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文档

第一编物权总论

本编内容: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二章物权法的性质、发展趋势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三章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

第四章物权的效力

第五章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类型

第六章物权变动

第一章物权概述

(一、物权名称的由来二、物权的概念三、物权的性质四、物权与债权)

第一节物权的名称、物权的概念与物权的性质

一、物权名称的由来

1、罗马法上的物权概念

2、物权概念的正式确立

二、物权的概念

(一)与物权的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物权关系的本质。对此,民法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

第一,对物关系说

第二,对人关系说

第三,折衷说请思考:何种学说更科学?为什么?

2、○1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概念阐释:

a、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b、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c、为得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d、为排除

他人干涉的权利

三、物权的性质

(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2、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和有机物)

(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利益的权利

(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

(五)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系侵权行为的客体

(六)公示性

(七)独立处分性

注:(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指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请思考:债权人是否能够直接支配特定物?

(二)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权利请举例说明什么是特定物?

(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排他性)

1、排除他人对物权行使的干涉

2、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请思考:

(1)为什么物权具有排他性?

(2)债权有无排他性?债权没有排他性

引申:1、正由于物权是排他性,因此属于侵权行为法所保障的对象。当发生侵害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不仅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且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也正因为物权属于对世权,所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要公示,从而使第三人知道,所以物权都是一种公开性的权利。

(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四、物权与债权

案例:

1、甲于7月1日出卖房屋给乙,已经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其后甲在8月1日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请问:1、甲与乙、甲与丙之间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哪一个具有优先性?2、丙可否向乙请求返还该房屋?

2、甲在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乙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半年后乙将该地出售给丙,丙欲在该地建大厦。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有没有理由?丙明知甲乙之间的约定时,是否不同?甲乙之间应设定何种权利,可以确保其眺望不受妨碍?

《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五、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其权利,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的给付来完成。债权人既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应给付的特定物,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

(2)债权为相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选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的债务人给付,对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村的物上可以成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之间是平等的,在效力是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因此在债务破产时,债务人的各个普通债权人,不论其债权的发生先后,均可按比例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4)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一方面,债权都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意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而所有权与人格权则不同,所有权为永久性的权利,人格权也不得附有期限。

六、物权与债权比较(课本p20)

1、物权与债权发生和发达的时期不同

2、权利性质不同

3、权利客体不同

4、主体不同

5、所涉及的利益不同

6、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不同

7、权利效力不同

8、权利有无存续期限不同

第二章物权法的性质与发展趋势

(第一节物权法性质第二节物权法发展趋势第三节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一节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为私法

2、物权法为财产法

3、物权法为强制法

4、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性质

5、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第二节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1、物权法的国际化

2、物权种类的增加

3、物权关系中的意思自治

4、用益物权的消长

5、所有权的价值化

6、所有权的社会化

7、担保物权机能的强化与担保形态的多样化

第三节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1、制定过程

2、《物权法》体系

3、《物权法》的渊源

4、《物权法》的几个理念

第三章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

(第一节与物权有关的分类第二节一物一权主义)

一、物权法上的物

二、物权客体的特征

三、物权客体的分类

一、物权法上的物: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二、物权客体的特征

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能为人们所支配

3、物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

4、物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

5、主要限于有体物

6、必须是能够独立存在的物

第一节与物权有关的物的分类

(一)不动产与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是物权法上关于物的最重要分类。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先确定不动产,在不动产之外的均属于动产。

请思考:不动产和动产划分的依据?

1、不动产的经济价值一般比较动产为大

2、位置的固定程度不同

3、利用方式的不同

1、不动产的范围:关于不动产的范围,依《物权法》的规定,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1)土地:即一块有特定四至的地球的表面,并及于土地的上下。

(2)建筑物与构筑物何为建筑物、构筑物?

(3)违章建筑物

(3)林木

(4)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

思考:建筑物与土地的关系?

注:各国立法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模式:

(1)结合主义,即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结合作为一个不动产对待;

(2)分别主义,即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分别作为两个不同的不动产来对待

(3)我国采用分别主义,以有利于建筑物的流通。

2、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皆为动产

几种特殊的动产类型:

(1)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中权利:

A、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有价证券本身是物,有价证券的所有权是物权;

B、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如债权、物权、股权等。

(2)外汇

(3)与身体分离的部分

3、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意义:

(1)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动产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仅依交付而生效;不动产让与须采书面形式,且依登记而生效

(2)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存在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

(3)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

(二)主物与从物:从物随主物处分,从物的命运附随于主物。

我国台湾民法典第68条规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87条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附属物的财产即为主物,附属物即为从物。

练习: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D.房屋与窗户

1、从物的构成要件:

(1)从物必须为独立的物例如,桌子的抽屉本身就是桌子的作成部分,就不能认为抽屉是桌子的从物。

(2)从物必须常助主物之使用,即两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失去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位从物。否则会构成不存在任何联系的两个独立物。

(3)从物与主物同属一人张三有马一匹,李四有马鞍一套,因马与马鞍属于不同的人所有,自然不能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张三转让其马,当然也不能认为李四的马鞍随之转让。

(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2、主物与从物的划分意义: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甲出售别墅一座与乙,约定价格为人民币300万。两人登记过户时乙发现别墅后附有一个小游泳池,但合同中未约定包括该游泳池。问,乙能否主张以原价取得小游泳池所有权?解释:若乙能够举证别墅与游泳池存在主从关系,则可主张。 请思考: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厕所和猪圈,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

乙知悉后前往制止,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①厕所、猪圈属于从物。

②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厕所、猪圈的所有权亦归乙所有。

(三)原物与孳息

1、所谓孳息,就是他物所生出的收益物。所谓原物,就是产生孳息的物。

例如,果树结出的果实,成年动物繁殖的幼仔,果树和成年动物就是原物,果实和幼仔就是孳息。

2、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之别。

○1天然孳息,即物的出产物以及根据物的用法所取得的收获物,主要包括植物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以及其他根据物之用法所收获的出产物。

