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特征:根本法(3方面)、公民权利保障书、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实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分类资产阶级法学:成文与不成文、刚性与柔性、钦定、民主和协议

马克思主义学者: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英国:最早产生宪法实行宪政国家

历史发展美国: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欧洲大陆最早成文宪法

基本理论我国宪法的数次修整(88、93、99、2004)

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利制约

作用:确认和巩固、限制和规范、指引和协调、评价和宣传

渊源与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宪法规范: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

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内容:宪法上的权利义务

客体:宪法行为

宪法与宪政宪政特征:宪法实施是基本途径、有限政府是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集中表现

关系:宪法是前提,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生命,是动态的宪法

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国家性质,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特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

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

基础全民所有制: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发展

集体所有制:国家鼓励、指导、帮助

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重要组成个体私营: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

三资企业:利益受法律保护

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精神文明主要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逻辑起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民主选举代表

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关

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基本原则:选举权普遍性、选举权平等性、直接与间接并用,秘密投票

确定主持机构: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

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选举制度选举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

投票

对代表的罢免与补选

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由国家开支

国家结构单一制

联邦制

形成原因:历史原因、民族原因

主要特点:民族区域制度解决民族问题、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问题

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制度自治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根据民族实际情况执行法律政策、财政、

经济建设、公安部队、语言文字、科教卫生文体事业

一国两制是指导方针

中央与特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中央行使权力:外交、防务、任命行政长官、紧急状态、解释修改特别法政治体制:行政长官、政府、立法会、司法机关

特区的法律:基本法、保留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全国性法律

新发展:章节的调整、内容的增加核实、强调实现条件、强调权利义务一致

①平等权(司法、守法)②宗教信仰自由③监督、获得赔偿权

④政治权利自由:选举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基本权利⑤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肉体不受非法侵害)、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秘密

公民基本权利义务⑥经济文化权利:财产、劳动、休息(劳动者)、生活保障、物质帮助、受教育、文化

⑦特定主体权利:妇女、婚姻母亲、儿童老人、华侨(正当)、归侨、侨眷(合法)

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法律、保守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

基本义务纪律、公共秩序社会公德,③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

④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⑤依法纳税

特点:权利自由广泛性,权利义务平等性,权利义务现实性,权利义务一致性

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法制原则、责任制原则、联合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与效率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性质、地位、组成、任期、职权、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职权、补缺

国家机构国务院:性质、地位、组成、任期、职权

中央军委:性质、地位、组成、任期、责任

人民法院与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构

宪法实施特点:广泛性与综合性、最高性与原则性、直接与间接

实施原则:最高权威原则、民主原则、合法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性原则

实施条件外部:政治、思想、经济方面

内部:本身是否科学、本身是否规定了完善的机制

宪法实施与保障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释解释原则:依法、符合制宪目的、以宪法的根本精神、根本原则为指导、

适应社会发展、字面、整体

修改方式:全面、部分、无形

程序:提案、审定、起草、决议、公布

政法:执政党带头

实施保障法律: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修改的特别程序

组织

依靠群众

基本理论

特别行政区

重要内容公民权利义务

国家机构

修正案内容

青岛版小学数学知识结构脉络图

青岛版小学数学知识结构脉络图 同和小学 魏建 6.常见的量 (1)认识长度、面积、体积、容积、质量、时间等单位和单位间的进率 (2)不同单位的改写 数与运算 数与 代数 比与例比 式与方程 常见的量 1.数的认识 (1)整数、小数、分数、百分数和负数的意义、读写,认识数的组成、数位和计算单位。 (2)整数、小数、分数、百分数和负数的大小比较。 (3)大数的改写,分数、小数、百分数的互化。 (4)因数和倍数的认识,知道奇数、偶数、合数、质数的概念,会求最小公倍数合作大公因数。 2.数的运算 (1)整数、小数、分数、百分数的四则混合运算算理和计算方法 (2)四则混合运算的顺序和简便计算 (3)用四则混合运算解决问题 3.运算定律和基本性质 (1)认识加法运算定律、乘法运算定律 (2)减法和除法的性质 (3)积、商的变化规律 (4)分数、小数、比和比例的基本性质 4.比与比例 (1)比和比例的认识 (2)比例的基本性质,利用比例的基本性质解比例 (3)正比例和反比例的意义和判断,用正、反比例解决实际问题 (4)比例尺=图上距离:实际距离,比例尺的分类 5.式与方程 (1)用字母表示数、数量关系和公式 (2)方程和等式的意义 (3)等式的基本性质,以及用等式的基本性质解方程 (4)列方程解决问题

