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山东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入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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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潍政办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8〕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7〕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一)鼓励开展技术研发与创新。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从加强源头创新抓起,紧扣工作短板,健全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着力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强化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有机衔接,推动科技与产业贯通,加速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多源泉。

加大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体制改革力度,赋予科研人员及团队在研发路线选择、科技经费支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知识产权归属方面更大自主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创造更多具有转化前景的科研成果。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大力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措施。

科技人员就地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可按至少8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该部分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

科技人员可将高新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100%。

关于做好2020年度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2020)

关于做好2020年度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2020)

关于做好2020年度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2020)各县区(开发区、高新区、示范区)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一、申报条件与程序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满足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条件;备案省级众创空间须满足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条件。

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机构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或备案申请。

二、支持重点1.支持行业骨干企业、社会力量等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积极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初创企业与科研团队搭建孵化载体。

2.支持建设专业化孵化载体,围绕产业链细分领域,配置集成相关创新要素,为初创企业和科研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3.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在孵企业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帮助企业降低创新创业成本等表现突出的孵化载体优先推荐。

三、时间安排1.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网上受理起始时间:2020年4月27日9:00。

2. 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5月12日16:00。

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5月18日16:00。

请按照申报书(详见附件1、2)准备材料,在截止日期之前完成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请各县区将申报书电子版(word版和pdf盖章版)收齐后打包发送至邮箱,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四、联系人电话(略)邮箱:wangxiaolong@附件:附件1.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docx附件2.山东省众创空间申报书.docx东营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4月15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7•【字号】潍政办字〔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潍政办字〔2023〕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7日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推动《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潍发〔2023〕7号)重点任务攻坚突破,制定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如下:一、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1.高质量建设实验室体系。

抢抓国家和省实验室体系重塑机遇,统筹推进实验室建设工作。

重点支持内燃机与动力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潍坊现代农业山东省实验室建设。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2.推动创新平台建设。

推动国家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加大基础性、应用性、关键性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字号和省级创新平台晋升。

力争年内新增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30家左右。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第七章科技基础条件与服务能力建设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自立自强,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实施科教强鲁、人才兴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新时代科技强省,打造区域创新高地和科技创新策源地。

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现将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全省“放管服”有关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企业服务便利化和“全网上、一站式”改革,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常态化受理,积极组织区域内企业参与评价。

2、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申请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企业在参与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及时与属地评价机构咨询联系(见附件2)。

3、各市科技局须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及时对企业提交评价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各地市科技局提交截止日期为10月25日。

4、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指标已列入我省“十四五”规划《纲要》,请各市科技局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作为我省壮大科技企业群体的重要基础工作,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培育发掘更多优质企业新苗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除大连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辽宁省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参评条件(一)地方所属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范围;(四)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符合以上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一)参评方式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潍科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潍科发〔2023〕3号各县市科技局、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为引导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潍坊市科技局2023年8月1日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优化政策、资金、项目、平台、人才等关键创新资源配置,引导和支持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充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从事研发(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活动的机构,包括(不限于)企业自办的技术中心、研发部门、研究院所、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功能单元,以及建在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引智示范推广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补助是指为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市财政按一定标准对初次通过市级研发机构备案的企业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潍坊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的备案、政策落实等工作。

科小办理流程

科小办理流程

科小办理流程
科小办理流程如下:
1.网页搜索“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点击“企业评价入口”。

2.进入界面后,点击“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

3.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上,选择右上角的“用户注册”。

4.选择“单位用户(法人)注册”,然后填写注册信息。

5.平台注册账号完成后,点击“服务事项”,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再点击“办理入口”。

6.进入实名认证界面,完成实名认证后,再次点击“办理入口”。

7.确认账户信息并提交,然后进入科小系统,点击“企业信息同步”。

8.根据系统提示,点击“企业信息变更”,上传营业执照,完成科小注册流程。

9.点击“评价信息”,选择“新增评价信息”,按照填报说明进行填报。

10.全部信息填报保存后,点击“自评”。

11.下载信息表,法人签字并盖公章后上传。

12.评价机构选择对应机构,点击“提交评价信息”,完成科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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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山东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
入库备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布部门】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7.04.27
【实施日期】2017.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山东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入库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属各开发区科技(经发)局:自2015年底省科技厅启动山东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建设以来,在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宣传推动下,我市已有近300家企业通过审核入库,并已享受了“科技板”优先挂牌、明星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等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省科技厅工作导向,今后在科技项目申报、创新创业大赛、优惠政策扶持等方面将向入库企业倾斜。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入库条件
申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山东省范围内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且依法纳税的
企业法人。

(二)企业规模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标准。

(工业类:营业收入小于4亿元、人员少于1000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类:营业收入小于1亿元、人员少于300人;农、林、牧、渔类:营业收入小于2亿元)。

(三)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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