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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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原议定书于1987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1年6月19日至21日在内罗毕召开的缔约国第三次会议进一步修正。

本经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1年6月13日交存加入书。

本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对我生效。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是国际上关于保护大气臭氧层的协议,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正式签署。

该议定书旨在限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引起的物质对大气中的臭氧层的破坏。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核心内容是约束和逐步减少使用和生产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特别是氯氟碳化合物(CFCs)和其他臭氧层破坏物质。

根据议定书,各国承诺采取措施限制这些物质的使用,并逐步减少其产量和排放。

议定书规定了一系列时间表和措施,包括逐步淘汰CFCs的使用,促进技术创新和替代物的开发,加强监测和数据交流,提供技术和财务援助给发展中国家等。

此外,议定书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执行机构——多边基金会(Multilateral Fund),负责协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措施。

蒙特利尔议定书被广泛认为是全球环境保护合作的成功典范。

通过各国共同努力,大量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得到控制和减少,臭氧层的恢复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该议定书的成功也为后续的环境合作协议,如《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奠定了重要基础。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氯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b)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虽本条及第二A至二B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对调整的介绍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根据依照议定书第六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但有下述谅解: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0%;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12个月控制期闻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蒙特利尔公约及议定书中文

蒙特利尔公约及议定书中文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本公约各缔约国考虑到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航班的经营,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考虑到发生这些行为是令人严重关切的事情;考虑到为了防止这类行为,迫切需要规定适当的措施以惩罚罪犯;协议如下:第一条一、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有罪行:(一)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二)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三)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四)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五)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二、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一)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二)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第二条在本公约中:(一)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仓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仓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二)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本条甲款所规定的航空器是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第三条各缔约国承允对第一条所指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第四条一、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二、在第一条第一款(一)、(二)、(三)和(四)各项所指情况下,不论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本公约均应适用,只要:(一)航空器的实际或预定起飞或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或(二)罪行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发生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又称作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议定书又称作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议定书又称作蒙特利尔公约,全名为“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the Ozone Layer)”,是联合国为了避免工业产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对地球臭氧层继续造成恶化及损害,承续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大原则,于1987年9月16日邀请所属26个会员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所签署的环境保护公约。

该公约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蒙特利尔公约中对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等五项氟氯碳化物及三项海龙的生产做了严格的管制规定,并规定各国有共同努力保护臭氧层的义务,凡是对臭氧层有不良影响的活动,各国均应采取适当防治措施,影响的层面涉及电子光学清洗剂、冷气机、发泡剂、喷雾剂、灭火器……等等。

此外,公约中亦决定成立多边信托基金,援助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移。

议定书中虽然规定将氟氯碳化物的生产冻结在1986年的规模,并要求发达国家在1988年减少50%的制造,同时自1994年起禁止海龙的生产。

但是1988年的春天,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发表了“全球臭氧趋势报告”,报告中指出全球遭破坏的臭氧层并不仅止于南极与北极的上空,也间接证实了蒙特利尔公约对于氟氯碳化物的管制仍嫌不足。

联合国有鉴于此,便于1990年6月在英国伦敦召开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并对公约内容作了大幅之修正,其中最为重要者即为扩大列管物质,除原先列管者之外,另增加CFC-13等10种物质、四氯化碳以及三氯乙烷,共计12种化学物质,并加速提前于2000年完全禁用上述物质。

之后联合国又陆续修订管制范围,包括1992年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97年的蒙特利尔修正案、以及1999年的北京修正案。

其中最重要者为哥本哈根修正案,决议将发达国家的氟氯碳化物禁产时程提前至1996年1月实施,而非必要之消费量均严格禁止。

我国制冷剂的替代研究现状及发展自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签订以来,各国纷纷展开了对CFCs和HCFCs 物质的替代物的研究,在1997年签订《京都议定书》以前,CFCs和HCFCs类的制冷剂替代研究主要以保护臭氧为目的,主要研制HCFs类制冷剂。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里程碑协议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里程碑协议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里程碑协议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称为《关于物质层消耗物质的控制措施协定》(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是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会议上通过并签署的一项国际环境协议。

该协议旨在防止和逆转臭氧层破坏并保护地球上生命的可持续性。

蒙特利尔议定书被广泛认为是保护环境和全球环境治理的里程碑,并为后续国际环境协议的达成奠定了基础。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背景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科学家们发现氯氟烃(CFCs)等人类活动产生的化学物质对臭氧层造成破坏。

臭氧层位于大气中的同温层,是地球对抗紫外线辐射的天然保护层。

臭氧层破坏会导致紫外线的大量穿透,对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伤害,如皮肤癌、光老化、眼睛疾病、植物减产等。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并于1974年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制定和目标随着对臭氧层破坏的认识加深,国际社会意识到需要采取行动来遏制和减少对臭氧层的危害。

