
第九章正当行为

一,概念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 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 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二,条件 (一)主观条件——必须有防卫意图 1,概念:防卫意图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 行为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 具有的心理态度. 2,内容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目的 防卫认识 防卫目的
三,无限防卫权 1,概念: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 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 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理论界称之为无限防卫权或特殊防卫权 或无过当防卫权
2,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 1,防卫人所面临的不法侵害必须是严重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2,应具备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
2.对合法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但注意几种情况: (1)对职务违法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2)对紧急避险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3)对防卫过当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的特点: (1)社会危害性 (2)紧迫性 (3)现实性.否则假想防卫 4,假想防卫
案例:被告人赵某所住小区车多次出现被汽车 盗.因此,赵某对自己的车也是极其不放心. 一天晚上,被害人李某路过赵某的车边不小心 把钥匙掉到车下,于是趴下找钥匙.这时赵某 看到一个人在车边鬼鬼祟祟以为是偷车的,操 棍子朝找钥匙的被害人打去,造成被害人伤害. 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处理:或过失或意外事件
被告人李某,某县委干部.某日骑车下乡公证, 路遇甲男企图抢车.她看四周无人,便表示车 可以拿走,但气筒是别人的希望留下.对方同 意后,李某卸下气筒,该男检查车子,李趁机 用气筒将该男击倒,并骑车报案.来到一农户 张老太家说明遭遇后留宿.和该农户19岁的女 儿乙同住.半夜,甲回到张老太家得知李某借 住欲杀死李某.张老太告知甲李某和乙睡的顺 序方位.被李某听见,偷换与乙的位置.甲摸 黑错将乙杀死.
第9章正当行为14

嫌“故意杀人”罪于 5 月 11 日 14
时将她刑事拘留。
下午2时8分8秒
09年5月10日晚8时许,野三关镇政府 招商办主任邓贵大与单位黄德智及另 外一位邓姓工作人员在酒后前往该镇 梦幻城消费时,前去水疗房找修脚女 邓玉娇,提出要她提供“特殊服务”。
在遭到拒绝后,邓贵大从口袋中拿出 一摞钱在邓玉娇面前摆弄,并用钱敲 击邓玉娇的头部,声称自己有钱,让 邓玉娇听从他们。
出身上的水果刀刺向张某。张某逃,乙紧追。张某的长
子甲见状,拿扁担将乙打昏在地。张某回过身来,捡起 地上的石头猛砸乙头,致其死亡。
下午2时8分8秒
主观 条件
出于防卫意图
——保护合法权利
下午2时8分8秒
甲一直看同村的范某不顺眼,一直想找机会收拾
收拾范某,但一直没有机会,有一天,甲在路上
看见范某,便上前骂范某,范某没有理会,甲便 骂范某,“孬种、孙子”,范某愤怒之极,便扑上来打 甲,甲大声说,“这次是你先动手的,别怪我不客气”, 然后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范某刺成重伤。 (故意伤害)
不法侵害者本人
——人身和财产
下午2时8分8秒
甲持刀追杀乙,乙逃跑, 路遇甲 5 岁的女儿,遂掐 住其脖子,要甲住手。甲 不听警告,乙将其女掐死。 甲抱女痛哭,乙趁机跑掉。
故意杀人
张三:正当防卫; 乙:故意杀人
张三被甲乙追杀,甲乙对 张三形成合围之势,甲从 背后抱住张三,乙从前面 用匕首刺杀张三。当乙的 匕首此过来时,张三猛一 转身,抓过甲来抵挡匕首, 甲被乙刺死。
2.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
4.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5.自救行为 6.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第九章 正当行为

他一面组织部分工人抢出房内物品,一面指挥工 人用推土机撞击墙壁,用吊车将屋顶吊离原地, 让工人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空道。当火焰蔓延至 第三间屋的尾部时,才被消防队员扑灭。人民检 察院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起诉何某。人民法院 认为何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宣告何某无罪。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案例二】
被告人何某,男,某建筑施工队队长。某市一家饭 店突然失火,火焰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来抢 救时,火势已伸向第三家邻店。当时,何某正在附 近,见状后,即带领十多个工人奔到现场。到现场 后,何某并不指挥工人参加灭火,却命令工人迅速 拆毁近邻的第四家房屋。何某本人则跑回工地,驾 驶吊车、铲车和推土机又赶到现场,对第四间屋进 行毁坏。
对不法侵害者的防卫打击常 常是针对其人身权的,但也 不排除对财产权(如动物) 的打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造成的重大损害, 一般为过失,成立具体的过 失犯罪,但也不排除间接故 意下成立的故意犯罪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 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 行为
㈢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1、无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 2、对动物的侵袭?
