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二章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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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责任 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 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 发生地法律。
网络侵害人格权: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知识产权:意思自治(只能选择法院地法)优
先—被请求保护地法 2020/9/21
gjsf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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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 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 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国际私法的整理
2020/9/21
gjsf第二章
1
第一章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人的营业所。
2020/9/21
gjsf第二章
2
第三章
1、冲突规范的的种类
2020/9/21
gjsf第二章
3
第四章 1、识别 2、反致 3、外国法的查明 4、公共秩序保留 5、法律规避---*强制性规定
5
继承除外。
时效 代理
2020/9/21
第六章
法律适用
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意思自治优先---适用代理行为
地法;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
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
地法gjsf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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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 不动产:物之所在地
原则
动产:意思自治优先—法律事实
发生时物之所在地
例 船舶 外
原则:旗国法
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光 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 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
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2020/9/21

国际私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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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

2.广泛性。

3.国际性。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抵触。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具体内容大家自己看教材,但是第三个原因涉及到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

什么是域内效力和什么是域外效力也就是什么是属地效力和什么是属人效力也是国际私法上的很重要的概念,同学们要重点看一下。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一)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

采用的方法是制订一个冲突规范,在冲突规范当中指出怎么来适用法律,从而找到应该适用的法律,这个法律称之为准据法。

这里涉及到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就产生了间接性。

(二)实体法调整:制订统一的实体规范,直接适用这个直体规范。

这种方式也称之为直接调整。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对于一个学说,主要从四方面把握,即背景,创立(创立年代、创立人、创立方式),内容,评价。

二、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三、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四、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冲突规范是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或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2.冲突规范是与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并列的独特的法律规范3.冲突规范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没有明确性和可预见性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判断):在主体、标的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指国际私法有关法律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去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方法。

(主)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指国际私法的有关法律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方法。

(辅)三、国际私法的四类规范1.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规定外国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2.冲突规范概念(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的总称。

3.统一实体规范概念: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有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指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适用的程序规范。

(国内法、国际条约)四、国际私法的渊源㈠国内立法:1.内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程序规范。

2.立法模式:分散立法式(1804年《法国民法典》);专章专编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单行立法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㈡国内判例:1.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首要渊源;2.在大陆法系国家,当法无明文规定时,法院也可以以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3.我国的态度:判例不能作为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依据。

㈢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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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Made by Augustine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民商事关系,即国际民商事关系。

我国学者大都认为任何法律关系只要其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外国发生联系就构成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成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国际性、广泛性、冲突性。

3、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2、法律冲突问题。

(最主要的问题)○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问题。

一体两翼说(韩德培):“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4、法律冲突:由于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或法域地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上的一种矛盾。

5、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冲突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6、统一实体规范:是指能够直接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一般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

7、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具有多样性、两重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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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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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灯片1国际私法幻灯片2第一编总论幻灯片3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幻灯片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幻灯片5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三、国际私法的范围●四、国际私法的性质●五、国际私法的名称●六、国际私法的体系幻灯片6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它又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主体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客体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内容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这里的涉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幻灯片7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二、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另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而是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方法。

由于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第02章 冲突规范概述-国际私法

第02章 冲突规范概述-国际私法

既得权说
比尔主要观点:法官只有义务适用国内法,既不能直接 承认和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更不 能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而只是将当事人根据外国 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作为一项事实予以保护。 美国1934年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当法律产生一项权 利时,这个权利本身就构成一项事实,除非它被自己的 法律所改变,它应该在任何地方得到承认。 评价:承认权利,却不承认权利赖以产生的外国法在那 国的“域外效力”
政府利益分析说
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家的利益。如果 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利益的第 三者,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 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评价:尽可能地适用法院地法,否定冲突法存在 的必要。
最密切联系说
产生时间和代表人物:现代 美国学者里斯等 主要观点:一国适用某一外国法是因为该外国法 与有关涉外案件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 的联系。在法律适用时,哪一个法域与案件的事 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适用该法域 的法律。 评价:给法律选择带来灵活性和生命力,是现代 国际私法中有重要影响的一种法律适用理论。
本地法说 (Local Law Theory)
产生时间和代表人物:美国学者库克(1942年, 在其《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中提出),是 在否定既得权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主要观点:法院适用外国法,只是采用了与涉外 因素所涉及的那个国家中的法律中相同或相似的 规则作为自己的规则,这样就将外国法规则“合 并”到“本地法”中,因而法院所承认和执行的 权利并不是外国的权利,而只是根据自己的法律 所创设的权利,即所谓的“本地权利”。
国际正常交往说
中国学者大多持这一观点 一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承认并适用另一国 的法律,是国际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出现的 现象。从根本上讲,承认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 或适用外国法,是一国主权范围的事,因此,它 只应由各国自行决定。但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中,只要外国法不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各 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本国人民能够同外国 进行正常的民商事交往的需要,应适用外国法。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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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 ,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 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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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第九章合同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第一节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准据法的选择方法•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第三节最密切联系原则•第四节客观标志说•第五节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立法和实践•第一节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一、涉外合同的法律冲突•准据法的选择方法的发展•第一阶段: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接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14世纪--16世纪•第二阶段: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19世纪中叶•第三阶段:以proper law 为代表的开放性的灵活的冲突规范指定准据法的阶段。

•将合同看作一个整体适用统一的准据法.将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分割开来,选择适用不同的准据法;认为所有合同,不分性质和种类,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认为合同应区别不同性质和种类,选择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主张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应当交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认为不应当交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应当依据客观的连接因素来决定合同的准据法。

