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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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参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对象是:各党委(组)、党工委、党总支、区直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正、副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其目的是以预防为主,教育帮助干部。
四、对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有区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有区纪委副书记负责。
五、谈话的方式、程序及要求:
1、区纪委负责抓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责任人,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诫勉谈话的对象,报区有关领导同意。
2、区纪委办公室应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被谈话对象;
3、需要被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提前要求被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有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苗头,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
2、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的问题,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但有必要提醒今后加以注意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4、谈话时区纪委办公室派工作人员作好记录,结束后应将谈话内容整理进入被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
1、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
2、制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4、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
5、对其他需要谈话的。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我委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委党委、纪检组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1、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4、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第六条诫勉谈话一般由委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党委书记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2、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八条诫勉谈话的要求:1、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2、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由纪检监察室存档;3、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4、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第九条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国资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国党工发[1998]15号)的要求,结合我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或纪律检查机关分别组织实施,党政配合,逐级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机关局、处级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委管局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一)提拔任职的机关各厅局的厅局、处级和直属单位的局级党政领导干部;(二)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三)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

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

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

公司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公司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公司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我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及时提出和纠正干部(主管以上)在政治、思想、纪律、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需要,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从政治上关心和爱护领导干部的一种思想教育方法。

二、廉政谈话(一)谈话对象:新提拔聘任的或交流聘任新岗位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

(二)谈话内容:1.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一是要求被谈话人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学习党规党纪,加强党性修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按照《廉政准则》,管好自己,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是要求被谈话人认真负责本部门主管或分管的各项工作,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和公司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工作安排。

2.转达公司领导、员工的希望和意见。

三、诫勉谈话(一)谈话对象:全矿主管以上管理人员。

(二)谈话内容:根据员工反映的问题,或已经存在的违纪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的要求,提醒其正视自己的问题,并限期整改,以防微杜渐。

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就员工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达到使其警觉,加强自律的目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违反矿党委的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班中闹无原则纠纷;3.不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力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4.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5.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组织实施(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的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纪检、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

(二)廉政谈话在管理人员聘任一个月内进行,诫勉谈话则视需要进行。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密切党群之间和干群之间的关系,把干部中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和减少干部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诫勉谈话是公司党委针对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问题,但尚未构成不胜任而需进行处理的干部,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三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本制度不适用正被纪检监察部门初核、立案调查、审查处理的人员。

第五条干部诫勉谈话教育在集团党委领导下,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采取从上至下、逐级负责的方法,即集团公司领导成员由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负责;子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集团部室中层及以下干部由集团党委或行政分管领导负责;子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由子公司党委负责。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实行诫勉谈话:(一)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执行上级决议消极,有抵触,或贯彻不力的;(三)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四)工作不负责任,效率低下,作风漂浮,敷衍塞责,出现较大失误的;(五)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任用干部不按程序办理,未经集团审批擅自提拔干部的,或违反回避制度任用亲属,搞裙带关系的;(六)争权夺利,闹不团结,搞内耗,造成本单位工作被动的;(七)个人独断专横,办事违背组织原则,群众意见较大的;(八)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九)对待不同意见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或有短期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十一)业绩一般,年度考核综合成绩76-79分之间,民意测评不称职票占33%以上,或在民主评议干部时,群众意见较多的;(十二)违反保密制度,随意传播、泄露组织尚未公开事宜的;(十三)有其他错误行为的,但由于错误轻微或认错态度较好不追究纪律责任的第七条诫勉谈话的时间,由负责谈话教育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范文(二篇)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范文(二篇)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范文一、背景领导干部是党和政府机关中的重要力量,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保持高度的纪律性和道德品质。

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我单位决定制定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二、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领导干部的自律,纠正其不良行为,确保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增强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领导干部,包括正职和副职。

四、诫勉谈话的形式1. 诫勉谈话由单位领导或纪检组织负责,由一名或多名人员进行,可以采用集体或个别形式。

2. 诫勉谈话一般在会议室或办公室进行,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其他场合。

3. 诫勉谈话的时间和地点由谈话人员确定,要保证谈话的私密性和严肃性。

五、诫勉谈话的内容1.对于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明确指出其问题,并提出批评和教育。

2.对于领导干部在言行举止中的不当行为,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和批评,引导其改正错误。

3.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过程中,要注意语言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任何形式的辱骂。

六、诫勉谈话的程序1.诫勉谈话的发起可以由上级领导或纪检组织提出,并向被谈话人下发书面通知。

2.被谈话人应在通知书的规定时间内参加谈话,并按照谈话安排准时到达。

3.谈话一般由主谈人主持,其他人员参与,对被谈话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4.谈话过程中,被谈话人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解释,并要求听取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词。

5.谈话结束后,主谈人应当向被谈话人清楚地说明诫勉的内容,并要求被谈话人签署诫勉书。

七、诫勉书的内容和保存1.诫勉书应当明确记录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要求和改进意见。

2.诫勉书应当签署日期,并由主谈人和其他参与谈话的人员签名。

3.诫勉书应当由主谈人保管,并存档备查。

八、谈话后的跟进1.被谈话人应当按照诫勉书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2.相关部门应当对被谈话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如发现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可继续进行诫勉谈话或采取其他纪律措施。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局机关干部勤政、廉政意识,促进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全省药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含义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

诫勉谈话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凡本局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谈话。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3.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4.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和损人利已行为的;5.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6.有其它应予诫勉谈话表现的。

三、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凡发现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或局分管领导应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各科室工作人员分别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诫勉谈话,局中层干部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出诫勉谈话。

党组作出诫勉谈话决定后,由纪检组通知被诫勉谈话人接受诫勉谈话,并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对党组作出的诫勉谈话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对机关干部的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

在此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

党组、党支部及各科室对受诫勉谈话的机关干部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干部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诫勉的终结诫勉期满,干部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党组将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作出解除诫勉决定,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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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前移监督关口,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途径,现就建立和实施我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作出如下决定:一、目的意义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干部的一种思想教育方法。

其目的是帮助各级领导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经受住执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的三大考验,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

二、廉政谈话1、谈话对象:新提拔聘任的,或干部交流聘任新岗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2、谈话内容:(1)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主要内容是党纪政纪条规。

要求新任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带头模范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廉政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管好自己,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言行一致,自觉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仅要对本部门分管的各项业务工作负责,还要认真落实省、市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发放“领导干部廉政手册”。

(3)转达干部、群众的希望和意见。

三、诫勉谈话1、谈话对象: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立案查处的,或群众有较多反映,但尚未发现有明显违纪行为的付科级以上干部。

2、谈话内容:(1)根据群众的反映,或已经存在的违纪行为,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提醒其正视自己的问题,限期予以改正,以防微杜渐。

(2)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就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使其警觉,以期提高认识,加强自律。

四、组织实施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层党政正职的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组织进行;中层副职由组织部长、纪检监察室主任或该部门正职组织进行。

遇有特殊情况可委托有关领导谈话。

2、廉政谈话在干部聘任一个月内进行,诫勉谈话则视需要进行。

具体谈话时间、地点及内容应提前通知被谈话人。

3、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记录应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4、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具体事项由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联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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