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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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双轨制的统一

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双轨制的统一

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双轨制的统一内容提要: 对于医疗侵权的损害赔偿,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等事项的司法解释存在较多差异,具体表现为损害赔偿的范围、鉴定方式、赔偿标准等都有着不同的规定,由此形成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双轨制。

这一局面不利于患者的权利保护和维护法制的权威。

因此《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对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以解决目前双轨制所带来的问题。

医疗侵权属于现代侵权法所调整的侵权行为类型之一,而且“一般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现代侵权行为法须处理的最棘手的问题。

”[1]我国立法机关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第7章也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对于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注意义务、过错推定、因果关系、赔偿责任以及患者的知情权、查阅权、求偿权等内容都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定。

但该草案对于医疗侵权类型的规定毕竟只有14个条文,对于目前法律适用上存在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双轨制并未制定明确、细致的解决方案。

因此,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完善的过程中,仍有必要对这种双轨制现象进行分析并力图找到解决方案。

二、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条例》第49条将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限定在医疗事故的范围内,即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条例》规定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即对于非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社会各界一直存有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条例》中将医疗事故细分为l-4级,包括了所有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可能产生的过失、过错及相应的损害后果,事实上“已经囊括了所有的因医疗诊疗过失行为所引发的损害后果责任内容,医疗事故已经成为确定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专用名词,因此不应当在医疗事故之外还存在因医疗过错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问题。

”[5]但司法界一般倾向于将医疗侵权行为区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笔者认为,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不应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应包括所以医疗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原因如下:第一,《民法通则》与《条例》的关系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后者的规定不能与前者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测试题(A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测试题(A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测试题(A答案)2021年四季度医技人员三基考试试卷(A)(侵权责任法测试题答案)科室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得分_________一、填空题(每题3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侵权责任法》从2021年7月 1日起施行。

(三)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五)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患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九)患者要求查阅、复制本法规定的有关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十)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一)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A:影响;B:不影响;C:不需要。

铜梁县人民医院1(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A:应当;B:无需;C:不必。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应当;B:视实际情况;C:部分。

(四)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A:医疗费;B:护理费;C:死亡赔偿金。

(五)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A:医疗机构;B:医务人员;C: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六)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务人员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系论(20200920202431)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系论(20200920202431)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系论学院:___________________ 法学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 法学(政法干警二学位) 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王向辉______________________指导教师: ___________________ 李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完成日期:毕业论文任务书毕业论文题目:《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系论选题意义、创新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任何国家法律制度的变迁与演进均与其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中国医疗纠纷处理 法律制度也是如此。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和实施之前,我国在医疗纠纷处理的司法实 践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冲突。

在《侵权责 任法》实施的以后,医疗纠纷将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 于二者的关系,本论文将结合《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实际情况探究现实中医患矛盾的解 决办法。

主要内容: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医疗纠纷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 贝V 》,出现了二元化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既 有继承又有变化,并出现了新的适用问题,但总的趋势是二者将长期并存并随着医疗适 用法律的改革而趋于统一。

目的要求:作为一篇法学本科论文,本文的写作目的是从法律的角度对《侵权责任法》与《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关系进行系统的分析,从法律层面解读医疗纠纷在《侵权责任法》 出台以后适用法律的问题。

计划进度:指导教师签字:主管院长(系主任)签字: 1、 2010 年12月中旬- -2011 年1 2、 2011 年1 月中旬- -2011 年1 3、 2011 年2 月上旬—— -2011 年2 4、 2011 年3 月上旬—— -2011 年3 5、 2011 年3 月下旬一- -2011 年4 月上旬:确定论文题目,撰写论文任务书; 月下旬:收集与阅读资料,书写论文提纲; 月下旬:书写论文初稿; 月中旬:修改论文初稿; 月上旬:论文定稿上交。

第七章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异同

第七章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异同

如果患者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患者不 能表达意见时其近亲属明确表示“不同意”, 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借口“紧急情况” 而强行实施抢救措施。这里体现了对“患者 自己决定权”的充分尊重,值得注意 。 。
四、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第五十七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 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所谓“视为”,是法律的直接认定,不允许 被告推翻此项认定,例如合同法第一百五十 八条规定,“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 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既然如此, 为什么第五十八条不表述为“视为医疗机构 有过错”?因为,在立法习惯上,“视为” 用于“客观事实”的认定,“推定”用于 “心理状态”的认定。
无论缺陷医疗产品致害或者不合格血液致害,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当然有权向缺陷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不合格血液提供机构追 偿。但如果在患者起诉医疗机构的诉讼中, 缺陷产品生产者、不合格血液提供者被列为 共同被告,将有利于节约诉讼、减轻医疗机 构的负担。故在受害患者仅起诉医疗机构的 案件,医疗机构当然有权要求法庭将缺陷医 疗产品生产者或者不合格血液提供机构列为 共同被告。
但是须特别注意的是,对本条不能作反对解 释,不能误认为只要履行了本条规定的说明 义务、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履行了本条规 定的说明义务、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书面 同意,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侵权责任 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 定情形之一,仍然应当对患者遭受的损害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 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法 条是基于患者自主决定权之尊重,参考国外 所谓“知情同意”的规则,明确规定医务人 员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同意权”。按 照本条的规定,医务人员未履行说明义务、 未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实施诊疗行为 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 定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责任

