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存在的几个问题和成因分析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存在的几个问题和成因分析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存在的几个问题和成因分析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存在的几个问题和成因分析

[摘要]当前,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出现了大专层次的定位与法律职业的要求不相适应、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与学生的期望不相适应、高中后教育的定位和法律教育的要求不相适应、办学过程和职业教育的要求有一定差距等问题。其原因在于教育主管部门缺乏有效指导和有力调控、政府和行业支持力度有限、社会与学校之间缺少良性互动、院校开展法律职业教育的准备还不够充分。

[关键词]法律职业教育问题成因分析

我国自2000年发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以来,不论是开设法律类专业的学校数量、学生规模,还是在专业开发与建设、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办学定位和办学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大专层次的定位和法律职业的要求不相适应

法律职业习惯上被人们称为“精英职业”。它不仅表明其社会地位的显赫,也代表收入的丰厚,当然,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从业者也有较高的资格和条件的要求。因此,很多学生对接受法律教育非常感兴趣。在考分不够、不能接受本科法学教育的情况下,学生只好退而求其次,选择接受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在我国并不是和普通教育并行的类型概念,而是普通高等教育下的大专层次的普通教育。自《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把学历要求提高为本科后,大部分接受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不能直接参加司法考试,也就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各高职院校只好一厢情愿地把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例如,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书记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人员。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很多单位都明确要求学生拥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些甚至要求

日本的职业教育体系概况

日本学校职业教育体系概况 从日本社会整体来看,日本的职业教育由三大系统构成,即学校教育系统下的职业教育,公司企业系统下的职业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系统下的职业教育。三者的功能和对象各有不同,学校教育系统下的职业教育,其主要目的是为将来走向社会的青少年提供就业前的职业技术教育;公司企业开展的职业教育,其主要目的是针对进入公司企业里的员工开展企业文化和实际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系统下的职业教育,其主要目的是为失业者和转换工作的人提供再就业的技能培训。三者的主要教育培训对象,简单地说就是未就业者、就业者、失业者。由于三者的对象不同、目的不同,因而其教育培训方法也不尽同。 本报告主要以日本学校教育系统下的职业教育为对象,简要概述其构成体系和特点,以及对我国学校职业教育可资借鉴的几点启示。 一、制度体系的构成 日本的职业教育贯穿于整个学校教育体系当中,从小学到研究生阶段分别承担着职业教育的不同功能,但就学校教育整体布局来说,中等后阶段的学校教育是职业教育的主要承担者,也是日本学校教育呈现多样化格局的阶段。 1.义务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 小学6年和初中3年是日本的义务教育阶段。就职业教育内容来说,主要是根据学生成长发育的阶段特征,重点进行劳动观、

职业观的培养以及今后能在社会上自立生活所需的基本素养的培育。 2.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 义务教育结束也就是初中毕业后,学生开始根据自己的志向进行分流,其中98%的初中毕业生进入高中阶段的学校继续学习,0.7%的初中毕业生就业。进入高中阶段学校继续学习的初中毕业生中,96.9%的学生考入一般意义上的高中,0.9%的学生考入高等专科学校,0.2%的学生考入专修学校学习。 高中分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综合高中。普通高中以学生报考大学等升学为主要目标,学生占日本高中生总数的72.3%。职业高中以学生毕业后就业为主要目标,主要分工业、农业、商业、水产、家庭、信息等专业学科,学生占日本高中生总数的23%。综合高中是兼顾升学与就业两个方面,使学生在学期间逐渐明确自己的未来方向。综合高中制度创建于1994年,因此综合高中(包括综合学科)的学生只占日本高中生的 4.7%,但从发展趋势看近些年学校数和学生人数在逐渐增加。 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62年,是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初期应日本企业界的强烈要求,为培养支撑日本工业发展的骨干技术人员而设立的5年一贯制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由于高等专科学校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使学生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还具有工作一线需要的实际操作能力,就业后能很快胜任企业的工作需要。因此,高等专科学校的毕业生深受日本企业的欢迎,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就业率。由于高等专科学校实行五年一贯制教育,学生没有升学考试的压力,并且就业

