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二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 时间:16世纪
• 人物:杜摩兰 ( Charles Dumoulin 1500-1566 )
•
达让特莱(D’ Argentre 1519-159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背景:
• 经济: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
• 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 出身: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 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 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
• 内容:
• (1)杜氏: • a.首创契约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 b.赞成人法、物法的划分,但主张扩大“人法
”的范围
• (2)达氏: • 法律大都是物法,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
有“人法”性质。“混合法”也属于物法。主 张扩大物法的范围。
• 评价:
• 杜摩兰首创的“意思自治”理论现已成为合 同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并有向其他领域扩展 之势。他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学上的一大天 才”。
以“结果选择”代替“管辖权选择”
• 4、评价: • 意义: (1) 指出传统规则的僵化与盲目,追求结果公正。 (2)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为法官进行法律选择提供了指
导。
缺陷:
(1)何谓结果公正?没有统一的标准。 (2)缺乏可操作性,为法官办案增加了难度。
• “从机械的立法管辖权规则一端走到全部依赖法官自由裁量的另 一个极端。只可以说,它为未来的理论发展指明了方向,其本身 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选择方法。”
给国际礼让说留下了发展的空间
1、时间:17世纪 2、人物:保罗·伏特、约汉斯·伏特父子
尤利克.胡伯(1636-1694)
3、背景:
第2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欧洲进入“极端的属地法时代”,也可称为“领土法时代”。
由于不承认其他领地的法律和习惯,没有产生国际私法的条
件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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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4-18世纪,欧洲的国际私法学说 13世纪,在意大利出现了一系列繁荣的商业、手工业“城邦 国家”,如威尼斯、热那亚、米兰等。
工商业城市出现,贸易、交流、往来,开始发达起来。尤其, 意大利北部是当时东西方国际贸易中心。
行地法;
诉讼在法院进行,与法院有密切的联系,因此诉讼程序应适用 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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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功绩: 首先,在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从法律关系 的性质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原则出发的。
第二,他终结了存在数百年的法则区别说,并且开创了一条
法律选择的新路子。不是法则决定适用法,而是从法律关系的 性质来寻找!!
人法:目的在于调整人的身份的法则;(如权利能力与行为 能力,适用住所地,或是临时在域外的人,域外有效力)
混合法:目的在于调整人的行为的法则;(合同行为,域外 有效力) 巴托鲁斯,正是他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外效力这一法律冲突 的根本点,第一个把法律冲突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侧面来探 讨。这就是:第一,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域内的一切人包括 非城邦居民?第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域外? 这两个问题,正是后世国际私法的中心。正如此,称为“国 际私法之父”。 这一学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区分人法与物法(长子继承财 8 产)
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只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第五原则戴西既得权理论本是建立在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基础上的依这种理论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判决但为了维护国际民事关系的稳定与安全法官又不能不承认与执行依外国法产生的既得权利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3、新中国国际私法学
头30年,主要是以翻译外文著作为主 30年,主要是以翻译外文著作为主 3.1. 出版大量的著作教材论文
1981年的拓荒之作:姚壮、任继圣《国际私法基础》 1981年的拓荒之作:姚壮、任继圣《国际私法基础》 1983年的统编教材: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 1983年的统编教材: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
三、国际私法的学说发展史
(涉外案件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 法则区别说” 1、意大利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Personal law v. Real law
2、法国杜摩兰的“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 3、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
(二)近代国际私法学说
1、萨维尼(Savigny)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Savigny)法律关系本座说 2、斯托雷(Story)的“国际礼让说” 、斯托雷(Story)的“国际礼让说” 3、孟西尼(Mancini)的“国籍国法说” 、孟西尼(Mancini)的“国籍国法说” 4、戴西(Dicey)的“既得权说” 戴西(Dicey) 既得权说”
1958年纽约公约 1965年华盛顿公约 1958年纽约公约,1965年华盛顿公约,示范法模式 年纽约公约, 年华盛顿公约,
(五)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EU)1992年 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 EU)1992年 (六)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展望