○2法定孳息,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取得之收益,解释上主要包括利息、租金以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取得的收益。

3、原物与孽息划分的意义:该种划分的目的在于确定孳息的归属。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天然孳息所有权:

(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b)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4、法定孳息的所有权:

(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b)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练习: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5、特定物与种类物

○1特定物为具有特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例如,古画

○2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

6、特定物与种类物划分的法律意义: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时,权利人不能要求义务人交付原物,只能依法请求赔偿损失;而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义务(不是绝对的)。

7、可消费物和不可消费物

○1可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

○2不可消耗物是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

○3意义: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费物为标的物(区分借贷合同)

8、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效用的物,为可分物;

○2凡经实物分割后将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为不可分物

○3划分的意义:在数人共有一物时,共有人可采取实物分割的办法解决争议;如为不可分物时,不能采取分割的办法,只能采用变价分配或者折价补偿(即只能进行价值分割)等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节一物一权主义

1、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特定的物,一个特定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效力相同的物权。

这里的“一权”并不以所有权为限,这里的“一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练习:下列情形不违背一物一权的有()

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C.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担保物权

B.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D、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

2、一物一权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化的独立的物;

(2)集合物不能成为物权之标的物;是不是绝对的?不是

(3)一物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成立物权;

(4)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效力相同的物权。

3、一物一权主义的立法理由:

○1为了确定物权人支配的标的物的范围,以及使物权人支配的标的物的外部范围得以明确化;

○2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

○3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及保护交易安全。

第四章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物权的排他效力第二节物权的优先效力第三节物权的追及效力第四节物权的请求权)

第一节物权的排他效力

(一)内涵: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二)表现:(1)在同一特定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即只能是“一物一权”。

(2)同一标物上,不得同时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限物权。

(3)数个用益物权内容不同或者即使内容相同但互不排斥,可以并存于一物之上。

(4)抵押权可以复数地存在于一个标的物上,其效力依设定顺位的先后而定。

(5)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占有

注:○1在同一特定物上,不能同时成立同一支配内容的不相容的用益物权

○2在同一特定动产上,不能同时为两个债权人成立质权或者留置权

第二节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1内涵: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者不同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2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1、首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物权,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1)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因此,成立在先的物权具有两项优先效力:(具体课本P55)

○1优先享受其权利。

○2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形有:

○1定限物权在其支配范围内优先于所有权;

○2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不适用“成立在先,权利在先”原则,须依法定的序位确立数个物权的优先效力。

○3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4基于社会公益、政策的理由,成立在后的某些优先于在先的物权。

案例:张某有房屋一套,市场估价100万。3月1日张某向甲银行借款50万,并以该房屋签订抵押合同,于3月7日向市房管局作了登记手续。3月3日张某又向乙银行借款50万,以同一栋房屋签订抵押合同,于当日在房管局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甲乙银行债权均到期,张某无力偿还。甲乙银行申请拍卖房屋,得款90万,请问,甲乙银行的如何受偿?

案例一:某甲有房屋一套欲出售,3月1日与乙签订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售价100万;3月3日又与丙签订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110万;3月5日又同丁签订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120万。后乙丙丁得知甲签订了三份合同后,均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某甲有房屋一套欲出售,3月1日与乙签订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售价100万;3月3日又与丙签订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110万;3月5日又同丁签订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120万,并于当日与丁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后乙丙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丁转让房屋行为无效。问:乙丙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该案如何处理?

注1:○1不在同一天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为序

○2同一天在不同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

○3登记的与未登记的,物权优先于债权

注:A、依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必须登记,否则不生效。我们以房屋抵押权为例,探讨不动产抵押上的优先效力

B、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依物权法第188-189条的规定,动产设立抵押权的,是否登记依当事人自愿。不登记的,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么如何理解不得对抗第三人?

注2:○1都已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为序

○2登记与未登记之间,登记者优先

○3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C、当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未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时,即使质权设立在后,也具有优先于设立在先的抵押权的效力

D、如果某一动产上既有抵押权和质权,又有法定的留置权,则留置权即使发生在后,也具有优先于质权和抵押权的效

力。

案例:例如,甲有高级音响一套,价值1万元。8月1日,甲因欠债将音响抵押给乙;8月2日又抵押给丙;8月3日又将音响出质给丁。丁在占有期间,发现音响有故障,于是带给戊电器修理部修理,修理费1000元。戊修好后,丁拒付修理费,故戊将音响扣押下来,两个月后丁仍未付费。问,乙、丙、丁、戊的权利如何实现?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

1、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均有优先债权的效力。

首先,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的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

(1)一物二卖的场合

(2)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但该物上如有定限物权存在时,无论其成立于债权发生之前还是之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其次,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1)若债务人财产上存在定限物权,在受清偿或补偿时,定限物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别除权取回权

(2)留置权人、质权人等,在供作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标的物因他债权而受强制执行时,可本于物权的优先效力,诉请排除

案例分析:张三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与李四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李四付清了房款,张三交付了房屋,李四装修并入住,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个月后,张三又将同一套房屋,以12万元的价格与王五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王五找到李四要求腾房,李四拒绝,王五将李四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四腾房。请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王五的诉讼请求?

最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案例:张三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了李四,在租期未满的时候,张三做生意用钱,打算将房子卖掉,于是问李四买不买(这个步骤很关键的,请考虑为什么),李四说不买。于是张三将房子卖给了王五,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王五找到李四,要求李四腾房,李四以租期未满为由拒绝。王五起诉李四要求腾房,请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王五的诉讼请求?

(2)基于社会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优先于某些债权

关于这一点,最明显的体现是《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案例分析:例1:甲同意将10吨水泥出卖给乙,乙为此交了5000元的订货金,后由于丙出更高的价,甲丙当场做成买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乙得知这一消息后提出反对,未果,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丙订立的合同无效,甲向自己履行交货义务。问乙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不能。甲交货于丙后,丙就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而乙仅仅取得债权,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例2:甲只有一座楼房价值100万元整。两年前欠乙100万元;一年半前欠丙100万元;一年前欠丁100万元,但一年前甲、丁签定了一份以该楼房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问:丁的债权是否优先于乙、丙实现?

