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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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序言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的制定目的本条例旨在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高速公路规划高速公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等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高速公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养护与经营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高速公路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道路平整、设施完好、标志清晰。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高速公路的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车辆通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规定的车道和速度行驶,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收费站管理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设置明显的收费标志和收费公示牌,收费人员应当文明收费、规范服务。

第十条应急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等待交通警察处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要点解读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要点解读

2015年,交通运输部曾组织开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修订工作。

近年来,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改革深入推进,收费公路所面临的发展环境又发生了深刻变化。

面对新形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的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在2015年修订工作基础上,又开展了深化研究,于2018年底前,围绕《条例》修订工作先后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4月正式交司法部研究办理。

一直以来,《条例》的修订工作备受社会关注,为此,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虞明远近期解读了修订要点。

百《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要点解读®文I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虞明远▲现行《条例》不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一方面,按照《预算法》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政府收费公路采取发行专项债券形式,并以车辆通行费收入偿还。

改变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融资模式。

另一方面,规划项目筹融资能力明显减弱。

不少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难以获得投资回报,导致社会资本投资意愿不强,部分已纳入PPP项目库的建设项目难以落地。

▲现行《条例》制度设计难以解决收费公路债务问题,债务风险不断累积近年来,收费公路收入与成本倒挂问题突出,收支缺口呈逐年扩大趋势,累积债务余额也逐年扩大。

2019年,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61535.3亿元,增长8.1%,收支缺口4849.8亿元,增长19.2%。

按照现行《条例》,高速公路如果到期停止收费,将直接导致债务悬空,因此需要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优化、调整相关制度安排,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现行《条例》有关制度无法适应高速公路长期养护管理的客观需要目前,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从通行费收入中解决,平均路况良好率为99.6%;非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通过燃油税资金解决,由于资金存在明显缺口,约有40%的普通公路路况处于中差水平。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9.13•【文号】国务院令第417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

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三)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三)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发放收费公路运营许可证和监督遵守收费公路规则和规定的法律准则。

收费公路是指国家、省(区、市)计划建设和正在建设的公路、桥梁,也包括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和其它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的管理包括设立收费站、安排管理机构和职责、编制管理规程、监督管理收费公路运行环境等。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运营商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收费站,供行驶用车支付费用,除非由政府颁发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新的收费站。

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改善收费公路的安全、运营状况和客户满意度,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控,确保路段流畅行驶。

而在罚款制度方面,违反收费公路条例的行为将面临适当的罚款,运营商将被处以罚款,客户则停止其服务资格。

除此之外,对于不法行为的惩处将延伸至该车辆所有人,包括开车的驾驶员及车主本人。

此外,未经许可的任何改变设施容量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反行贿公路管理条例。

同时,任何篡改、盗窃或损坏公路收费设备的行为也都属于违规行为,将受到适当处罚,声明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也将被处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目的之一就是保证收费公路的安全,减少违章行为,尊重合理的收费标准,提升公路服务的品质,确保免费公路的整洁与安全,实现收费公路的节能减排。

总而言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从根本上有利于推行安全行车、改善道路环境,提升公路质量,使收费公路管理更加有序。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共有七章45条,以下是对每章的简要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了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确认高速公路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
成部分,应当依法合规使用。

同时还规定了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管理的原则
和政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建设
第二条到第九条规定了高速公路的建设、测量、设计、施工和验收的要求
和程序,包括建设单位的资质、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等规定。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到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收费、服务区、交通安全管理、道路维修、应急服务等内容。

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高速公路收
费标准的制定、服务区的设置和管理、交通安全管理要求、路面维修要求等。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高速公路的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

包括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组织、职责、管理系统的完善、设施设备的管理、信息管理等。

此外,还规定了高速公路的日常维护、养护和安全管理等要求。

第五章:使用
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高速公路的使用和行车规则,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使用规则、超车和掉头的限制、禁止酒后驾驶等。

同时,该章还涉及到了车辆检查和交通事故的处理等方面。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四十条到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管,包括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程序、惩罚措施的种类、处罚的执行程序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该条例的实施日期和解释权,以及对其他交通法规、规定的明确引用和适用。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

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设置的标志运行,不得侵扰作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七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高速公路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路障或者修复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养鱼;(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测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八)在桥梁(含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运营服务监管、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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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7条第1款:“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2款:“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
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3款:“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
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另外,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行政法规授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拒绝通行权,但是实践中,各地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仅对冲岗车辆实行“黑名
单”制度,拒绝通行,对大量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车辆未纳入“黑名单”,放纵了上述车辆。

高速公路通行费相关法律条款
1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
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
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
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
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
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
予以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
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
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
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
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
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
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
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民事责任: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两大权力:一是有权拒绝其通行该路段;二是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通行费
新政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
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
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
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
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
的证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印发了《车辆运输车
治理工作方案》,方案要求:2016年9月21日起,严禁“
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

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在此期间暂时允许《车辆
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发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但是暂时允许过渡运行的单排装载方式不得斜

装载、横向装载、三层装载,也不允许乘用车双轴装载于
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外侧。

方案明确规定,各地高速公
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双排车”车辆驶入,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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