我国职业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职业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问题一:社会上重普教、轻职教的问题很突出。国家在职业教育法等有关规定中,虽然把职业教育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重点,但在现实中,重普教、轻职教,重研究型人才、轻技能型人才的现象仍很突出。成才的观念依旧是初中毕业升普通高中,高中毕业升普通大学,往往是报考普通学校无望的学生才报考职业院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对职业教育重要性宣传不够的问题,也有具体政策和制度不配套的问题。政策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劳动人事制度仍将学历作为就业和选才的主要标准。我国前些年曾将从业人员划为干部、工人,受此影响,社会普遍不将技师人员视为人才。在工薪分配制度方面,技能型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一般不如智力型人员,人们学技术缺乏动力。第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不力。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以企业有用工自主权为由,不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招工准入门槛降到最低,劳动部门感到难以管理。第三,现行的招生制度存在不足之处。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学校招生时,常常将职业学校的招生批次排在最后,使社会上认为职业学校只能录取成绩差、素质低的学生。 问题二:办学设施普遍简陋,教育经费紧张。由于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法律规定的教育投入目标和增长要求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从教育投入的实际看,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投入目标和增长要求没有完全落实到位。职业教育办学设施简陋,教学和实训设备缺乏的

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近几年职业学校连年扩招,但许多地方并没有相应增加经费,办学条件也没有随之改善。财政拨款不足,行业、企业资助渠道不畅,导致职业学校收费偏高。职业教育经费不足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欠发达,地方财力弱。二是缺乏生均经费标准,举办者拨款随意。职业教育法规定,由省级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但至今只有个别省制定了财政生均拨款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并未按培养学生成本制定经费标准。三是现有政策执行得不好。国务院2002年、2005年关于发展职业教育决定中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但这些规定在许多地区至今没有落实。 问题三:教师队伍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教师队伍建设是当前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职业学校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缺编严重。职业学校由于专业和实习的需要,应当编配比普通学校更多的教师,但实际上教师编制却比普通学校少。二是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职业学校教师主要从师范院校等普通高校招录,缺乏企业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中等职业学校中“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在教师队伍结构中,中、高级教师缺乏也是突出问题之一。三是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和收入分配没有单独的序列,往往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精选【三篇】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精选【三篇】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一) 近一段时间,作为一名国企员工,我通过对社会主义相关法制体系核心读物的学习,了解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党正确的领导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建设经济,逐步实现我国的社会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体到工作当中就是例如公司财务要做到独立、公开、依法、程序。 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党在各项社会建设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我个人认为,作为一名国企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谋福利的理念,要把服务人民的思想贯彻始终,要为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思路。 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建设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证。敢于面对困难,敢于面对权力,敢于碰硬,敢于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解决体制和制度问题,不仅要惩前,还要通过制度的完善来毖后,不仅要能够查处违法违纪问题,还要能够通过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要为社会、企业财经制度建设做出贡献。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从新中国建立的60周年里,无数次实践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

