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协定书(1990,1992,1997,1999年修订)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oc 33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oc 33页)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
《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
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第1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蒙特利尔议定书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氯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b)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虽本条及第二A至二B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对调整的介绍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根据依照议定书第六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但有下述谅解: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0%;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12个月控制期闻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蒙特利尔协定书,也被称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协议,是一项被全球广泛接受和执行的国际协议,旨在减少和消除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该协议于1987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维也纳议定书上签署,并迅速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
臭氧层是地球大气中一层极其重要的保护层,它能够过滤掉太阳紫外线中的有害部分。
然而,20世纪以来,人类活动不可避免地释放了大量对臭氧层有害的物质,如氯氟烃(CFCs)和类似化合物。
这些物质会进入大气层,破坏臭氧分子,导致臭氧层的稀释和破坏。
这些破坏不仅对地球生态系统造成直接危害,还会增加我们受到紫外线辐射的风险,可能引发皮肤癌、白内障等疾病。
蒙特利尔协定书旨在促使各国共同努力减少、逐步消除以及最终禁止这些危害臭氧层的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协议要求各参与国制定具体措施,通过加强监管、技术创新和国际合作来实现这一目标。
具体而言,协议规定了一系列时间表和减排目标,以指导各国的行动。
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实施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
多年来,全球各国积极采取行动,限制CFCs等臭氧层物质的使用。
在该协议推动下,许多工业国家已经彻底淘汰了这些物质,转而使用环保替代品。
同时,在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和技术转让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尽管仍面临挑战,但蒙特利尔协定书对于减少臭氧层损害的全球行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我们还需要更加重视蒙特利尔协定书的执行和遵守。
全球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未能充分遵守协议规定,依然在生产和使用危害臭氧层的物质。
这些违规行为给全球环境带来了新的压力,阻碍了我们实现消耗臭氧层物质全面消除的目标。
因此,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加强合作,推动所有国家共同履行自己的责任。
总之,蒙特利尔协定书为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环保意识的提升。
然而,我们仍然面临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和行动,确保各国都履行自己的承诺,保护地球的臭氧层。
只有共同努力,我们才能为未来的子孙留下一个健康、可持续的地球家园。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解读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k0010478 121200 121200UNEP/OzL.Pro.12/CRP.2/Rev.1 11 December 2000CHINESEORIGINAL:ENGLISH《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十二次会议2000年12月11-14日,瓦加杜古监测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国际贸易并防止此种物质、混合物和产品的非法贸易由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提出的、经修订的决定草案缔约方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如下:认识到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非法贸易对全球保护臭氧层进程所构成的威胁,理解鉴于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蒙特利尔议定书》各项条款,重要的事项是在所有缔约方内对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贸易实行控制,确认目前很难在国家边界对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贸易实行有效的控制,其原因是:臭氧消耗物质的鉴别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关的海关编码的复杂性、缺少一种国际公认的通用标签制度以及缺乏受过特殊训练的海关官员等,并确认需要在国际一级采取协调一致行动来解决其中大部分问题,UNEP/OzL.Pro.12/CRP.2/Rev.1Page 2确认很有必要了解其他国际机构在这一领域所进行的工作的现况,并考虑到各缔约方先前作出的决定,包括第IX/22号,第X/28号和第XI/26号决定,1. 请臭氧秘书处酌情与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消耗臭氧物质海关编码讨论小组以及各国际贸易和海关组织协商,审查关于研究下列问题的选择办法并就这些选择办法向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报告,以便由缔约方会议于2001年审议:(a) 各国目前关于消耗臭氧物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的标签制度方面的立法;(b) 是否需要针对消耗臭氧物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实行一套普遍适用的标签和/或分类制度、及其所涉范围和费用,包括定出一个具体生产商标号、识别号或识别方法的可行性;(c) 缔约方之间相互交流关于分类、标签、遵守规定等事项的经验以及查获非法贸易案件情况;(d) 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与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之间的区别,以及是否有可能编写出一份含有消耗臭氧物质产品类别的清单、并列出其相应的统一分类制度/综合名称分类;(e) 就如何处理在边境查获的、非法贸易的消耗臭氧物质问题为海关当局制定一套准则的可能性。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简介

1987年9⽉制订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随着1985年底南极臭氧空洞的发现,各国政府认识到需要采取更强有⼒的措施减少—些FCs(CFC—11,12,113,114和115)和⼀些哈龙(1211,1301,2402)的⽣产和消费。
《议定书》的制订便于以定期的科学和技术评估为基础对淘汰时间表进⾏修订。
根据这些评估,在1990年伦敦、1992年哥本哈根、1995年维也纳和1997年蒙特利尔的会议上对《议定书》进⾏了调整,加快了淘汰时间表。
《议定书》也被修正以引进其他控制措施,增加新的受控物质种类。
1990年伦敦修正案包括增加的CFCs(CFC-13,111,112,211,212,213,214,215,216,217)和两种溶剂(四氯化碳和1,1,1-三氯⼄烷),1992年哥本哈根修正案增加了甲基溴,HBFCs和HCFC.1997年蒙特利尔修正案最后确定了甲基溴的淘汰时间表。
该议定书在前⾔中指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产和使⽤过程中的排放对臭氧层破坏产⽣直接的作⽤,因⽽对⼈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较⼤的负⾯影响。
基于预防审慎原则,国际社会应采取⾏动淘汰这些物质,加强研究和开发替代品。
这⾥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其资⾦和技术需求。
前⾔中同时也强调任何措施应基于科学和研究结果,并考虑有关经济和技术因素。
议定书中重点规定⼴第⼆条国家和第五条国家淘汰有关ODS的时间表。
有关受控物质和淘认时间表是在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中规定的,只有批准加⼊某修正案的国家才履⾏受控义务。
议定书中同时也对有关技术转让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国迅速以优惠的条件向有关国家转让环境有益技术。
