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是国际上关于保护大气臭氧层的协议,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正式签署。
该议定书旨在限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引起的物质对大气中的臭氧层的破坏。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核心内容是约束和逐步减少使用和生产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特别是氯氟碳化合物(CFCs)和其他臭氧层破坏物质。
根据议定书,各国承诺采取措施限制这些物质的使用,并逐步减少其产量和排放。
议定书规定了一系列时间表和措施,包括逐步淘汰CFCs的使用,促进技术创新和替代物的开发,加强监测和数据交流,提供技术和财务援助给发展中国家等。
此外,议定书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执行机构——多边基金会(Multilateral Fund),负责协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措施。
蒙特利尔议定书被广泛认为是全球环境保护合作的成功典范。
通过各国共同努力,大量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得到控制和减少,臭氧层的恢复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该议定书的成功也为后续的环境合作协议,如《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奠定了重要基础。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oc 33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oc 33页)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
《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
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第1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里程碑协议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里程碑协议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称为《关于物质层消耗物质的控制措施协定》(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是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会议上通过并签署的一项国际环境协议。
该协议旨在防止和逆转臭氧层破坏并保护地球上生命的可持续性。
蒙特利尔议定书被广泛认为是保护环境和全球环境治理的里程碑,并为后续国际环境协议的达成奠定了基础。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背景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科学家们发现氯氟烃(CFCs)等人类活动产生的化学物质对臭氧层造成破坏。
臭氧层位于大气中的同温层,是地球对抗紫外线辐射的天然保护层。
臭氧层破坏会导致紫外线的大量穿透,对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伤害,如皮肤癌、光老化、眼睛疾病、植物减产等。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并于1974年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制定和目标随着对臭氧层破坏的认识加深,国际社会意识到需要采取行动来遏制和减少对臭氧层的危害。
1985年,由于科学研究证实氯氟烃等物质对臭氧层破坏的影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倡导制定一项国际协议来控制和消除这些物质的使用,从而保护臭氧层。
于是,在1987年的蒙特利尔会议上,197国家通过并签署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以实现以下目标:1. 控制和逐步减少生产和消费臭氧层破坏物质,包括氯氟烃(CFCs)、卤代溴化物(Halons)、二氯一氟甲烷(CFC-11)、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等;2. 制定和执行各国的国家计划,以监控和限制这些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使用和排放;3. 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给发展中国家,协助其实施议定书的规定,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合作。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进展和成就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署后,各国迅速采取行动并付诸了实施。
议定书设立了时间表,要求各国逐渐减少并最终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使用。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解读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k0010478 121200 121200UNEP/OzL.Pro.12/CRP.2/Rev.1 11 December 2000CHINESEORIGINAL:ENGLISH《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十二次会议2000年12月11-14日,瓦加杜古监测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国际贸易并防止此种物质、混合物和产品的非法贸易由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提出的、经修订的决定草案缔约方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如下:认识到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非法贸易对全球保护臭氧层进程所构成的威胁,理解鉴于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蒙特利尔议定书》各项条款,重要的事项是在所有缔约方内对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贸易实行控制,确认目前很难在国家边界对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贸易实行有效的控制,其原因是:臭氧消耗物质的鉴别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关的海关编码的复杂性、缺少一种国际公认的通用标签制度以及缺乏受过特殊训练的海关官员等,并确认需要在国际一级采取协调一致行动来解决其中大部分问题,UNEP/OzL.Pro.12/CRP.2/Rev.1Page 2确认很有必要了解其他国际机构在这一领域所进行的工作的现况,并考虑到各缔约方先前作出的决定,包括第IX/22号,第X/28号和第XI/26号决定,1. 请臭氧秘书处酌情与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消耗臭氧物质海关编码讨论小组以及各国际贸易和海关组织协商,审查关于研究下列问题的选择办法并就这些选择办法向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报告,以便由缔约方会议于2001年审议:(a) 各国目前关于消耗臭氧物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的标签制度方面的立法;(b) 是否需要针对消耗臭氧物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实行一套普遍适用的标签和/或分类制度、及其所涉范围和费用,包括定出一个具体生产商标号、识别号或识别方法的可行性;(c) 缔约方之间相互交流关于分类、标签、遵守规定等事项的经验以及查获非法贸易案件情况;(d) 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与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之间的区别,以及是否有可能编写出一份含有消耗臭氧物质产品类别的清单、并列出其相应的统一分类制度/综合名称分类;(e) 就如何处理在边境查获的、非法贸易的消耗臭氧物质问题为海关当局制定一套准则的可能性。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简介