中等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中等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摘要: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等职业教育历经创业——辉煌——下滑——回升——又低落——再攀升这样一个波浪式的发展路程。它的起落直接与劳动就业市场变化,整个教育结构的战略调整,政府的政策导向等因素密切相关。近几年,北京市的职业教育也处于“低谷”。在职教下滑的严峻形势下,国务院召开的第四次全国职教工作会议,使职业教育再次引起各界关注,搅动起思想的碰撞和实践的探新。本文是在调研和思考的基础上,对现存主要问题进行诊断,并试图从创新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 困惑——中等职教面临五大难题 一是学生数量萎缩。近两年“普高热、中职冷”的“生源大战”局面愈演愈烈,北京一个远郊区的某所职高去年只招了31个学生。数字表明:随着北京学龄人口的变化,初中毕业生将逐年减少,到2008年,将从2001年的14万人逐步下降到9.6万人左右;“普高和高校”的扩招导向使得普职比例呈“普增职减”之势,今后几年,职校招生数还会继续下降;初中毕业生的锐减、普高的扩招、中职缺乏吸引力带来的“招生难”,无疑给职业学校带来巨大的生存危机。 二是学生状况处于弱势。淘汰分流机制下的职校考生分数偏低,比如,为了“初中不落地”以及社会的稳定,使得一些职业学校不得不录取分数很低的学生;“考不上普高到职高”的无奈选择,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心理和人格发展;把相当数量的不合格初中毕业生教成“学历加证书”的合格职校生谈何容易?“生源质量下降”是职教人的又一悲叹! 问题二:体系割裂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后发的教育类型,在体系上应该说是不完善的,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也不是很清晰。 其一是在层次上衔接不够。过去一般认为,“职业教育”从层次上看主要是指职高、中专和技校等中等层次,高职是众多人所陌生的,而且中高职在培养目标、课程、教学模式等方面也缺乏有机的衔接。中职与普通高校的交叉衔接更是缺乏有效机制。 其二是在类型上融通不够。初三后分流的职教与普教相互分离、高中阶段的职普二元并存,是我国中等职教模式的一大特色。职普相互融通和渗透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综合高中在国外是成功的模式,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取得经验形成特色。普通高中渗透职业技术教育也处于浅尝实验阶段。 其三是职业培训在正规教育体系中没有正式的地位。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更多地属于非正规社会教育系统。但随着职教事业的变化,成人的、非学历的职业培训也是中等职业学校的重要功能之一,原有的教育体系显然具有局限性。 问题三:模式单一 尽管多年来职教取得很多经验,但用它本应有的“多样化”的内在特征来对照,依然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化”的痕迹。 一是办学功能单一。几乎都办成学历教育、正规教育,非学历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只是一种补充形式。 二是办学体制单一。在北京现有的约220所中等职业学校中,仅有20所是各种形式的民办教育,其余均为公办学校。与国家积极鼓励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采取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不相适应。 三是办学形式单一。职业教育在国际上主要有三种模式:以学校为主的模式、以企业为主的模式、以企业和学校相结合的模式。我国是比较典型的学校本位模式,企业和行业参与的力度和广度不甚平衡,其中有认识问题、有政策问题、有企业的困难,但关键还是制度和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李建军、肖强 摘要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民法的立法、守法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因为该原则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正确并恰当的应用,导致该原则长期不受重视,不能发挥其拥有的功能。究其原因,公序良俗原则从立法到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着重分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具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以使该原则更好的发挥其作用,也使人们对公序良俗原则有更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原则基本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 目前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理论界尚未具有统一定义。但一般认为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概念的合称,公共秩序一般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发展所需要遵守的秩序和规则,它所代表的是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善良风俗则被认为是指社会和国家所要遵守的被一般人所认可的道德,它所代表的是作为人行为的一般准则。善良风俗应当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一定的地域内所存在的最低道德规范。因而善良风俗又被表述为“一个公平正义的思想者之道德感”。公序良俗原则通过对主流的伦理道德进行规范进而体现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该原则中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都可以看做是伦理化规则的延伸。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的模糊性 不同的法官对于公序良俗的理解是不同的,甚至个人的生活环境、性格、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都会影响到他们对于公序良俗的判断。也正因如此,我国民法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简单概括规定必然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但从另一方面上看,公序良俗的这一特点又是其价值所在,公序良俗原则的模糊性,又正是法律所需要的,因为该原则是“为加强法律的灵活性而设立的机制,是社会剧烈变迁的产物”。它为法律带来了弹性,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却没有明确自由裁量权的权限。法官在自认为客观的、理性的判断之下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但是没有一个相对精准的、明确的客观标准作指导,法官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主观的、感性的判断。这样一来,不同的法官做出不同的判断也在情理之中。由于公序良俗原则所包含的范围过于广泛,这给立法者带来了较大的立法难度,也正是考虑到这一层原因,我国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公序良俗”这一概念。法条的不确定性加剧了其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公序良俗的民法适用,要求法官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兼顾法律的权威性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甚至需要考虑社会民众的反应,这都给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带来了难度。 (二)在运用中易受传统思想和社会舆论的影响 传统道德观念在社会的治理中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之下,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观念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如有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相亲送见面礼、彩礼,在我国的民法实践中认定男方给与女方的彩礼属于赠与行为,而在许多的农村人民的传统观念之中,这更是一种合同行为,如婚姻最终促成,则礼金赠与女方,但若最终没能实现婚姻,礼金必须退还给男方。正是传统观念与现代民法思想的冲突,在许多基层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会出现法官依照民法的赠与规则进行审判,得出的审判结果使当事人难以信服致使矛盾激化的现象。但若法官过于倚重传统道德观念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判断和评价,又会导致传统道德泛化,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在现代社会中,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舆论导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自去年12月份以来,市局机关开展了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教育活动。陆续学习了《专卖法》、《合同法》、《刑法》、《劳动合同法》、《会计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省局李局长讲话、上级通报、省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知识和行业制度、上级文件精神,通过不断认真的学习、仔细的领会,我在法律法规的掌握上、在上级制度的理解上均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和认识,对我今后的工作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性,现将我本人的学习体会作以大家汇报,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法律法规、行业制度的学习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必然要求 我自参加工作就一直在审计科做一名审计员,审计工作专业性强,同时涉及面广,但无论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工程审计,还是日常的审计监督活动,都需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为依据而开展。例如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过程中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也必须引用具体法规制度条款予以定性。再如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不仅要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规则,而且要从项目的立项批复、招

