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复议与应诉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复议与应诉管理办法第六条卫生部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和有关司局长组成,在部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谅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四)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五)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六)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七)办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规定审查申请;(八)国务院办理裁决案件中要求卫生部办理的事项;(九)组织和具体办理出庭应诉事宜;(十)指导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复议和应诉工作;(十一)承担部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国务院办理裁决案件中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的事项;(六)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八)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十)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宜;(十一)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十三)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第七条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
卫生行政诉讼案例分析及卫生监督执法分析

C 二H 工 N A H E A L T 工N口 U曰 T口 Y
卫 生行政诉 讼案例 分析 及卫 生监 督执 法分析
耿 岩
东营市卫生监督执法 局 , 山东东营
2 5 7 0 9 4
【 摘要】 目的 对卫生行政诉讼案例及卫 生监督执法进行 分析 。方法 对 2 0 1 3 年 1 月一2 0 l 3 年 1 2月 间的 7 7例卫生行政诉讼
me d i c a l i n s t i t u t i o n s a n d h e a l t h t e c h n i c a l p e r s o n n e l s u p e r v i s i o n , t O s t r e n g t h e n h e a l t h s u p e r v i s i o n a n d l a w e n f o r c e me n t . Co n c l u s i o n S t r i c t l y p e r f o r m t h e i r s t a t u t o r y d u t i e s c a n e f f e c t i v e l y r e d u c e t h e i n c i d e n c e o f h e a l t h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l i t i g a t i o n , wo a h y o f p r o mo t i ot ] Ob j e c t i v e T o t h e h e a l t h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l i t i g a t i o n c a s e 8 a n d h e a l t h s u p e r v i s i o n a n d l a w e n f o r c e me n t a n l a y s i s . Me t h o d s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一、申请处罚的基本条件及程序(一)基本条件申请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相应的行政许可、注册或备案等资格的机构或个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
(二)程序1:调查取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等;2:召集听证会: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召集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违法认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获取的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4:处罚决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认定结果,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层级(一)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卫生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种类:1:警告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况,可以给予警告处罚;2:罚款处罚: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可以给予罚款处罚;3:停产停业处罚:对涉及卫生安全问题,或者卫生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可以给予停产停业处罚;4: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对涉及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行业资质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吊销许可证等处罚;5:刑事追究: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二)层级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卫生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层级:1:一般处罚: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较低;2:重罚:适用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较高;3:恶性违法:适用于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卫生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较高且可能涉及刑事追究。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一)行政复议程序1:期限:当事人接到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材料提交:当事人需准备好行政复议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3:处理结果:行政复议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卫生行政诉讼

第六章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是我国司法诉讼巾其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法律制度。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来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活动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卫生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T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行政诉讼程序具有如下特征:1.该诉讼是卫生行政机关管理相对人不服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被告的特定性,即被告一定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者其他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告。
3.诉讼的内容是因为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4.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
5.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一卜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自身来解决,即行政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案件作m裁决,这就是行政诉讼。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性质卫生行政诉讼性质上属于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卫生管理相对人而吉,它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卫生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属于基本的诉讼制度。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在卫生行政诉讼中,除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其特有的原则。
1.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是被告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卫生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并不掌握相应的证据,这就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卫生法学》题库

《卫生法学》题库一、填空题:1.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2.卫生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行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和其他卫生事件的处理决定。
3.与其他卫生监督不同,对放射防护的有关行政监督由卫生、、三个行政部门实施。
4.卫生行政处罚中的申戒罚有:通报批评、;财产罚有:、;行为罚有:、暂时扣留与吊销许可证或取消资格;人身罚有:、。
5.卫生行政诉讼程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处理卫生行政案件的活动过程。
它包括、、三个基本过程。
6.放射事故分为三类:;;。
7. 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已上岗者应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8.甲类传染病包括有:、。
9.非处方药的英文缩写为:。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又分为。
对于销售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10.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11.卫生法的渊源包括:;;;;;;卫生国际条约。
12.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如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1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
14.国境卫生检疫所涉及到的传染病主要有三类:、、。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
16.《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有关传染病防治措施,是从传染病流行发生需要有三个基本条件出发制订的,此三个基本条件为:、和。
17.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其中旅店、咖啡馆、理发店、美容店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的可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涉及卫生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套规范程序。
通过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保护公众健康,同时也促使违法违规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立案调查阶段1. 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通过巡查、检查、举报等方式主动发现卫生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立案调查。
2. 立案登记立案调查之初,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登记,并颁发立案通知书,告知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责任人及其权利义务等信息。
3. 查证取证卫生行政部门在立案调查阶段,要充分查证违法事实,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手段获取证据,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听证审理阶段1. 通知听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告知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
同时,还应当将听证事项和证据提供给当事人。
2. 举行听证听证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律师等参与。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申辩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3. 审理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听证结束后,依法进行审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中应当包含违法事实、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处罚决定等必要的内容。
三、行政处罚阶段1. 通知当事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2. 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缴纳罚款、整改违法行为等。
3. 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当事人按照决定书要求履行行政处罚。
一旦发现未履行或不合格的情况,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阶段1. 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复议,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六章 卫生行政诉讼..