平面图形 图形与变换 图形与位置1.线 (1)认识直线、射线和线段(2)认识平行与垂直 (3) 图形 与几何立 体 图 形 2.角 (1)认识角 (2)角的大小和分类 (3)量角和画角 3.多边形的认识 (1)认识三角形,知道三角形的特性、三角形的分类和内角和 (2)认识正方形、长方形 (3)认识平行四边形和梯形的特征 (4)认识圆的各部分组成及相互关系 4.求平面图形的周长和面积 (1)求长方形、正方形、三角形和圆的周长 (2)求三角形、正方形、长方形、平行四边形、梯形和圆的面积 5.立体图形 (1)认识长方体、正方体、圆柱、圆锥的特征 (2)求长方体、正方体、圆柱的表面积 (3)求长方体、正方体、圆柱、圆锥的体积或容积 (8) 6.图形变换 (1)轴对称图形和轴对称变换 (2)平移和旋转现象及作图 (3)图形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9) 7.位置 (1)认识8个方向 (2)用方向和距离确定物体的位置 (3)用数对确定物体的位置 (10)

行政法知识框架

行政法知识框架-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法律-行政法知识框架 知识框架 行政法: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许可、强制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概述 一、行政法涵义 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1、主体地位不平等 2、数量最多、无统一法典 二、调整对象(和职权相关) 1.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的关系。 2.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 三、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首要基本原则。要求: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合理性原则 行使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精神; 行政行为的动机是正当的; 内容要符合情理,符合社会公德。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 法律意义的行为。 判断标准: 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②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主体 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范围: (一)行政机关 1.政府及职能部门 2.派出机关:(政府派出)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3.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 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为行政主体 派出所: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所、税务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专门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 注:国务院 1、组成部门:部、委员会、央行、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 2.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直属机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 4.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银监会、 电监会、证___________监会。 5.部管局 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海洋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三、行政职权 行政优益权 1)优先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先行处置权) 2)受益权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 1.适用对象:不特定为抽象,特定为具体 2.能否反复适用:能为抽象,不能为具体 (2)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3)行为启动方式: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4)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有利: 授益性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 五、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成立,除法律规定的绝对无效的情况外,都被推定为合法。2.确定力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得随意改变和撤销。