•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The doctrine of 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一、含义与意义•(一)含义••是国际私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二)意义•A、确定性•B、预见性–持反对意见的•A、不稳定;•B、赋予私人以立法者才能拥有的权利;•C、易规避法律.•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缔约之时和争议产生以后根据行为或其他因素判断.•默示选择在实践中推定的方式•1、从合同条款中寻找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意思表示:•(1)合同使用了依据某国法律制定的格式合同,或者采用了某一国际惯例中的贸易术语。

•(2)A合同并入B合同,而B合同明确约定选择某国法或国际规则。

•(3)相同当事人之间此前多次就同一类型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可以推定后签订的合同做出同样的选择。

•2、通过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推定•(1)对法院地或仲裁地的选择•(2)一方在诉讼中引用某法律作为诉讼请求的依据,对方没有异议,并依据该法进行答辩。

•3、其他事实:•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6月11日通过,2007年8月8日起施行)•第3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第4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三、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多数国家不加限制,甚至允许变更,但这种变更不得使合同归于无效或者使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受损。

•(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结论:•1、合同领域不承认反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2、我国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国际上的趋势也是不限制。

•3、我国立法模糊,大多数国际私法条约表现出不限制的态度。

••四、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1、是否可以选择冲突法?•2、是否可以选择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系的法律?•3、是否可以选择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五、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一)一般性限制•1、当事人选择法律只能在特定国家的任意法范围内进行•2、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是“善意”的,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3、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有合理的根据•(二)几种特殊合同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1、雇佣合同•(1)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给予雇员的法律保护。

•立法例:1980年《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简称《罗马公约》)第6条•(2)有限范围内的选择。

•立法例:《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1条•2、消费合同•规定消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剥夺消费者习惯居所地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给予消费者的保护。

•立法例:德国国际私法、瑞士国际私法以及1980年《罗马公约》•3、不动产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立法例:• 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第42条规定,关于使用不动产或其附属结构的契约,依该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在涉及该法有关租赁的强制规定的范围内,损害承租人的法律选择协议不生效力。

•4、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利益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第三节最密切联系原则•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和特征•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运用•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和特征•1、含义:••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这一原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特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增加了灵活性和科学性。

•其核心是通过对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合同的各个要素的分析,最终确定所应适用的准据法。

•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运用•合同要素分析说(英美)在某一合同无法确定其准据法时,法官通过对合同各要素进行“量”和“质”的综合分析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即将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要素都集中起来,按照某种政策或需要,综合进行“量”和“质”的分析,最终适用该合同在经济意义上或其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的地区的法律。

•对合同要素进行“量”和“质”的分析。

•“量的分析”:要求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结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结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

•“质的分析”: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在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

••合同要素分析说哪个地区的法律与该合同有最大的利害关系,就以哪里的法律作为其准据法•美国《第二部冲突法重述》••合同的谈判地、履行地、缔约地、标的物所在地、公司成立地、营业地、当事人住所地、居所地、国籍•特征履行说 (特征性债务说)••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如果某一方的履行,从作用上讲反映了该合同的特点,则合同应适用该当事人的法律。

这就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哪一方的履行最能够体现出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确定特征性履行的标准 :非金钱履行的一方所履行的合同义务称为特征性履行•确定特征性履行的场所•(1)特征性履行方的住所或惯常居所;•(2)特征性履行方的主营业所或主事务所;•(3)特征性履行方的履行行为地;•例外:对于不动产买卖合同,一般国家都认为不动产出卖人的履行为特征性履行,因此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按照合同的不同种类和性质,直接规定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来确定各类合同的法律适用。

明确规定特征性履行方的惯常居所或管理中心所在地的法律,为合同准据法。

先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然后依特征性履行方理论规定几种主要合同的冲突规范。

•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灵活性•1、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事实证明合同与其他法律有更密切的联系,则不适用“特征性履行方法”,而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法律未规定采用“特征性履行”方法的,依最密切联系原则。

–A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的法律,该法律一般应被适用;–B当事人无明示选择,但依情况可以推断出他们所选择的法律,则该法律应被适用;–C当事人既未明示选择,又不能依情况推断时,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第四节客观标准说•第四节客观标准说•一、客观标准说的含义和地位•二、常用的客观标志•1、合同缔结地;•2、合同履行地;•3、合同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4、物之所在地:主要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

•5、法院地或仲裁地。

•6、最密切联系原则。

—分割制 (笔记)•(一)合同缔约能力•1、属人法。

–这种制度由于法国法院在1861年处理的李查帝一案Lizardi Case而得到否定。

•2、既可采用属人法又可采用合同缔约地法1、一般适用合同准据法。

»例外:(1)因履行而消灭时,而该履行是以转移所有权为标志的,则适用该被转移的物所在地法(2)替代履行时,若相对人同意这是一个新的合同,要受新合同准据法约束,而不适用原合同准据法(3)因提存而消灭时,提存的方式和存放机关应由提存地法律来规定(4)因抵销而消灭,适用重叠适用两个债权的准据法,即前一个合同的准据法和后来产生的使前合同归于抵销的另一个合同的准据法•总结 (笔记)合同领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当今国际社会解决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原则的特点•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立法•意思自治原则放在首位•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一)以“特征性履行说”•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一)以“特征性履行说”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P250 •(一)以“特征性履行说”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一)以“特征性履行说”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一)以“特征性履行说”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一)以“特征性履行说”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一)以“特征性履行说”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一)以“特征性履行说”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一)以“特征性履行说”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一)以“特征性履行说”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一)以“特征性履行说”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一)以“特征性履行说”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一)以“特征性履行说”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一)以“特征性履行说”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二)如果适用营业所所在地法律时,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所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无营业所的,适用其住所或居所地法律。

•(三)例外规定:如果合同明显的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应适用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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