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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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原议定书于1987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1年6月19日至21日在内罗毕召开的缔约国第三次会议进一步修正。

本经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1年6月13日交存加入书。

本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对我生效。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1999年12月3日通过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主要内容是1要求缔约方在修正案生效以后1年内向公约秘书处报告其甲基溴装运前和检疫使用的数据2将一溴一氯甲烷(bromochloromethane)列为受控物质决定于2002年完全淘汰3关于氟氯烃(HCFCs)决定第二条国家于2004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1989年生产和消费的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结水平的15来满足共国内基本需求决定第五条国家于2016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2015年生产和消费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纪水平的15%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而且决定自2004年起禁止缔约方同非缔约方的HCFC贸易4决定第二条国家在2010年不再生产氟氯化碳(CFC)哈龙以及在2015年以后不再生产甲基溴等受控物质来满足第12条国家的国内基本需求5决定如果有二十个以上国家批准该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01年1月起开始生效并决定如果缔约方批准北京修正案必须批准伦敦修止案哥本哈根修正案和蒙特利尔修正案大会一致通过北京宣言本次通过的北京宣言主要内容如下1我们高兴地注意到自赫尔辛基宣言发表十年以来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履行已取得了很大进展按照第二条行事的缔约方已大部分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方已承诺自1999年7月1日起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冻结在1995年至1997年3年平均水平上2我们还高兴地注意到其他受控物质的削减和淘汰也正在按照业已商定的受控时间表开展而在有些方面进展更加迅速我们对在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上业已商定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3在此我们高度赞赏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专家及有关团体为这种进展所做的贡献4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就科学家告诉我们臭氧空洞已达到了创记录的水平而臭氧层的恢复需要很长的时间5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各缔约方面临着新的挑战在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了臭氧层消耗物质实质性削减阶段因此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段内容下我们必须保证具有重要意义的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延续和开展包括继续努力保证向低消耗国家提供资助以使得各国充分利用最新技术带来的益处6因此我们呼吁各缔约方表现出更强的政治意愿采取更有效的行动认真履行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并敦促还没有缔结批准和加入公约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的国家缔结批准和加入这些文书7我们也呼吁有关缔约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解决受控物质的非法贸易问题以捍卫我们已经取得的成果8我们呼吁非第五条缔约方按照议定书的规定继续保持足够的资金并推动与环境有益的技术的迅速转让帮助第五条缔约方履行其义务同时也呼吁第五条缔约方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以保证非第五条缔约方提供的资金得到有效利用9我们还呼吁国际社会给臭氧层保护和全球大气保护问题以更大的关注以促进各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联合国。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文本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文本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文本经缔约方第二次会议(1990年6月27日至29日,伦敦)和缔约方第四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哥本哈根)调整和修正并经缔约方第七次会议(1995年12月5日至7日,维也纳)进一步调整,又经缔约方第九次会议(1997年9月15日至17日,蒙特利尔)和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1999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北京)进一步调整和修正[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方在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调整》。

《调整》于2000年7月28日生效]《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方在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 北京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

它将于2001年1月1日只对那些批准了该《修正》的缔约方生效,条件是,属于《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二十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

(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交存对《蒙特利尔修正》的此种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方,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1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是国际上关于保护大气臭氧层的协议,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正式签署。

该议定书旨在限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引起的物质对大气中的臭氧层的破坏。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核心内容是约束和逐步减少使用和生产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特别是氯氟碳化合物(CFCs)和其他臭氧层破坏物质。

根据议定书,各国承诺采取措施限制这些物质的使用,并逐步减少其产量和排放。

议定书规定了一系列时间表和措施,包括逐步淘汰CFCs的使用,促进技术创新和替代物的开发,加强监测和数据交流,提供技术和财务援助给发展中国家等。

此外,议定书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执行机构——多边基金会(Multilateral Fund),负责协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措施。

蒙特利尔议定书被广泛认为是全球环境保护合作的成功典范。

通过各国共同努力,大量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得到控制和减少,臭氧层的恢复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该议定书的成功也为后续的环境合作协议,如《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奠定了重要基础。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氯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b)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虽本条及第二A至二B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对调整的介绍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根据依照议定书第六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但有下述谅解: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0%;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12个月控制期闻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蒙特利尔公约及议定书中文

蒙特利尔公约及议定书中文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本公约各缔约国考虑到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航班的经营,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考虑到发生这些行为是令人严重关切的事情;考虑到为了防止这类行为,迫切需要规定适当的措施以惩罚罪犯;协议如下:第一条一、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有罪行:(一)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二)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三)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四)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五)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二、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一)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二)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第二条在本公约中:(一)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仓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仓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二)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本条甲款所规定的航空器是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第三条各缔约国承允对第一条所指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第四条一、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二、在第一条第一款(一)、(二)、(三)和(四)各项所指情况下,不论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本公约均应适用,只要:(一)航空器的实际或预定起飞或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或(二)罪行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发生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又称作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议定书又称作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议定书又称作蒙特利尔公约,全名为“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the Ozone Layer)”,是联合国为了避免工业产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对地球臭氧层继续造成恶化及损害,承续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大原则,于1987年9月16日邀请所属26个会员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所签署的环境保护公约。

