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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涉农案件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从一涉农案件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从一涉农案件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一涉农案件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胡光华一、基本案情及法院处理结果原告覃某2009年7月20日向被告某经营部(案件被告之一)购买山东省淮坊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售价每包为人民币143元的硫酸钾型复合肥料20包,其中18包用于给果园的1800株砂糖桔果树施肥。

同年8月下旬,覃某发现其果树出现叶黄、烂根、掉果等不良现象,将此情况投诉于岑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该局将被告某经营部所出售的山东省淮坊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钾型复合肥料抽样送检,经广东省云浮市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检验,送检肥料的有效磷(P2O5)含量、钾(K2O)、总养份(N+ P2O5+K2O)不符合GB15063-2001的标准及明示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岑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被告某经营部进行了行政处罚。

据此,原告覃某要求被告某经营部给予经济补偿,但经双方协商未果。

2009年11月6日,覃某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被告某经营部及其挂靠单位岑溪市某水果服务中心(案件被告之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262860元。

在审理中,根据原告覃某的申请,岑溪市法院依法委托梧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原告果园受损的砂糖桔果树2009年收果期的果实产量损失进行价格鉴定,该价格鉴定单位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认为,这批砂糖桔树龄分别为7年、8年,树冠直径为2米、2.5米,大部分种山坡地,一部分种山沟洼地,平均每株产量为65公斤。

而两被告对该梧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认为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为由,申请岑溪市法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经该院依法委托,梧州市农业局派出四名该局在编的高级农艺师组成专家组对上述原告的果园进行现场勘查,2010年3月10日,该局专家组出具的鉴定书认为,根据广东省云浮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的检验报告,该肥料的N、P、K总养分为20.1虽然不合格,但若按正常的施肥量和施用方法是肯定不会导致砂糖桔树烂根、黄叶和落果的。

浅谈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谈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谈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课外研学讲座中,任教授用形象的语言,生动的例子给大家讲述了一些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

并在最后提出了一些关于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法。

虽然这些途径对大多数消费者都适用,然而我们也不得不考虑一些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

一农村消费者维权现状及原因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三农”政策的实施,农村的消费现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农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仍不容乐观。

在大多数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不得不做出低质的消费选择,从而将对商品的选择限定在最狭窄的范围内。

同时在自己的权益受损时,更倾向于息事宁人,打掉牙往肚里吞,而不是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尤其对一些老年消费者,选购商品往往只注重价格,而不太注重质量,为了节俭,食用不安全、不卫生的食品,致使最后身体受到损害。

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思考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

首先,传统文化的影响。

传统文化长期以来一直对农民起到潜意识的影响,“熟人拉不下面子,小来小去的事不愿意找麻烦,不到万不得已不愿‘打官司’”,“我们也打不起官司,碰到有毛病的自认倒霉了”也许这些就是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写照。

其次,文化素质的制约.农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商品知识匮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差,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商品知识都不了解,更不要说对商品的鉴别能力了.绝大多数农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没有索取相关证据(票据、信誉卡等)的习惯,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给解决纠纷带来一定的困难。

再者,救济途径狭窄,维权成本过高,使农民消费维权望而却步.壹是农村消费者居住分散,距购买商品的经营地和能够解决纠纷的部门路途遥远,而大多数纠纷并非壹次就能解决,花费很大的精力,有的甚至要用高于商品价值幾倍的成本才能解决,使得消费者认为得不偿失.因此只有采取自认倒霉的态度,不了了之.贰是在解决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各级消费者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为主力军,但是不可能包打天下,而在解决消费纠纷的伍种途径中采取和解、仲裁、申诉、诉讼方式的少之又少,原因是程序复杂,成本太大,不到万不得以不愿采取消协调解以外的其他方式,造成维权途径不畅.最后,上级部门的关注较少。

农村农产品质量纠纷法律途径下的权益保护与消费者维权

农村农产品质量纠纷法律途径下的权益保护与消费者维权

农村农产品质量纠纷法律途径下的权益保护与消费者维权农村农产品质量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民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农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农民的经济利益和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法律途径成为解决农村农产品质量纠纷的重要方式。

本文将从权益保护和消费者维权两个维度,探讨农村农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途径,以期为解决农产品质量问题提供有效的参考。

一、权益保护农村农产品质量问题涉及到农民的经济利益,因此,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解决农产品质量纠纷的首要任务。

在权益保护方面,法律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产品质量标准化农产品质量标准化是保障农产品质量的根本措施。

政府应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确保农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此外,农民也应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增强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