《教育学原理》知识框架整理

《教育学原理》知识框架整理 一、教育学概述 (一)教育学的概念: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的科学。 (二)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教育学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其研究对象,通过对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的研究来揭示教育规律,为教育发展提供重要理论参考。(三)教育学的研究任务:1.揭示教育规律;2.解释教育问题;3.沟通教育理论与实践。 教育学的理论建设⑴批判和继承传统的教育理论,立足现实,构建面向未来的教育学逻辑体系;⑵学习和消化西方教育学理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理论体系;⑶学习相邻学科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构建科学的教育学理论体系;⑷总结和升华教育实践经验,为教育理论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 教育学的实践运用⑴教育学要为个体身心的全面发展提供某种规律性的东西,提供一些具体实施的原则和方法;⑵教育学必须为当代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论证和解释;⑶教育学必须研究如何使教育理论迅速而有效的转化为实践运用的问题。 (四)教育学的产生与发展 1.“教育学”概念的起源与演化 西方⑴“教育学”在英语、法语国家被称为“pedagogy”,在德语国家被称为“padagogik”,它们均源于希腊语的“pedagogue”(教仆),意为照看、管理和教育儿童的方法; ⑵到了19世纪,在英语国家人们先后用“education”,和“educology”取代了“pedagogy”。 我国⑴“教育学”一词是源自日本的译名:1901年,王国维先生译日本立花铣三郎的《教育学》,并在《教育世界》上发表,至此,中国始有“教育学”; ⑵早期,中国主要是向日本学习,20世纪20年代后又转向美国,但与此同时,国人学者也在努力建构自己的教育学。 2.教育学产生与发展的三个阶段 阶段标志性著作或成果历史条件与特点 教育学的萌芽 《学记》乐正克人类历史上最早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著作教育著作多属论文形式,停留于经验的描述,缺乏科学的理论分析,没有形成完整的 体系。 《雄辩术原理》昆体良又称《论演说家的教育》,西方最早的教育著作 独立形态教育学的产生与发展(教育学的独立是一个历史过程)《论科学的价值 与发展》 培根1623年首次把“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提出 独 立 条 件 ⑴历史上前教育学时期教育知识的丰富积淀; ⑵17~19世纪教育实践,特别是师范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 ⑶近代以来科学分门别类发展的总趋势和一般科学方法的奠定; ⑷近代一些著名学者和科学家的不懈努力。 《大教学论》 夸美纽 斯 1632年 近代最早的教育学著作,开创教育学独立探索时 期的标志 《教育漫话》洛克1693年提出了完整的“绅士教育”理论 发 展 特 点 ⑴教育学 已具有独 立的形 态,形成 了一门独 立学科; 研究对象教育问题成为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 《爱弥尔》卢梭1762年深刻地表达了资产阶级教育思想概念范畴 形成了专门反映教育本质和规律的教育概念、范畴以及 概念和范畴的体系 哥尼斯堡大学康德1776年教育学列入大学课程的开端研究方法有了“科学的”研究方法《方法》 裴斯泰 洛奇 1800年第一个明确提出“教育心理学化”口号 研究结果出现了一些专门的、系统的教育学著作 组织机构出现了专门的教育研究机构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特征:根本法(3方面)、公民权利保障书、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实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分类资产阶级法学:成文与不成文、刚性与柔性、钦定、民主和协议 马克思主义学者: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英国:最早产生宪法实行宪政国家 历史发展美国: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欧洲大陆最早成文宪法 基本理论我国宪法的数次修整(88、93、99、2004) 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利制约 作用:确认和巩固、限制和规范、指引和协调、评价和宣传 渊源与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宪法规范: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 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内容:宪法上的权利义务 客体:宪法行为 宪法与宪政宪政特征:宪法实施是基本途径、有限政府是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集中表现 关系:宪法是前提,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生命,是动态的宪法 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国家性质,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特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 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 基础全民所有制: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发展 集体所有制:国家鼓励、指导、帮助 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重要组成个体私营: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 三资企业:利益受法律保护 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精神文明主要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逻辑起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民主选举代表 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关 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基本原则:选举权普遍性、选举权平等性、直接与间接并用,秘密投票 确定主持机构: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 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选举制度选举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 投票 对代表的罢免与补选 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由国家开支 国家结构单一制 联邦制 形成原因:历史原因、民族原因

教育心理学知识框架结构图(个人整理)

教育心理学知识框架结构图 第一编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内容 (1)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2)教育心理学研究的内容 (3)教育心理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①教育心理学与教育学的关系 ②教育心理学与其他心理学分支的关系(普通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第二节教育心理学的起源与发展 (1)早期的教育心理学思想 (2)教育心理学的创建 (3)教育心理学的发展 教育心理学发展的特点: ①内容庞杂,没有独立的理论体系; ②对人类高级心理活动研究少,对教育实践作用不大。 (4)教育心理学的理论建设与发展趋势 ①内容趋于集中;②各派的分歧日趋缩小;③注重学校教育实践。第三节教育心理学的性质与意义 (1)教育心理学的性质 (2)教育心理学的意义 ①教育心理学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整个心理科学的发展;