该公约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蒙特利尔公约中对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等五项氟氯碳化物及三项海龙的生产做了严格的管制规定,并规定各国有共同努力保护臭氧层的义务,凡是对臭氧层有不良影响的活动,各国均应采取适当防治措施,影响的层面涉及电子光学清洗剂、冷气机、发泡剂、喷雾剂、灭火器……等等。

此外,公约中亦决定成立多边信托基金,援助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移。

议定书中虽然规定将氟氯碳化物的生产冻结在1986年的规模,并要求发达国家在1988年减少50%的制造,同时自1994年起禁止海龙的生产。

但是1988年的春天,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发表了“全球臭氧趋势报告”,报告中指出全球遭破坏的臭氧层并不仅止于南极与北极的上空,也间接证实了蒙特利尔公约对于氟氯碳化物的管制仍嫌不足。

联合国有鉴于此,便于1990年6月在英国伦敦召开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并对公约内容作了大幅之修正,其中最为重要者即为扩大列管物质,除原先列管者之外,另增加CFC-13等10种物质、四氯化碳以及三氯乙烷,共计12种化学物质,并加速提前于2000年完全禁用上述物质。

之后联合国又陆续修订管制范围,包括1992年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97年的蒙特利尔修正案、以及1999年的北京修正案。

其中最重要者为哥本哈根修正案,决议将发达国家的氟氯碳化物禁产时程提前至1996年1月实施,而非必要之消费量均严格禁止。

我国制冷剂的替代研究现状及发展自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签订以来,各国纷纷展开了对CFCs和HCFCs 物质的替代物的研究,在1997年签订《京都议定书》以前,CFCs和HCFCs类的制冷剂替代研究主要以保护臭氧为目的,主要研制HCFs类制冷剂。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里程碑协议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里程碑协议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里程碑协议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称为《关于物质层消耗物质的控制措施协定》(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是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会议上通过并签署的一项国际环境协议。

该协议旨在防止和逆转臭氧层破坏并保护地球上生命的可持续性。

蒙特利尔议定书被广泛认为是保护环境和全球环境治理的里程碑,并为后续国际环境协议的达成奠定了基础。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背景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科学家们发现氯氟烃(CFCs)等人类活动产生的化学物质对臭氧层造成破坏。

臭氧层位于大气中的同温层,是地球对抗紫外线辐射的天然保护层。

臭氧层破坏会导致紫外线的大量穿透,对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伤害,如皮肤癌、光老化、眼睛疾病、植物减产等。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并于1974年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制定和目标随着对臭氧层破坏的认识加深,国际社会意识到需要采取行动来遏制和减少对臭氧层的危害。

1985年,由于科学研究证实氯氟烃等物质对臭氧层破坏的影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倡导制定一项国际协议来控制和消除这些物质的使用,从而保护臭氧层。

于是,在1987年的蒙特利尔会议上,197国家通过并签署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以实现以下目标:1. 控制和逐步减少生产和消费臭氧层破坏物质,包括氯氟烃(CFCs)、卤代溴化物(Halons)、二氯一氟甲烷(CFC-11)、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等;2. 制定和执行各国的国家计划,以监控和限制这些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使用和排放;3. 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给发展中国家,协助其实施议定书的规定,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合作。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进展和成就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署后,各国迅速采取行动并付诸了实施。