2.农产品质量检验农产品质量检验是发现和解决农产品质量问题的重要环节。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农产品的抽检工作,确保农产品的合格率和安全性。

对于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及时追溯到生产环节,追究责任,并对农民进行合理补偿。

3.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农产品市场监管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手段。

政府应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同时,加强对农产品质量问题的风险预警和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和知情权。

二、消费者维权在农产品质量纠纷中,消费者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因此,消费者维权是解决农产品质量问题的重要环节。

在消费者维权方面,法律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

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过程中,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货、换货或索赔。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寻求行政救济。

2.消费者组织与维权团体消费者组织和维权团体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现代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

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并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措施。

首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不受任何有害物质的污染,以及保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的状态。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然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直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农药残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了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农民常常使用农药来防治病虫害。

然而,过量使用农药或不合规使用农药,会导致农药残留超标,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另一方面,转基因农产品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转基因技术在提高作物产量和耐病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

许多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表示担忧,担心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还涉及到农业生产环节中的违法行为。

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追求利润,不惜使用劣质农药、添加非法添加剂或进行虚假宣传,从而欺骗消费者。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

其次,加强监管和抽检工作。

政府应加大对农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强农产品的抽检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

同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控,从源头上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此外,加强消费者教育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和辨别能力,让消费者能够更加理性和明智地选择合格的农产品。

最后,建立农产品质量溯源体系也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农产品的产地、生产、流通等信息的记录和追踪系统,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

农产品被法律保护的案例(3篇)

农产品被法律保护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2016年,山东寿光“毒生姜”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一起典型案例。

该事件暴露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存在漏洞,亟需加强法律保护。

二、案例经过2016年5月,山东寿光市部分生姜种植户为提高产量和降低成本,违规使用禁用农药“神农草果”。

这导致生姜中含有大量残留农药,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采取行动,对涉案生姜进行检测、封存和销毁,并对涉案种植户进行处罚。

然而,由于监管不力,这批“毒生姜”已经流入市场,引发消费者恐慌。

为了查明真相,国家食药监总局等部门成立专项调查组,对寿光“毒生姜”事件进行全面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这批“毒生姜”涉及多个省份,涉案金额巨大。

三、法律保护措施1. 立法层面针对“毒生姜”事件,我国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力度。

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同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实施,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 监管层面在“毒生姜”事件中,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采取行动,对涉案生姜进行检测、封存和销毁,并对涉案种植户进行处罚。

此外,国家食药监总局等部门成立专项调查组,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确保事件得到彻底解决。

3. 消费者权益保护针对“毒生姜”事件,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认识。

同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来源和质量。

四、案例启示1.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3.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4.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认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农业产业链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南

农业产业链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南

农业产业链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南第1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4)1.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 (4)1.1.1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助于保障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使消费者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进行消费。

(4)1.1.2 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市场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4)1.1.3 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助于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增强消费者信心,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4)1.1.4 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助于预防和化解消费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1.2 农业产业链中的消费者权益 (4)1.2.1 食品安全:农业产业链中的消费者权益首先关注食品安全。

消费者有权要求农产品生产者、加工企业、销售商等主体保证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营养、无污染。

(4)1.2.2 知情权:消费者有权了解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质量标准、营养成分等信息,以便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决策。

(4)1.2.3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有权享受公平交易,不受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行为的侵害。

(5)1.2.4 质量保障:消费者有权要求农产品生产者和企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产品,保证农产品质量。

(5)1.2.5 服务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有权享受优质服务,包括售后服务、投诉处理等。