㈣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 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1、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侵 害行为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 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
3、防卫不适时
A 事先防卫——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 表示阶段
处理
正当行为案例分析

正当行为案例分析第一篇:正当行为案例分析案例二被告人:李某,女,30岁,某乡镇企业工人。
某日,李某下班后天已傍晚,但因家中有急事,便仍决定骑自行车回家(离家10多公里)。
走出8里多路后,在一僻静处遇赵某拦路抢劫。
李某环顾四周,旷无人烟,天又近黄昏,要反抗只会遭横祸。
于是她急中生智,主动对抢劫犯赵某说:如果想要自行车及身上的贵重物品,尽管拿走,只要不伤害她。
赵某当即答应,并准备推车。
这时,李某又要求说:“自行车上的打气筒是借别人的,把气筒留给我吧,我好还给人家。
”赵某表示同意,并将打气筒给了李某。
当赵某正转身推车欲走时,李某从背后用打气筒朝其后脑猛击一下,将赵某击倒在地,赶忙骑上自行车逃走。
由于过度紧张,加之天已漆黑,李某不敢再走。
经过一村庄时,叫开村头一户人家,请求投宿一晚。
该户人家只有母女二人,母亲50多岁,女儿20岁,李某说明遭遇后,母女二人深表同情,女主人即安排李某与自己的女儿同住里屋。
李某因受惊吓过度,久久不能入睡。
半夜,李某听到一男人叫门,接着又听到男人向女主人讲述在半路上劫车不成被一妇女打昏的经过。
原来,该男人是女主人的儿子,当天下午外出打工回家,路遇李某,遂萌歹念,抢车未遂反被击昏,深夜才苏醒过来,悻悻而归。
当赵某听其母说那女人就在里屋时,遂与其母亲商议要杀死李某以免罪行暴露。
李听后极为恐慌,想逃走不可能,想反抗又无力,正在惶恐无奈之际,忽听赵某母亲说:“你妹妹在里边睡,那女人在外边睡,你可别杀错了!”顿时,李某计上心来,悄悄地将熟睡的赵妹与自己的位置进行了对调。
由于劳累一天,赵某的妹妹在熟睡中对这一切均浑然不知。
稍顷,赵某持刀而入,在黑暗中将自己的妹妹一刀杀死,并同其母将尸体背出院外。
李某则趁机逃走,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问题:1、运用正当防卫的基本原理,分析李某行为的性质?2、运用紧急避险的基本原理,分析李某行为的性质一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董某(男,17岁)与孟某,严某等人在山沟里打猎。
第九讲正当行为..

目录 一.正当行为概述 二.正当防卫
三.紧急避险
案例讨论
案例1:
陈某携带11000元外出经商,遇见值勤的便衣民警谢某和 阮某。谢、阮见陈行色匆匆,十分可疑,便上前拦住陈某进 行检查,陈不从。在纠缠中,阮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 的工作证在陈的眼前晃了一下,但陈某仍然拒绝检查。谢、 阮更觉可疑,强行将陈拉入一“老人家”旅馆对陈所携带的 包和身体进行了检查。陈在此过程中要求到附近派出所才可 以检查。谢、阮则不予理睬,并强行解开陈的裤带(陈的钱 放在此处)进行检查。陈则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 其携带的11000元,便乘谢、阮不备,抓起放在台面上的小刀, 向谢、阮二人刺去,致谢某重伤。
假想防卫排除故意的成立。根据行为人是否应当认识到并 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分别认定为过失或意外事件。
不法侵害,倘若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公民就不必也不能 行使正当防卫权。有不法侵害的发生,是正当防卫行为得 以实施的前提。
1.不法侵害的概念
不法侵害,则是指对某种权益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侵袭与损 害。
(1)不法侵害是否包括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 在内?
