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怎么规定的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刑法规定

刑法对工程事故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建筑工程中的施工单位质量责任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中的施工单位质量责任法律规定建筑工程中的施工单位承担着重要的质量责任,他们必须确保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和符合相关标准。
法律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法律规定。
1. 法律背景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法是我国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责任的一部重要法律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质量标准、验收标准、责任追究、赔偿等方面。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并为相关的争议处理提供了依据。
2. 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中承担着确保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包括结构安全性、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方面。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
3. 验收标准建筑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验收,以确认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施工单位有责任确保工程能够通过验收,并且在验收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验收标准,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施工资料等方面。
4. 质量验收合格书若建筑工程通过验收,相关部门将会给予质量验收合格书。
施工单位对于质量验收合格书的颁发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对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认可和肯定。
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通过验收。
5. 质量责任追究若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相关单位将对施工单位的责任进行追究。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需对因其施工质量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赔偿等义务。
质量责任追究的目的是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6. 赔偿责任若施工单位的质量问题导致建筑工程损失或事故发生,施工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责任包括修复损失、赔偿经济损失、支付医疗费用等方面。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补救质量问题,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总结:建筑工程中的施工单位质量责任法律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中交二航局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中交二航局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交建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事业部、项目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工程质量事故(以下简称质量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以下简称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和报告应当按照《中交二航局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公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单位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处理第五条公司对所属各单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四种方式。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六条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对相关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1、质量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2、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3、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分管领导对相关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质量事故的;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3、瞒报、谎报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4、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公司的资质、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相关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2、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公司的资质、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七条由公司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公司内通报批评,并纳入子(分)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
第八条依照《中国交建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并参照《中交二航局问责管理办法》,对质量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分别如下:(一)发生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部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工程质量问题追责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问题追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追责,公平公正;(二)责任到人,追究到底;(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责任主体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三、追责范围第六条以下情况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责任:(一)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施工图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三)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未及时整改;(四)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五)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六)其他应当追究质量责任的情况。
四、追责程序第七条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八条调查程序如下:(一)调查组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组成;(二)调查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三)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处理意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处罚措施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人,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吊销相关资格证书;(三)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降低职务;(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的处罚规定

附件3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旳惩罚规定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问题旳惩罚规定质量行为规定及根据违反规定惩罚措施及根据类别序号内 容依 据罚 则依 据1项目审批手续齐全项目审批手续不齐全旳,不受理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旳,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旳罚款《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旳,主管部门不得同意动工汇报,不得拨付工程款报监2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动工汇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获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动工汇报未经同意,私自施工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协议价款1%以上2%如下旳罚款《条例》第五十七条1建设单位建立了与建设工程相适应旳项目法人责任制或管理机构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建立与建设工程相适应旳项目法人责任制或管理机构旳,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等级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对应资质等级旳工程监理单位旳,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如下旳罚款《条例》第五十四条2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对应资质等级旳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旳,责令改正,处工程协议价款0.5%以上1%如下旳罚款;对所有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旳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条例》第五十五条3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旳重要设备、材料等旳采购进行招标《条例》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旳项目而不招标旳,将必须进行招标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协议金额5‰以上10‰如下旳罚款;对所有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旳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4实行监理旳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等级旳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对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旳施工承包单位没有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旳该工程旳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质量事故处罚条例

质量事故处罚条例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事故处罚条例质量事故分类: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产品(包括材料、零部件)报废达到一定损失额、或致使产品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或用户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即构成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零部件加工及其它部门)一级:由于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10万元者。
二级:由于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5000元者。
加工件报废按工时加材料费计算。
2)重大质量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0万元以上或对用户产生重大影响的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处罚质量事故的处罚,遵循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质量事故处罚办法按以下条款执行:1)重大质量事故,对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及单位领导视程度予以处罚。
重大质量事故经济处罚按如下额度执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直接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5000--15000元;管理责任者处罚如下:单位一把手处罚金额4000--12000元;单位主管领导处罚金额6000--18000元;主管主任处罚金额5000--15000元。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直接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15000--20000元;管理责任者处罚如下:单位一把手处罚金额15000--20000元;单位主管领导处罚金额10000--15000元;主管主任处罚金额10000--15000元;2)一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属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机械加工人员、运行值班人员,在经济处罚的同时,调离原岗位。
3)二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4)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引起用户投诉或在用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由质量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5)因人为原因造成质量损失但未构成质量事故的,由本单位落实责任人,自行处理。
6)一般质量事故重复发生,按上述规定对责任者加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扣除该生产组长、工艺员当月全部资金,扣单位主管及职能科室领导当月奖金的50%,主管厂长当月奖金的50% 。
质量事故(缺陷)责任追究办法

质量事故(缺陷)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片区(以下简称各单位)工程质量事故(以下简称质量事故)、工程质量缺陷(以下简称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以下简称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和报告应当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部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各片区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处理第五条项目部对所属各单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四种方式。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六条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分管领导对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质量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质量缺陷的;3.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负责人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一年内发生五次及以上质量缺陷的;2.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3.瞒报、谎报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4.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双方公司的资质、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七条由项目部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项目部内通报批评,并纳入片区负责人业绩考核。
第八条对质量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分别如下:(一)发生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片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数额应介于100元至1000元。
(二)发生质量缺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片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数额应介于200元至5000元。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及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及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运营或维护过程中因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或失误,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设计要求,甚至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件。
这些缺陷或失误可能包括设计错误、施工不合格、材料质量问题、设备故障、管理不善等因素。
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工程建设的特点来进行界定。
一般来说,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通常会考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
例如,是否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数量和程度,以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
2. 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还会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包括建筑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等,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和界定进行规范。
3. 专业技术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还会有相应的专
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和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4. 行业惯例和经验总结,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还可能会考虑行业惯例和经验总结,根据过往类似事故的处理经验和教训,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和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总的来说,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及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实际情况,以确保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界定和处理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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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当中规定的工程质量事故罪,其实就是发生了一些因为工程质量而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中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作出的规定,故意降低了工程质量的标准,此罪最严重的量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平时大家应该见到过桥梁或者是公路等这些修建起来以后,在某个位置具体的就有责任人的相关信息的介绍,这是国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采取的责任终身制的一个措施之一,并且在刑法当中专门有增加了工程质量事故罪的这一罪名。
那么,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
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就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部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主;设计单位是对建筑工程进行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工单位则是按照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部门。
工程监理单位是一个新设的部门,它是受建筑单位聘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
2、行为人有违反国家或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
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不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等。
3、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事故。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当中规定的工程质量事故罪,其实就是发生了一些因为工程质量而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中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作出的规定,故意降低了工程质量的标准,此罪最严重的量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