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

合集下载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正文省略,以下为示例部分)第一编一般规定第一章管辖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诉讼享有管辖权:(一)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实际居住地;(二)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三)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四)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不当得利所在地;(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消费者所在地或者被告实际经营地;(六)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居住地或者劳动争议发生地;(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八)行为人居住地行为的纠纷案件,行为人所在地;(九)其他与人们生活、社会经济联系紧密的诉讼。

第二节特别管辖第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下列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特别管辖:(一)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有线电视广播案件、海域使用权纠纷案件、航线使用权纠纷案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二)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或者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为需要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分别按照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情况,由本、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选择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诉讼享有期间管辖权:(一)因取得许可证、执业证书侵害权益的纠纷案件;(二)因消费者使用安全、合格产品受到损害需要保护的纠纷案件。

第二章起诉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起诉的基本形式有诉状、口头诉讼和移送案件。

第二节诉状第十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诉状告知被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诉讼标的和请求的表述;(二)事实与理由;(三)提供证据的证据材料;(四)诉讼费的缴纳情况;(五)起诉日期和所属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诉状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原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或者主要办事处地址;(二)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或者主要办事处地址;(三)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四)事实和理由;(五)证据和证据材料;(六)起诉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年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年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年(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
院在公益诉讼 中的法律地位
3
三、诉前程序
4 四、行政公益
诉讼中的起诉 和受理程序
5 五、公益诉讼
起诉人的调查 收集证据权力
七、裁判方式
六、二审程序的启 动方式和相关主体
的法律地位
八、公益诉讼起诉 人的撤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一)本条适用于“已经立案”的情形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十种情形 (三)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1
一、审理的基 本制度
2
二、判决
3
三、简易程序
4
四、第二审程 序
5
五、审判监督 程序
(一)关于规制滥用回避申请权 (二)诉讼保全 (三)缺席判决 (四)撤诉 (五)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六)虚假诉讼的处理 (七)调解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二)简易程序中的传唤、通知和送达 (三)举证期限、答辩期限 (四)转换程序
(一)上诉人的确定 (二)提出上诉的具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中的判决
(一)再审申请的审查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三)检察监督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 的范围和委托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 以及法院的审查权力
(一)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的处理 (二)司法建议的权力和备案
一、生效裁判 的执行
二、非诉行政 执行
(一)执行名义 (二)申请执行期限
(一)申请非诉执行的期限 (二)非诉行政执行的管辖 (三)申请非诉执行的条件 (四)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一、行政公益 1
诉讼的建立过 程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D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

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

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共有二十七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

下文是由赢了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欢迎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条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