规模全球化;内容扩大化;方式灵活化 规模全球化;内容扩大化;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三、国际私法的学说发展史 四、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一)萌芽时期的规则 最先规定:首推中国唐朝《永徽律》 最先规定:首推中国唐朝《永徽律》;“万民法” 万民法” • 唐朝《永徽律》(名例篇) 唐朝《永徽律》 •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 犯者,以法律论。 • 刑民不分 • 万民法(人际法、区际法)公元前8世纪 万民法(人际法、区际法)公元前8 • 市民法(罗马人与罗马人) • 罗马法统一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四、既得权说 (一)产生背景
(二)代表人物与主要观点 英国牛津大学教授-----戴赛 代表作:《冲突法》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
(3)每一外国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 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 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损 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这三项原则的提出,把国际私法纳入了 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轨道。荷兰学派在 这里提出了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还是不 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还是不适用外 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这种理论, 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 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了,这是它的一 项重大贡献。
七、政府利益分析说
美国学者柯里提出。
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 而主张应以“政府利益”作为适用法律的唯 一标准。他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是不 同国家利益的冲突。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 院首先要查明哪个国家对此案件有利益,然 后就适用对此享有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问题在于:法院去搞清这种利益冲突是 很困难的;另外,也会导致法院地法的适用 范围扩大。
第二节 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
一、解放前立法史 (一)
唐《永徽律·名例章》
1918年的《法律适用条例》
二、新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国际私法的成文规范到20世纪以后才大量 出现,在这之前,国际私法主要表现为各种理 论和学说。学习历史,有助于理解国际私法的 基本理论与制度。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二 ) 国籍法说 意大利学者孟西尼 ( Mancini , 18 17 — 1888 年 ) 和 法国 学者魏斯以 及他 们的追随者等 , 为了 反对封建属地法原则 , 提 出了国籍概念 , 主张超地域适用属人法 , 并建立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 ( 三 ) 既得权说 既得权说是 19 世纪英国国际私法学家戴西 ( Dicey , 1835 — 1922 年 ) 提 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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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属地学说 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 Story , 1802 — 1855 年 ) 于 1834 年发表了颇具影响 的 《 冲突法评论 》。 ( 1 ) 每个国家在领土内 享有专属的主权和 管辖权 。 ( 2 ) 任何国家均不能通过其法律直接约束 位于其境外的 财产和 居民 , 如 果一国随意约束 不在其境内的人和物 , 是与国家主权相违背的 。 ( 3 ) 一个国家的法律在他国是否有效力则 完全取决于后者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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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从远古至 13 世纪 , 在欧洲大陆奴隶制国 家形成以后 , 经济的发展促使不同国家的人们开 始了相互交往 , 但是直至罗马帝国时代 , 由 于 对外交往日渐频繁 , 法律才逐渐成为人们社会生 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 然而罗马 帝国 时期的 法律 并不赋予外来人在罗马境内享有罗马市民法上的 各项权利 , 不承认其他国家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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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现代国际私法学 自 进入 20 世纪以 来 , 特别 是第 二次世 界大战以后 , 因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 国际经济 贸易交往有了很大的发展 , 国际私法也出现了 新 的变化 , 使得当 代国际私法学呈现出百家争鸣 、 学说林立的繁荣景象 。 下面介绍几种有代表性的 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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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地法说 美国著名 学者 、 法学教授库克 ( Cook , 1873 — 1943 年 ) 以其本人过去发表 的文章为基础 , 于 1942 年整理出 版了 《 冲 突法的逻辑与 法律基础 》 一书 , 提出 了 “ 本 地法说 ”。 ( 二 ) 结果选择说 美国法学教授卡弗斯 ( Cavers ) 于 1933 年在 《 哈佛大学法学评论 》 上发表一 篇题名 《 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 的 文 章 , 指责 传统的冲突法制度只作 “ 管 辖权选择 ”, 而不 问所选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 公正合理的解决 , 因而是很难选择到更好的法律 12 的。
第2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的《冲突法》中提出 了既得权说。
奥廷诉奥廷案
(Auten V. Auten,1954)
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