②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教育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有助于提高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有助于帮助教育者更新教育观念、提高自我教育的能力。 第四节教育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1)教育心理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①客观性原则;②系统性原则;③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④教育性原则。(2)教育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方法 ①教育心理实验 ②观察法 ③调查法 问卷法、访谈法、教学经验总结法 (3)教育心理学研究方法的综合化趋势 ①注意采用多种方法研究和探讨课题; ②强调并大量采用多变量设计; ③注意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 第二章教育与心理发展 第一节心理发展概述 (1)心理发展的概念 (2)心理发展的一般规律 ①心理发展是一个既有阶段性又有连续性的过程; ②心理发展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和顺序性;

民法与行政法基础知识

民法与行政法基础知识 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提供课件 Ⅰ导论 一、组成部分 1、分为两部分: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2、理由 ?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是为了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而建立的制度,服务于民事活动。因此,必须了解规范民事活动的民法知识。 ?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机构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机关,其从事的登记活动为行政行为,针对登记机构提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因此,需要了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二、民事法律基本知识的主要内容 五个部分 (1)民法总论;(2)物权法;(3)合同法;(4)婚姻家庭法;(5)继承法。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的主要内容 ?共分为七节 1、概述; 2、行政主体; 3、行政行为; 4、行政法律责任; 5、行政复议; 6、行政诉讼; 7、 行政赔偿。 Ⅱ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一、民法总论 1、意义 ?民法是私法的核心,而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础理论。通过学习民事权利、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最基本的知识,可以为掌握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 2、主要内容 (1)民法概述 ?主要对民法的概念、性质、特征进行了介绍。需要了解的是“民法的概念与特征”。(2)民法基本原则 ?三个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这三个原则都需要熟悉。 ?尤其是意思自治原则,它在不动产登记非常重要,体现为依申请原则,即除非法律规定,否则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进行登记;在登记完成前,当事人有权撤回登记申请。

(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主体、客体、内容)。这是应当掌握的内容 (4)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类型。特别重要的内容,必须掌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不动产登记中经常接触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如买卖、赠与等。单方法律行为就是遗嘱。 (5)代理 ?代理的概念、特征;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代理与行纪、居间、委托的区别;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合同法》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四十六条规定,代理被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以上内容应当熟悉. (6)监护 ?概念、特征与类型。 ?由于涉及到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处分,因此监护制度尤其是法定监护,必须掌握。法定监护有关规定见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十七条。 (7)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都是必须掌握的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它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成为权利主体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交往,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依据民法通则,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可以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比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行为),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无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点整理通用版

《教育知识与能力》考点梳理 第一章教育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 专题一教育与教育学 ◆考点 1:“教育”一词的由来:“教育”一词最早见于《孟子·尽心上》。 ◆考点 2:教育的概念 从广义上说,凡是增进人的知识和技能、发展人的智力和体力、影响人的思想和品德的活动都称之为教育。它包括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促使他们朝着所期望的方向发展的活动。 ◆考点 3:学校教育的三要素 1.教育者(主导) 2.受教育者(主体) 3.教育影响(中介)--教育内容和教育手段 ◆考点 4:教育的属性 1.教育的本质属性 教育是一种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它有以下四方面的特点: (1)教育是以人的培养为直接目标的社会实践活动。 (2)教育是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

(3)存在教育的基本三要素。 2.教育的社会属性 (1)永恒性(2)历史性(3)相对独立性 ◆考点 5:教育的起源 ※巧记:“本能生利息(西),心源美梦(孟)” ◆考点 6:原始社会教育的特点

(1)无等级性; (2)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生活融洽在一起----紧密集合;(3)教育内容简单,教育方法单一。 ◆考点 7:古代社会的教育