议定书设立了时间表,要求各国逐渐减少并最终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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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议定书
2004/9/3
《维也纳公约》签署2个月后,英国南极探险队队长J.Farman宣 布,自从1977年开始观察南 极上空以来,每年都在9~11月发现有“臭 氧空洞”。这个发现引起举世震惊。1985年9月, 为制定实质性控制措 施的议定书,UNEP组织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同年10月,决定成立保护 臭 氧层工作组,从事制定议定书的工作。
表2-1:列入《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A的受控物质及中国生产与消 费情况
类 别 物质代码 化学式
CFC-11 CFCl3
CFC-12 全氯氟烃
(又称氯 CFC-113
CF2Cl2 C2F3Cl3
碳)
CFC-114 C2F4Cl2
CFC-115 C2F5Cl
化学名称
三氯一氟 甲烷 二氯二氟 甲烷 三氯三氟 乙烷 二氯四氟 乙烷 一氯五氟 乙烷
一九八九 年的五 月,在联 合国的发 起下,八 十个国家 代表齐聚 赫尔辛 基,正式 通过一项 宣言,其 中同意尽 早将蒙特 利尔议定 书中列管 的化学物 质逐步汰 换,但是 绝不晚于 西元两千 年。
瑞典是第 一个跨越 书面背 书,且加 速进行废 除使用氟 氯碳化物 时间表的 国家。一 九八八年 六月,瑞 典国会通 过在一九 九五年禁 用氟氯碳 化物的立 法。经过 与工业界 广泛的讨 论后,瑞 典政府订 定逐步汰 换冷冻灭 菌剂和在 一九八八 年以前仍 可继续使 用氟氯碳 化物喷剂 的时间 表,其用 于包装的 年限为一
3.规定了控制时间
发达国家的开始控制时间,对于第一类受控制物质(CFCs),其 消费量自1989年7月1日起,生产量自1990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 上述限额基准。1993 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80%。自 1998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5 0%。对于第二类受控物 质(哈龙),其消费量和生产量自1992年1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 额基准。发展中国家的控制时间表比发达国家相应延迟10年。
由于保护臭氧层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上《议定书》制定时未能充分 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见, 在1989年5月赫尔辛基缔约方第1次会议之 后,开始了《议定书》的修正工作。
1990年6月,在伦敦召开的缔约方第2次会议通过了《议定书》修 正案。由于修正案基本上反 映了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包括印度在内的 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纷纷表示将加入修正后的《议 定书》。中国代表 团在会上也表示将建议我国政府尽快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
[编辑] 签订历程
一九八七 年九月, 美国及其 他二十三 个国家签 署了“蒙 特利尔议 定书”─ 一份国际 间对臭氧 层问题的 协议。议 定书中规 定将氟氯 碳化物的 生产冻结 在一九八 六年的规 模,并在 一九八八 年前于工 业国家中 减少50%的 制造,以 及冻结海 龙的生产 。但是一 九八八年 的春天, 美国国家 航空航天 局发表“ 全球臭氧
《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了受控物质的种类
受控物质以附件A的形式表示,有两类共8种。第一类为5种 CFCs;第二类为3种哈龙。
2.规定了控制限额的基准
受控的内容包括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其中消费量是按生产 量加进口量并减去出口量 计算的。《议定书》规定了生产量和消费量 的起始控制限额的基准:发达国家生产量与消费 量的起始控制限额都 以1986年的实际发生数为基准;发展中国家(1986年人均消费量小于 0. 3kg的国家,即所谓的第五条第一款国家)都以1995~1997年实际 发生的三年平均数或每年 人均0.3kg,取其低者为基准。
关于清洗 电路板环 境安全溶 剂,将研 发一种新 且优于 CFC-113与 其他含氯 溶剂的产 品。此项 产品命名 为 BIOACT, 它包含了 一些可由 天然植物 如柑橘类 果皮或树 干中的萃 取物。只 是用新产 品取代FC-
氟氯碳化 物CFC-11 、CFC-12 和CFC-113 的替代 品,仍需 长期的研 发,因为 很多替代 品其工业 性质均逊 于氟氯碳 化物,亦 较为不耐 用,甚至 还须设计 更多的设 备来使用 。这些替 代品在低 压下易于 分解,但 对臭氧层 较不具威 胁,但 是,人类 曝露在这 些替代品 之下将具 有潜在的 危险性或 引发其它 环境问
蒙特利尔议定
议定书中 虽然规定 将氟氯碳 化物的生 产冻结在 1986年的 规模,并 要求发达 国家在 1988年减 少50%的制 造,同时 自1994年 起禁止海 龙的生产 。但是 1988年的 春天,美 国国家航 空航天局 发表了“ 全球臭氧 趋势报告 ”,报告 中指出全 球遭破坏 的臭氧层 并不仅止 于南极与 北极的上
消耗臭氧
潜能值 用途
(ODP值)
1
发泡剂、 制冷剂
1
制冷剂、 喷射剂
0.8
清洗溶剂 、助剂
1 制冷剂
0.6 制冷剂
中国生产 与消费情 况 有生产及 消费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哈龙
Halon1211 Halon1301 Halon2402
CF2ClBr
一溴一氯 二氟甲烷
CF3Br
一溴三氟 甲烷
CF2BrCF2B 二溴四氟
三、《议定书》规定的受控ODS种类