1987年9⽉制订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随着1985年底南极臭氧空洞的发现,各国政府认识到需要采取更强有⼒的措施减少—些FCs(CFC—11,12,113,114和115)和⼀些哈龙(1211,1301,2402)的⽣产和消费。
《议定书》的制订便于以定期的科学和技术评估为基础对淘汰时间表进⾏修订。
根据这些评估,在1990年伦敦、1992年哥本哈根、1995年维也纳和1997年蒙特利尔的会议上对《议定书》进⾏了调整,加快了淘汰时间表。
《议定书》也被修正以引进其他控制措施,增加新的受控物质种类。
1990年伦敦修正案包括增加的CFCs(CFC-13,111,112,211,212,213,214,215,216,217)和两种溶剂(四氯化碳和1,1,1-三氯⼄烷),1992年哥本哈根修正案增加了甲基溴,HBFCs和HCFC.1997年蒙特利尔修正案最后确定了甲基溴的淘汰时间表。
该议定书在前⾔中指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产和使⽤过程中的排放对臭氧层破坏产⽣直接的作⽤,因⽽对⼈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较⼤的负⾯影响。
基于预防审慎原则,国际社会应采取⾏动淘汰这些物质,加强研究和开发替代品。
这⾥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其资⾦和技术需求。
前⾔中同时也强调任何措施应基于科学和研究结果,并考虑有关经济和技术因素。
议定书中重点规定⼴第⼆条国家和第五条国家淘汰有关ODS的时间表。
有关受控物质和淘认时间表是在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中规定的,只有批准加⼊某修正案的国家才履⾏受控义务。
议定书中同时也对有关技术转让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国迅速以优惠的条件向有关国家转让环境有益技术。
议定书确定缔约国⼤会为其决策机制,缔约⽅会议每年召开⼀次。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引言蒙特利尔协定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环境保护协议,旨在限制和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
臭氧层的破坏对人类和地球的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制定蒙特利尔协定书是为了保护我们的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协定的背景1.1 臭氧层的重要性臭氧层是地球大气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过滤掉太阳紫外线中的紫外B辐射,从而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免受伤害。
臭氧层的破坏会导致紫外线增加,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
1.2 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主要指氯氟烃(CFCs)、卤代烃(HFCs)和溴代烃(HCFCs)等化学物质。
这些物质在工业生产、冷却系统、消防设备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但它们的释放会导致臭氧层的破坏。
协定的内容2.1 目标和原则蒙特利尔协定书的目标是通过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保护臭氧层,减少紫外线辐射对人类和生态系统的伤害。
协定书中明确了国际合作、技术转让、信息交流和资金支持等原则,以实现这一目标。
2.2 成员国的责任协定书规定了各成员国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限制和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加强监测和数据共享,推动技术创新和转让,提供资金支持等。
成员国必须制定国内法律法规来执行协定的规定,并定期向国际机构报告相关数据和进展情况。
2.3 时间表和减排目标协定书中规定了一个时间表和减排目标,要求各成员国在特定时间内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量。
这些减排目标根据各国的发展水平和能力进行了差异化安排,以确保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2.4 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减排目标,协定书承诺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
这些支持包括技术转让、培训、设备更新等,以帮助发展中国家逐步淘汰和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和技术。
协定的影响和成果3.1 臭氧层的恢复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臭氧层的破坏得到了有效控制。
通过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臭氧层逐渐恢复,紫外线辐射的强度得到降低,保护了人类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1. 前言蒙特利尔议定书 (Montreal Protocol) 是世界上第一个着力于保护臭氧层的国际环保协议,它于1987年通过并于1989年开始实施。
协议的目标是减少大气中的类氯化氟烃(CFCs)和其他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排放,以保护地球的臭氧层。
臭氧层是地球大气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保护生物免受紫外线伤害具有重要作用。
2. 背景介绍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科学家们发现大气中的CFCs等化合物对臭氧层的破坏性。
臭氧层的破坏将导致紫外线穿透加剧,给地球生物造成巨大伤害。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国际社会积极研究并制定了蒙特利尔协定书。
3. 对蒙特利尔协定书的评估3.1 实施效果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
协定通过国际合作,成功减少了大气中类氯化氟烃等物质的排放量,从而有效保护了臭氧层。
据统计,自协定实施后,大气中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量已经有所减少。
3.2 影响与未来发展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实施为地球环境带来了积极影响。
然而,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在协定的框架内,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仍有部分国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承诺。
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环境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个特定国家或地区,而是需要所有国家通力合作。
4.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蒙特利尔协定书的评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国际社会为保护环境所做的努力。
然而,继续推进协定的实施、加大执法力度以及加强对新型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监控都是我们需要持续努力的方向。
5. 个人观点作为一名环保工作者,我深切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实施对地球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我们需要更加关注环境问题,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