答:是。因丁取得了楼房的抵押权,使债权获得了优先受偿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丁优先受偿。

例3:甲有一座房屋,于2002年9月1日出租给乙,租期4年。2005年5月1日,甲将房屋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丙手持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应允,起纠纷。问: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

答:不能。乙对房屋仅享有用益物权、他物权,丙享有所有权、自物权。《合同法》第229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

制度,《物权法》第120条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即原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仍有约

束力,所以乙在剩余的租期内仍可居住此房。

第三节物权的追及效力

案例讨论: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赠与给丁,丁死亡后该车由戊继承,戊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己。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

(一)○1物权的追及效力含义: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主张权利。

○2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案例分析:甲有手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给丙用,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又恰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手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问:1、甲可否取回?

2、若乙丙关系改为乙卖给丙,其他情节不变,则甲能够从戊处取回手机?

第四节物上请求权

案例讨论:甲与乙于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8日办理过户登记,5月20日交房。现5月20日已过,甲并未交房。

问题:此时,甲对房屋的占有属有权占有抑或无权占有?乙可以向甲主张什么权利?

一、物上请求权的含义:权利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二、具体种类:A.返还请求权;B.排除妨害请求权;C.预防危险请求权

三、物上请求权的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四、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在性质上,物上请求权属于独立的请求权,故区别于债权请求权;但其为物权所派生,不能脱离物权而独立存在;基本物权移转、消灭的,物上请求权随之移转、消灭。

五、物权与相关请求权(课本P61)

(一)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1、○物权请求权是以恢复物权的完美状态为目的,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债

权请求权是一种索求性请求权。

2、○1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是一种从属性的内容,故其不能转让;○2而债权请求权可以转让。

3、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

4、○1物权请求权不考虑相对于是否有过错,只需要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便可;○2而债权请求权中,债

权人一般应负对债务人过错的举证责任。

(二)物上请求权与几种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1、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1)发生上的区别

○1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排除现实与将来对于物的圆满状态的侵害,故只要有侵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实,无论侵害人违法与否、有无过错、有无行为能力、损害后果是否已经发生等,权利人均可以主张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以加害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具有过错、具有行为能力、损害后果已经产生为前提。

(2)性质上的区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

(3)内容上的区别:○1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填补已经发生的损害,故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适用金钱赔偿;○2物上请求权无此内容

(4)适用诉讼时效的区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适用诉讼时效;本书认为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5)适用上的竞合:在物权受到现实侵害的场合下,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人可以合并主张。

(三)物上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

在实务中经常发生物上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权利人可以主张其一。

(四)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确认请求权(课本P62)

六、基于定限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物权请求权

2、基于担保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第五章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与物权的类型

(第一节物权法定主义第二节物权类型)

第一节物权法定主义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1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

○2相关链接: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3例: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确定无效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二)内容:

1、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种类,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例如,我国担保法没有设定不动产质押权,因

此约定不动产质押权是无效的。

2、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的权能,禁止任何人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请分析保法解释第87条:为何当事人约定不

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无效?

3、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方式,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法律效果。

(三)理由(自学)

1、物权的绝对性。(可对抗一般人,如允许以合同或习惯自由创设,则将有害公益。)

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若物权的种类可任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则所谓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将会有名无实。)

3、物的经济效用。(物权与一国的经济体制唇齿相依,与一国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如允许自由创设物权,对所有权

设种种限制或负担,则必影响物的利用)

4、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在不采物权法定主义的情形下,为防止在一物之上任意创设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对合同进

行外部控制不可避免,从而导致合同自由被否定)

5、交易安全与便捷的需要。

6、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的需要。

(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律效果

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法律无特别规定时,依民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的规定处理,即应属无效。

3、所创设的物权的内容的一部分违反强行规定的,不影响其它未违反的部分的效力。

4、物权虽归于无效,但其行为若具备其它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物权的法定种类

(一)我国现行法上的规定

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担保法、渔业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海商法及水法等,规定了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船舶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采矿权、捕捞权、渔业权、水权等若干权利

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这些权利的性质和效力,但学者通说把这些权利解释为物权。

(二)《物权法》中的规定

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所有权与他物权

○1所有权(亦即自物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已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2他物权是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3所有权与他物权的主要区别:

1、所有权的标的物是物权人自己的,而他物权的标的物是别人的;

2、所有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物权

3、所有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是限定物权

4、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他物权一般是有期限物权。

○4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不同的物权有不同范围的支配力,不同物权的权利范围和内容也就不相同。

l、所有权具有最全面、最高的支配力。在合法范围内,对物实行全面的支配,按照自己的意思对物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预,又称完全物权。

2、他物权:

(1)支配力是部分的、某方面的,又称:不完全物权

(2)受所有权的制约——定限物权

(3)受合同、法律规定的制约——限制物权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1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2不动产物权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3权利物权是以可流通的财产性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区别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意义:

1、不动产与动产可以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1各国民法对不动产都规定了用益物权,如地上权、永佃权、使用权、地役权等;

○2而动产一般不能成为用益物权的客体

2、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

3、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所受限制不同

各国法律对动产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一般都没有特别的限制;而对不动产物权,尤其是以土地为客体的物权则设有种种特别的限制。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2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主要区别:

1. 对物支配的内容有所不同

○1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对物进行支配;

○2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一般来说担保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就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不能对标的物使用收益。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要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3.用益物权的行使要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1主物权:指不以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除地役权以外的用益物权;

○2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民事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包括担保物权、地役权。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该种分类是基于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所作的分类:

○1意定物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如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押权