议定书确定缔约国⼤会为其决策机制,缔约⽅会议每年召开⼀次。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引言蒙特利尔协定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环境保护协议,旨在限制和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
臭氧层的破坏对人类和地球的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制定蒙特利尔协定书是为了保护我们的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协定的背景1.1 臭氧层的重要性臭氧层是地球大气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过滤掉太阳紫外线中的紫外B辐射,从而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免受伤害。
臭氧层的破坏会导致紫外线增加,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
1.2 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主要指氯氟烃(CFCs)、卤代烃(HFCs)和溴代烃(HCFCs)等化学物质。
这些物质在工业生产、冷却系统、消防设备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但它们的释放会导致臭氧层的破坏。
协定的内容2.1 目标和原则蒙特利尔协定书的目标是通过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保护臭氧层,减少紫外线辐射对人类和生态系统的伤害。
协定书中明确了国际合作、技术转让、信息交流和资金支持等原则,以实现这一目标。
2.2 成员国的责任协定书规定了各成员国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限制和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加强监测和数据共享,推动技术创新和转让,提供资金支持等。
成员国必须制定国内法律法规来执行协定的规定,并定期向国际机构报告相关数据和进展情况。
2.3 时间表和减排目标协定书中规定了一个时间表和减排目标,要求各成员国在特定时间内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量。
这些减排目标根据各国的发展水平和能力进行了差异化安排,以确保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2.4 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减排目标,协定书承诺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
这些支持包括技术转让、培训、设备更新等,以帮助发展中国家逐步淘汰和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和技术。
协定的影响和成果3.1 臭氧层的恢复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臭氧层的破坏得到了有效控制。
通过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臭氧层逐渐恢复,紫外线辐射的强度得到降低,保护了人类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标题: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的重新表述导言:蒙特利尔协定书是1987年制定的重要国际环境保护协议,旨在减少和最终消除消耗臭氧层的物质。
这个协定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实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学知识的进展,我们认识到有必要对协定书进行重新表述,以应对新的挑战和发现。
本文将深入探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的重新表述,旨在提供一个深入、全面的理解。
第一部分:蒙特利尔协定书的背景和重要性1.1 蒙特利尔协定书的产生和背景1.2 协定书对全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1.3 既有成就和挑战第二部分:对蒙特利尔协定书的重新表述的动机2.1 经过多年的实施,我们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2.2 新的科学发现和环境挑战的出现2.3 确保协定书的现代性和适应性第三部分:重新表述的关键方面和内容3.1 修订清单:增加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3.2 更新减排目标和时间表3.3 引入新的监测和报告机制3.4 促进技术创新和合作第四部分:全球范围内的协作和监测4.1 协定书的全球范围的参与和发展国家的责任4.2 落实和监测措施的推行4.3 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作用和合作第五部分:蒙特利尔协定书重新表述的益处和挑战5.1 益处:加强环境保护和减缓气候变化5.2 挑战:协商和各国利益的平衡第六部分:结论和观点6.1 对于蒙特利尔协定书重新表述的认可和支持6.2 对未来环境保护和气候行动的展望结论:蒙特利尔协定书作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在减少和消灭这些物质上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的科学发现,需要对协定书进行重新表述。
重新表述的关键方面包括修订清单、更新减排目标和时间表、引入新的监测和报告机制以及促进技术创新和合作等。
这些措施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减缓气候变化并促进全球合作。
尽管重新表述面临一些挑战,我们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这一进程,以确保未来世代的可持续发展。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
《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
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第1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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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序言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方,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来彻底清除此种排放,承认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而作出特别规定。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开展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1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 “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3.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清单内所列的一项物质,不论它是单独存在或是存在于一项混合物之中。
但它不包括存在于一个用来运输或贮存清单内所列物质的容器以外的一项制成品之内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5. “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用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的数量。
6. “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 “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方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方。
第2条:控制措施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在这个时期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
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三十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
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执行这些措施的体制将由缔约方在第一次科学审查之后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决定。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从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12个月内,其附件A 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
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
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百分之十。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从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12个月内,其附件A 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
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
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百分之十五。
本款应予实施,除非在一次会议上经出席并参加投票且至少占缔约方这些物质消费的总共计算数量的三分之二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另外作出决定,则另当别论。