《蒙特利尔议定书》以附件列表的形式明确了受控物质的种类,并 规定缔约方可以协商调整 受控物质的种类。经过缔约方会议进行的多 次调整和修正,《议定书》扩大了受控物质的范 围,加快了淘汰进程 。1989年,《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受控物质为两类8种;1991年,中 国加入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时为五类20种(HCFCs类物质34种为过渡性 物质);在《北京修正 案 》下受控物质已达八类95种。下面将以列表 的形式详细介绍《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A、B、 C和E所列出的受控物 质,及其化学名称、消耗臭氧潜能值、用途和在中国的生产与消费情况 (见表2-1、表2-2、表2-3、表2-4和表2-5)。
在若干修正案与调整案之中,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最重要意义的当属 《伦敦修正案》。《伦敦 修正案》把原《议定书》中第十条“技术援助” 改为“基金机制”,规定缔约方应设置一个 机制,建立一个多边基金,由 不属于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方捐款,向按第五条第一款行 事的缔 约方提供财务及技术合作。多边基金在缔约方权力下设置一个执行委员 会,制定并监 督具体业务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安排的实施。《议定 书》还明确指出,每一缔约方应配合 基金机制,在公平和最有利的条 件下,确保向按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国家迅速转让替代物和 有关技术 。
化学式
CF3Cl C2FCl5 C2F2Cl4 C3FCl7 C­3F2Cl6 C3F3Cl5 C­3F4Cl4 C3F5Cl3 C3F6Cl2 C3F4Cl CCl4
消耗臭氧
中国生产
化学名称 潜能值ODP 用途与消费情值)来自况一氯三氟 甲烷
1 制冷剂
有生产及 消费
五氯一氟 乙烷
1
无生产
四氯二氟 乙烷
1987年9月,由UNEP组织的“保护臭氧层公约关于含氯氟烃议定书 全权代表大会”在加拿大 蒙特利尔 市召开。出席会议的有36个国家、10 个国际组织的140名代表和观察员,中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9月16日,24个国家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 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中国政府认为这个《议定书》没有体 现出发达国家是排放CFCs造成臭氧层耗减的主要 责任者,对发展中国 家提出的要求不公平,所以当时没有签定这个议定书。
1
同上
七氯一氟 丙烷
1
同上
六氯二氟 丙烷
1
同上
1991年6月14日,中国政府驻联合国代表团将加入修正后《议定书 》的文件交给联合国秘书 长。在缔约方第3次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团 宣布了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修正后《议定书》的 决定。
一、《议定书》的内容
《议定书》在前言中指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 的排放对臭氧层破坏 产生直接的作用,因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 较大的负面影响。基于预防审慎原则,国际 社会应采取行动淘汰这些 物质,加强研究和开发替代品。这里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 考 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其资金和技术需求。前言中同时也强 调任何措施应基于 科学和研究结果,并考虑有关经济和技术因素。
[编辑] 个人
停用保丽 龙餐具及 其他制 品,因为 保丽龙制 作过程用 到的发泡 要求以氟 氯碳化物 或海龙制 成的产品 必须加上 标示,以 警告消费 者此产品 终止不必 要及浪费 的使用。 避免购买 含有氟氯 碳化物的
要求国会 对氟氯碳 制造商课 征特别 税,因为 在逐渐禁 用的过 程,厂商 注定获取 暴利, 如:台湾 一直到一 九九二年 试图成为 蒙特利尔 议定书的 协约,当 时汽,车汽 、车 冰 箱或冷气 含有氟氯 碳,检查 它们是不 是泄漏; 如果必须 重新添 加,请找 有冷媒回 收设备的 厂商(台湾
联合国有 鉴于此, 便于1990 年6月在英 国伦敦召 开蒙特利 尔议定书 缔约国第 二次会 议,并对 议定书内 容作了大 幅之修 正,其中 最为重要 者即为扩 大列管物 质,除原 有列管项 目之外, 另增加 CFC-13等 10种物质 、四氯化 碳以及三 氯乙烷,
之后联合 国又陆续 修订管制 范围,包 括1992年 的哥本哈 根修正案 、1997年 的蒙特利 尔修正案 、以及 1999年的 北京修正 案。其中 最重要者 为哥本哈 根修正 案,决议 将发达国 家的氟氯 碳化物禁 产时程提 前至1996
蒙特利尔 议定书中 对CFC-11 、CFC-12 、CFC-113 、CFC-114 、CFC-115 等五项氟 氯碳化物 及三项海 龙的生产 做了严格 的管制规 定,并规 定各国有 共同努力 保护臭氧 层的义 务,凡是 对臭氧层 有不良影 响的活 动,各国 均应采取 适当防治 措施,影 响的层面 涉及电子 光学清洗 剂、冷气 机、发泡 剂、喷雾 剂、灭火
《议定书》及不同的修正案中规定了相关的受控物质和淘汰时间 表,只有批准加入某修正案 的国家才履行该修正案提出的受控义务。 截止到2002年2月,有183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 书》,163个国家 批准加入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140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 哥本 哈根修正案,78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蒙特利尔修正案, 27个国家加入了《议定书》 北京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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