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2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2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规定,《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为进一步压缩时限,优化服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开放公平、规范有序、服务高效的新型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进一步推进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业务在全省开放市场,各地要打破区域壁垒,消除市场垄断,充分利用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源,更好的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
一类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开展业务在全省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承接项目。
取消施工图审查摇号的有关规定。
所需审查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条件限制建设单位委托审查业务,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外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我省开展业务,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建安〔2007〕224号各市建委,各直报建筑施工企业:目前,我省各地首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即将陆续进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办理阶段,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
要以延期工作为契机,严格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业绩的考核,切实提升“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时间、批次,确保延期工作有序进行;要规范办理程序,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延期的条件、程序、期限和需提交的材料,方便申请人办理延期手续。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我厅认真做好“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不符合延期条件的“三类人员”的教育培训。
要把贯彻落实近期出台的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作为继续教育内容的重点,进一步加深“三类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三类人员”的整体队伍素质。
三、“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考核:(一)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1、所在企业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在县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企业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装修装饰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继续教育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装修装饰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0.18•【字号】豫装行管[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装修装饰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继续教育的通知(豫装行管[2007]49号)各省辖市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协会:为贯彻落实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继续教育的通知》(豫建建〔2007〕132号)的精神,强化企业安全意识,抓住工作重点,在“软件”建设上,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素质的培养,充分发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在“硬件”建设上,要加快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下力解决好与日常安全工作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现就开展装饰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已持有省建设厅发放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装修装饰人员。
二、继续教育周期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必须至少接受一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三类人员”安全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情况记入本人《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证书》,作为“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基本条件[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人员按《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07〕133号文件)]执行。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一)主要内容1.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新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国家和地方制定发布的主要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新发布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4.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具体事项的通知

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具体事项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文号:沪建建管(2007)第057号发布日期:2007-7-16执行日期:2007-7-16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有关延期事项(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在线服务栏目中企业栏进行用户登录和网上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带条形码的《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确认无误后递交上报并打印。
自2007年10月8日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堂统一受理延期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带条形码);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3、有效期之内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汇总表(需交验合格证书原件)。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应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条件。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动态考核或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不合格;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需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除提交(一)中规定申请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在建工程一览表;2、第三方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6.30•【文号】建质[2008]121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为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是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类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与此相关的参考内容:一、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以及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培训的专业人员。
1. 管理人员考核: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企业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能力,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
2. 作业人员考核:作业人员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直接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能力,了解危险因素和应对措施,并能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 专业人员考核: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专业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等,他们应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能够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参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奖励或晋升,对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以保证施工过程中各类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的提升。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施工企业合法经营和开展工程施工活动的必备证件,核发管理工作是确保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法律法规合规的重要环节。
1.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活动前,应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情况等。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水平、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操作情况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豫建建〔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豫建建〔2018〕5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更加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履行监管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强化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范围和标准,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做好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依法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过程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依法查处恶意竞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一)规范招标人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招标人行为,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使用国家标准文本或地方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使用工程投标保函替代现金保证,使用业主工程款支付或预付款保证,为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供支撑。
