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附属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第一章客户统一授信第一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对客户授信并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客户统一授信包括三方面基本内容:一是授信主体的统一,即以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由各授信职能部门统一向客户核定授信;二是授信对象信用风险评价标准的统一,即将客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评价客户整体信用风险;三是授信业务管理的统一,即统一管理、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业务风险。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涵盖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客户统一授信按照额度类型,分为集团授信、单一客户综合授信、单一客户专项授信、单一客户低风险授信、合作方授信、同业客户综合授信、同业客户专项授信,根据我行承担的风险敞口大小,制定差异化的审批流程和授信授权。
第二章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第三条凡正在使用或者申请使用商业银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四条我行可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将集团作为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对象,即以整个集团为单位,统一识别认定、发起授信、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第三章授信额度核定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六条按商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存量授信业务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0%。
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
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
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
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金融机构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其中,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愈加重要。
银行不仅在为市场提供了充裕的资金和流动性资源,而且还通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使他们更好地发展。
但是,银行业却伴随着一系列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等。
其中,信用风险是银行业所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
因此,在控制银行风险的过程中,统一授信管理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因此,本文将着重探讨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以帮助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管理。
二、什么是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银行为了更好地控制信用风险,统一管控客户信用额度、信用等级和授信条件等的一种综合性管理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额度分配标准等措施,较为系统地、科学地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和控制,避免客户信用风险释放导致的贷款坏账率上升及对银行带来的金融风险。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户信用额度分配标准制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首先需要制定各种流程与标准,从而实现信用额度分配的合理化及明确化。
(2)信用评级:一般而言,信用评级是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重要环节。
通过对客户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的评估,以便满足银行行业的贷款管理需要。
(3)风险评估: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还需要采取风险评估等措施,以有效地估计风险,确保银行业务正常管理,与之相应的风险水平最低化.(4)信用审核:在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过程中,需要特别的注意审核各种信用管理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杜绝非法手段导致的错误之处。
三、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主要目的(1) 统一控制银行风险:经过长期的积累,银行在信贷方面存在的风险已经日益凸显。
其中,信用风险是银行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通过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额度分配标准等措施,科学地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和控制,从而有效地控制银行风险。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在融资和信贷方面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
尤其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银行业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越来越高,同时也需要更加专业和科学的信贷模式来降低风险,确保资金回收。
统一授信管理是银行类客户风险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授信管理也在不断完善和升级。
本文将就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2. 概述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是指在银行企业商业贷款业务中,对于企事业单位、中小企业等客户的集中授权和控制,以期在不影响银行风险控制和资产质量的前提下,更好地服务客户需求。
在统一授信管理中,银行需要对不同类型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客户特点和实际情况,设定不同的授信管理规则和流程。
3. 客户分类管理在授信管理中,不同类型的客户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方面,这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满足客户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银行对于不同客户类型风险评估的具体表现。
银行公司类客户主要包括下列类型:3.1. 企事业单位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银行通常可以根据其性质及规模进行分类管理,其中规模主要体现在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利润总额以及职工人数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企事业单位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以及微型企业,银行需要针对不同类型客户,设定有效的管理规则和流程,以保证授信风险的可控性和回收能力。
3.2. 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银行业的重要客户群体,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统一授信管理时,需要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细分管理,以针对性地设定授信额度、利率、还款期限等信贷条件。
3.3.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一般包括小商小贩、自由职业者以及小企业主等。
对于个体工商户,银行通常根据其经营行业和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细分管理,以便确定授信额度和贷款条件等。
4. 授信额度和贷款条件根据客户分类和信用记录等方面考虑,银行应当设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和贷款条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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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不断规范授信行为,切实加强信贷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在对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经营、财务、担保等状况并结合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使用的信用额度。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
对客户的授信并不意味本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此额度的信用支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各项垫款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行在授信时,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和“择优扶持,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则,以降低风险为前提,达到加强信贷管理,优化资产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目的。
第五条办理授信业务时要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谁受信、谁用信”的原则。
第六条本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七章组织管理体系第七条支行负责调查并提出授信初步意见交由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进行初审。
第八条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负责信贷资料的初审后提交授信管理部。
第九条授信管理部负责授信资料的复审后报总行贷款会办小组、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核决策。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用信放款的审查和授信条件的落实。