1960年9月16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
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布科克小姐乘坐杰 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去加拿大作周末旅行。当 汽车行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汽车突然失 控,冲出公路,撞在高速公路边的一堵墙上。 巴布科克小姐身受重伤,杰克逊先生也因此交 通事故不久后死亡。回到纽约州后,巴布科克 小姐以杰克逊夫人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 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有疏忽行为,要求 得到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美国传统的冲突法规则:侵权行
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了侵权行为地 安大略省的法律。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非为 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非营业性汽车的所 有者或驾驶者对同乘者由于身体所受到的损害 以至死亡,不负赔偿责任。法院因而驳回了原 告的诉讼请求。
巴布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 院维持原判,原告再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院。该 院法官富尔德认为:以既得权为理论依据的侵权 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显得呆板、机械,这一理 论忽视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地方的法律对解决同 一问题具有的利益,也没有考虑各种潜在的政策 因素。富尔德比较了纽约州和安大略省与案件的 “关系”和“利益”。他指出,案件的双方当事 人均为纽约居民,住所地均为纽约,办理驾驶执 照,汽车保险均在纽约州,此次旅行的出发点, 终点也在纽约州,因而,纽约州在该案中有更大 的利益和更直接的联系。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荷兰学派的主要代表有巴根多斯、
约翰· 伏特和优利克· 胡伯。其中, 胡伯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
1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 在境外则无效 2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驻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 者的臣民
国际私法第二章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1.历史条件 :17世纪初,荷兰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荷兰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胡伯(Huber)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也称为“国际礼让说” 该学派特别强调国家主权原则,主张在解决涉外关系的法律冲 突时应强调法律的属地性,并认为无论“人法”、“物法”、 “混合法”都是属地的,只能在制定者领域内适用;外国法并 不当然具有域外效力,只有得到内国的承认才发生域外效力; 适用外国法不是基于法律本身有域外效力,而完全是出于国际 礼让(Comity Gentium)来考虑的,把礼让作为例外地适用外国 法的依据。这便形成了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
(三)英国学派
戴赛的“既得权说” ,首先肯定法律的属地性,其次在认为应当维护依照外国法所
获得的民事权利.
(四)美国学派 :
斯托雷他发表了《法律冲突法评论》一书,继承了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并且 把属地主义路线作了进一步发展。
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 所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终于把国 际私法推进到一个二)法国的法则区别
1.历史条件 16世纪,法国处于封建时期,但法国内部各省仍处于封建割 据状态,法律仍然没有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 效,而自己的习惯法也在适用;北部则主要为习惯法地区,但当 时的习惯又有一般习惯法(渊源于法国的法律传统而经官方文件 纪录的)和各省的地方习惯之分 。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 为法三类,特别重要的是,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 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 达让特莱(D’ Argentré)是法国北部布列塔尼省的贵族, 著有《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和《布列塔尼的历史》二书。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主流观点基本持否定态度:
首先,万民法一直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且 内容上为实体规范,而没有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则;
第二,罗马人始终认为罗马法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与天然的合理性,因而不承认外国法的效力,更 不会适用外国法;
第三,自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告示》(editto di Caracalla) 颁布后,由于帝国境内所有居民均被 授予罗马公民身份,涉外民商事法律的冲突就大 为缓解,万民法亦呈畏缩状态。
(3)由于希腊人尊崇契约自由,且法律 文书的制作技术精湛,完全有可能将彼 此的权利与义务详细地规定下来,以满 足商业交往的需要,而无须求助于冲突 规范,甚至连诸如船舶抵押与共同海损 的一些重要实体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广泛 认可。
结论:古希腊没有诞生国际私法规范。
2.罗马(RomBiblioteka n Period)(2)它所确立的以法律规则的性质确定法律选 择的方法后来曾被许多国家采纳,至今还是一个 很有价值的方法;
(3)此外,他还提出了“令人厌恶的法则”无 域外效力的原则,这一主张被认为是公共秩序保 留制度的雏形。
历史局限性:
这一学说将法则划分为“人法”与“物法” 是缺乏科学性的。
举例: “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有。” “夫妻共同拥有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
2.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The French School)
(1)产生背景 (Background) (2)主要观点(Major Arguments)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萌芽期 (P. I. L. in Embryo)
