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航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航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三章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第四章安全检查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六)设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保证旅客、工作人员、公众和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机场安全保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一)督促和指导机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二)督促和指导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三)确定并划分机场及航空安保部门的职责,确定和建立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四)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为其航空安保部门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包括人员、经费、办公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五)指导、检查机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六)指导机场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八)收集、核实、分析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机场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在本地区机场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主要职责包括:(一)对辖区内的机场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按规定审查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并监督实施和督促及时修订;(三)审查辖区内机场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五)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六)检查、监督机场安保设施、设备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七)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安保质量控制方案。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十三条人员与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必须佩带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并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
第十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内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进,车辆、设备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器。
第十六条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二)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五)强行登、占航空器;(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和行为:(一)倒卖购票证件、客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订座凭证;(二)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登机;(三)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四)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第二十五条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禁烟区吸烟;(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介,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一)抢支、弹药、军械、警械;(二)管制刀具;(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候机隔离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侯机楼(室)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及登机通道、摆渡车。
“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
6.1.5机场公安分局保障程序(1)密切监控旅客滞留情况,掌握旅客情绪变化;(2)安排值班民警到值机区域值守,组织旅客进入配载室;(3)随时做好事态进一步恶化的处置准备。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4.0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3号《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2年4月3日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针对通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行为,规范通用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安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通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在境内开展的除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之外的通用航空活动,以及与上述通用航空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通用航空安保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范围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五条除本规则第四章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对通用航空安保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运营人的安保要求第一节航空安保机构和航空安保方案第六条运营人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航空安保方案。
运营人应当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本规则和航空安保方案的要求。
第七条航空安保方案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一)通用航空活动类别、航空器类型及数量等基本情况;(二)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信息;(三)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四)紧急情况下的信息通报和处置程序。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运营人(以下简称经营性运营人)的航空安保方案还应当包括航空安保设施设备信息。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时,运营人应当及时修订航空安保方案,以确保其持续有效:(一)负责安保工作的组织机构或者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发生与运营人相关的重大安保威胁或者安保事件的;(三)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07.06•【文号】国务院令第201号•【施行日期】1996.07.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治安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199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三章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第四章安全检查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六)订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
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5篇)

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公民、社会团体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场及其相关单位。
第三条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是机场安全保卫的总体性规定,是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机场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机场安全保卫工作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机场安全保卫能力。