至此,本文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做出了全面且深入的评估,并总结回顾了该协定的实施效果和未来发展趋势。
本人对于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内容有了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
《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
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第1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
EP 联合国 环境规划署Na.98-2760 211098 2110998联合国Distr. GENERAL UNEP/OzL.Pro.10/3 21 September 199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十次会议1998年11月23-24日,开罗秘书处关于缔约方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第7条 和第9条提供的资料的报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上报数据情况秘书处的报告一. 导 言1. 本报告载有秘书处(截至1998年9月10日)收到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条7和第9条提供的资料。
2.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7条规定:(a ) 基准年数据 。
* 每个缔约方都应在成为缔约方后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其1986年生产、进口和出口附件A 所列的每一种受管制物质的统* 在本报告中,“基准年”指第一个按照规定必须申报某种物质有关数据的第一年。
“基准”一词指逐步停止使用时间表所根据的生产/消耗数量;例如1981年是附件A 所列物质的“基准年”,1995-1997年平均消耗/生产数量则是管制措施的“基准”。
同样,1989年是氟氯烃的基准年,基准则是1989年氟氯烃消耗量加1989年氟氯化碳消耗量的2.8%。
计数,1989年提供其关于附件B和C的此种统计数、1991年提供其关于附件E的此种统计数,若没有实际数据,则提供尽可能近似这种数据的估计数;(b)年度数据。
每个缔约方都应向秘书处提供其关于附件A、B、C和E所列每一种受管制物质的年度生产统计数据(即第1条第5款规定的数据),并在附件A、B、C、和E所列物质的有关规定对该缔约方生效的那一年以及以后各年分别提供每一种物质的统计数。
提供数据不应迟于有关日期所在年度结束后九个月。
(c)关于再循环的年度数据每个缔约方都应向秘书处分别提供其每年进口和出口已再循环的附件A第二组和附件C第一组所列受管制物质的统计数。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上世纪 70 年代,美国的两位科学家首次注意到人类制造的氟氯化 碳类物质可能与臭氧层的破坏有关,并进一步发现释放到大气中的氟
2
氯化碳类物质会在大气中停留大约 10 年,最终上升到平流层。在平流 层中经紫外线照射,氯原子会从氟氯氢原子中分离出来并与臭氧发生 反应,将其分解成氧气和一氧化氯;一氧化氯随即会与游离氧发生反 应,生成氯原子开始下一个循环。这种反应周而复始,从而使一个氯 原子可以破坏成千成万的臭氧分子,打破臭氧层中原有的动态平衡。 随着时间的推移,排放到大气层中的氟氯化碳类物质不断增多,臭氧 数量急剧减少,臭氧层会变得越来越薄,结果会使更多的紫外线进入 地球表面生物圈。
中国履约行动................................................................................................................. 20
总体概况.................................................................................................................. 20 中国履约活动管理机构............................................................... 26 政策法规体系.......................................................................................................... 29 各行业的 ODS 淘汰活动概况................................................................................3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佚名 2007-11-24 16:05:47 本站收集【标题】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颁布单位】【颁布日期】 1987-09-16【实施日期】 0000-00-00【有效性】有效全文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来彻底清除此种排放,承认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而作出特别规定,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含氯氟烃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清单内所列的一项物质,不论它是单独存在或是存在于一项混合物之中。
但它不包括存在于一个用来运输或贮存清单内所列物质的容器以外的一项制成品之内的任何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用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三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第二条控制措施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在这个时期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10%。
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37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种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10%。
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执行这些措施的体制将由缔约国在第一次科学审查之后举行的第一次缔约国会议上决定。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从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8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80%。
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10%。
4.每一缔约国应确保,从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至该同一日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
但为了满足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15%。
本款应予实施,除非在一次会议上经出席并参加投票且至少占缔约国这些物质消费的总共计算数量的2/3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另外作出决定,则另当别论。
这项决定将参照第六条所指的评估来考虑并作出。
5.任何缔约国,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国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的日期。
6.一个不是在第5条之下行事的缔约国,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每年平均每人消费量超过0.5公斤。
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或增产日期。
