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13•【字号】豫建建[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建建〔2008〕89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申报和核准工作,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的47个扩权县(市),今后凡涉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和延期等有关工作的,由各扩权县(市)直接进行受理并按照我厅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初审合格后直接报送至省建设厅行政服务大厅,由省建设厅直接进行审查核准。
尚未经省政府批准扩权的县(市)所属企业仍需通过省辖市进行初审和申报。
请各扩权县(市)建委(局)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建〔2004〕133号文件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07〕131号文件等有关文件通知的要求,对企业资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确保上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到及时受理、初审和上报。
二、我省所有在省外承接建筑工程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名单见附件),凡向省厅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但尚未批准延期的企业,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委(局)通知本辖区内的企业,写出尚未核准的原因以及限期整改的保证(限期整改的时间限至为自企业写出保证之日起3个月内),由建委签署担保意见后,加盖企业和建委公章后,报送至省建设厅行政服务大厅。
对到期未申报的企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尽快申报。
三、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委(局),针对《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和申请延期的企业(不包括第二条中在省外承接建筑工程的企业)存在的相关问题和内容,抓紧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第一篇: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许可权限(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3.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简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引言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认可和授权,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型企业、建筑工程项目、矿山、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等。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3.1 资料准备申请单位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准备以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鉴定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
3.2 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应将准备好的资料统一制作成申请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描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现有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报告应当签字盖章并按规定的方式提交给安全监管部门。
3.3 审核评估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申请报告的内容,对申请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审核评估。
评估过程中,可能会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实地调查。
3.4 审批决定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符合条件,则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不符合条件,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和改进建议。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4.1 定期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状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事故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等。
4.2 特殊检查安全监管部门有权随时进行特殊检查,对重大危险源、新建工程、临时项目等进行突击检查。
特殊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3 检查结果处理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将吊销或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5.1 变更持证单位如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生产经营范围等信息,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含)

(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施工许可程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三)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四)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五)已经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四)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二)建设工程名称;(三)施工企业名称;(四)施工许可范围;(五)施工许可期限;(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变更与注销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延长施工许可期限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终止施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 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般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 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的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 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
建筑施工企 业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 证擅自从事 建筑施工活 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 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 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轻微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 生产许可证
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 生产许可证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5
冒用安全生 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 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 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2024年(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一、引言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促进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本细则紧密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借鉴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二、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材料。
2.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有关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并要求进行补正或者重新申请。
3.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审查施工现场条件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确保施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进行。
4.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关申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建筑工程领域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提供有关资质和证明材料,并限制或者禁止其参与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5.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进行补正要求。
6.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1. 持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监督。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工或者改变施工方案,必须经过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
4.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随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质量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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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见附件一)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生产活动。
第四条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专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坚持五项原则:即按标准办事、按程序办事、集体研究、政务公开和严肃查处的原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申请、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直有关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建设厅审批发证(或上报)。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以文件汇总报省建设厅。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3.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主要包括本企业书面形成履行有审批程序的:(1)本企业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满足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要求);(3)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4.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5.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6.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具体人数要求如下:(1)企业三类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可担任项目经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岗位职务;(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参加两个保险的管理办法,今年在建工程统计表和项目交纳保险费的票据复印件);10.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近一、二年来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及汇总表);11.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及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办法和台帐);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1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
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九条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主项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省建设厅自受理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书面通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整改,整改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意见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力效力。
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
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效。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地市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五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及时、逐级向本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跨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根据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抄报部门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企业弄虚作假、欺骗获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6.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企业依法终止的;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第六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中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