第六条机场安全保卫工作应注重团结协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机场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卫机构第七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安保部门,负责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其中包括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监控、危机应对等岗位的人员。
第九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机制。
第十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民航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加强对安保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二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内容。
第十三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配备先进的安全监控系统和设备,对机场各个区域进行全天候实时监控。
第十四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加强对机场人员进出的管理,实行人员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加强对机场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加强对机场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加强对机场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五篇)

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____条目的1.加强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安全、有序、正常进行。
2.根据公司对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____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辖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2章____领导第____条总经理为公司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他需要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为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
第____条副总经理的安全保卫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部署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
3.____实施安全保卫责任制度。
4.处理和解决公司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____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____条总经理办公室的安全保卫职能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结合实际制定公司安全保卫工作中的各项制度、规定和办法。
3.了解、检查和指导公司所属各部门、事业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____条根据规定,公司各部门、事业部经理为本部门、事业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主管责任人。
第____条各部门、事业部经理的安全保卫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____把安全保卫纳入总体工作安排之中,与研发、生产、经营和销售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
3.结合本部门和事业部的实际情况设立专职、兼职保卫干部或安全管理员。
4.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做到领导、____、责任和措施四落实。
第____条保安部是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公司治安工作,各部门须无条件接受保安部的治安职能检查。
第____条保安部的机构岗位设置如下图所示。
第3章保安员培训第____条保安必须接受各种保安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____条保安部要根据每个保安员的素质和工作需要安排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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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为强化机场安全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堵塞工作漏洞,确保空防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进入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及车辆必须佩带或挂贴公安机关同意执
法的控制区通行证,严禁无证人员和车辆进入控制区。
二、持证人员只能在政见限定的区域内活动,并自觉接受护卫部值
班人员的检查。
进入控制区的车辆必须限树5公里/小时,并按划定路线行驶。
三、严禁在控制区范围内(跑道、滑行道等)狩猎、教练车辆,杜
绝发生在机坪上吸烟玩闹等影响空防安全的行为。
四、工作人员携带物品(包括机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方可
进入控制区或登机。
五、处罚
对不按规定佩带证件者(包括机组人员)或超越证件限定范围的使用者,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交机场派出所处理。
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带领无证人员进入控制区者,一经发现
立即制止,报告值班领导并交机场派出所处理。
对多次违反控制区管理规定的人员,报告值班领导,并没收其控制区工作证件。
非工作人员闯入控制区,一经发现立即制止,报告值班领导并交机场派出所处理。
六、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
安全隐患分析与整改制度
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2、认真分析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影响以及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
3、对我部发生安全隐患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其他可能发生此
类安全隐患的岗位、人员发布安全信息,杜绝相同安全隐患再度发生。
4、做好消除安全隐患的复查工作。
5、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向上级汇报。
6、安全隐患的分析、整改要做到及时、准确、完备。
护卫部会议、业务学习制度
1、准时参加全体大会,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指示,并主动贯彻会
议精神。
2、全体人员都必须自觉学习业务知识,真正做到精通业务。
3、定期召开队务会,讲评工作情况。
4、不请假或未得到领导批准的,私自不参加会议和学习者,按规定进行处
罚。
不正常航班执勤制度
为了维护民用航空治安秩序,保障航空运输安全顺利进行,使护卫部更好地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特制定此制度。
一、处置原则
1、及时出动,控制局面。
2、立足于疏导,化解矛盾。
3、坚持文明执勤,防止激化矛盾。
4、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二、具体措施:
(一)航班延误,不能按时出港时,密切注意旅客情绪发展。
要将所了解掌握的情况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使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尽可
能掌握工作的主动权,通过做工作,使事态平息,并充分利用电
视监控和录象设备,对现场进行跟踪监控,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1、初期处置:飞机因天气原因或故障不能正常起飞,旅客被滞留在候机
室时,护卫部值班人员要在现场维护好候机楼的治安秩序。
要敏于观
察,锐利发现,见旅客有起哄,闹事的苗头,及时报告值班领导提前
不防,并通知做好电视监控和摄录工作。
2、中期处置:旅客被告知航班延误而长时间滞留在候机楼时,情绪烦躁,
易怒,此时,要坚持“冷处理”。
在一般情况下,避免过早介入,而
应由有关业务部门去解决。
值班人员主要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
在必
要时要向旅客说明:维权也要依法进行,任何问题都应与航空公司等
有关业务部门协商解决,罢乘、强占登机口、辱骂机组人员、霸机、
冲击机场等过激行为是违法的,这些行为不仅无助与问题的解决,还
会造成新的航班延误,给更多的旅客利益造成损害;不仅违反了有关
法律法规,还会带来安全隐患,扰乱公共秩序。
希望大家理性对待航
班延误,维权的同时不要违法。
注意执勤方式方法,要坚持说服教育
为主,文明执勤,避免与旅客正面冲突。
3、后期处置:闹事一旦失控,即旅客冲击机坪强行登机时,要果断行动
控制局势,立即报告机场派出所增派警力。
对于带头闹事或搞打、砸、
抢、烧或其他严重影响运输生产甚至危及航空安全的犯罪活动,要配
合公安机关坚决制止,不能因为是群众性事件就放纵坏人,但要讲究
策略:
(1)要选择适当时机。
可采取录象、照相、带离现场的方式,待
进一步查清事实后再行处理。
(2)要注意观察。
控制住起骨干作用的领头人物和策划、煽动者。
(二)、飞机返航、备降。
值班人员报告领导做好应急工作,飞机落地后,做好旅客的疏散工作,维护正常秩序。
同时,提前布防,做好电视监控和摄录工作。
1、接到飞机返航、备降的通知,值班领导组织值班人员加强机坪巡视和检查。
2、飞机降落后,旅客由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引导进入隔离厅,对于闹情绪,不听工作人员安排的,一般由航空公司等业务部门做劝解工作,值班人员主要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
4、对搞打、砸、抢、烧或其他严重影响运输生产甚至危机航空安全的犯
罪活动,按措施(一)的第3条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