○2法定物权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生,如留置权、法定优先权。

(六)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分类标准是依据物权的取得是否以登记为标准

○1登记物权,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和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效力的物权。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非登记物权,指物权的取得、丧失、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如动产物权皆属于非登记物权,其变动只需交付即可,无须登记。

(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以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有期限物权,指仅能在一定期限内存续的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

○2无期限物权,指未定存续期限,可以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

(八)既得物权与期待物权

○1既得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已经取得或者能够实现的物权

○2期待物权是指取得某项物权的要件已经具备,而剩下的条件若实现即可取得物权的期待状态。

(九)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1普通物权是指由民事基本法,即民法典规定的物权;

○2准物权是指由矿产法、渔业法等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十)本权与占有

○1占有是指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的事实

○2相对于占有而言,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于债的关系而对物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皆称本权。

练习: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

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第六章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概说第二节物权的变动第三节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第四节物权行为第五节物权的消灭)

案例:【例一】甲、乙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请解释在这个交易过程中物权的变动过程?

①甲、乙的互易合同自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合同的生效不以房屋登记的办理或者首饰

的交付为必要条件。②互易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甲对乙享有债权请求权,有权请求乙交付B首饰并移转所有权;

乙对甲也享有债权请求权,有权请求甲交付A房屋并移转所有权。一方无免责事由拒绝履行的,对方有权请求强制履行或者要求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③只要没有将A房屋过户登记到乙名下,A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只要没有将B首饰交付给甲,B首饰的所有权

就不发生变动。

【例二】甲、乙单纯为了解不动产登记的程序,签订了一份虚假的书面合同,约定甲用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后双方将A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但没有交付B首饰。①B首饰没有交付,所有权自然仍属于乙;即使已经交付,仍然归属于乙。②由于甲、乙间的互易合同无效(双方通谋虚假行为),故虽然以及完成了A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由于物权变动的推动力量不存在,故虽然办理了登记,但A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甲,仅发生了错误登记而已。③可抽象总结为:法律行为无效,即使已经完成了不动产过户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依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第一节概说

一、物权变动的意义与形态

(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就物权本身而言,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的主体而言,物权变动意味着物权的取得、设定、内容变更与丧失。

○2物权变动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更。(是人与人之间关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和从属关系的变化。)

(二)物权的发生

原始取得:非根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多数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收取孳息、没收、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称传来取得。

又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

(三)物权的变更

○1客体变更(物权量的变更):物权的标的物在数量量上的增减。

○2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序的变化等

(四)物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权利移转,或者权利抛弃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法律行为:买卖合同、赠予合同、互易合同。

2、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主要依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或消灭物权)

3、某些公法行为

第二节物权的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法国、日本):是指物权的变动从当事人的债权合同生效时发生转移,除此之外,无

须当事人另订一个专门以转移物权为目的的物权合意。但是,不动产物权变动、不登记,动产物权变动、不交付,不能对抗第三人。

变动公式::债权行为要件+公示对抗要件

对于该主义:

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债权的意思表示与物权的意思表示二者之间没有区别;

2、物权行为被债权行为所吸收,物权变动被视为债权行为的当然效果;

3、既然物权行为没有独立性,物权变动的效果自然就要受到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影响,不存在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

4、使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只需要有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公示原则所需的物权变动的登记或者交付,仅仅是对抗

要件而不是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2、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是指物权的变动,除双方当事人订立债权契约之外,还需双方当

事人就物权的变动达成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的合意,并且应当进行公示,物权从公示时发生变动效力的立法模式。

变动公式:物权行为要件+公示生效要件

对于该主义:

(1)物权变动必须以出让人具有处分权或者所有权为前提。

(2)要有物权变动的合意。

(3)必须履行登记或者交付的形式。

3、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奥地利、瑞士、韩国):是指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

合意外,还需要践行登记或者交付的形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立法。

变动公式:债权行为要件+公示生效要件

对于该主义

(1)债权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合一,并无区别。

(2)使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仅有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尚有不足,还须有履行登记或者交付这种法定方式。

(3)一个法律行为固然不能同时发生债权和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物权变动,只需在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即可实现。

(4)在债权形式主义制度下,既然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则物权变动的效力自然应受原因行为的影响,故不存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问题。

物权变动模式

(二)对三种规范模式的衡量与比较(P82)

(三)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债权形式主义,例外地采债权意思主义

1、原则上采取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例外。

(1)关于债权形式主义。集中体现在《合同法》第133条、《民法通则》第72条、《物权法》第9条、15条、23-24条、第139条、第187条

因此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

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3、交付时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4、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关于例外的意思主义依照物权法第127条、第158条、第188条、第189条,我国有4项权利的设立采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

3、物权变动立法三模式

物权形式主义——《德国民法典》

(1)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须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尚须当事人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作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2)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意思主义——《法国民法典》(2)

所有权的移转以债权契约为根据,既不须另有物权行为,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

其主要规范类型有三(以买卖为例):

物权变动(所有权移转)的规范模式图示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变动模式选择(以买卖为例)

物权变动体系示意图

练习: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

B.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

C.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

D.丙应当承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

解析:(1)甲乙之间就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且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A选项正确。(2)我国法律并未一概禁止“一物数卖”,本题中甲乙虽然已经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甲,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权处分,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选项B错误。(3)对于不动产买卖的风险负担何时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丙虽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根据题干提供的信息,房屋尚未交付使用,因此风险依然由出卖人甲承担,故而CD两选项均不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1)因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发生的物权变动,自该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设立、消灭物权的,自该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强制执行行为。

注:1、此处的登记没有创设物权的效力,而是将已经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对外予以宣示而已。

2、如果权利人取得物权后不进一步处分该物权,法律并不强制要求登记

3、但权利人要进一步处分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应先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再进行处分,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效

力。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P85)

【例一】甲、乙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乙交付B首饰后,甲仍不依照约定办理A房屋的过户登记,乙诉至法院,法院于4月1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甲办理A房屋的过户登记。