刑法理论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是正确的。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 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社会或个人的权益免受
(2)正当防卫所面临的不法侵害仅指客观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行为,而不问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责任意思。(未成年人与精 神病人)
9 章 正当行为

例: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 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 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 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 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 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 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 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 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客观需要说 基本适应说 相当说 折衷说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 重大损失的地位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 (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 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 (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 人却采取了急迫的防卫手段 (3)从不法侵害的强度上。 (4)从不法侵害的性质上来看
二、普通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
1、不法侵害:是指对某种权益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侵袭与损害。 判断标准: 一是单一说。即着手说。 二是双重说。即采着手说与紧迫说,紧迫说为对于那些严 重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虽然尚未着手实行, 而只要临近着手,由于其己使合法权益面临着遭受不法侵害 的紧迫危险性,就应将其视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如杀人、抢 劫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虽未达到着手 的程度,但由于其给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的威胁迫在眉睫, 亦应视为不法行为己经开始。 其特点: 其一,不法侵害是一定积极的作为。 其二,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如果无防卫措施,受害人的人 身、财产权利将会受到损害的程度。
2004年8月14日下午,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的李女 士遭两男子飞车抢夺项链。张德军等人闻讯后开 着轿车追赶抢匪,在逼停抢匪的摩托车时与之相 撞,开摩托车的男子胡远辉当场死亡,摩托车后 座男子罗军受伤,此后左腿截肢。 2005年年初,成华区有关部门授予张德军等7人 见义勇为奖。8月初,罗军和胡远辉的家属向成华 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见义 勇为司机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提出附带民事赔 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56万余元。 2005年12月7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德军无 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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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正当行为案例(简编)一、张某是否正当防卫?金某素与张某有仇,某日预谋杀害张某,遂持枪入室。
此时,张某正举刀欲杀金某。
而金某对此没有觉察,按其犯罪预谋,入门就对张某当头一枪,将其击毙。
二、甲某夫妇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甲某与邻居长期不和,双方时有撕打行为。
甲某与妻子商量,要好好教训一下邻居。
其妻子出主意说:先打人的无理,咱不能先动手,将来不好办,想办法让对方先动手。
此后,甲某对邻居多次挑衅。
某日,甲某故意将开水泼到了邻家之妻的身上,致其胳膊被烫伤。
邻居气愤之下,将甲的头部打破。
甲遂将该邻居打倒在地,用棍猛击其头部,致其严重脑震荡。
邻居找到村委会要求甲某赔偿,但甲某与其妻子坚称是邻居先动手的,他们是正当防卫,拒绝赔偿。
三、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2001年7月26日中午,被告人杨某与姜某(另案处理)等预谋到白云公寓抢劫。
当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携刀与姜某以找人为借口窜至白云公寓11号楼2单元202室,被告人杨某对在此暂住的方某、李某等人进行言语挑衅,进而与方某、李某发生口角。
被告人杨某即掏出水果刀,朝李某左大腿及左腹部连捅数刀,致被害人李某左腹腔乙状结肠破裂,构成重伤;方某持铁棍欲制止杨某,被告人杨某又朝方某左肋骨及左胸口心脏处猛捅2刀,致被害人方某左心室壁破裂致心功能衰竭、大失血死亡。