(5)1.2.6 环保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5)第2章农产品质量安全 (5)2.1 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 (5)2.1.1 监管机构设置与职能 (5)2.1.2 监管制度与法规 (5)2.1.3 监管措施及实施 (5)2.2 农产品质量认证与标识 (5)2.2.1 认证制度 (6)2.2.2 认证流程 (6)2.2.3 标识管理 (6)2.3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6)2.3.1 风险监测与评估 (6)2.3.2 风险预警与应急 (6)2.3.3 消费者教育与培训 (6)2.3.4 社会监督与舆论引导 (6)第3章农产品市场价格监管 (6)3.1 农产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6)3.1.1 供求关系 (7)3.1.3 市场环境 (7)3.1.4 政策调控 (7)3.2 农产品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理 (7)3.2.1 价格垄断 (7)3.2.2 价格欺诈 (8)3.2.3 价格串通 (8)3.3 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与预警 (8)3.3.1 市场价格监测 (8)3.3.2 市场价格预警 (8)3.3.3 信息发布与公开 (8)第4章农产品流通与消费 (8)4.1 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8)4.1.1 流通体系概述 (8)4.1.2 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9)4.1.3 农产品流通信息化建设 (9)4.1.4 农产品流通监管体系建设 (9)4.2 农产品消费市场分析 (9)4.2.1 消费市场现状 (9)4.2.2 消费市场趋势 (9)4.2.3 消费者需求分析 (9)4.3 农产品消费引导与教育 (9)4.3.1 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9)4.3.2 开展农产品消费教育 (9)4.3.3 建立农产品消费引导机制 (10)4.3.4 加强农产品消费监督与反馈 (10)第5章农业投入品管理 (10)5.1 农药、化肥、兽药等投入品监管 (10)5.1.1 监管体系建立与完善 (10)5.1.2 农药、化肥、兽药等投入品登记与审批 (10)5.1.3 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与监管 (10)5.2 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 (10)5.2.1 农业投入品使用原则 (10)5.2.2 农业投入品使用标准与规范 (10)5.2.3 农业投入品使用培训与指导 (10)5.3 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与追溯 (11)5.3.1 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 (11)5.3.2 农业投入品追溯体系建设 (11)5.3.3 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处理 (11)第6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11)6.1 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审批 (11)6.1.1 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体系 (11)6.1.2 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流程 (11)6.2 转基因产品标识与追溯 (11)6.2.2 转基因产品追溯体系 (12)6.3 转基因产品消费权益保护 (12)6.3.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12)6.3.2 转基因产品消费权益救济 (12)6.3.3 转基因产品消费教育与宣传 (12)第7章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12)7.1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 (12)7.1.1 政策层面 (12)7.1.2 法规层面 (12)7.2 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13)7.2.1 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13)7.2.2 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 (13)7.3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13)7.3.1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3)7.3.2 农业生态环境修复技术 (13)第8章农业保险与消费者权益 (13)8.1 农业保险的种类与作用 (13)8.1.1 种植业保险 (13)8.1.2 畜牧业保险 (14)8.1.3 渔业保险 (14)8.1.4 农业机械保险 (14)8.1.5 农村住房保险 (14)8.2 农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14)8.2.1 保险公司诚信经营 (14)8.2.2 保险合同公平合理 (14)8.2.3 保险理赔及时准确 (14)8.2.4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14)8.3 农业保险理赔与投诉处理 (15)8.3.1 理赔流程 (15)8.3.2 理赔时限 (15)8.3.3 投诉处理 (15)8.3.4 法律途径 (15)第9章农业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 (15)9.1 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趋势 (15)9.2 农业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5)9.3 农业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 (16)第10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救济 (16)10.1 农业产业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6)10.1.1 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律 (16)10.1.2 农业产业链相关法律法规 (16)10.1.3 地方性法规与政策 (16)10.2 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与举报 (17)10.2.1 投诉途径 (17)10.2.2 举报途径 (17)10.3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与法律援助 (17)10.3.1 公益诉讼 (17)10.3.2 法律援助 (17)10.4 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与宣传 (17)10.4.1 教育培训 (17)10.4.2 宣传推广 (17)10.4.3 公众参与 (17)第1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1.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农产品消费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农产品消费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农产品消费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健康的关注度增加,农产品消费在现代社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市场监管不到位、信息不对称以及不合理的销售手段等问题,消费者在农产品消费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权益保护问题。

本文将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开透明以及售后服务等几个方面,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农产品消费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直是消费者非常关注的问题。

受到农业生产过程中化肥、农药、转基因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常常面临无法判断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难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政府需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并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

首先,加强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管,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其次,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加强对农产品的抽检,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

此外,加强对农产品标准的制定与执行,规范市场上的农产品质量。

二、信息公开透明问题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经常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生产环节的复杂性和信息的不透明,消费者往往无法准确了解到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质量标准以及产地等相关信息。

为了让消费者更加便捷地获取到农产品的信息,政府和农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加强信息公开透明。

首先,政府可以建立农产品溯源系统,记录下每个农产品的生产流程、检测结果等信息,并向公众公开。

其次,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官方网站和线下实体店面,提供农产品相关的信息和购买渠道。

最后,加强对农产品包装标识的监管,规范农产品的标识要求,让消费者可以通过包装标识了解到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三、售后服务问题农产品的质量问题往往在消费者购买后才能及时发现,因此售后服务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然而,目前农产品售后服务的问题依然突出,消费者在农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上经常遇到困难。