(一)古典时代(Classic Period) 1.希腊(Ancient Gree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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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第二节国际私法立法史第三节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产生的背景:——外国人从权利客体到成为权利主体。
古代对外国人法律人格的否定只有本国人有资格享有本国法律给予的利益而成为权利主体。
——外国人成为权利主体,根据什么法律行使权利?法律冲突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传统国际私法学说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意思自治理论法国达让特莱国际礼让说美国的斯托雷(荷兰胡伯)既得权理论英国的戴赛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1、产生背景经济:各城邦之间有了商业交往。
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习惯法—法则。
冲突:罗马法(普通法)与城邦法之间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理论背景:后注释法学派对法则区别说的引导•前注释法学派:对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民法大全》进行字面上的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由原来注重字面含义的解释转换为关注法律事务中的具体问题。
因此,它是通过解释罗马法解决新问题的注释法学派的第二阶段。
它不只是研究罗马法本身,而是把罗马法与现实生活结合,提出新的理论。
2、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 1314-1357)3、内容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问题入手,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
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
“人法”是属人的,不但适用于管辖领土内的属民,也可以随人适用于域外。
“混合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提出许多重要的法律选择规则: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
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
合同的成立,依缔约地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
“令人厌恶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等。
4、意义(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
(2)突破了封建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找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3)该学说所创立的某些冲突原则对以后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至今仍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5、缺陷过于简单,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国际交往的需要。
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
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例如:继承关系“长子继承死者的遗产”“遗产归长子继承”(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 1500-1566)代表作:《巴黎习惯法评述》背景:经济: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
“国际私法学上的一大天才”主要贡献: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契约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应视为一种默示契约,应适用夫妻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
2、达让特莱(D’ Argentre 1519-1590)代表作:《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观点:强调法律严格的属地性。
——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境内有效。
适用属人法只是一种例外。
同一习惯法既涉及人又涉及物,应看作物法,同样适用属地法,即物之所在地法。
二、荷兰的国际礼让说the Doctrine of International Comity“对于主权国家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意大利学者没有深思过这一问题,他们认为,这是罗马法的自然要求与结果;法国学者也没有深思过这个问题,因为对他们来说,适用外国法是实体规则固有的适用范围的结果。
”给国际礼让说留下了发展的空间1、背景政治:1648年摆脱西班牙统治独立经济:海上贸易发达,成为欧洲经济中心理论:法国的博丹和荷兰的格劳秀斯提出“国家主权”概念矛盾:既想维护主权,又希望在荷兰取得的权利得到他国的承认。
2、代表人物保罗.伏特父子、尤利克.胡伯(1636-1694)3、内容胡伯三原则(1)法律约束境内臣民,没有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不论长期或临时,都应视为其臣民。
(3)主权国家出于礼让应保持外国法的效力,前提是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
4、评价(1)提出了“国际礼让”的观念。
(2)在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考虑适用外国法的问题。
(3)包含既得权思想,启发了英美学派。
三、美国近代国际私法学说1、代表人物斯托雷(Joseph Story 1779-1845)——英、美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
2、代表作:《冲突法评论》3、观点:——继承了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认为“国际礼让”是国内法的规定而不是习惯国际法强加给国家的一种义务。
4、意义——抛弃了传统的法则区别说的三分法,通过大量的判例分析,总结出各种不同的民事关系,并根据民事关系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对以后的国际私法学者影响很大。
四、德国的法律关系本座说The Seat of Legal Relationship Theory1、代表人物萨维尼(Savigny 1779-1861)2、代表作:《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1)前七卷是对民商事法律关系实体问题的阐述。
第八章顺理成章的考虑到如何为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法律。