被告人杨某的辩解理由是,捅李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捅刺方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四、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2006年冬,被告人温某向乡政府申请在其现住房屋旁边建厕所,并交纳了土管规划费1800元。
同村的邱姓家族成员以被告人所建厕所会影响邱姓祖坟的风水为由进行阻止,双方发生纠纷,乡政府于12月10日将土管规划费退回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建房申请未予批准。
12月11日11时许,十余名邱姓家族成员经预先商量后,持锄头、撬棍、镑锤等工具,到被告人建房工地,强行将被告人装好的模板和扎好的钢筋全部砸坏。
被告人夫妇出来阻拦,双方由此引发斗殴,被告人在斗殴过程中,中途临时从家中拿出弹簧刀,持刀将邱某刺为轻伤。
五、刘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2006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以捡破烂为生,无固定住址)在茶店喝茶、看电视,被害人蔡某坐在刘某的后面,因蔡某双脚架在刘某所坐靠背椅上并撞到刘某,两人为此发生争吵。
刘某叫蔡某到茶店外将事情说清楚,并走到茶店的墙缝处取一把菜刀放在裤兜里先走出茶店。
蔡某随其走出茶店后,到茶店对面的一家东北饼店拿一把菜刀,持刀追赶刘某至国贸小学。
被告人刘某遂与蔡某在该小学内用菜刀互砍,直至双方均被砍伤倒地。
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轻伤。
六、黄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2005年1月26日20时许,在兰海花园工地,被害人田某因工钱问题与工地打桩机长郝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拉扯,后被人劝开。
被告人黄某得知后很气愤,向郝某表示要去兰海花园工地让田某道歉。
黄某遂召集被告人黄某进、朱某等人到达兰海花园工地,经郝某指认后,黄某让田某去向郝某道歉,但遭到被害人拒绝,黄某便冲上去殴打田某,两人即相互推打起来。
田某被黄某打倒在地上后,顺手从地上抓起一条钢筋打中被告人黄某头部,黄某感到头昏就抱头蹲在地上。
被告人黄某进、朱某闻讯赶来,郝某让黄某进上去"帮忙",被告人黄某进从地上捡起一条长1.56米、直径0.047米的钢管打到被害人的头部和躯干,被告人朱某捡起一条长0.54米、宽0.08米、厚0.055米的方木打到被害人的头部及躯干,田某遂倒地。
被告人黄某、黄某进二人认为被害人装死,又用脚踢打田某的身体。
经在场的围观工人上前劝阻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
被害人田某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系生前左颞顶部和左颞部分别遭受两种不同接触面的钝器(棍棒类)打击,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尤以左颞部损伤程度较重,但两种工具的打击均能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七、刘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刘某带其7岁的儿子和堂弟刘乙去赶集。
途中,与同去赶集的周甲、周乙(男,26岁,农民)发生口角。
刘某让其堂弟刘乙挡住周乙,自己用所带的口袋蒙住周甲的头部猛打,直到将周甲打昏仍不停手。
周乙见状,猛地冲过去将刘某的儿子抓住,并威胁刘某放了周甲,否则就将其儿子一砖头砸死。
刘某、刘乙冲过去想夺回小孩,周一砖头将刘子砸昏,迫使二人退开。
然后,周乙挟起周甲一起逃走,途中将昏迷的刘子放在地上,还给刘某。
但是小孩已被失手砸死。
八、李俊国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1979年6月30日晚上10许,洛某手持三棱刮刀在公园门外拦截调戏女青年。
李俊国上前干预,互相纠缠起来。
洛某先用三棱刮刀刺李俊国,李俊国马上掏出三棱刮刀还击,刺仲洛某腹部。
接着,洛某的同伙顿某拳打李俊国的头部,李俊国刺伤顿某的右臂和胸外侧后夺路逃跑。
洛某等四人在后呼喊紧追。
途中恰逢李文良骑车经过,听到呼喊声以为在抓流氓,遂骑车上前抓住李俊国。
李俊国为了逃跑,将李文良扎伤。
结果,洛某大出血死亡,其他人均治疗痊愈公安机关:过失杀人罪;检察:持械致死人命罪一审:流氓械斗,伤害致死罪判处15年;二审:防卫过当,伤害致死,7年;再审:扎死洛某、扎伤顿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扎伤第三者李文良已构成伤害罪,2年。
九、某甲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某甲坐公共汽车时皮包被一小偷用刀割穿,并被窃去一部名贵手机。
小偷当场被抓获,某甲怒不可遏,抡起拳头就往小偷脸上打去,打得小偷头破血流。
到站后,小偷抱头鼠窜,拼命逃跑,某甲穷追不舍,小偷跪地求饶,某甲还狠狠踢了小偷几脚才恨恨地离去。
事后,小偷共花去医药费420元才治好伤。
他在朋友帮助下把某甲状告到法院,要求某甲赔偿损失。
某甲则坚持自己是“正当防卫”,不愿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某甲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而是一种报复行为,侵犯了小偷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小偷因治疗创伤而付出的医疗、交通等费用。
十、胡某某、胡某花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被告人胡某某和刘某某原为恋爱对象,经过一段时间交往,胡某某发现该刘某某性情粗暴,不堪忍受,遂中断交往。
刘某某仍去强求,并企图强奸胡某某。
胡某某不从,刘某某施以暴力手段。
当时,适逢胡某某之妹胡某花回家,见状就用木棒将刘某某打昏,胡某某得以脱险。
但胡某某不放心,唯恐刘某某苏醒后进行报复,于是又击一棒,致刘某某死亡。
十一、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女。