投标、施工、以及竣工结算全过程监督中所涉及的法规制度都要掌握和运用。可以说,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是审计人员判断的唯一标尺,是开展审计工作的执行依据,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基本功。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活动也会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审计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情况和新挑战也会层出不穷,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审计人员,在熟练掌握审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更要及时更新自己的法律法规知识储备,做到行业制度了然于胸和融会贯通,并与工作实践、经验教训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适应审计工作的新要求,保证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创新发展。 二、对法律法规、行业制度的遵守贯穿于工作的每一环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依法行政”工作要不断深入推进,我们烟草行业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因此我们每一个烟草人都要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做任何工作或处理任何事物都要想一想是不是符合法律要求,有没有按法规规定程序办理,要将法制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自觉做到依法、守法。我们要在认真学习和扎实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更重要做到知行统一,用学到的法律知识、行业制度和党的方针路线指导我们的工作和行动,将遵守法律制度贯穿于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每一个环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整顿工作作风,期间,不少“老虎”“苍蝇”纷纷落入法网,这完全是因为他们不知法不懂法吗?不是,

我国职业技能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职业技能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16-03-23T10:48:42.010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25期供稿作者:李惠民1 方宪遵2 郑强1 张坡1 [导读]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国家通过一系列再就业培训扶持政策。 李惠民1 方宪遵2 郑强1 张坡1 1商洛职业技术学院陕西商洛 726000 2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商洛 726000 摘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于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促进产业两性发展十分重要。分析了当前我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存在的五个问题,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良性开展,提出了五点对策建议。 关键词:职业技能培训;问题;对策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国家通过一系列再就业培训扶持政策,使下岗职工提高技能水平或者掌握新的技能,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就业培训对象范围的扩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培训的针对性不强、有效性不明显,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技能培训与市场脱节,培训课时缩水、培训对象信息不实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保证既能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在就业工作中的促进作用,防止出现就业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又能切实提高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是我国当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难点。 1 职业技能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培训对象的培训需求具有不确定性 通过培训提高技能素质解决就业问题是国家培训补贴政策的初衷。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国家通过一系列再就业培训扶持政策,使下岗职工提高技能水平或者掌握新的技能,以达到再就业目的,有力推动了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提出:“要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技能培训”。在明确就业技能培训条件(一是有就业要求,二是有培训愿望)的同时,使培训政策的帮扶范围不断扩大,培训对象除了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外,还包括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几乎含盖了所有未就业人员。 随着培训对象范围的扩大,培训对象的资格审核难度也随之增加,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解决培训需求的真实性等问题。