当前, 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对医疗侵权 赔偿进行专门立法, 在侵权法中也没有直接要 求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差不多都是在执业医师 法中作出要求, 并将其归纳在“教授责任”侵 权类型中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责任
第37页
我国最初《侵权责任法》立法框架中无 医疗损害问题
年12月《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一次审 议稿)呈请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无专章要 求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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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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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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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情况
没有统一法律, 主要依据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医疗事故处理方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 医疗纠纷民事案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要求》
第八章
4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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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7
第十一章 7
第十二章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责任
1
名称内容
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等普通要求
责任组成、归责标准和责任方式
不负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
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要求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喂养动物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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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概述
医疗损害责任负担方式是替换责 任——由医疗机构代替医务人员负担对 应医疗损害责任
医务人员实施医疗行为本质上是推 行职务行为——医务人员对外实施诊疗 行为是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名义进行; 利用医疗机构提供场所、仪器、设备等; 由医疗机构收取服务费用
医患纠纷案由多元化

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冲突与适用原则

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冲突与适用原则

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冲突与适用原则王光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项规定重新界定了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以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作为判断医疗行为违法性的标准。

使之更加符合民法通则的原则和精神,但它排除了故意所造成的医疗损害,排除了医疗事故对财产损害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存在法律适用上的诸多冲突。

一是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法律适用冲突。

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

在医患纠纷案件中,医务人员因某种个人原因故意侵害患者的健康权并造成其财产损害且尚不构成犯罪时,医疗机构虽无故意,但仍然可以推定其在监督管理上存在过失。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医疗机构作为与患者缔约的主体一方,医务人员的故意侵权是其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因而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条例》第二条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才予赔偿,排除了故意行为所造成的医疗损害,从而缩小了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后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同时,也排除了医疗事故对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是确认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冲突。

民法通则相关条款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此,有过错就应依法赔偿,而不是只有某种类型的过失造成的后果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过度检查最根本的原因是在制度层面,是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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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7、迟来的爱!—第六十四条
医闹还是“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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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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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知情同意书只表明:同意承担正确的操作本身 不可避免的一些不良后果风险,而不能就此认为患者同意 承担因违规操作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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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举例:一个母亲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个是痴呆儿, 一个是正常儿,现在正常儿得了尿毒症需要换肾,这 位母亲提出把痴呆儿的一个肾脏移植给正常儿,如果 你是医师,你怎么取得患方的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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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原因:
发生纠纷的病历一般都要修改多处:体温单、医嘱单、病程记 录、护理记录,甚至检查报告等,很难做到严丝合缝。而一但任何 一个地方被发现作假,整份病历就会失去法律效力,医疗机构就会 被直接推定有错。——负全责!
而一份真实的病历去鉴定,医疗机构可能只是负部分责任!
——对医生的要求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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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法》与《条例》不同点
6、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合格 血 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直接向医疗机构请 求 赔偿。—第五十九条(举例:超市买到假货)
——办医院更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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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心得: 《侵权责任法》淡化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
医疗损害的处理逐步与其他行业损害的处理一 致。
侵权责任:就是侵害民事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 事
责任。
别人“动了你的奶酪”又不够坐牢的,但是要赔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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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要“赔钱”!(举例:青霉素)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应用ppt课件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应用ppt课件
害做出单独规定的国家: 2010年7月1日实施,54条-64条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应用
医疗侵权责任概念
•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侵权责任替代医疗事故
发生在诊疗活动中 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知情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是责任主体,医务人员是行为主体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认定主要 标准是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临床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规范, 也包括基于 医务服务合同而产侵生权责的任法特与医别疗事约故处定理条义例的务理解;应用还有医疗水平标准)
•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 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应用
什么是不必要检查
•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 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 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未尽到就是过错,医务人员是专业人士,要有当时 的医疗水平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应用
导致直接推定医疗过错的特殊情况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应用
病历资料的填写及患者的复制
•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 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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