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责任的构成 /w/xz/622837.html ∙外国法人的认可 /w/xz/622836.html∙南京市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有哪些/w/xz/622835.html∙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如何计算/w/xz/622834.html∙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w/xz/622833.html∙浅谈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加处罚款的处理/w/xz/622832.html∙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的区别/w/xz/622831.html∙枣庄市政府信息公开有什么/w/xz/622830.html∙法官如何独立 /w/xz/622829.html∙最新律师法 /w/xz/622828.html∙治安处罚追诉期是几天/w/xz/622827.html∙行政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及对策/w/xz/622826.html∙申请领取我国居民身份证的范围是什么/w/xz/622825.html∙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w/xz/622824.html∙行政复议申请人 /w/xz/622823.html∙河南省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内容/w/xz/622822.html∙“良性违法”应该缓行/w/xz/622821.html∙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脱产享受补贴吗/w/xz/622820.html∙赔偿损失属于行政强制吗/w/xz/622819.html∙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w/xz/622818.html∙法治原则 /w/xz/622817.html∙安远县委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w/xz/622816.html∙申请行政复议的必要条件/w/xz/622815.html∙陶先碧被打致死案的反思/w/xz/622814.html∙国家赔偿请求的申请怎么提交/w/xz/622813.html∙宁波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相关规定(2018)有哪些/w/xz/622812.html∙浅谈行政综合执法的特征/w/xz/622811.html∙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w/xz/622810.html∙期房多久会下来预售许可证/w/xz/622809.html∙什么是检察机关 /w/xz/622808.html∙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w/xz/622807.html ∙三证合一之后公章更换去哪里/w/xz/622806.html∙补偿贸易应如何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w/xz/622805.html∙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w/xz/622804.html∙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w/xz/622803.html∙如何保护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w/xz/622802.html∙二审判决强制执行怎么办手缜/w/xz/622801.html∙行政拘留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w/xz/622800.html∙行政复议的概念 /w/xz/622799.html∙行政拘留就有罪吗 /w/xz/622798.html ∙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有何规定/w/xz/622797.html∙为什么“口惠而实不至”/w/xz/622796.html∙烟台检察院信息公开有哪些/w/xz/622795.html∙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虚无的原因探析/w/xz/622794.html∙联名签字有法律效果吗/w/xz/622793.html∙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w/xz/622792.html∙什么叫行政复议 /w/xz/622791.html∙上访的过程中,我们都是需要注意些什么/w/xz/622790.html∙申请减免滞报金需要哪些手续/w/xz/622789.html∙行政复议法为什么要将复议申请期限由原来的十五日延长至六十日 /w/xz/622788.html∙学会用法律手段对抗行政违法行为/w/xz/622787.html∙治安案件指定管辖程序是什么样子的/w/xz/622786.html∙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w/xz/622785.html∙公务员法几个亮点与遗憾的解读/w/xz/622784.html∙粉尘污染如何处罚 /w/xz/622783.html ∙什么是行政处分权 /w/xz/622782.html ∙青少年维权要坚持“四结合四为主”的工作法/w/xz/622781.html∙对占道经营行为是否能适用扰乱公共秩序作治安处罚/w/xz/622780.html∙什么是行政监察的管辖/w/xz/622779.html∙火灾扑救不是行政行为/w/xz/622778.html∙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是否可补充收集证据/w/xz/622777.html∙行政处罚作伪证的法律后果/w/xz/622776.html∙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规定/w/xz/622775.html∙什么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w/xz/622774.html∙简谈我国监督制度应遵循的“七”字原则/w/xz/622773.html∙补贴是什么 /w/xz/622772.html∙非属恶意逃债能强制执行吗/w/xz/622771.html∙什么是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程序/w/xz/622770.html∙工商业务行政复议范围/w/xz/622769.html∙社会抚养费按哪一方征收/w/xz/622768.html∙安全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w/xz/622767.html∙被行政机关罚款或没收财物后应索要正规单据/w/xz/622766.html∙法治精神的要素 /w/xz/622765.html∙看守所出所的程序是什么样子的/w/xz/622764.html∙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w/xz/622763.html∙浅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继续治疗费支付方式的法律缺陷/w/xz/622762.html∙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程序/w/xz/622761.html∙行政处罚管辖原则 /w/xz/622760.html ∙不妨引入以实际业绩定公务员的待遇制度/w/xz/622759.html∙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是多久/w/xz/622758.html∙社会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w/xz/622757.html∙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查责任是什么/w/xz/622756.html∙国家赔偿对人格的尊重/w/xz/622755.html∙省司法厅行政复议程序及时限/w/xz/622754.html∙草原法立法宗旨 /w/xz/622753.html∙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18)有哪些/w/xz/622752.html∙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w/xz/622751.html∙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能“节约”/w/xz/622750.html∙行政执法特征 /w/xz/622749.html∙福建建筑人员信息公开在哪个网站查询/w/xz/622748.html∙技术监督行政复议程序指南/w/xz/622747.html∙国家法律对公民接受义务教育有何规定/w/xz/622746.html∙倒卖进口许可证有罪吗/w/xz/622745.html∙如何通过互联网申请行政复议/w/xz/622744.html∙行政监察的对象是什么/w/xz/622743.html∙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w/xz/622742.html∙乐清市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w/xz/622741.html∙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意思/w/xz/622740.html∙最高法院检查重点调研课题/w/xz/622739.html∙行政复议办案程序 /w/xz/622738.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