古代学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 (1)古代学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脱离,具有非生产性。 (2)具有阶级性;封建社会的学校还具有等级性。 (3)表现出道统性、专制性、刻板性和象征性。 (4)古代学校教育初步发展。 ◆考点 8:20 世纪以后的教育 1.20 世纪以后教育的新特点 (1)教育的终身化。(2)教育的全民化。(3)教育的民主化。(4)教育的多元化。(5)教育的现代化。 ※巧记:“全民多现终” 2.现代教育发展趋势 第一,加强学前教育并重视与小学教育的衔接。 第二,强化普及义务教育、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第三,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朝着相互渗透的方向发展。 第四,高等教育的类型日益多样化。 第五,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限逐渐淡化。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 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 五种标准: 按规范性质 按照权力关系 按照利益性质 按照主体 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 宪法地位的三特点: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 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 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 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行政法知识框架图

行政法学科知识框架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渊源 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力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高效便民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二、行政组织法 国务院 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在权限范围内 享用行政权地方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 行政主体派出机关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 享有部分行政权的行政机构工商所 税务所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录用、聘任等 公务员的考核、职务升降、交流与回避 公务员公务员的惩戒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与退休 公务员权利的救济途径——复核与申诉;仲裁与起诉

行政法规立法权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行政法规的备案 三、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规章立法权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制定程序 行政规章的备案 四、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执行力 1、概述确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和废止 事实证据确凿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2、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符合法定程序 不得超越职权 不得滥用职权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3、行政许可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管理许可的撤回 许可的注销 行政许可案件的受案范围 政许可案件的被告 行政许可案件法院对行政许可案件审理、判决 行政许可中赔偿、补偿及诉讼问题

上海万国专辅中心 欢迎致电(021)63537452 上海万国 第 3 页 10/28/2019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设定 处罚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处罚简易程序 4、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效力 行政处罚不成立 行政处罚无效 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 简易程序 听证程序 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强制措施---基本原则 5、行政强制 二者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6、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 主动公开 公开事项 申请公开 7、行政公开 行政公开的主管机关和费用 不公开的救济 五、 行政救济法

行政法知识结构图

行政法知识结构图

行政法基本理论知识树结构图 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基本 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含义: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 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要求:既要符合实体法,又要符合程序法 内容:行政权的存在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合理性原则 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原因:行政自有裁量权的存在。 内容:符合立法目的;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平等适用法律,符合公正原则;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 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观念。 应急性原则 含义: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偶遇明确法律依 据的或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例外: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条件: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非法定机关不 得行使应急权利,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 特别决定予以追认;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行使应当 得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行政法的渊 源 宪法 法律 基本法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所得税法。 一般法律: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 法。 行政法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 行条例。 制度机关:国务院 行政规章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注册税务 师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的其他 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协定、规范性文件 例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效力冲突的解 决方式 法律之间、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之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 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规 章的,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整体原则:适用家长裁决制 行政法律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学 教育知识与能力 框架整理

【知识梳理】教育知识与能力 第一章教育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 第一节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涵义构成 要素 属性起源发展 教育是一种有目的的培养人的社会活动,产生于人类的生产劳动,是传承社会文化,传递生产经验和社教育 者、受 教育 者、教 育影 响(中 介) 本质属性:有目的的培 养人的社会活动 1.人类所特有的有意 识的社会活动,个人在 社会生存的需要 2.有意识、有目的、自 觉地传递社会经验的 活动 3.以人的培养为直接 目标的社会实践活动 4.三种要素之间的矛 盾运动 1.神话起 源说 2.生物起 源说(利 托尔诺、 桑代克、 沛西能) 3.心理起 源说(孟 禄) 4.劳动起 源说(米 1.原始社会 2.古代社会 奴隶社会与封 建社会 古代教育特性: 道统性、专制 性、刻板性、象 征性、作为统治 阶级工具、非生 产性、阶级性、 等级性 3.近现代

会生活 经验的基本途径社会属性: 1.永恒性 2.历史性 3.相对独立性 (1)具有继承性 (2)受其他社会意识 形态影响 (3)与社会政治经济 发展不平衡,落后或超 前 丁斯基、 凯洛夫) 教育起源 于劳动过 程中社会 生产需要 与人的发 展的辩证 统一 资本主义教育 与社会主义教 育 4.20世纪后 终身化、全民 化、民主化、多 元化、现代化 第二节教育学的产生与发展 萌芽阶段创立阶段 17C后发展阶段 1.习俗的认识为主 2..机械类比、比喻、寓言为主1.夸美纽斯《大教学论》 教学原则、制度、思想、内容、 原则 1.马克思主义 教育学的形成 与发展