据此判决,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分析:①《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②乙行使的是债权请求权,不是形成权,所以该判决生效时,乙仍然不能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③须待依照该生效判决办理完毕A房屋的过户登记是,乙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定的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金钱、财物或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

形成判决,又称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作出变更的判决。形成判决确定时,不需要通过强制执行便自动发生法律状态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形成判决的效果是使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再存在,例如解除或撤销合同,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等。形成判决在法律效力方面具有形成力,这种形成力具有绝对效力,不仅及于当事人,也及于一般第三人,如离婚判决之判决书,其效力可当离婚证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二】乙对甲声称,如果不同意用A房屋和自己的B首饰互易,乙将公布甲妻早年的裸照,甲只好同意,乙交付了首饰,甲也给乙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半年后,甲诉至法院,以遭受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法院于4月1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甲的撤销权成立,合同自始无效。据此判决,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分析:①甲行使的撤销权,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为形成判决,自判决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乙已经取得的A房屋所有权自始消灭,甲自始回复对A房屋的所有权。②例一与例二的不同,根本原因在于请求权与形成权的作用不同。

【例三】A房屋为甲与妻子婚后购买,登记在妻子名下。现甲妻起诉离婚,法院于4月1日作出生效离婚判决,其中判决A房屋的所有权归甲。4月3日,在将A房屋登记到甲名下之前,甲、乙达成协议,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 首饰互易。据此,分析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分析:①离婚判决为形成判决,故判决生效时,无须登记,甲即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甲与甲妻对A房屋的共同共有权消灭。②在将A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前,甲虽是所有权人,但欠缺处分权。处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③甲、乙

的互易合同有效,但乙不能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④正确的操作流程是,先注销甲妻的登记,再登记到甲名下,然后给乙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登记办法》)。

练习:1、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问题:

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 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 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 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解析: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35条),非买卖合同有效要件,A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9条和第31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4条,C项正确。《物权法》第18条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登记资料查询、复制权,D项也正确。

2、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3间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及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3间祖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

A.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C.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D.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第三节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原则

(一)概念: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公示原则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的效力,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然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

意义: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二)物权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

(1)物权公示的方法

①物权的享有

不动产:登记(名词)动产:占有

②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登记(动词)动产:交付

(3)物权公示的效力

1、公示对抗主义

2、公示生效主义

3、折中主义

(①成立要件主义②对抗要件主义③折衷主义)

在物权公示立法上我国采取的是以公示生效主义(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的折衷主义。

《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概括规定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总概规定

《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生效时间

《物权法》第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登记效力

(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登记

1、不动产登记的意义:

①国家对不动产进行行政管理、课征赋税等的依据;

②公示物权的状况、警示交易风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有效措施,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依据。

2、不动产登记的机关(我国)

法律规定:统一登记范围、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方法

按照国土部的安排,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6年全面实施,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3、登记生效时间

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4、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准,除非登记簿被证明有误的。

5、登记资料的查询

6、登记程序

7、变更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①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②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8、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的效力:

①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②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即使没有被涂销,也不发生阻碍善意取得的效果。

③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其物权效力不受异议登记影响。

1.哥哥与弟弟按份共有一栋房屋,登记在哥哥名下。弟弟办理异议登记后的第二天,哥哥将房屋出售给丙,并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请问,丙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哥哥与弟弟按份共有一栋房屋,登记在哥哥名下,弟弟办理了异议登记。弟弟因未能筹集到诉讼费,异议登记30后一直没有提起诉讼。深谙法律的哥哥认为有机可乘,将房屋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请问,该条件下丙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9、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的种类:实践中,预告登记主要包括:

①商品房预售登记。

②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③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

①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②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a)债权消灭。

(b)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10、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

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物权公示的效力

1、登记生效主义:主要适用于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与权利质权的变动

2、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的变动(法条158/169)、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第24条)、动产抵押权的变动

(第189条)

3、免于登记:国有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9条第2款)

4、不登记:由于现行条件的限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未强行要求必须登记。

练习

1、房地产开发商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照约定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后(此时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甲擅将该套房屋出售给丙,并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请问该案中房屋的所有权归谁?其他主体的权利如何救济?

2、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议登记。3月20日,丙打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存有异议登记,遂放弃购买。乙申请异议登记后,发现自己的证据不足,遂对此事置之不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准物权 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不动产 B.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 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 万元, 6 月 1 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 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 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物权是()。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 答案: C 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A煤气B行为C,水杯D 电视 答案:B 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 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 所有权 答案:D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A有权与准物权B 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 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 答案:D8 (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 答案:B 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 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

C 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 B.电力; C.xx; D.人身 答案: B 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 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 答案: A 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物权法考核作业指导二.

2013年秋季法学本科物权法第一次考核 试卷总分:100 一、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1.物权变动的原因,一是( ),二是其他原因,三是某些公法上的原因。 A. 私法上的原因 B. 所有权变化 C. 生活行为 D. 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D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该依照法律规定()。 A. 支配 B. 登记 C. 交付 D. 处理 参考答案:C 3.一物一权原则主要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A. 支配权 B. 物权 C. 所有权 D. 配置 参考答案:C

4.物权法定的第一个内容,是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因此,被称为()。 A. “法”的柔化 B. 类型强制 C. 物权的拘束力 D. 一物一权 参考答案:B 5.()有三个方面的效力:第一是决定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第二是权利正确推定的效力。登记,就推定登记的权利的存在。 A. 公示 B. 诚信 C. 其他 D. 信任 参考答案:A 6.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按其内容是两个原则,即物权公示原则和()。 A. 物权设立原则 B. 物权登记原则 C. 物权交付原则 D. 物权公信原则 参考答案:D 7.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