目前,多数地方采取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由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先行组织实施免费培训,然后通过审核将培训补贴拨付培训机构。但事实上,不是所有的参加培训的对象都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比如农村转移就业培训,一般情况下,春节过后,外出务工人员都出去务工,在家的很少,培训机构有可能把农村的“留守人员”召集起来进行培训,其中有多少人真正需要培训、多少人需要就业,作为监管部门无法完全审定。另外,由于受专业、条件的限制,培训后是否符合就业需要也难以保证。有些培训机构为了获得更多的培训补贴,千方百计扩大生源,花费较大的成本组织培训,甚至组织一些没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参加培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培训补贴资金的浪费,没有真正发挥就业培训资金应有的作用。 1.2 培训监管已成为各级人社部门的难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技能培训补贴引发的就业资金违规违纪使用屡屡发生,主要原因除相关人员的主观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培训政策的落实缺乏有效监督,培训过程没有统一的、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 由于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缺乏,怎样做好监督,各地采取的措施五花八门,有的效果比较明显,有的则因人力财力不足,出现监管死角。究其根源,主要在于培训补贴政策与现实脱节,市场是调节劳动力的主导因素,劳动力的市场化势必要求劳动者技能需求通过市场来实现,而现实是,技能培训的主导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因此,要做到培训补贴政策与劳动力市场化要求相适应,国家就必须对培训补贴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1.3 普遍重视普通高等教育导致技能人才严重不足 高考制度恢复30多年来,我国不断扩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1977年高考录取27万,录取率约4.7%;以后报考人数和招生规模逐年扩大,2013年高考录取人数近700万,录取比例大幅度上升;2014年全国平均录取率近80%。高校毕业生逐年增加,2014年就超过700万人,大学生就业难成为政府最大的就业压力。与此相反,职业院校的毕业生供不应求,几乎百分之百都能安置就业,但却因为就业后待遇的差距失去吸引力。 随着普通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招生量不断扩大,加之近年来,初、高中毕业生人数开始下降,我国职业教育走下坡路,职业院校尤其是中等职业院校生源大幅度下降,招生难度越来越大。以陕西为例,从2008年开始,全省初中毕业生从70万人逐步减少,到2014年以后初中毕业生将只有45万左右,减少约35.7%。生源的急剧减少无疑给高、中等职业教育带来巨大压力,招生困难使职业院校失去了发展的空间。而现实是,一方面普通高校毕业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多数毕业生只想做“白领”,而“白领”阶层毕竟不占社会就业的主体,需求有限,导致普通高校毕业生“过剩”;另一方面职业院校培养的“蓝领”逐年减少,大多数企业招不到技术工人,出现用工荒,这种现象已对我国的教育政策敲响了警钟。 1.4 短期培训严重影响技能人才培养 我国近几年出现大面积“用工荒”,事实上“ 用工荒”主要是“技工荒”,一般普工则供大于求。近年来,国家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放宽,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由原来的二至三年缩减为半年到一年,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开展短期技能培训,大量就业资金用于补贴短期培训,致使培训对象受训时间缩短,有的培训只有几十课时,培训后就安置就业了。 这种情况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培训质量无法保证,培训后的技能水平依然低下,适应不了现代产业发展需要;二是将培训对象这一资源提前“采青”,尤其是初、高中毕业生经过短期培训就走上就业岗位,导致中高等职业教育失去生源,造成中等以上技术工人严重短缺。而没有一流的技工,就没有一流的产品。我国的产业发展在国际上将处于落后地位。 1.5 职业教育困境中求生存,教育质量不高 一方面,由于人口减少、生源下降,收入减少,职业院校缺乏资金投入,办学水平难以提高,加之师资力量薄弱、设施落后,特别是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 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臵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二)、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1、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规范。当事人是否到庭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但有的书记员在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特别是原告未到庭的情况未作任何记载,以物化为卷宗内容,审判员便直接裁定按撤诉处理。这既不符合庭审规范要求,也说明法官和书记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若原告以其已到庭并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而上诉,则明显对法官不利。 2、关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未按时到庭的处理不统一。在被告及代理人未按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情况下,有的说服原告等待一段时间,若被告方仍未到庭,则进行缺席审理;有的直接以确定的开庭时间为限,超过时间,即进行缺席审理。在原告方未按时到庭的情况下,多数案件的被告方不同意等待,而以此为由离开法庭,有的审判员直接按撤诉处理,有的说服被告方等