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管字[2011]103号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单位: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2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25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各市招投标监管局(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6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创新和转变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全面推行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切实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考勤制度、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规程,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形成以施工企业自我约束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强化执法检查,落实“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违”等监管职责;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公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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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审核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4.16
•【字号】豫建建[2008]61号
•【施行日期】2008.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08〕61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审核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就两项许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定期分批审查制度
省厅定于每月10号(节假日顺延)开始,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办和延期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新申办和延期人员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和公布。
请各地结合省厅审批周期,及时、集中、统一安排初审和上报、工地复查、领证等相关工作,切实增进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建立便民、高效的工作流程,营造我省建筑业良好发展环境。
二、规范施工现场复查事宜
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
通知》(豫建建〔2007〕131号),有八类情况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延期时,需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
目前,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两项许可相继到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延期工作中对企业施工现场的复查作为长期经常性工作,在对延期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的同时,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中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的通知》(豫建建〔2008〕26号)要求,对除事故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之外的其他情况企业进行工地复查,尽可能一并上报申请资料和工地复查结果。
今后,各地上报的企业申请资料属于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除应在延期申请表封面的右上角注明B类外,还应按以下编码注明其所属具体类别:B-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等级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B-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B-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B-4: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的;
B-5: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
B-6: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数量和级别与企业现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不一致的;
B-7: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B-8:省建设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本条由省厅组织标注)。
对于因各市掌握信息不全、审查类别不能确认的企业,由省厅组织审查后,在公示时予以标注。
各地应按照公示信息,自行组织工地复查,并在公示期内上报复查结果。
对属于B-6情况的企业,可以不进行工地复查,但需仍然按照重新审查安全生
产条件类企业上报资料。
三、规范资料整改事项
凡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和延期申请中资料不合格的企业,均需下载填写《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诉、补充)备案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专区下载http:///xzzq.asp),由初审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附补充资料报送省厅行政审批大厅。
延期企业凡申请表内容不合格的,需重新申报延期申请表和履行相关各项审核签字、盖章手续并附相关补充资料。
各地应严格执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尽快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07〕147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补充通知》(豫建建〔2008〕12号),严格材料的审查、核对与相关公章的使用。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必须加盖初审部门行政章、与原件核对无误章,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填写日期。
申诉、补充资料及施工现场复查资料可根据各市情况加盖行政章或安全专用章,但应遵循有效、统一原则。
申诉、补充资料还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自第22批始、延期自第四批始,补充资料及施工现场复查资料一律报送省厅行政审批大厅,补充时间不得超过下一批资料审核开始时间。
逾期不补充的,企业应重新申请,本次申请视为办结。
凡写过“三类人员”保证的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必须尽快补齐完善,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将予以收回。
省厅每月定期开展“三类人员”考试,报名时间:每月18日前。
考试时间: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下午3时至5时。
联系电话:*************。
详见《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考试方式的通知》(豫建建〔2007〕106号)文件规定。
四、其他事宜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的说明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时,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再满足,应报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暂扣。
2.凡申请增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均需提供正本原件。
3.企业安全许可证延期的同时需要更名的,需同时提交变更申请和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中企业法人和安全副经理必须取得安全考核A 证。
企业安全机构(安全科)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考核C证。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与数量必须与企业主项或增项资质要求的最高等级和数量相适应。
5.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有效期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日前三个月内,以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并予以受理的企业延期申请表上日期为准。
距失效日过早(超前三个月以上)提前申报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失效后再申报的应按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类申报。
各地应及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延期资料上报省厅,以免造成企业延期时间过期。
6.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证明,仅为申请资料已报至省厅行政审批大厅的企业出具。
凡至我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证明的企业,应下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证明申请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专区下载http:
///xzzq.asp),由初审部门签署意见,至省厅行政审批大厅确认后,报送省厅建筑管理处出具证明。
已在省厅公示、公布文件名单内的企业可直接至省厅建筑管理处办理。
7.建设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有关企业名称、地址、法人等内容不准确的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关于三类人员事项的说明
1.劳务企业三类人员数量至少应为1A2C。
2.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丢失补证同时变更企业名称的,在登报声明时需刊登原企业名称和证书号及对应的人员名字,补证的同时需附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表。
3.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明确“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对于此前向其发放过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本次延期将不再受理,原证书到期后自动作废。
4.各地要抓紧受理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有效期满在三个月内的延期申请,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凡在2005年3月以前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完延续手续。
以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均须提前三个月申报延期,逾期未办理的,其证书自动失效,省厅将对有关证书信息予以注销。
5.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需延期但因企业整体更名等原因变更企业名称的,可在延期的同时提交《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调动)申请表》,延期审核合格后一并打证。
6.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三类人员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时分别为: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年不得低于30学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不得低于40学时;接受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培训不得低于16学时。
7.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中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必须填写详细内容,不得简单填写“能”或“无”等;建筑施工企业上报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汇总表和地市上报的延期初审情况汇总表中必须按《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07〕133号)
加注身份证号一栏,否则不予受理。
8.按照一名持证人只能服务一家企业的要求,在办理延期手续时,发现同一人在不同企业有多本证书的,持证人只可选择其中一家企业进行证书延期。
9.为支持建筑企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今后在不同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以在不同企业同时申报考核“A”证,办理考核手续时,需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应的证明文件(地市审核原件,复印件加章)。
(三)关于其他事项的说明
1.在办理延期等手续时,发现的假证(包括复制证书)一律予以没收,并在网上注销相关证书信息,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发现企业作假行为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并对企业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2.各地应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63号)要求,于每月25日至30日上报不良行为信息。
发生等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随时审定上报。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