政府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农产品售后服务的规范和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本文将探讨这两个方面的关系以及相关政策和实施措施。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农产品作为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其质量安全至关重要。

质量安全不仅涉及食品的卫生安全,还包括营养成分、农药残留等方面的合格性。

因此,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以下重要性:1. 保障民众的健康权益。

农产品如果质量出现问题,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影响,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严重时甚至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

2. 促进农产品产业的发展。

农产品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质量问题不仅影响消费者的信心,也会对农业产业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助于推动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3. 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只有通过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管,才能保证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形象和声誉,提高其竞争力。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政策与实施措施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实施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监管政策和实施措施:1.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各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要求和标准,如《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加强农产品生产全程监管。

从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到流通销售的全程监管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严禁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3. 加强农产品质量抽检和监测。

政府部门应定期对市场上的农产品进行抽检和监测,确保农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如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 完善农产品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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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涉农案件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从一涉农案件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胡光华
一、基本案情及法院处理结果
原告覃某2019年7月20日向被告某经营部案件被告之一购买山东省淮坊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售价每包为人民币143元的硫酸钾型复合肥料20包,其中18包用于给果园的1800株砂糖桔果树施肥。

同年8月下旬,覃某发现其果树出现叶黄、烂根、掉果等不良现象,将此情况投诉于岑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该局将被告某经营部所出售的山东省淮坊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钾型复合肥料抽样送检,经广东省云浮市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检验,送检肥料的有效磷25含量、钾2、总养份+25+2不符合15063-2001的标准及明示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岑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被告某经营部进行了行政处罚。

据此,原告覃某要求被告某经营部给予经济补偿,但经双方协商未果。

2019年11月6日,覃某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被告某经营部及其挂靠单位岑溪市某水果服务中心案件被告之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262860元。

在审理中,根据原告覃某的申请,岑溪市法院依法委托梧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原告果园受损的砂糖桔果树2019年收果期的果实产量损失进行价格鉴定,该价格鉴定单位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认为,这批砂糖桔树龄分别为7年、8年,树冠直径为2米、25米,大部分种山坡地,一部分种山沟洼地,平均每株产量为65公斤。

而两被告对该梧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认为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为由,申请岑溪市法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经该院依法委托,梧州市农业局派出四名该局在编的高级农艺师组成专家组对上述原告的果园进行现场勘查,2019年3月10日,该局专家组出具的鉴定书认为,根据广东省云浮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的检验报告,该肥料的、、总养分为201虽然不合格,但若按正常的施肥量和施用方法是肯定不会导致砂糖桔树烂
根、黄叶和落果的。

也就是说,仅从检验报告中的、、含量与砂糖桔树出现的落果、黄叶、料根和产量减少等现象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该局专家组建议对因施用不合格肥料造成的责任可按损失产量的15-25计算。

岑溪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覃某的砂糖桔果树受损减产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存在,对此事实应予以确认。

但是,根据梧州市农业局专家组所作出的鉴定书,被告某经营部出售给原告覃某施用的化肥的、、总养分虽然不合格,但若按正常施肥量和施用方法是肯定不会导致砂糖桔果树出现烂根、黄叶和落果,也就是说被告某经营部所出售给原告的化肥与原告砂糖桔果树出现的落果、黄叶、烂根和产量减少等现象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梧州市农业局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原告的果树因施用不合格肥料造成的责任,可按其损失产量的15-25计算,该院认为据此意见采纳中等标准按20计算为妥,并由被告承担此责任。

原告总损失经计算为169650元,对此损失169650元,由被告某经营部承担20即33930元,被告岑溪市某水果服务中心是被告某经营部的挂靠单位,对被告某经营部承担赔偿给原告之款承担连带给付的责任。

原告、被告均不服以上判决而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对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赖信经营部作为不合格化肥的销售方,不存在其免责的情形,该案致损因素唯一有证据证实的是肥料质量不合格,应认定原告果园的减产与被告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某经营部负20的赔偿责任不妥,被告某经营部应全额赔偿2019年度原告砂糖桔果树损失人民币169650元。

二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和解,案结事了。

二、本案处理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砂糖桔作为岑溪市筋竹镇特色农业支柱产业,此案的处理,有力维护了果农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了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教育并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筋竹镇特色农业的健康发展,当地党委政府对案件的处理很满
意。

本案原告坚持认为购到被告的属于伪劣化肥而数次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检验鉴定,但被告某经营部作为销售商,认为化肥不是自己生产而是通过正常渠道进货的,自己没有过错,原告若要索赔也应向厂商提出,而不是向其提出。