8.(a)作为公约第一条(6)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不过它们联合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数量。
(b)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国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此种协议必须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有关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且已通知秘书处它们的执行办法的情形之下方能生效。
9.(a)根据依照第六条作出的评估,缔约国可以决定是否:(i)附件A里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估计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该如何调整;及(ii)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从1986年的数量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任何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
(b)关于此种调整的的提议,应由秘书处至少于拟议通过此种提议的缔约国会议的六个月以前通知各缔约国。
(c)在采取此种决定时,各缔约国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
如果用尽了谋求协商一致的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至少占缔约国控制物质消费总量中50%的出席并参加投票缔约国以2/3多数票数通过此种决定。
(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国。
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六个月后生效。
10.(a)根据依照第六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国可以决定:(i)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该增入本议定书的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及(ii)应对此种物质适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b)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缔给国以2/3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虽有本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第三条控制数量的计算为第二条和第五条的目的,每一缔约国应确定附件A里每一类物质的下列计算数量:(a)生产量,计算方法是:(i)将每一种控制物质的每年生产量乘以附件A内所载该物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ii)就每一类物质,将乘积加在一起;(b)进出口量和出口量,计算方法与(a)项叙述的方法相同;(c)消费量,计算方法是将其按照以上(a)和(b)两项确定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加上进口的的计算数量,再减去其出口的计算数量。
不过,从1993年1月1日起,在计算任何缔约国的消费量时,它向非缔约国的任何控制物质的出口量不应减去。
第四条同非缔约国贸易的控制1.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一年内,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控制物质。
2.从1993年1月1日起,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国都不得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任何控制物质。
3.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各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十条内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清单中详细列出含有控制物质的产品。
未曾依照该程序提出反对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五年内,缔约国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使用控制物质生产的、但是不含此种物质的产品一事是否可行。
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内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清单中详细列明此种产品。
未曾依照该程序提出反对的缔给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每一缔约国应设法阻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使用控制物质的技术。
6.每一缔约国应勿为了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出口可便利于促进生产控制物质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而向它们提供新的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
7、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可改进控制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可促进发展替代物质、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减少控制物质的排放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
8.虽有本条各项规定,一个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经一次缔约国会议确定该国充分遵守第2条和本条的规定并已按照第7条提交所规定的数据,则可以准许从该国作以上第1、3及4款所称的进口。
第五条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1.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如果在本议定书对它生效之日或其后在本议定书生效后10年内任何时间它每年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少于平均每人0.3公斤,为了满足它国内的基本需要,就第二条第1款至第4款的履行而言可以比该几款内规定的时限延迟10年。
但此种缔约国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应不超过平均每人0.3公斤。
任何此种缔约国应有权或者使用其1995年到1997年时期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数,或者其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平均每年0.3公斤,视何者较低为定,作为它遵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2.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取得环境上安全的替代物质和技术,并协助它们迅速利用此种替代办法。
3.各缔约国承担义务,通过双边或多边渠道便利向发展中国家缔约国提供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以利使用替代技术及代用产品。
第六条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从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四年,各缔约国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对第二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估。
在每次评估的至少一年以前,各缔约国应召开上述有关部门的合格专家组的会议,并决定任何此种专家组的组成及任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