第十一条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对授信管理部提交的授信客户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确定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对本行授信客户和授信额度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权限内的授信审核,同时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董事长、行长负责权限内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合规管理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合规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授信分类第十五条授信包括综合授信和临时授信两部分,两者之和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必须符合银监会对单户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并不得超过最高理论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是指根据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在对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为年度统一授信,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
临时授信,是指超过综合授信额度,因客户经营情况、国家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需要临时性追加的授信额度。
临时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到期后相应调减授信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三章客户分类第十六条客户分类标准:(一)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本行客户分类和综合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按本行《企业、自然人信用等级内部评定管理制度》的评级程序和指标体系认真进行内部信用等级评定。
(二)客户分类应遵循区别对待、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并结合本行信贷管理实际,将客户分为四大类,即优良客户、一般客户、限制客户、淘汰客户。
1、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偿债能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客户。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和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生产规模;(2)环保达标,环保评价结果为“绿色”或“蓝色”;(3)有较强的管理水平,管理层团结协作,素质良好,法人代表无不良嗜好;(4)企业客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自然人客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良好”级以上(含“良好”级)。
(5)资产负债率低于60%(含60%),经营盈利;(6)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无应收利息。
优良客户是本行维护、拓展的重点。
2、一般客户是指未达到优良客户条件,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较为正常,发展前景一般的客户。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基本正常,规模相对较小;(2)环保达标,环保评价结果为“绿色”或“蓝色”或“黄色”;(3)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自然人客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一般”级以上(含“一般”级)。
(4)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含70%),经营盈利;(5)无不良贷款,无应收利息。
一般客户在年度授信中消除了不利因素达到本行授信条件的,可以申请追加授信。
3、限制客户是指经营一般,行业、产品易受政策影响,发展前景不乐观的客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认定为控制客户:(1)经营状况一般,有潜在恶化的可能;(2)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BBB级以下(含BBB级),自然人客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不良”级以上(含“不良”级)。
(3)资产负债率70%以上;(4)行业不符合环保要求,短期内无力或无能力达标,环保评价结果为“红色”。
除低风险业务外,应采用逐步减少信用额度的信贷政策。
限制客户的授信以上年末信用余额作为事实授信余额,年度中不得增加授信。
4、淘汰客户是指符合控制客户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高风险信贷客户。
(1)国家产业或产品政策禁止发展和明令淘汰的;(2)环保评价结果为“黑色”;(3)资产负债率80%以上;(4)经营亏损或事实关停,风险保障严重不足;(5)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债务无法落实;(6)有不良贷款或应收利息。
对淘汰客户,应坚持只收不放或收多放少的原则。
淘汰客户的授信以上年末信用余额作为事实授信余额,年度中不得增加授信。
第四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十七条授信对象是指已经与本行建立了信贷关系或拟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自然人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等,主要包括农户、经营类个人、工薪类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客户申请授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是本行认定的优良客户(一般客户在年度中消除了不利因素达到本行授信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信);2、在本行社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联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及时如实提供相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3、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构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第十九条以下情形的客户,不得对其授信:1、法人类客户不能独立核算,自然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转移贷款用途;3、信用下降,存量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4、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信贷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信贷资金,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7、列入法人机构黑名单未解除;8、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授信的;9、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授信额度的核定第二十条核定授信额度的方法是:先计算客户最高理论授信额度,综合考虑客户的实际信用需求(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要结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办理有效资产抵押及其他风险因素,确定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最高理论授信额度。
(一)公司客户最高理论授信额度的测算:最高理论授信额度=(调整后的所有者权益×行业指标值-调整后的负债)×信用指标值×担保指标值行业指标值按以下标准确定:1、农、林、牧、渔业的行业指标值为1;2、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行业指标值为1.5;3、其他行业指标值为2.33。
信用指标值按以下标准确定:1、AAA级客户的指标值为1;2、AA级客户的指标值为0.9;3、A级客户的指标值为0.8。
担保指标值按以下标准确定:1、信用的指标值为0.7;2、保证的指标值为0.8;3、抵押的指标值为1;4、质押的指标值为1.2。
(二)个人客户最高理论授信额度的测算:对个人客户授信时,要结合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核定最高理论授信额度。
信用贷款方式的,可掌握在当地人均生产总值或个人年收入或家庭年收入的1-2倍以内;保证担保贷款方式的,可掌握在借款人和保证人累计个人年收入或其家庭年收入的1-2倍以内;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的,可按照本行规定的抵质押率,综合考虑抵押物种类、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变现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理论授信额度。
(三)对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只对集团公司内各个法人(经营主体)予以授信,各授信额度之和等于对该集团公司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但与集团公司客户不发生实际信用关系。
第六章授信规则第二十一条综合授信的规则要求:1、综合授信额度为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和用信余额不超过授信总额的前提下,履行用信审批程序后可循环使用。
2、综合授信额度可以按“产品组”或“担保方式”进行分配,也可以不分配。
如果分配,必须穷尽,即分配的额度合计必须等于授信总额。
3、单一客户只存在一个有效的综合授信额度。
新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自动替换原来的综合授信额度,原来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自动归并到新的额度项下。
但存量业务占用金额超过新的授信额度时,不允许发生新业务,直至存量业务占用金额小于授信额度金额。
4、公司或个人综合授信,授信时先前存在有效临时授信的,按管理需要选择是否归并有效的临时授信。
第二十二条临时授信的规则要求:1、综合授信不是临时授信存在的前提条件,临时授信允许单独存在,并且允许多个临时授信同时存在。
2、临时授信额度需要指定业务品种且不可循环,存量贷款还清后原有临时授信额度不可续用。
第二十三条一笔用信业务,不能同时占用综合授信额度与临时授信额度,也不能同时占用多个临时授信额度。
用信申请日必须在额度有效期内,但用信申请的到期日可以超过额度的到期日。
第八章授信管理第二十四条授信管理坚持注重调查、严格把关、动态监控的要求。
(一)对客户授信之前,调查人员必须对其进行认真调查,实地查看、验证客户原始资料,如实反映客户的经营情况,提示客户存在的风险,对客户的鉴定、分类、授信工作做到认真仔细、严格把关,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二)对客户的授信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分析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如发现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冻结授信额度,情况严重的,可终止授信:1、借款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2、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的;3、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发生不利变化的;4、借款人产权关系和经营体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借款人转移财产和资金的;6、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事项;7、担保人出现风险而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8、其他重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