这项决定将参照第6条所指的评估来考虑并作出。
5.任何缔约方,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 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方,或从任一缔约方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方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的日期。
6.一个不是在第5条行事的任何缔约方, 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 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 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方控制物质的年人均消费量超过0.5公斤。
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均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或增产日期。
8.(a) 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方,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 但其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之和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数量。
(b) 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方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 此种协议必须在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且已将其执行办法通知秘书处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9.(a) 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方可以决定是否:(i)附件A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如何调整;及(ii)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从1986年的数量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b) 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于拟议通过该提议的缔约方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通知各缔约国。
(c) 在采取此种决定时, 各缔约方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
如果用尽了谋求协商一致的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至少占缔约方控制物质消费总量中百分之五十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d) 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方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方。
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10.(a)根据依照本议定书第6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9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方可以决定:(i)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 及(ii)应适用于此种物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b)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 虽有本条的各项规定, 各缔约方得采取比本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第3条:控制数量的计算为第2条和第5条的目的,每一缔约方应确定附件A内每一类物质的下列计算数量:(a) 生产量,计算方法是:(i) 将每一种控制物质的每年生产量乘以附件A内所载该物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ii) 就每一类物质,将乘积加在一起;(b) 进口量和出口量,计算方法与(a)项叙述的方法相同;(c) 消费量,计算方法是将其按照以上(a)和(b)两项确定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加上进口的计算数量, 再减去其出口的计算数量。
不过, 从1993年1月1日起,在计算出口缔约方的消费量时,它向非缔约方的任何控制物质的出口量不应减去。
第4条:对于非缔约方贸易的控制1.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一年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控制物质。
2.从1993年1月1日起, 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都不得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任何控制物质。
3.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各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条内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清单中详细列出含有控制物质的产品。
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反对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五年内,缔约方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使用控制物质生产、但是不含此种物质的产品一事是否可行。
如果确定可行,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条内规定的程序, 在一份附件清单中详细列明此种产品。
未曾依照该程序提出反对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每一缔约方应设法阻止向非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使用控制物质的技术。
6.每一缔约方不应为了向非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出口可便利于促进生产控制物质生产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而提供新的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
7.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可改进控制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可促进发展替代物质、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减少控制物质排放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
8.虽有本条的规定, 一个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如经一次缔约方会议确定充分遵守第2条和本条规定并已按照第7条提交所规定的数据,则可以准许从该国作以上第1、3及4款所称的进口。
第5条: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1.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果在本议定书对它生效之日或其后在本议定书生效十年内任何时间它每年控制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量低于平均每人0.3公斤,得为满足其国内基本需要,就第2条第1款至第4款的履行而言可以比该几款内规定的时限延迟十年。
但此种缔约方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应不超过平均每人0.3公斤。
任何此种缔约方应有权或者使用其1995至199 7年时期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数,或者其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平均每人 0.3 公斤,视何者较低为定,作为它遵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2.各缔约方承担义务,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取得环境上安全替代物质和技术,并协助它们迅速利用此种替代办法。
3.各缔约方承担义务,通过双边或多边渠道便利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以利使用替代技术及代用产品。
第6条: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从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四年一次,各缔约方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 对第2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估。
在每次评估的至少一年以前,各缔约方应召开上述有关领域的合格专家组会议,并决定任何此种专家组的组成及任务规定。
专家组应于举行会议后一年内,通过秘书处向各缔约方报告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