我国职业教育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我国职业教育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教育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业,涉及千家万户,关系民生民计,既要关注精英教育,更要关心大众教育。职业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普通中等教育一样属于大众教育,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劳动者的任务。但是,这些年来,随着普通教育和高校的迅猛发展,职业教育却每况愈下,变成了事实上的弱势教育、穷人教育、差生教育。 当前,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在新的职教发展的大好形势下,职业教育如何才能怎样走出困境,办出特色,赢得市场? 第一,提高教育质量是职教改革发展的根本任务,也是职教发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近年来,职业教育发展缓慢,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第一个是中等职业教育到底要不要质量的问题,第二个是中等职业教育的质量究竟是什么的问题。 职业教育到底要不要质量?回答显然是肯定的。职高和普高一样,都需要有质量,教育质量是职教和普教发展的生命线。与普高不同的是,职高的质量要求与普高存在差别,普高以为高一级院校输送人才为主要目标,而职高以为企业和市场输送掌握一定技能的普通劳动者为目标,不同的培养目标,决定了它们不同的质量标准。按照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职业教育首先必须满足国家和社会的要求,在劳动者的素质方面,培养学生守法与守纪、敬业与奉献、服从与服务、诚信与合作等素质,其次,职业教育要按照企业与市场的要求,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使学生上岗后能胜任岗位技能的需要,这就是职业教育的质量标准,它包含了国家和社会对人的素质的基本要求,又包含了企业和市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要求,所以职业教育必须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开展教育活动。但是实际上针对这个质量标准缺少象高考一样统一的硬性的考试形式和评价方式,导致近年来中职业教育办学的针对性不强,职高教师的质量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达玛什卡在《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中以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两种理想型下的两种司法制度:纠纷解决型和政策实施型。每种法律制度与国家权力的类型都有必然的联系,比如纠纷解决型的法律程序与科层型、能动型国家权力密切相关,政策实施型法律程序与协作型和回应型国家权力密切相关。 ?两种类型的法律程序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都有不同影响,尽管达玛什卡阐述的两种司法制度是纯理论意义上的,也就是说是理想型的,并不是实践中真正存在这种界限分明的两种法律程序。虽然不能将这两种模式的等同于大陆法系制度与英美法系制度之分,因为达玛什卡建构的这两种模型的背景是权力结构的组织模式,这种模式夸大欧陆国家与英美国家的司法组织之间的差异。相对于现实程序制度而言,这种理论上的司法制度模型的特征是经典化的,是强化的。但是为了研究的需要,我们还是要必然联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这两种现实的制度,我们可以从庭审结构、陪审制度以及两大法系的检察官制度中的量刑建议来讨论此问题。如果说达玛什卡是站在一种宏观的角度,纯粹性的理论角度来研究两种类型的法律程序,那么本篇文章是站在一个微观角度以及更加具体化、贴近实践的角度来研究这两种类型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 ?对于英美法系的庭审结构,有的学者认为是有利于得出最完全的事实真相,最有利于事实的认定。在对抗式审判中,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对抗,这种审判方式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诉讼作用,审判活动依据控诉方和被告方的主张和举证进行,而审判机关则处于居中地位。通过交叉询问,双方激烈的辩论,完全处于消极中立地位的法官能够全面掌握案件有关材料,从而得出最完全的事实真相。也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无论是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是很好的审判模式。在事实认定方面更接近于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能力。法官直接查明案件事实,建立内心确认,法官通过对被告人和证人提出询问,法官调取的证据直接来源于被告人和证人,并且防止诉讼当事人利用诉讼技巧来误导法官,正如赫尔曼所言:“单纯依靠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智慧、能力、辩才、精力以及冷酷无情的程度来决定被告人的命运,防止审判成为以被告人的有罪和无罪作为赌注的一场决斗。但是对于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来说,受限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调查和辩论。 ?谈及法律适用就要探讨一下法律推理的问题,法官审理离不开法律推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就形式推理的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作出确实的判决结论,这种演绎推理的形式论证过程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律本身时人们理想思维的产物,理性思维无法脱离逻辑思维的存在,法律制度以条文形式体现出来,要把这些抽象的条文和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事实加以对应起来,通过逻辑演绎方式进行形式论证是最有效的。而已经公布的成文法律相对来说易于为社会公众所了解,这就是逻辑演绎的论证方式成为贯彻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防卫司法专横的有效工具。重形式的成文法国家在程序、位阶方面形成了井然有序的法律体系。是法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遵循严格规则主义原则,是“执法”而不是“造法”。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形式推理固然有其优点,但是在有些特殊案件中,形式推理显得并不是那么显灵,于是我们有必要考察和学习英美法中的实质推理。法律终归是人制定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是不可能全部预见的,法制再严密,总会有漏洞的,而且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这种漏洞是随处可见的。此时,如果一味坚持用形式推理的方式处理问题,只会使法官感到无所适从,正当的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失去法律的公正。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法律除了被当做抽象的逻辑以外,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体验,即法官根据时代的需要、盛行的道德、社会习惯、公共政策,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直觉知识和经验,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加以权衡,作出明智选择,从而确定处理案件的具体规则。既然法律总是存在漏洞或不适合社会发展的地方,那么法官在