A. 顺位请求权 B. 逆位请求权 C. 变更 D. 公示 参考答案:A 8.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 A.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B. 动产物权和不动物权 C. 自物权和他物权 D. 所有权和他物权 参考答案:B 9.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 A. 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B. 承担经济补偿 C. 承担经济责任 D. 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 10.物权变动的(),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A. 区分原则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 1、甲将房屋卖给了乙,乙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房屋所有权归谁? 答:房屋所有权归丙,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2、村民张某和王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交恶多年。张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王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王某提出张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么向自己支付500元钱,张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王某的屋顶,但是王某坚持张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500元钱。王某的主张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属于相邻关系,王某必须提供便利。 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答:无权。物权优先效力,物权先于债权。 5、甲将奶牛卖给乙,乙将买金支付给甲,但乙自家的牛栏正在维修。乙就和甲达成约定,在牛栏修好之前,牛还是继续由甲代乙饲养,到牛栏修好后再牵到乙家。可是,就在修牛栏的期间,这头奶牛产下了一头小奶牛,甲和乙为小牛的所有权发生了争执。小牛应当归谁?答:已经完成了交付,牛的所有权属于乙。小牛是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 --------------------------- 1、甲得知乙准备卖房屋,遂与乙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将来乙出卖房屋时,甲在同样的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协议达成后甲向乙支付了两万元定金并反复叮嘱乙一定要把房子优先卖给自己。后来,甲得知乙已将房屋卖给了丙,并且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甲能否以优先购买权要求丙退房?答:不能。优先购买权不是物权(因法律没规定),所以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内容法定这一条)。 2、甲到某商场购买一部手机,但因甲不能付清所有价款,于是甲与卖家约定,卖家将手机的所有权移转给甲,但处分权仍然由卖家加以保留,以担保余款。 答:不合法。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处分权保留是约定矛盾之处(所有权不可分)。 3、甲先生与乙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乙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甲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乙女士所有。后来,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第1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49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立法主旨 本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的规定。 ●立法背景 国家通过出让的方式,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获得一定期间内利用土地的权利。建设用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就面临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的问题。城『节房地产管理法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末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物权法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作出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规定。 ●条文解读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50年。物权法草案曾经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作出了规定。但是.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后,一些部门和群众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人提出,一幢公寓多户居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是由住户个人申请续期还是业主委员会统一申请续期,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需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确实和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应当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使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规定住宅建设用地需要申请续期,要求成千上万的住户办理续期手续,不仅难以操作,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也增加了行政管理的成本,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物权法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定受到了普遍的赞成。同时,有人提出,住户买房时已经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续期后不应再交费。有的认为,续期的应交少量的土地使用费。考虑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是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绝大多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为70年,如何科学地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届时应当承担的义务,目前还缺少足够的科学依据,几十年后,国家富裕了,是否还要收土地使用金,应当慎重研究,物权法以不作规定为宜。而且物权法不作规定,也不影响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关的规定。因此,本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未

物权法答案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 《物权法》课程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留置该动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被留置财产的债务人为留置人,被留置的动产为留置物,留置权人在留置物上享有的担保权利为留置权。 2、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在民法上,并非只有所有权才存在共有现象,其他财产权如他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也存在共有的情形,《物权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即共有)规定。 3、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权利主体、内容的正确性提出不同意见的登记,以维护其权利。这是物权法创设的一种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临时救济的途径。通过异议登记,可以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能够达到阻断第三人因信赖不动产登记簿而取得物权的目的,从而既有利于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又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 4、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特别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又称为限定额抵押、根抵押,始于法国。 二、简答 1、简述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善意取得也称为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善意取得应该具备以下要件: (1)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权人; (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出于善意; (3)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 (4)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5)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2、简述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②团结互助,公平合理;③尊重历史和习惯。 3、简述物权的效力。 答: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利的功能和作用。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另一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的效力。物权内容相抵触,是由于物权内容相同而引起的冲突。物权的排他效力亦可表述为同一标的物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物权。其具体表现在:第一,一物不容二主。第二,同一标的物上不得设立两个内容相同的他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仅在于排除与已存在的物权内容相同的另一个物权存在。2、物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相对于其它物权或债权优先行使或实现的效力。一般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①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为:第一,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第二,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第三,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第四,依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效力,即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 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无论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况是“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法考试作业题汇总及答案

物权法考试作业题汇总及答案 物权法作业一 (一)填空题 1、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他物权分成和两种。 2、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所有人,可以将物权分成和。 3、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可以将物权分成和。 4、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在国家主管机 关为公示方式。 5、和两个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 A、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 B、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 C、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 D、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 2、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乙10万元,甲将其所有的空闲院落一处作担保;乙有权使用、收益;10年后,甲归还本金,乙归还该院落;如甲无力还款,则该院落由乙任意处置。对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识,正确的是()

A、不动产作抵押而又移转占有,供抵押权人使用收益,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类型,该担保无效 B、该合同中约定如果甲无力还款,则该院落听由乙任意处置,构成“流质”条款,该约定无效,乙只能通过拍卖等方式保障其权利 C、可以认定其间成立典权法律关系 D、这份借款合同实际上包含一个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 3、某甲委托某乙购买某品牌电视机。乙至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值该品牌电视机举行有奖销售。乙选购了一款电视机并按照规定得到3张抽奖券,但未把这3张抽奖券交给甲。后来开奖,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手机一部。这部手机应当() A、归某甲所有 B、归某乙所有 C、归某甲所有,但应适当奖励某乙 D、归甲乙二人共有 4、甲和乙共有房屋3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3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达正确的是() A、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