岑溪法院办案法官从受案到案件的执行和解,都不懈关注跟踪。

为了准确地了解案情,办案法官多次勘踏现场和到有关部门查阅涉案材料,亲自到村屯,通过电话或约双方到场调解等方式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尽可能进行调解。

虽然,在审件审理阶段双方没有协商解决纷争,但经过不懈努力,被告在执行阶段转变了态度,这成为案结事了的关键。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中,只要依法据理讲清出售方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从矛盾的主要方面入手解决纷争,是能够有效协调商民关系,促进当地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的。

三、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案件的主要特点
1、消费者有较强的维权意识。

维权主体熟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一旦自己遇到侵权行为,便进而要求双倍赔偿,及时维权。

如罗某以住处噪声严重了其休息而诉求岑溪市某宾馆双倍返还当晚住宿费250元。

2、消费者维权案件呈现多样化趋势。

一是商品范围的多样化,从家用电器、劣质食品等逐步扩及到品牌服装、化肥、农药等,如覃某、雷某就购买使用岑溪市某水果技术服务部出售的化肥,因果树出现叶黄、脱果和烂根现象而诉求该服务部赔偿。

其次是维权的角度多样化,如服装质地成份有虚假、中英文标识有出入、食品安全准入证编号不符、保健品作了不当的药效宣传、冒用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对商品进行了过分夸张的广告宣传等,都是消费者主张权益的范畴。

再次是维权对象的多样化。

消费者维权所针对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商品范畴,更逐步扩展到了服务领域。

对住宿和餐饮服务、电信服务、婚庆服务、美容服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成为维权的对象。

3、消费者维权案件呈现公益化趋势。

对于名人代言、商家返券促销、不找零钱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也成为消费者提起诉讼的对象,虽然个别案件有强词夺理之嫌,但客观上对规范商家、厂家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从维权行为的表面现象看,个人性质慢慢淡化,从维权行为的效果上看,公益性的色彩更加浓厚。

四、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1、专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

自王海举起打假大旗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类似的维权组织和专业打假人。

对于专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论。

有的意见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法律保护。

但对于专业打假人来说,其并非出于生活消费的目的,有的甚至也并非以维权为目的,而是希望借此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因此对于这些专业打假人不属于消法的保护范围。

但此种观点的最大问题在于,首先是对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也难以认定是否出于生活消费的目的,对于专业打假人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案件更是难以定位;其次是当事人主要通过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然后原告提出撤诉的形式解决,法院也很难介入和规范。

加之专业打假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对规范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目前除个别法院有过驳回的判例外,大多数仍然将专业打假人作为消费者予以保护。

2、认定经营者虚假宣传的尺度较难掌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但对于实践中常常出现的不实宣传、夸大宣传以及错误表述是否能够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尺度较难掌握。

在面对诸如脑白金里有金砖的宣传、保健品宣传功效未实现、有关产品批号错误、标产地与原产地不符、外包装与内标签表述不一致、将在某类产品中获得的
称号用于其他类产品的宣传等问题上,认定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往往直接影响到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

但在这样一个重要环节上,却难以形成一个共同的审查、判断标准,对于何种情况才足以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绝大程度上只能依靠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

五、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做法
1、准确把握案件特点,打好纠纷处理基础。

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尽管损害事实和后果各不相同,但主要涉及生产商、销售商生产、销售产品及经营者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两类纠纷。

正确分析案件特点,形成依法、妥善、快速审理案件的思路。

2、损害结果与产品、服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争议焦点。

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件,原、被告对案件通过证据匡定的法律事实一般均没有异议,而争议都集中在因果关系的确定上。

按照民法原理,经营者要承担民事责任,产品、服务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

因此,审理中,涉及产品责任的,原、被告大多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以此证明产品有无瑕疵,进而说明损害结果是否为购买者使用不当所致;涉及服务的,被告则以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作抗辩,说明损害结果与其无关。

如我院审结的一起房客洗澡命丧卫生间的案件,经营者就以受害人存在过错为由,证明受害人之死与其没有关系。

3、抓住重点环节,妥善处理纠纷。

一是案件处理要耐心。

一般而言,消费者往往是因心中之气,而将商家诉至法庭。

这客观上要求法官耐心倾听消费者的陈述和商家的辩解,让双方先出口气,化解双方的心理积怨。

二是正确行使法律释明权。

为当事人详细分析案情,帮助双方权衡利益得失,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双方都能知晓将斗气官司打到底的价值,从而理性对待纷争,促成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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