关于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现代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中国职业教育自黄炎培先生创建中华职业教育社以来已经发展了近百年历史,当今的职业教育发展迅速,培养出大批量的懂理论、会技能的实用型人才。这些职业教育学校对推动我国现代化的建设进程、推动社会的文明发展、促进就业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当今职业教育也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就通过调研对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看法,仅供参考。 一、职业教育应当将职业道德的教育放在首位 当今的职业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技能,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职业道德缺失、人际关系淡薄、与人沟通能力欠缺,不能融入到除工作之外社会环境,在工作、生活过程中就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面对问题有些人就会走极端,采取的处理措施对人对己都会造成伤害,发生这些状况,归根结底就是我们职业教育没有将职业道德教育放在首位,没有将道德修养教育提到相应的高度来重视。 二、职业教育学校的发展存在的问题(在此主要谈民办职业教育) 中国现代职业教育类学校分公办类和民办类两种。公办类职业教育院校有国家的经济后盾、国家的政策倾斜的支持,而民办职业教育类学校确存在很多的问题: 1、校园校址 民办职业教育都属于社会力量办学,说白了就是个人投资,政府不会因为你在做教育而给你一分钱,因此,民办职业教育学校的校园校址一般都选的比较偏远(因为偏远了地皮才便宜),交通都不太发达,相应的医疗卫生、周边人群整体素质都不高,很多精力都用在和周边的村民“斗争”上,所以民办职业教育学校前进发展很艰难。

2、开设专业 黄炎培先生确定的职业教育的办学方针是:“社会化、科学化”。现代的职业教育要求开设的专业不仅要社会化、科学化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开设专业、设立项目要有前瞻性。培养学生、开设专业不能只做现在的热门专业(不能说西安在建地铁,所有的学校都开设地铁专业,地铁建成之后就业需求是有限的),培养过剩的问题在开设专业的时候,每个职业院校都应该考虑。 3、教育质量 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良莠不齐,其原因在于:第一、师资问题,大部分民办学校没有自己的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好一些的师资都是从公办院校聘请来的,毕竟大部分民办学校的办校时间较短,没有培养和吸纳自己专职的高水平的师资,要想确保教育质量只能到公办院校去聘请,聘请来的师资会受到公办院校、聘任教师以及自身的各方面的因素影响;第二、资金问题,聘请高水平的师资,必须高水平的聘用金;第三、民办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相对公办院校较少,或有设备但为了节约开支很少让学生用。因此,民办院校的师资和资金始终是一对矛盾,苦恼着所有的民办学校的领导,资金问题成为民学校教育质量的瓶颈。 4、资金问题 因为民办学校国家不会投入资金,因此所有的资金都由民办院校自筹,当民办学校扩大规模需要大量资金的时候,银行贷款需要抵押,从银行这里民办学校贷款是很困难的,好多民办学校就从民间募集资金,民间贷款的利率得出到同期银行利率的3倍以上才能贷到款,这无形中给民办学校在资金方面套上了沉重的枷锁。 5、关于短训职业教育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感悟_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感悟_心得体会 教师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范文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xx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xx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 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和学习体会 炕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颗威力十足的炸药,一时大意,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药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我们家附近有一个小女孩,她的爸爸就是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而离开了她。小女孩家里并不富裕,但