物权法教案(发)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授课题目】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授课类型】理论课 【授课时间】2课时 【教学目标】 1、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2、理解物权法的性质 3、掌握物权的概念及物权法律关系 【教学重点及难点】 教学重点:物权的概念 教学难点:物权法律关系 【教学内容】 1、物权概述 2、物权法概述 【教学方法及手段】这次授课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性的,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在教学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讲述的方式对课本上的基本内容进行全方面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资料,运用相关的案例和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经典事例对有关问题进行讲述,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教学实施步骤】 第一节物权概述 引例:陆杏菊诉宝鼎公司采光权纠纷案 原告陆杏菊居住在某市海曙区马园新村4号102室。被告在原告住宅前建造了“世纪长春”住宅楼,于1999年12月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该楼对原告住宅的采光存在影响。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屋前所建的住宅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特别是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2月终日不见阳光,严重侵害了原告家人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为此多次向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反映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物权的概念源于有限的物质资料与无限欲望的矛盾,创设物权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以定纷止争。 物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的支配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 (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 (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D 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0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0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 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0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 B.林地 C. 荒地 D. 草地 6. 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6月2日,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16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 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 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8.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的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 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0 A.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物权法期末作业

第1题 (12.0) 分 张某为向某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张某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万元。请回答问题:1)如果某银行要求张某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对于赔偿费5万元,某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抵押担保?为什么? 打开可视化编辑器输入内容 第2题 (12.0) 分 王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结婚十年有余。近年来由于子女教育等问题产生较大纠纷,感情破裂,于是两人就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考虑到女方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和居住场所,就约定李某在没有再婚前可以享有物权性的居住权,王某和任何房屋买受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另一方的居住权。请问双方的约定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吗? 打开可视化编辑器输入内容

第3题 (12.0) 分 某市水产公司办公急需轿车,申请未获批准,就由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其个人名义用公款购买两部轿车。共花费35万元。两部车均以李某的名义办理所有权登记。半年后,李某下海经商,一部车留为自己用,一部以10万元价格卖给张某,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出卖时,李某告知张某车是自己购买的,并出示有关权利凭证。水产公司知道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李某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张某和李某均以自己是产权人予以拒绝。请问如何处理本案? 打开可视化编辑器输入内容 第4题 (12.0) 分 村民刘某1985年4月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由刘某承包本村的荒地5公顷用以种植果树,承包期限为1985年4月至2010年4月,该合同由村长签字,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刘某承包土地后,前两年处于亏损状态。自1998年起则年年盈利,刘某每年按合同规定上交提留款。 2005年3月刘某所在镇政府发出通知,责令刘某停止种植,将其承包的土地交本村村民种植水稻。刘某不服镇政府的处理,因此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定本人承包合同有效,要求继续承包土地,同时要求被诉方承担请求仲裁的一切费用。请问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本案?

物权法司法解释(2016)

《物权法》新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这些你必须知道 2016年02月25日 08:37 来源:“长安剑”公众号 原标题:《物权法》新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关乎你的房和车,这些必须知道! 还有好多亲第一时间转发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的答记者问,可是很多人转完也没发现,最高法开新闻发布会,可不是专为了“小区开放”啊!它披露的事比“小区开放”涉及的人更广! 那这发布会讲的啥?别查了,长安君告诉你: 就是讲3月1日就要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的新司法解释啊!新的司法解释都跟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房、车、买卖纠纷、离婚财产分割……长安君引用了权威的解读,让你最快时间跟上形势: 二手车转让,没登记,也是受让方“腰杆更直”! 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交易也日益频繁,告到法院的纠纷也五花八门。 比如,张三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李四,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张三还欠王五的钱没还。王五能不能说,用这辆车来抵偿张三的债务呢?这时候,王五和李四,谁对这辆机动车拥有“优先所有权”?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一句话概括就是: 李四的权利优先于王五的权利,即使车的所有权还没改登记,法律优先保护买方的权利! 无论咋登记的,离婚判决房产归谁,就归谁!

当下,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房产更是大头。如果法院将夫妻共同房产判给其中的一方,但房产证上仍是两人的名字,这房到底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发布会上说:“新《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想改房产证名字,该先打哪种官司? 比如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约定共有房屋,但因各种原因申请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双方生隙,李四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共有权。这时候,李四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撰文分析,物权法实施后,不少法官和法院认为,李四应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登记,才能确认其共有权。“ 但这种看法、做法,未能全面理解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也造成当事人诉累,形成行政诉讼不能认定登记错误、民事判决不能确定权属,并因此而循环无解的尴尬局面。” 新《司法解释》第一、二条就是对上述实践问题的回应,具体而言,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争议、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关系的争议都可纳入民事诉讼。内部关系上,依据真实权利状态确定权利人,而非依据登记确定权利归属。 也就是说,李四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李四提出他出资买房、以及双方关于共有约定的证据,法院应据此认定李四为共有权人。 只要预告登记了,开发商想“一房两卖”是无效的! 在房产交易中,存在有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 新《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想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买房人预告登记了,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是无效的!

物权法在线测试答案

《物权法学》第11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9:06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得“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得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您得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关于“物权”中得“物”,说法错误得就是 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就是无体物 B、包括知识产权 C、须就是特定物 D、须就是独立物 2、下列属于主物权得就是 A、留置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抵押权 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得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正确得就是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得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得所有权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得就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典权 D、海域使用权 5、关于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得物权类型得法律行为得效力,下列判断正确得就是 A、生效,只就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确定无效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其法律性质讲,属于哪种权利? A、自物权 B、用益物权 C、她物权 D、限制物权 2、下列权力中,属于物权得就是 A、李某对自己所有得房屋享有得权利 B、刘某对自己承包地所享有得权利 C、张某对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得请求王某支付价款得权利 D、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得公司享有得权利 3、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付。但丙愿出更高得价格,甲遂将画出卖给丙,并当时交付给丙。在此情况下,乙 A、有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其与甲得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丙已取得该画得所有权 D、有权要求甲承担不履行买卖合同得违约责任 4、甲企业因转产需要将原产房与厂房内得机器设备分别作价5000万元与200万元转让给乙

