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

合集下载

《国际商法》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一
• 中国某公司7月17日向外商发出要约,向外商 出售300吨的咖啡豆,每吨CIF900元,要求7 月25日以前答复。7月22日国际市场上咖啡豆 价格猛涨。7月23日中方于即给外商发电告知, 中方货物已售完。外商收到电后,立即来电 称急需咖啡豆,考虑给中方加价要求仍按原 数发货,中方回电要求加价到每吨2650元。 外商不同意,于是双方产生争议,提交仲裁 依《公约》解决。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接收与接受的区别:
接收是指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后,即使 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也应接收货物, 并向卖方及时提出索赔,否则买方将违反收 取货物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负 责。 接受是指买方认为货物在品质、数量等 各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卖方交货相符,买 方应接受货物。通常是买方接收货物后一段 合理时间未提出任何异议,或者直接表示接 受,或者已经从事了与卖方对货物所有权相 抵触的行为。
第六节 国际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二)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P95
A.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 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 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B.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 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 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 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例外情形)
一.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公约》: a.合同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销售合同不涉及运输时,在货物所在地; (货物特定化) c.其他情况,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2)交货时间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合理期限内
中国《合同法》
• 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 定不明确:(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 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二)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 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 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交付标的物。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FC组)
(二)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内容 适用范围 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 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01
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3
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
性质和效力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 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自动适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三)起草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体系,其主要涵盖货物贸易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等方面。

货物贸易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是通过买卖双方的协商达成的。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会针对进口或出口的具体货物、价格、数量、付款条件、交货方式等进行商议。

当双方就货物交付等基本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就可以签订合同。

货物贸易合同的成立,首先要求双方达成合意。

这种合意也被称为合同意思表示。

因此,货物贸易合同的成立关键是双方之间的协商和交流。

在合同签署之前,还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确认和协调。

尤其是对于各国法律和商业惯例的不同,双方需要特别关注。

货物贸易合同的履行在货物贸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卖方应该按照双方商定的货物数量、质量、保质期、价格等条款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

货物贸易合同的履行,首先要求卖方具备货物交付的能力,其次货物应符合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在卖方发运货物到买方的过程中,还需要积极参与货物运输的安排和目的地的清关等事宜。

因此,货物贸易合同的履行过程要求双方互相信任并愿意合作。

如果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根据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

如果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赔偿。

货物贸易合同的违约当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双方合同达成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就会导致货物贸易合同的违约。

合同违约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未按时交付货物、未按合同约定发货、未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等。

如果发生合同违约,一般应由合同另一方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于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

如果违约方在期限内还未履行合同,则可要求其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违约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负担违约责任,赔偿合同另一方的损失。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违约赔偿标准通常较高,特别是对于因违约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赔偿金额可能较大。

因此,在货物贸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履行合同并避免违约。

结语国际货物买卖法覆盖范围广泛,仍有很多内容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美国商人在 厦门设立的 独资企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2.公约的适用范围 •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法律的货物买卖。 甲方 A 国(缔约国) 乙 方 B 国(非缔约国)
双方约定合同适用A国法律 合同可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
• (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主体 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 •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客体是跨国流 通的特定货物。 • (3) 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涉及多重法律 关系并受其调整。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的 渊 源
大陆法系各国
各国国内立法
英美法系各国 我国
•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 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 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 易合同 •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洗衣机的买 卖能否适用 《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
问: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运输?
三、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援引国 内法或《公约》。
本节主要讲述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买卖 双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移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 对货物的品质担保; 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分类 公约
交货地点
●涉及货物运输:则 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 承运人,风险由卖方 转向买方
●不涉及货物运输, 但特定物,在该地点 把货物交给买方
●除此:在订立合同 时卖方营业地点交货
交货时间
I.确定时间的, 按规定
II.确定一段时间 的,卖方有权决定 在期间的任一天。
III.合理时间
案例
杭州A进出口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罐装山野菜, 合同约定卖方应不迟于2006年3月底发运货物。双方 均知道该批货物将在台州加工完毕并包装出口。如果 双方未对交货地点进行具体约定,根据《公约》,卖 方应在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
结论:本例涉及运输,交货点为货交第一承运人。如 果A公司在台州将货物装车运输,则交货地为台州;卖 方也可在杭州或上海货交第一承运人,则交货地为杭 州或上海。
2. 移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
装运单据——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 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 偿所必不可少的文件。
提单 保险单 领事发票 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和品质检验证书等
风险转移 出口手续 运输 保险 进口手续 适用
F海上内河
CFR 船舷
S
S
B
B
海上内河
CIF 船舷
S
SS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3.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3
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对外贸易法》 2)《合同法》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 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
4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 1964年《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11
D组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6
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 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 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 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 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公约》。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2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1.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 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2.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普通法 和成文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 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根据美国宪 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 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 有立法权)