我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中等职业教育在我市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已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政策扶持,给我市的中等职业教育带来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尽管如此,但由于受社会对职业教育不认可等方面的影响,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问题还是不少,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是整个教育事业中的最薄弱环节,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面临着数量和质量的双重短缺,职业教育最重要的办学模式----校企合作还没有制度化的突破,另外在招生、教学、就业和发展等方面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及时的得到妥善解决,将会制约着我市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健康快速的发展。 一、影响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原因 1、招生困难的原因 生源为学校的发展之本,但是招生却是中等职业教育的老大难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市教育主管部门和所有的中等职业学校都把招生工作放在学校所有工作的首要位置,被视为“一把手”工程,为什么仍然出现招生困难呢?我们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普通高中持续升温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几乎所有家长都认为自己的孩子只有读普通高中上大学才有出路。伴随着前几年普通高校的盲目扩招,我市普通高中尤其是省级重点高中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为中考成绩中等偏下的学生进入普通高中提供了条件,绝大部分有升学愿望的初中毕业生都进入到普通高中学习,导致职业高中招生十分困难,“普职比”受到影响。 (2)社会对职业教育认可度不高 由于中等职业学校所招收的学生大多中考成绩在普通高中分数线以下(有的没有参加中考),成绩普遍较差,这些学生也大多对学习没有兴趣,自身还带有不少不良习惯,与普通高中相比,学生在遵守校纪校规和学习积极性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别,违纪违规事件时有发生,管理难度很大。家长担心将孩子送到职业学校不仅学不到应学的知识,而且还会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因此社会对职业教育认可度不高。 (3)职业学校布局不合理 受教育产业化的影响,我市各类民办职业学校迅速成长,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为了生源,不惜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每到春秋两季招生时节,所有的职业学校发动全校教职工进行招生宣传,有的还发动部分学生回母校“招兵买马”。招生方式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由于竞争为数不多的生源,进一步导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陷入困境。 (4)生源外流严重 与周边发达县市相比,我市大多数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条件仍然相对落后,因此每年我市都有相当一部分初中毕业生到外地就读省直职业中专和普通中专,造成有限的生源

我国司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司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中存在的不足 罪刑法定原则,1997首次被我国的刑法采纳,其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最直白的解释是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处罚,必须预先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但在实际的司法适用中,罪刑法定原则出现了很多“水土不服”的症状。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国人传统上思想的冲突 中国封建社会漫漫2000多年,很多思想,观点已经深入国人的骨髓。“杀人偿命”之类的传统观点,即使在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后,恐怕大部分的国人还是这样想的。我们总是说“群众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古代的君王也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可见“水的力量”不可小觑。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吴英案”,可以说是民众舆论力量的一个很好的体现。这里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吴英案。吴英,女,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吴英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因涉及中国民间借贷诸多法律问题而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整个案件下来,反反复复在各级法院之间徘徊了近5年。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案涉及的关于民间借贷的一些敏感且政府态度不明确的问题暂且不说,至少在国人眼里“吴英罪不至死”,为什么一审就判处死刑,二审直接驳回上诉?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最高院做出了折中的判决,尽最大力量维护了省高院的权威,也尽力平复民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国人救了吴英一命。与此同时,不要忽视“水亦覆舟”的一面。广东的莫少军案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莫少军是广东的一名法官,老农民被几个年轻人起诉,把借条拿出来,老农民说是假的,是逼的。莫法官问有没有证据,因为老农民不能提供证据,最后法官做出了不利判决。老农民不服,跑到法院门口喝药自杀身亡。之后,公安机关介入,查出真相,检察院起诉莫法官玩忽职守罪。虽然最后罪名不成立,但莫少军最终彻底的离开了司法界。在这起案件中,如果老农没有在法院门前自杀身亡,还会有之后的一系列事情么?公安局的介入,检察院的起诉,或多或少也是为了给民众一个合理的交代,毕竟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会有公安局介入调查。不可否认,莫少军在处理本案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