1985年,由于科学研究证实氯氟烃等物质对臭氧层破坏的影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倡导制定一项国际协议来控制和消除这些物质的使用,从而保护臭氧层。

于是,在1987年的蒙特利尔会议上,197国家通过并签署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以实现以下目标:1. 控制和逐步减少生产和消费臭氧层破坏物质,包括氯氟烃(CFCs)、卤代溴化物(Halons)、二氯一氟甲烷(CFC-11)、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等;2. 制定和执行各国的国家计划,以监控和限制这些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使用和排放;3. 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给发展中国家,协助其实施议定书的规定,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合作。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进展和成就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署后,各国迅速采取行动并付诸了实施。

议定书设立了时间表,要求各国逐渐减少并最终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使用。

197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197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本议定书之缔约国,考虑到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非法暴力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危及机场的安全操作,损害全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心,并扰乱各国民用航空的安全与正常经营;考虑到这类行为的发生为国际社会严重关注,并为防止此类行为而对行为人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有必要为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订补充规定,以对付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协议如下:第一条本议定书作为对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称“公约”)的补充规定,在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视为并解释为单一文件。

第二条一、在公约第一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新的第一款之二:“一之二、任何人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并故意为下列行为,即构成犯罪:(一)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或(二)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设施或降停在机场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

”二、在公约第一条第二款(一)中,应在“第一款”三字之后增加以下6字:“或第一款之二”。

第三条在公约第五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第二款之二:“二之二、各缔约国在必要时应采取同样措施以确立对第一条第一款之二和第一条第二款中所指出的犯罪的司法审判,以便罪犯在其领土内并依据第8条规定不引渡致该条第一款(一)中所指的国家时,第一条第二款亦能包含这类犯罪。

”第四条本议定书应于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对参加1988年2月9日至24日于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空间法会议的国家开放签字。

蒙特利尔协议书

蒙特利尔协议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科学评估小组、环境影响评估小组以及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的报告综述为保护臭氧层领域的决策进行评估的十年:1988-1999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臭氧秘书处《蒙特利尔议定书》科学评估小组、环境影响评估小组以及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的报告综述为保护臭氧层领域的决策进行评估的十年:1988-1999编辑:Daniel Albritton, Lambert Kuijpers封面设计:Francisco Vasquez版面设计:Gerald Mutisya, Nelson Sabogal, Paul Silfvenius用再生纸张在肯尼亚内罗毕印刷和装订1999年2月出版©环境规划署,1999年可以为教学或非赢利目的复制本出版物之全文或部分内容,无须经版权持有者之特别许可,但须指明资料来源。

如向环境规划署提供任何援引本出版物之材料的副本,本署将不胜感激。

未经环境规划署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出版物转售或用于任何其他商业目的。

联系地址:Secretariat forThe Vienn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Ozone Layer; and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 (Ozone Secretariat)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P.O.Box 30552, Nairobi, Kenya电子邮件:******************可在臭氧秘书处的家页下载本报告,网址是:/ozone and http://www.unep.ch/ozoneISBN: 92-807-1733-2综述报告编辑组Daniel L. Albritton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署Stephen O. Andersen美国环境保护署Piet J. Aucamp南非普特萨环境咨询公司Suely Carvalho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Lambert Kuijpers荷兰艾恩德霍芬科技大学Gérard Mégie法国科学研究中心高空大气物理学所Xiaoyan Tang中国北京大学Manfred Tevini德国卡尔斯鲁厄大学Jan C. van der Leun荷兰乌德勒支大学医院Robert T. Watson世界银行,美国秘书处: Nelson Sabogal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臭氧秘书处)目录页次前言........................................................................五一. 过去十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各评估小组 (1)A.背景:开场 (1)B.问题日益严重的初期迹象 (2)C.辩论的年代:澄清臭氧消耗问题的可信程度 (2)D.1985年《维也纳公约》和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3)E.1987年之后:《议定书》的第一个十年与各评估小组 (4)二. 当前的臭氧层及其保护:对臭氧层的认识程度 (10)A.当前主要研究成果:“关于臭氧消耗的科学评估报告:1998年” (10)B.当前主要研究成果:“环境影响评估小组的报告:1998年” (12)C.当前主要研究成果:“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的报告:1998年” (14)三. 未来的臭氧层状况 (21)A.我们已经避免的灾难 (21)B.今后的展望:现状 (23)C.今后的展望:各种促进变革的选择 (24)D.结束语 (27)附录目录《蒙特利尔议定书》前言目标. 本综述报告具有两个目标:(一) 综述《蒙特利尔议定书》三个评估小组在1998年的主要调查结果和结论,并(二) 结合过去十年向《议定书》缔约国会议提交的评估结果介绍以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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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议定书
撰写时间: 2008-08-06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维也纳公约》签署2个月后,英国南极探险队队长J.Farman宣布,自从1977年开始观察南极上空以来,每年都在9~11月发现有“臭氧空洞”。