第六章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是我国司法诉讼巾其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法律制度。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来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活动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卫生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T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行政诉讼程序具有如下特征:1.该诉讼是卫生行政机关管理相对人不服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被告的特定性,即被告一定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者其他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告。
3.诉讼的内容是因为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4.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
5.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一卜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自身来解决,即行政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案件作m裁决,这就是行政诉讼。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性质卫生行政诉讼性质上属于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卫生管理相对人而吉,它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卫生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属于基本的诉讼制度。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在卫生行政诉讼中,除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其特有的原则。
1.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是被告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卫生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并不掌握相应的证据,这就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正确运用卫生行政处罚减少避免卫生行政诉讼

正 确 运 用 卫 生 行 政 处 罚 减 少 避 免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唐怀青① 李 学庆①
卫生行政监督是以履行《 宪法》 赋予 的职责 , 以 保 护公 民健康权 为 目的的 , 依据 的法 律 、 法规 主要 有 《 食品卫 生 法》 、 《 传 染 病 防治 法》 、 《 职 业病 防治 法》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 和防护条例》 等。这些卫生法律 、 法规均
理 和治疗 的患者进 行 相 关指 标 的定期 监 测 , 例 如 肝 肾功能 , 对于 预 防医疗 风险 的 发生 具 有 显 著 的积 极 意义 , 这一观 点在 司法 实践 中也 为鉴 定 机 构 和法 院
大限度 的保 障患 者 的权 益 , 这 一 点对 于 中 医医 院 的
门诊 医生 来 说 同样 重 要 。相 对 西 医 的学 科 发 展 来
人或 其他组 织认 为卫 生行政 机关 的具体 行政 行为 侵
犯其合法权益 , 按照《 行政诉讼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讼 , 由人 民法 院进 行 审理 并 做 出
裁决 的诉讼 制 度 。那 么 , 如何 才 能 正 确 运用 卫 生 行
政处 罚 , 以减少 或避 免卫 生行政 诉讼 的发 生 , 以笔 者 之 见应 主要 注意 以下几 点 :
( 收稿 日期 2 0 1 3—0 5— 2 0 )
・
床 观察来 看 , 发生 不 良反 应 的 几 率较 小 、 程度较轻、 后果 不严 重 , 但 仍 不 可避 免 的会 有 一 部 分 患 者发 生
与 治疗 目的无关 不 良的后 果 , 而定 期 进 行 生化 指 标 以及 其他 相关 检查 对及 时发现 和治疗 药物 的不 良反 应 是一 种有 益 的帮助 , 因此 , 在 门诊 长期 服用 中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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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诉讼是我国司法诉讼巾其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法律制度。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来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活动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卫生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T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行政诉讼程序具有如下特征:1.该诉讼是卫生行政机关管理相对人不服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被告的特定性,即被告一定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者其他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告。
3.诉讼的内容是因为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4.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
5.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一卜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自身来解决,即行政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案件作m裁决,这就是行政诉讼。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性质卫生行政诉讼性质上属于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卫生管理相对人而吉,它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卫生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属于基本的诉讼制度。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在卫生行政诉讼中,除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其特有的原则。
1.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是被告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卫生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并不掌握相应的证据,这就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人民法院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卫生行政案件:①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抽象的行政行为;②是对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不包括对卫生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3.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不因为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的制度。
卫生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政,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假定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卫生管理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
诉讼期间,在未经人民法院变更、撤销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仍要继续执行。
4.不适用调解原则在卫生行政诉讼中,调解不能作为审理方式或结案方式,而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第二节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它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卫生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二、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种类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近几年卫生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1.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卫生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执照,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4.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卫生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5.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6.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卫生行政诉讼受案除外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代表国家的行为;2.卫生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卫生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节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一、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卫生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立卫生行政诉讼管辖就人民法院而言,它可以具体明确法院内部对卫生行政案件如何分工,便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卫生行政诉讼案件;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它解决了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二、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根据确定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标准不同,可进行如下分类。
(一)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1.级别管辖指不同审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划分。
2.地域管辖指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划分。
(二)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1.法定管辖指诉讼管辖直接由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执行,没有选择的余地。
2.裁定管辖指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裁量确定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
它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三)共同管辖和单一管辖1.共同管辖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卫生行政诉讼案件均有管辖权,这种情形下,原告方可以选择决定。
2.单一管辖指只有一个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原告方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三、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又称事务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大小划分不同等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规定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时的权限和分工。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卫生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主要有:1.卫生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当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卫生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主动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把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移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也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节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一、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薛卫生行政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行政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当事人三者是不同的概念。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广泛,它不但包括所有的行政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及勘验人员等。
行政诉讼当事人则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定的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在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被称为原告、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被称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
二、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一)原告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卫生行政诉讼当事人之一,是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被告卫生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诉称侵犯其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成为卫生行政诉讼的被告主要有:1.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是被告。
2.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
3.卫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卫生行政机关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后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共同被告人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三)卫生行政诉讼第三人第五节卫生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经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卫生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第i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①第三人是同已经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②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四)代理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其作用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五节卫生行政诉讼的证据一、卫生行政诉讼的证据的概念“以事实为根据”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对卫生行政争议作出裁决,而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案件事实的认定总是事后完成的。
因此,能够用来证明卫生行政案件的事实情况的材料就是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i十一条规定,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卫生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贡任分配举证责任是卫生行政机关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