东财20秋《物权法》单元作业一_22559答案

(单选题)1: 甲在某服装店加工服装一套。取服装时,因带钱不够支付加工费,征得服装店同意将金戒指一枚留下,约定交清加工费后取回戒指,则服装店对戒指享有() A: 处分权 B: 质押权 C: 抵押权 D: 留置权 正确答案: B (单选题)2: 下列担保方式中,既属于物的担保,又属于约定担保的是() A: 保证、定金、抵押、质押 B: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C: 留置、抵押、质押 D: 抵押、质押 正确答案: D (单选题)3: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 土地承包经营权 B: 建设用地使用权 C: 承租权 D: 海域使用权 正确答案: C (单选题)4: 甲企业有一价值800万元的办公大楼,甲以该大楼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后来甲因生产经营需要,再次以该大楼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两个抵押权均经过登记。那么,对此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第二个抵押权无效,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 B: 两个抵押权都有效,乙银行和丙银行对于抵押物有同等的优先受偿权 C: 两个抵押权均有效,但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 D: 如两个抵押权设立后,该大楼的价值跌到500万元,则第二个抵押权无效 正确答案: C (单选题)5: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占有:() A: 甲从乙处捡到手表一块 B: 丙从商店买到手机一部 C: 乙的自行车存放在戊家中 D: 丁帮别人提包、但不知道包内有毒品 正确答案: D (单选题)6: 甲向银行借款10万元开设酒吧,以其所有的一辆依兰特轿车、一辆奇瑞QQ汽车作抵押,甲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也依约放款,但是还未来得及办理抵押登记,甲为了购买音响设备又将依兰特轿车卖给了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不知甲己经将汽车抵押。另查,在抵押之前,甲已将奇瑞QQ轿车租给了丙使用。则()。 A: 甲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 B: 银行对两辆轿车的抵押权不成立

物权法在线作业

1.第1 题 赵文和周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将其出租给郑 流,在租赁期间,周成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现赵 文和郑流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应当卖给谁?() A.在同等条件下由赵文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郑流优先购买 C. 根据赵文与郑流的实际情况,视双方实际需要程度 确定由谁购买 D. 在同等条件下由周成决定出卖给谁 您的答案: A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2. 第2 题 农民甲因其邻居乙越界建房侵入自己的宅基地而诉请 法院保护,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何种权利?() A.相邻权 B.住宅所有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宅基地所有权 您的答案: C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3. 第3 题 下列各项中,哪个不是留置权的设立和成立的条件?() A. 当事人约定 B. 债务已到清偿期 C. 债务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D. 当事人一方合法占有对方的相关财产 您的答案: A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4. 第4 题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所有。 A. 集体 B.发现人 C.单位 D. 国家 您的答案: D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5. 第5 题 下列属于所有权的传来取得方式的是()。 A.添附 B.先占 C.赠与 D.没收 您的答案: C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6. 第6 题 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 A. 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 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C.甲从乙处偷得一台电脑 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您的答案: D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7. 第13 题

物权法习题(含答案)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 名词解释题: 1物权 2物权请求权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司考) A甲B乙 C甲和乙D甲或乙 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司考) 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权利属于绝对权的有()。(考研) A地役权B永佃权 C相邻关系D撤销权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 A建造房屋B接受赠与 C买卖合同D生产 简答题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征比较。 案例分析题 1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请问:(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设抵押权的效力。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 (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本案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有权仍归甲,所以依法小马仍应归甲所有。 答案:B 物权的自力救济,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A、C、D三项都可以由物权人自力行使。而B项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则必须通过法院进行。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B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答案:ABCD 建造房屋和生产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接受赠与和买卖合同为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 简答题 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第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此种存续期间或是法定的,或是约定的。而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之时,担保物权则归于消灭。

2016年物权法第四次作业及答案

题目1 甲在西服店加工西装一套,取活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加工费,服装店没有让其取回西装,服装店的权利属于 选择一项: A. 留置权 B. 抵押权 C. 典权 D. 质权 题目2 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 选择一项: A. 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B.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C. 在建房屋 D. 某大学的教学楼 题目3 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 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 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 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 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 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题目4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0 万元,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甲公司遂以其在A 有限责任公司所占股份质押给乙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同日,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公司以其股权质押给乙公司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为保险起见,乙公司为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质押资料办理了公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该股权质权设立有效

B. 该股权质权自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有效设立 C. 该股权质权的设立不生效力 D. 该股权质权自办理公证之日起有效设立 题目5 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已知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甲将共有轮船抵押须乙或丙两者中的一个同意 B. 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属于无权处分 C. 甲将共有轮船抵押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D. 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应经过乙、丙的同意 题目6 下列权利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选择一项: A. 地上权 B. 典权 C. 权利质权 D. 宅基地使用权 题目7 如果留置财产变价后的款项大于留置权人应优先受偿的债权额,多余部分应 选择一项: A. 返还留置人 B. 上交国家 C. 归留置权人 D. 留置权人和留置人均分 题目8 下列对担保物权的特征的认识中,不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 A.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的物权,属于价值权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 第一节导论 (9)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概述 (20)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 第四章所有权 (28)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 第五节共有 (40) 第五章用益物权 (43)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 第四节地役权 (46)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 第二节保证 (51) 第三节定金 (59) 第四节抵押权 (64) 第五节质权 (73)

第六节留置权 (79)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 第七章信托概论 (93)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最新第三章物权法习题及答案171013

第三章物权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D )。 A.权利 B.智力成果 C.行为 D. 脱离人身体的人体器官 [解析]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所以无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2.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的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C ) A .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当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回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解析] 本例中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双方都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反悔是想毁约,而乙起诉甲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在甲履行合同是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D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其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解析] A中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B和C中债权人或不知情的第三人分别善意取得质权。D中不能善意取得是因为该行为是无偿的赠与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 4.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D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上市公司股份作质押担保应该到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 下列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区别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C )。 A.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 B.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C.担保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用益物权则都是从物权 D.建设用地属于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等属于担保物权 [解析] C的错误之处在于地役权不属于担保物权,而且它是从物权。该句话的正确说法应是“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ABD说法都是正确的。 6. 某航空公司以正在建造中的大型客机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下列说法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D )。 A.建造中的大型客机不得设定抵押 B.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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