这个发现引起举世震惊。

1985年9月,为制定实质性控制措施的议定书,UNEP组织召开了专题讨论会。

同年10月,决定成立保护臭氧层工作组,从事制定议定书的工作。

1987年9月,由UNEP组织的“保护臭氧层公约关于含氯氟烃议定书全权代表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召开。

出席会议的有36个国家、10个国际组织的140名代表和观察员,中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9月16日,24个国家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中国政府认为这个《议定书》没有体现出发达国家是排放CFCs造成臭氧层耗减的主要责任者,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要求不公平,所以当时没有签定这个议定书。

由于保护臭氧层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上《议定书》制定时未能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在1989年5月赫尔辛基缔约方第1次会议之后,开始了《议定书》的修正工作。

1990年6月,在伦敦召开的缔约方第2次会议通过了《议定书》修正案。

由于修正案基本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包括印度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纷纷表示将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

中国代表团在会上也表示将建议我国政府尽快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

1991年6月14日,中国政府驻联合国代表团将加入修正后《议定书》的文件交给联合国秘书长。

在缔约方第3次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团宣布了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修正后《议定书》的决定。

一、《议定书》的内容
《议定书》在前言中指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排放对臭氧层破坏产生直接的作用,因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基于预防审慎原则,国际社会应采取行动淘汰这些物质,加强研究和开发替代品。

这里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其资金和技术需求。

前言中同时也强调任何措施应基于科学和研究结果,并考虑有关经济和技术因素。

《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了受控物质的种类
受控物质以附件A的形式表示,有两类共8种。

第一类为5种CFCs;第二类为3种哈龙。

2.规定了控制限额的基准
受控的内容包括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其中消费量是按生产量加进口量并减去出口量计算的。

《议定书》规定了生产量和消费量的起始控制限额的基准:发达国家生产量与消费量的起始控制限额都以1986年的实际发生数为基准;发展中国家(1986年人均消费量小于0. 3kg的国家,即所谓的第五条第一款国家)都以1995~1997
年实际发生的三年平均数或每年人均0.3kg,取其低者为基准。

3.规定了控制时间
发达国家的开始控制时间,对于第一类受控制物质(CFCs),其消费量自1989年7月1日起,生产量自1990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上述限额基准。

1993 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80%。

自1998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5 0%。

对于第二类受控物质(哈龙),其消费量和生产量自1992年1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

发展中国家的控制时间表比发达国家相应延迟10年。

4.确定了评估机制
《议定书》规定从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4年,各缔约方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对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一次评估。

二、《议定书》的修正与调整
《议定书》至今已经过了4次修正和2次调整。

它们分别是:1990年6月在伦敦召开的第2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伦敦修正案》、1992年11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4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97年9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第9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蒙特利尔修正案》和1999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第11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北京修正案》;以及1995 年12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7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维也纳调整案》和1997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第9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蒙特利尔调整案》。

《议定书》及不同的修正案中规定了相关的受控物质和淘汰时间表,只有批准加入某修正案的国家才履行该修正案提出的受控义务。

截止到2002年2月,有183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163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140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78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蒙特利尔修正案,27个国家加入了《议定书》北京修正案。

在若干修正案与调整案之中,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最重要意义的当属《伦敦修正案》。

《伦敦修正案》把原《议定书》中第十条“技术援助”改为“基金机制”,规定缔约方应设置一个机制,建立一个多边基金,由不属于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方捐款,向按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方提供财务及技术合作。

多边基金在缔约方权力下设置一个执行委员会,制定并监督具体业务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安排的实施。

《议定书》还明确指出,每一缔约方应配合基金机制,在公平和最有利的条件下,确保向按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国家迅速转让替代物和有关技术。

三、《议定书》规定的受控ODS种类
《蒙特利尔议定书》以附件列表的形式明确了受控物质的种类,并规定缔约方可以协商调整受控物质的种类。

经过缔约方会议进行的多次调整和修正,《议定书》扩大了受控物质的范围,加快了淘汰进程。

1989年,《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受控物质为两类8种;1991年,中国加入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时为五类20种(HCFCs类物质34种为过渡性物质);在《北京修正案》下受控物质已达八类95种。

下面将以列表的形式详细介绍《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A、B、 C和E所列出的受控物质,及其化学名称、消耗臭氧潜能值、用途和在中国的生产与消费情况(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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