24岁。
张某、女,44岁。
被害人王某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
一天深夜,王某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
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
其妻张某也曾被王某宽打后自杀未遂。
某年2月27日深夜,王某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
王某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
早晨4时许,王某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
王某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
”王某大声呼救。
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某宽嘴巴。
接着张某按住王某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某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某宽勒死。
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十二、容某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被害人单某与被告人容某一家长期关系不好。
2006年6月12日晚8时许,容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单某拦住索要香烟,并让其下跪,容某不肯便跑回家躲藏。
单某追至容某家,被容某的父亲容某章拦住,因而双方发生争执,后单某被村民劝走。
几分钟后,单某又来到容某家,手持铁铲,见到容某章后便叫其下跪。
容某章不肯,单某持铁铲打中容某章头部流血。
容某章便叫喊:“救命啊!”同时与单某争夺折断的铁铲柄,并在争抢中一拳打中单某的左眼。
容某听到喊叫声后,便拿起一根木棍冲上来,打中单某的背部。
单某便向容某家东侧的篱笆处跑,容某追到篱笆处,一棍打中单某的右肋部。
当单某跑到容某家牛圈旁的酸豆树下摔倒在地时,容某即用木棍往单某身上乱打,打中单某的头部、背部等多处。
单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单某系钝器(如木棍)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失血性休克死亡。
十三、被告人冉某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2005年7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冉某挑粪从本组村民杨某房屋旁边的巷道路过时受到杨某的谩骂,后与杨某发生口角,当冉某走到文某家房屋前面的公路上时,杨某仍在骂并手持杉木棒和石块追打冉某,于是冉某手持挑粪的扁担到杨某家新房院坝前的水缸边对杨某进行殴打,致杨某重伤。
上诉人冉某上诉提出,冉某在受到杨某谩骂、追打的紧急情况下,才予以自卫,应定性为冉某属防卫过当。
十四、曾某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2002年2月4日下午,三名“瘾君子”到怀化铁路南站找空的单身宿舍吸毒时,无意中发现一间宿舍里有人居住,于是决定入房行窃。
傍晚5点钟左右,宿舍主人曾某回房间,见房门虚掩,门锁掉在地上,怀疑有人行窃,马上返回大门口询问门卫是否看见陌生人入院,未获确切答复。
曾返回宿舍,不料发现房门打开了一道缝,房内传出响声。
曾某即推门冲进房间,见有两人正在翻东西,于是从冰箱顶上操起一把双刃匕首大声问:“干什么的?”正在行窃的两人见状马上朝门口冲去。
曾某持匕首朝先往外冲的王某头部连砍两下,王某捂住头部逃出门外。
接着,曾又揪住正往外冲的谭某的衣服,在纠缠中,曾某朝谭的左侧腰部猛刺一刀。
谭某逃出后走了不远倒地死亡。
曾某为使其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采取防卫行为时,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匕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并造成被害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其行为是防卫过当,且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可依法减轻处罚。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曾某有期徒刑六年。
十五、吴某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被告人,吴某,男,29岁,农民。
1998年6月17日晚12时30分左右,葛某同本村朱某酒后到本村吴某小卖部,砸门踹墙将吴某叫起,葛、朱二人要了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吴某家喝起酒来。
喝酒中,葛某要强买吴的摩托车,吴未答应,葛某即上前打了吴几巴掌,接着葛又用手将柜台玻璃砸坏,并拿起盘子向吴投去,将吴的头部打破,葛又抄起一瓶啤酒向吴砸去,被同去的朱某拦住,啤酒摔了一地。
此时吴的妻子杨某出来劝阻,葛不但不听并对杨某非礼,当杨某躲入里屋后,葛即追至里屋在杨某身上乱摸。
吴见状上前阻拦并将葛拽开时,葛撞到墙上,恼羞成怒,随手拿起一把剪刀,扎伤吴的腿部,吴跑出院外,葛拿着剪刀追上,并说“今天我给你放了血”。
葛、吴二人在门外打在一起,吴为抢夺葛的剪刀用尽全身力气与葛滚打到院外台子下,并将左手无名指、小拇指及右手掌多处剪刀伤,后终将剪刀夺下,吴在葛某身上乱扎数刀。
十六、陈某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2002年7月5日凌晨,陈某在一个小面馆吃饭,隔着一张桌子,三四个男青年正喝着啤酒。
在等烤串的过程中,身后传来了其中一个男青年的叫喊声:“来个炒片。
”陈某后来向警方说,“他们把我当服务员了”,陈某没有搭理他们,但一个空瓶子就朝他砸来,砰地在墙上炸开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