3.包含于哲学或道德论 述中 2.卢梭的自然教育和儿童本位 3.最早讲授教育学 4.裴斯泰洛齐:小学各科教学法 的奠基人,教育心理学华 5.洛克的白板说与绅士教育 6.赫尔巴特《普通教育学》标志 着规范教育学的建立,传统教育 学代表:伦理学和心理学奠定科 学教育学基础、三中心论、四阶 段教学、教育性教学原则 7.杜威《民族主义与教育》实用 主义教育学代表:新三中心论、 教育即生活、在做中学、学校即 社会、五步教学法 8.陶行知:生活及教育、社会及 学校、教学做合一凯洛夫《教育学》 2.现代教育理论的发展 赞科夫《教学与发展》 布鲁纳《教学过程》:结构主义教学理论瓦根舍因《范例教学原理》:范例教学理论 代表人物:学记、孔子、 墨翟、苏格拉底、柏拉 图、亚里士多德、昆体 良三阶段 第三节教育与社会的发展

宪法学知识点

宪法学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功能 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第六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 第七节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欢迎共阅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 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 ( 2)行政主体的特征: A.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D. 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3)行政主体的分类: 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 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 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 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 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 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 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 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 ( 1)中央行政机关 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教育学相关知识点修订版

教育学相关知识点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教育学》考点 一、名词解释 1、教育:教育是一种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现象。是人类生活延续与更新的需要,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 2、教育学:教育学是一门以教育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教育学注重揭示教育的规律,注重探讨教育的价值,重视探讨教育的艺术,总之,教育学以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为研究对象,是一门研究教育现象、问题,揭示教育本质、教育规律和探讨教育价值、教育艺术的学科。 3、教育目的:教育目的是对教育活动所要培养的人的个体素质的总的期望和设想,是对社会历史活动主体的个体素质的规定。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存在于广泛的人民群众头脑之中的对受教育者的期望和要求。狭义是指在社会里占主流地位的或由国家提出的教育总目的。 4、学制:现代教育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及其管理规则,它规定者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5、课程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方案是指教育机构或学校为了实现教育目的而制定的有关课程设置的文件。是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课程设置、顺序、学时分配以及课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首先课程方案不仅要反映国家的教育目的而且要体现普通教育在学生培养上的的特点和要求。其次,它是对课程设置做出规定。最后,它还要对学年编制做出科学而合理的安排。

6、教学:教学是在教师引导下学生能动地学习知识以获得素质发展的活动。教学在传承文化,促进青少年学生个性全面发展上,起着引领的重要作用,它是传播系统知识、促进学生发展的最有效的形式。 7、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是为完成教学任务而采用的方法,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是教师引导学生探讨与掌握知识技能、获得身心发展而共同活动的方法。教学方法具有目的性,双边性。在中小学常用的教学方法是讲授法、谈话法、读书指导法、练习法、演示法、实验法、实习作业法、讨论法、研究法。 8、德育:学校德育是指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以学习活动、社会实践、日常生活、人际交往为基础,同经过选择的人类文化,特别是一定的道德观念、政治意识、处世准则、行为规范和相互作用,经过自己的观察、感受、判断、体验、践行和改善,以形成行为习惯、道德品质、人生价值和社会理想教育。简言之,德育就是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9、美育:美育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有目的地积极主动地感知、领悟、评析与操作自然、生活与艺术品等对象的各种美的形态,通过师生互动、交流,掌握与运用有关美的基本知识、技能,以实现情趣的融合、共识和分享,培养感受美、鉴赏美、表现美、创造美的能力,促进个体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教育。简言之,美育即引导学生培养感受美、鉴赏美、表现美、创造美的理念和能力的教育,亦称美感教育或审美教育。 10、教师:教师强调“有意识”地利用影响改变对方的身心,教师劳动具有复杂性、示范性、创造性、专业性。 11、教师标准:基本理念: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基本内容: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学习要求:引领与导向,依据与标准,规划和发展。 二、各种题

