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管理制度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能够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和高效服务,及时通过电话、面谈、网络、函件等多种方式解答有关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咨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按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非居民于中国的纳税义务,按税收法律规定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第二章审批申请和备案方案第七条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壹)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称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负荷等实际情况确定后及时公布,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九条于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且提交以下资料:(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方案表》(分别企业和个人填报);(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于上壹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四)和取得关联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关联证明;(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原创实用版)目录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背景和意义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规定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报和备案流程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工作五、总结正文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收入。
为了减轻国际双重征税负担,我国政府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一系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即税收协定。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些协定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规定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非居民纳税人应当为我国税收居民;2.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在我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或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劳务活动;3.非居民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报和备案流程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前,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报和备案:1.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税收协定条款、享受待遇的类型等;3.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如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常设机构证明等;4.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报和备案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工作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需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后续管理:1.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2.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我国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3.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期间,若发生税收协定规定的变化,应及时向我国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9]46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9.30
【实施日期】2009.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469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由主管区局负责。
二、各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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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老会计人的经验)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推进税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多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国税函[2010]290号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办法》要点解读(一)扩大适用范围《办法》在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范围基础之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二)取消行政审批《办法》取消了国税发〔2009〕124号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行政审批。
《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基本模式是: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实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一、业务介绍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是指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1、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2、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3、非居民可享受但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4、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5、港澳税收居民在每次享受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时,应该按照规定提供支付工资证明及必要的公证证明和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等有关资料。
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包括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凭据。
6、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7、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协定条款的不同,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报告表和资料:(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工作规程【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发﹝2009﹞94号【发文日期】2009-12-08【实施时间】2009-12-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协定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1.非居民所得税管理台帐 2.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审核表 3.暂不执行税收协定待遇通知书 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待遇管理台帐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国税机关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内容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受理非居民按照《办法》规定提出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二是对非居民报送的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通知审批备案结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程序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分为受理、审核和备案、通知纳税人三个环节。
各个环节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 (一)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第一税务所)负责资料接收、初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档案管理。
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事项申请、备案资料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检查非居民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有关报表、文件等资料以及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告知非居民(或代理人)限期补正。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范文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范文一、企业基本信息。
1. 企业名称。
[非居民企业具体名称],这名字听起来还挺拗口的呢,不过没关系,名字嘛,就是个标识。
2.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详细信息],这地址在国外的某个角落,感觉像是在一个充满神秘色彩的地方。
3. 企业类型。
属于[具体企业类型,例如服务型非居民企业等],就像一个专门提供特定服务的外来小能手。
二、纳税义务判定。
1. 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相关税收协定条款]来判断。
比如说,这个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有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啦,或者有没有代理人在这边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呢?经过一番调查,发现[详细阐述判定结果及依据,如果是构成常设机构就写类似“他们在这边有个办事处,经常开展业务,所以构成常设机构”;如果不构成就写“他们只是偶尔来这边做个小项目,没有固定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
2. 应税所得类型判定。
他们的收入来源是[详细说明收入来源,比如是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还是劳务报酬等]。
这就好比我们要搞清楚他们是靠出租自己的专利赚钱(特许权使用费),还是从投资中分红(股息红利),或者是靠干活拿报酬(劳务报酬)。
三、收入确认。
1. 收入金额。
从他们的各种合同、发票以及财务报表等资料来看,总收入是[具体金额]。
这个金额可真是个关键数字啊,就像宝藏的数量一样,我们得小心翼翼地核实。
. 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有些收入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的,有些是按照完成服务或者交付产品的时间确认的。
比如说,他们有个项目是[描述项目情况],这个项目的收入就应该在[具体确认时间]确认,因为那时候他们已经完成了关键的工作内容,就像厨师做好了一道菜,就可以算这道菜的收入了。
四、成本费用核算。
1. 可扣除成本费用项目。
仔细看了他们的成本费用明细,像员工工资(当然是与在中国境内业务相关的部分)、办公场地租赁费用(如果构成常设机构的话)、材料采购成本等都是可以扣除的。
这就像是我们算自己的收支一样,该减的就得减掉。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标 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施方案【颁布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甘地税发﹝2009﹞157号【发文日期】2009-11-02【实施时间】2009-11-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协定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贯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对象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对象是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并且符合税收协定条款规定享受待遇的非居民(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二、主管税务机关和审批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非居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接受和报送工作;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是指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事项。
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一)非居民需要享受《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并提交《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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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一、背景介绍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强,越来越多的非居民
个人和企业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跨境经营和投资活动。
为了避免双重
征税和减少税务纠纷,各国之间签订了大量的双边和多边的税收协定。
这些税收协定为非居民在其他国家所获得的收入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税
收保护和减免。
二、税收协定待遇的特点
1.税收协定的目的是确保税收公平和投资保护。
通过协定,非居
民个人和企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受较低的税率或者免税待遇,并避
免因跨境经营和投资所产生的双重征税。
2.税收协定待遇通常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收入,如股息、利息、特
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
协定通常还规定了有关避免税务滥用和
防止资金流失等条款,以保护各方的税收利益。
3.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居住地证明、纳税证明等。
同时,各国税务机
构也会加强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协定的正确执行。
三、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
1.信息分享和交流:各国税务机构应加强信息分享和交流,共同
应对国际税收逃避行为。
在非居民申请税收协定待遇时,应加强对相
关资料的核实和公示,确保信息的透明和真实性。
2.加强合作和协同:税务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和协同,建立有效
的信息沟通和工作机制。
各国税务机构可以通过定期举办研讨会、培
训班等形式,加强专业人员的交流和学习,提高对税收协定的理解和
应用能力。
3.开展风险评估和审查:税务机构应对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申请
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通过有效的风险评估工具和技术手段,识别潜
在的税务风险和问题,并加强对高风险案件的审查和调查。
四、未来发展趋势
1.数字化化和自动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税务机构应积
极推进税收管理的数字化和自动化。
通过建立智能化的税务管理系统
和信息交换平台,提高数据处理效率和准确性,加强对税收协定待遇
的管理和监督。
2.加大反避税力度:在国际税收合作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各国税
务机构应加大对反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加强信息分享和交流,
建立和完善反避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税务机构的反避税能力。
3.优化税收协定:各国可以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现有的税收协定,
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跨境投资的新形势。
可以加强对数字经济、跨境电商和知识产权等新型经济活动的税收管理,制定更加灵活和适
用的税收协定待遇政策。
综上所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需要加强
信息分享和交流、加大合作和协同、开展风险评估和审查等方面的工作。
未来,税务机构应加强数字化和自动化建设,加大反避税力度,
并优化和完善现有的税收协定,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全球化和跨境
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