国际货物买卖法I(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法I(公约

2021/4/6
2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1、有关货物买卖的各国国内立法 大陆法 (1)买卖法定入民法典、商法典
(2)民商合一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美国1906年《统一货物买卖法》
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2021/4/6
3
2、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统一私法国际学会主持下制定的两个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2021/4/6
16
• Article 3
• (1) Contracts for the supply of goods to be manufactured or produced are to be considered sales unless the party who orders the goods undertakes to supply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 necessary for such manufacture or production. (2)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contracts in which 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 party who furnishes the goods consists in the supply of labour or other services.
第六讲 国际货物买卖法I
国际货物买卖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二)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指定目的港) 1、含义 卖方须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在船上完成交货,风险 在交货时转移。 2、注意事项 (1)只适用于水运 (2)不属于象征性交货,是实际交货

(三)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指定目的港) 1、含义 卖方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港,并卸货到码头上,风险 在卸完货后交货时转移。与DES的区别在于卖方增加 卸货到岸义务。 2、注意事项
3、公约适用的实体法范围 (1)买卖合同的成立 ; (2)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 公约不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1)合同及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所售货物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产品 责任。




(二)中国对公约的保留 1、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2、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 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中国坚持认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 取书面形式,公约的此项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二、F组术语(主要运费未付)
F组包括:货交承运人、船边交货与船上交货。其共同点是卖方必 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该组术语术语装运合同。 (一)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1、含义 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须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并将货物交 至指定地点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以履行其交货义务。有关货 物的风险与费用从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即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2、注意事项 (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买方必须自付运费,并办理进口结关手续承担相关税费。 (3)若买方未指定承运人或承运人未按时收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期及 届满时起,买方承担货物风险并支付额外费用。 3、主要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8


2013-10-15
第二节 卖方义务与买方义务


品质担保义务
大陆法:卖方应担保货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 前具有卖方所保证的品质 英美法:英国法认为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 上应符合规定的默示要件;美国法将品质担保 义务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 《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 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 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23
2013-10-15
第三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基本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 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几种特殊情况
2013-10-15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24

2013-10-15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4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的法律适用规则是: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 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 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013-10-15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2013-10-15
第二节 方义务与买方义务


一、卖方义务
交付货物的义务 品质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义务
2013-10-15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7
第二节 卖方义务与买方义务


交付货物的义务
交货方式:实际交货;象征性交货 交货地点:买卖双方有权约定交货地点,如合 同未规定交货地点,则须按有关国家法律或 《合同公约》的规定确定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时间,按合同 规定时间交货;如果没有规定,大陆法规定买 方有权要求卖方即时交货,卖方也有权在合同 成立后立即交货,英美法认为卖方应在合理的 时间内交货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18
2013-10-15
第三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中国法律的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 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 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 人 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当事人国籍 当事人营业地
日本B公司
货物运输
日本
2013-10-15
日本
中国
日本
跨国境运输
2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 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 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 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 国际合同的依据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14

2013-10-15
第二节 卖方义务与买方义务


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3-10-15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15
第三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所有权的转移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17
2013-10-15
第三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英美法的规定 英国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 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对于非特 定买卖,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 给买方 美国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货物所有 权原则上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 方

2013-10-15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3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客体是货物,不包括以下的商品 买卖 (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购买 的货物的销售, 除非卖方在订立这些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 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购买这些货物是作任何使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大陆法的规定 英美法的规定 中国法律的规定
2013-10-15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16
第三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大陆法的规定 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实践 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 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双方之间 产生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以动产为标 的的合同,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而以不动 产为标的的合同,须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


二、买方义务
支付价款:付款方式,价格,重量的计算,付 款的地点,付款的时间

收取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
方能交付货物;接收货物
2013-10-15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11
第二节 卖方义务与买方义务


三、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22
2013-10-15




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 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 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 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 正在运输途中。 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 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 有义务继续付款? (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 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 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 谁承担?
2013-10-15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12
第二节 卖方义务与买方义务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卖方不交货:实际履行;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 同;请求损害赔偿 卖方延迟交货:卖方交货迟延,并在买方规定 的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内仍未交货,卖方 可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要求对不符合同货物进行修理;要求减低价格; 宣告合同无效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19
2013-10-15
第三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二、风险的转移
各国法律关于风险转移的原则 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2013-10-15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20
第三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各国法律关于风险转移的原则
“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同所有权 转移联系起来,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13

2013-10-15
第二节 卖方义务与买方义务


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买方违反合同的主要情况包括不付款、迟延付 款、不收取货物、迟延收取货物 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有:要求 损害赔偿;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规定一段 合理的额外期限,让买方履行义务;宣告合同 无效

“交货转移风险”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货物 风险的转移
2013-10-15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21
第三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交付第一 承运人或在指定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转移

买卖路货时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 移

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买方接收货物起转移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9

2013-10-15
第二节 卖方义务与买方义务


权利担保义务
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
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
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2013-10-15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10
第二节 卖方义务与买方义务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 第二节 卖方义务与买方义务 第三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2013-10-15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1
导入案例
日本A公司大连分公司
当事人国籍 日本 中国 中国 布匹买卖合同
山东纺织厂
货物运输 国内运输
当事人营业地
中国
制服买卖合同
日本A公司大连分公司
5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除序言外, 分四个部分. 我国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 两项保留: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关于书面形 式的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客体是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限制
国际商法--医药商学院 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