人教版六年级下册数学知识结构图[1]

例1:什么叫比例比例的意义 比例基本性质 2 例2例3:解比例 4:例5例6求实际、图上距离,比例尺 3:成正比例的量 4——例6:成反比例的量 7:正比例和反比例的比较 :圆锥的体积计算 例2:圆锥的重量计算 :填写统计表 :制作单式条形统计图 :制作复式条形统计图 数的改写 数的整除分数小数的基本性质 运算定律和简便算法 简易方程 例4:分数应用题 例5:用比例解应用题 质量单位 名数的改写 平面图形的周长和面积 立体图形的表面积和体积

1.比例:表示两个相等的式子叫做比例。 2.基本性质:在比例里,两个外项的积等于两个内项的积。这叫做比例的基本性质。 外项 3.组成比例的四个数,叫做比例的项。两端的两项叫做比例的外项,中间的两项叫做比例的内项。 4.两个数相除又叫做两个数的比, 5.比的前项除以比的后项所得商,叫做比值。 6.比例的意义: 两个比值相等的两个比,用等于连接起来 80:2=200:5 80:200=2:5 师:以上这些比中,有整数比也有小数比和分数比,只要两个比的比值相等,我们就可以用等号把它们连接起来。把两个比值相等的比用等号连接起来的式子叫比例式。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比例的意义。(板书课题) 师:通过学习要求同学们明确比例的意义,掌握组成比例的条件,并根据不同要求,正确地列出比例式。师:什么叫比例?(启发学生回答并板书:表示两个比相等的式子叫做比例。) 师:(1)比例是由几个比组成的?(两个) (2)是否任意的两个比都能组成比例呢?(不是) (3)组成比例的条件是什么?(比值相等) 师:只要两个比的比值相等,就可以连成比例式。这就是判断两个比是否组成比例的条件。 7.正比例和反比例的意义 正比例和反比例 - 正比例 1.、用文字来描述:两种相关联的量,一种量变化,另一种量也随着变化,如果这两种量相对应的两个数的比值(也就是商)一定,这两种量就叫做成正比例的量,它们的关系叫做正比例关系,正比例的图像是一条直线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一、名词解释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柔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采用单纯多数决方式),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特别多数决方式通过修宪提案)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平时宪法 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名义宪法:只在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不能发生其规范性的宪法。 规范宪法:为政治权力所适应并服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政: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即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德尔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是以宪法为形式、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法治为保障的现代政制。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 权力法定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无授权即无权”,即据权力的性质和特征,一切权力都应当是有限的,它源于法律,受法律限制,越权无效。该原则以法治为前提。 权利推定原则: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的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为可”。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 比例原则: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 法律保留原则: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 宪法结构:宪法文本结构指宪法文本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形式结构指将宪法规范予以合理排列的顺序、方式,我国分章、节、条、款、项。内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2)排除不相关的考虑。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不能因为被处罚的人是高级干部而从

法理学知识点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点框架图 政治性 基本特征人民性 科学性 开放性 党的事业至上 本质属性人民利益至上 基本理论(“三个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理论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一、社会 主义实践基础 法治地位和作用 理念 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基本内容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健全完善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治统一、体系完备) 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注意重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 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和职业道德水平) 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 其他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 法的概念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 可诉性) 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法的作用社会作用2 法的局限性3 种类:秩序自由正义 二、法的价值价值位阶原则 法的本体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 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4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分类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5: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法律原则种类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分类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 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权利与义务结构上 数量上 两者的关系6产生发展上 价值上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2法的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①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②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局限性的体现: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2)并不是所有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3)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的表述一个规则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5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 (2)适用范围上,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广;(3)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者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之中;法律原则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或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的强度之中。 6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历史上受到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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