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行政事业收费最新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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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皖人社秘[2010]442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44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社系统各项收费,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直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31号)要求,现就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级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目录,进一步清理规范本系统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凡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不得变相继续收取。

对市、县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不得将取消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不得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

二、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本级物价部门,做好收费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并指导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场所公示工作。

实行收费目录年度公示制度,在同级物价部门年度收费目录公示的基础上,集中汇总编制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在政务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增强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册、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公示收费项目、依据文件、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有关减免政策,并实行亮证收费。

行政事业单位费用用开支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费用用开支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综合性费用开支标准一、会议费开支标准(一)会议分类一类会议,指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指由县委、县政府召开,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各乡镇党代会、人代会。

三类会议,指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由县直部门主办,各乡镇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其他会议,指除以上三类会议以外的会议。

(二)经费拨付一类会议经费由县财政专项核批。

二类和三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财政局核拨,同时主办部门应在要求支付会议经费时附相应的批复意见。

其他会议经费由会议主办部门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

(三)开支标准会议经费开支,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

会议经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后,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的范围内椐实支付。

(四)经费管理各类会议列入政府采购,会议开支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凡属集中采购的各类会议经费,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会议召开点。

县财政局国库支付机构在审核支付各部门单位会议经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有关规定召开的各类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支付。

会议费用开支综合定额标准(单位:元/ 人.天):二、培训费开支标准(一)县直机关举办培训班的,按每人每天不高于90 元的标准开支场租、资料、组织等各项费用。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异地参加培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等,按照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二)各类培训原则上要求在县级机关定点的县内培训机构举办。

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同类定点场所的系统内培训中心,经规定程序确认后可作为本系统的培训场所。

县直机关不得在上述规定场所以外举办培训。

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地方国库
人社部门
人社部门
16
劳动能力鉴定费
粤价函〔2010〕999号
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地方国库
人社部门
住建部门
17▲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粤府办〔1998〕14号,粤价〔2001〕323号,粤发〔2000〕10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缴入地方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
粤价函〔2011〕947号
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文化部门
5
文物鉴定费
粤价费(1)函〔1993〕98号
申请文物鉴定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交通部门
交通部门
11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粤价函〔2013〕1292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5501号,仅限深圳市
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地方国库
交通部门
人社部门
12▲
劳动合同文本费
粤价函〔1996〕37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乡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住建部门

年度人力资源行政费用预算表

年度人力资源行政费用预算表

年度人力资源行政费用预算表标题:2022年度人力资源行政费用预算表一、引言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人力资源行政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规划和控制人力资源行政费用,我们特编制了2022年度人力资源行政费用预算表。

本文将对各项费用进行详细说明,以便于管理层和相关部门了解费用构成和使用情况。

二、人力资源行政费用预算1. 人力资源招聘费用为了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我们需要进行人力资源的招聘工作。

招聘费用包括广告费、猎头费、面试费等,预计在2022年度将提供500,000元的预算。

2. 培训与发展费用为了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我们将加大培训与发展的投入。

培训与发展费用包括培训师费用、培训材料费用等,预计在2022年度将提供800,000元的预算。

3. 社会福利费用社会福利费用是为了关爱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社会福利费用包括员工福利、员工关怀等,预计在2022年度将提供1,200,000元的预算。

4. 人力资源信息系统费用为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我们将投入一定的费用进行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人力资源信息系统费用包括系统开发费用、软件购置费用等,预计在2022年度将提供600,000元的预算。

5. 办公用品及设备费用为了保障人力资源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我们需要购置办公用品和设备。

办公用品及设备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用、设备维护费用等,预计在2022年度将提供300,000元的预算。

6.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具体归类的人力资源行政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劳动仲裁费用等,预计在2022年度将提供500,000元的预算。

三、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2022年度人力资源行政费用预算表,包括人力资源招聘费用、培训与发展费用、社会福利费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费用、办公用品及设备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通过合理规划和控制费用,我们将更好地支持企业的发展,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幸福感,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表

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表

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清单表 (自 2008 年 1 月—2016 年 8 月)部 门 涉及部门 序号 序号 一 人社部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收费项目 评定享受政府津贴工作收 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 费 医疗保险门诊处方本工本 费 聘用合同鉴证费 人事争议仲裁收费 在职干部、职工培训收费 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收 费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 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 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 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劳动合同鉴证费 劳动争议仲裁费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 调出调入争议费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国家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 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 定费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考试、考务费 文件依据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09]115 号 黑财综[2009]115 号 黑财综[2007]170 号 黑财综[2007]170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税[2014]101 号 财税[2014]101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财税[2015]102 号 执行时间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1 22 23 24 二 法制部门 1 2 3 4 5 交通运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 试、考务费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费财税[2015]102 号 财税[2015]102 号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助理广告师、 广告师职业资 财税[2015]102 号 格考试、考务费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 格考试、考务费 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本费 仲裁收费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费 行政执法综合法律培训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 试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 (补)偿费 交通建设费运营车辆二级维护监测收费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财税[2015]102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政办发[2014]38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财综[2011]127 号 财综[2011]127 号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三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 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5 月 1 日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综[2011]9 号 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 财综[2011]9 号 级评定(检测)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标准

技术服务费(每家90元)和IC卡工本费(每卡 财预[2002]584号,财
40元)。在实施年检或变更组织机构有关数 综[2003]66号,发改
据,以及提供其他服务不需换发证书的,不得 价格[2003]82号,鲁
另行收取技术服务费。IC卡内容需变更并重新 价费发[2003]112号,
发放的,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再收取技术服 鲁价费发[2006]104号
楼层十层以下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设 计中有木质地板和木质墙板的生平方米3元
建城[1993]410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鲁价涉发 [1994]185号,鲁建城 字[1998]14号,财预 [2003]470号
价费字[1992]179号, [1993]鲁价涉字第142 号,青价费[1995]105 号,财预[2000]584号
价费字[1992]181号, (94)财预字第37 号,《河道管理条例 》,财综[2003]89 号,青政办发 [1999]98号,青政办 发[2000]105号
78
水土保持设 中项省 施补偿费 标
涉企
79
水工程占用 省项省 补偿费 标
涉企
94
防空地下室 中项省 易地建设费 标
涉企
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含
99
核发工业产 中项中 品生产许可 标
证的产品质
量检验)
100
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收费
《水土保持法》,财
2元/平方米
预[2002]584号,鲁价 涉发[1995]112号,市
政府令第38号
临时性占用,占用期在3年(含3年)以下:
1、占用堤防、大坝(包括堤顶、坝顶、堤坡、
坝坡和马道) 、灌排工程设施(包括灌排干、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5件规章。

现将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4月22日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9.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2011.1.1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2011.1.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11.5.1(2015.4.30)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2011.5.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7.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2011.7.1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2011.7.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2011.10.15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2012.1.1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2012.9.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7.1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2014.4.1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3.1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2015.2.1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2015.4.30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2015.1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6号2015.11.12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2016.2.16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8号2016.4.1229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3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31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32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33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34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3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36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1995.1.1737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38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39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40人事部、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事部令第4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4.22)(2015.4.30)41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事部令第5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3.11.1(2005.6.24)(2015.4.30)42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43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44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4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46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47劳动部、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8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9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50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51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52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55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56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7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8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9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60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61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6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6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64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5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6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7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8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9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70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71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4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1.12.1(2015.4.30)75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6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7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3.1(2015.4.30)81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2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3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6.10.1(2015.4.30)84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2008.1.1(2015.2.1)(2015.4.30)85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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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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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
政策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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