(2)对法则区别说与既得权说的批判,领悟到没有必要陷入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的理论泥潭,而应探索“如何选法的问题”,即寻找“本座”。
3、内容(教材p41)从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入手,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本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
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当适用的法律。
如何寻找“本座”?法律关系是由一连串的法律事实构成的,其中最能体现某法律关系总体特征的法律事实可以被分离出来,它就是“本座”(连结点)。
——各法律关系的本座:(1)身份关系适用住所地法。
(2)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债权关系适用履行地法债本身是无形的,但它产生于有形的事实,这就是债的发生地与债的履行地。
而发生地是偶然的,只有债的履行把不确定的事情变成确定的,当事人的所有期望指向此处,并“自愿服从”此处的法律。
(4)继承关系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5)家庭关系适用住所地(丈夫的、父亲的、监护人的等)法家庭关系中产生的权利最类似个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6)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法官只遵循自己的程序法4、评价(1)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奠定了近代国际私法的基础。
(2)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
强调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3)通过寻找本座(连结点)解决法律选择,使国际私法具有可操作性。
促进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4)奠定了“最密切联系”理论的基础,被誉为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人。
(5)把复杂的法律关系简单化,确定一个本座,是僵化的表现。
五、英国的既得权说the 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1、代表人物戴西(Dicey 1835-1922)2、代表作:《法律冲突论》背景:(1)17世纪末期,英国玛丽女王与荷兰执政者威廉结为夫妻,荷兰的法律思想自然而然的传入英国。
(2)英美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 1779-1845 ),于1834年推出名著“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冲突法评论》,将国际礼让说的合理内核传入英美。
3、核心内容: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承认或执行外国法,也不能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法官所承认或执行的是根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
4、评价(1)既得权的观点构成英美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并指导司法实践。
(2)保护既得权利,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至今仍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目标。
(3)错误的将法律与权利割裂开来,引发批评。
现代国际私法学说美国对传统冲突法理论的批判与重构:批判:库克的本地法说卡佛斯的结果选择说重构: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1、代表人物库克(Cook 1873-1943)2、代表作《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19423、内容(1)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但只能是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法院执行的是本地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在思想的花园里,只有清除那些丛生的杂草,有用的植物才能茂盛的生长。
清除那些杂草和栽培有用的植物一样,其实也具有建设性。
”4、意义批判了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促进了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
5、缺陷(1)该说试图调和适用外国法与国家领土主权的关系,这是没有必要的。
实际上如果内国冲突法规则规定适用外国法,那么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就不是放弃主权,它们之间并不对立。
(2)该说起到了破坏性的作用而没有取得建设性的成就。
只能说是一种适用外国法的方法。
七、卡佛斯的结果选择说Result Selecting Principles1、代表作《法律选择问题评论》1933《法律选择程序》19652、内容(1)以“结果选择”代替“管辖权选择”,考虑所适用法律的内容以达到结果的公正。
(2)区分“真实冲突”(一个以上州存在利益)与“虚假冲突”(一个州存在利益),并对此提出了解决方法。
3、意义(1)揭示了法律冲突实质上存在真实冲突与虚假冲突,使人们能够辨别虚假冲突。
(2)追求结果公正,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为法官进行法律选择提供了指导。
4、缺陷(1)何谓结果公正?没有统一的标准。
(2)缺乏可操作性,为法官办案增加了难度。
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the Doctrinec of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1、代表作《冲突法论文选集》1963年极端抵制法律选择规则——“法律选择规则是法律世界的怪物,从不告诉我们结果将是什麽,只告诉我们到哪儿去寻找结果。
”——“法律选择规则是空洞的没有血性的东西。
”——“没有法律选择规则,我们会更好。
”2、内容(1)每一个法律都表达了内国社会、经济或管理的政策。
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办法,就是考察蕴含在相关法律中的政策,进而分析哪个国家(州)的政策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时具有合理的利益。
(2)法律冲突分为真实冲突与虚假冲突。
虚假冲突是指只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案件中具有利益,真实冲突是指有关国家的法律在案件中都有利益。
(3)对于真实冲突,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地法存在利益时)或者那个有更大“政府利益”的国家(州)的法律。
典型案例:1963年纽约州上诉法院审理的“贝科克诉杰克逊案”(教材p48-49)3、意义该说揭示了法律冲突实质上是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分析法律背后的利益和政策决定应适用的法律已被美国部分司法判例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