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对非居民营业所得征税中的常设机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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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对非居民营业所得征税中的常设机构原则

试述对非居民营业所得征税中的常设机构原则

试述对非居民营业所得征税中的常设机构原则非居民营业所得是指非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外从事的与我国境内有关的经营活动所得。

在对非居民营业所得进行征税时,常设机构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它规定了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应如何确定和征税。

常设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销售点等。

根据常设机构原则,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应被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其在我国境内的所得应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进行征税。

常设机构原则要求对常设机构的界定要明确。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常设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有实质性的固定经营场所;二是该固定经营场所与非居民企业有连续性的业务活动;三是该固定经营场所与非居民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联系。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原则要求对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要进行适当的分类。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常设机构的所得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直接与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所得,例如常设机构从事的销售、生产等活动所得;二是与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有密切联系的所得,例如常设机构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利息、租金等交易所得。

这些所得应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进行征税。

常设机构原则要求对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要进行合理的计算和核算。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常设机构的所得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核算。

对于直接与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所得,可以根据常设机构的财务报表进行计算和核算。

对于与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有密切联系的所得,可以根据常设机构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合同、发票等资料进行计算和核算。

常设机构原则还要求对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要进行合理的税收调整。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常设机构的所得应根据我国的税收规定进行合理的税收调整。

例如,对于常设机构的成本费用,应按照我国的税收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

对于常设机构的跨国交易,应按照我国的税收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

常设机构原则是非居民营业所得征税中的重要原则,它规定了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应如何确定和征税。

常设机构的判定及其利润征税原则-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常设机构的判定及其利润征税原则-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常设机构的判定及其利润征税原则-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常设机构作为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各国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以及国内涉外税收法规中频繁出现。

总体来将,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定义主要用于确定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按照我国和其他国家签定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第七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注:我国对外的税收协定都是按照联合国范本或OECD 范本签定的,虽然针对不同国家协定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协定的结构是一致的,因此,不论我国和哪个国家签定的税收协定,第七条第一款都是这样类似的表述]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常设机构是判定与我国签定有税收协定国家的企业在华经营行为是否征收所得税的重要标准。

下面我们首先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详细解释一下常设机构的定义,然后我们探讨一下对常设机构所得征税的相关原则。

一、常设机构的定义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定义主要包含七个主要条款,当然针对不同国家,相关规定还是有差别的。

为了方便讨论,我们只对其共性概念进行解释。

大家在遇到不同国家时,应具体参考该国和中国签定的税收协定。

(一)总体定义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他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1、有一个营业场所:包含企业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任何房屋场地、设施,在某些情况下还有机器或设备,且不管房屋场地、设施或设备是否有一部分被用于其他活动。

一个营业场所可能仅占用市场一角,或长期租用海关仓库的一部分(用于存放应税商品),或设在另一个企业内部。

2、这个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它必须建立在一个确定的地点,并且有一定的永久性。

非居民企业积极所得、消极所得

非居民企业积极所得、消极所得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原则、重点基于所得性质的不同,其征税规则完全不同。

将非居民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大体分为两大类: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

积极所得,主要表现为来我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具体包括承包工程作业所得和提供劳务所得参考文件:《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9号令)关键词:类同于居民企业的管理(实行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的管理办法。

该类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税法要求的相关资料)税率(25%)消极所得,主要表现为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或其他所得。

参考文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键词: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税率(20%,10%,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扣缴义务人:以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非居民企业涉税政策规定,两类所得的课税规则完全不同。

二者比较:(一)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不同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劳务所得和承包工程作业所得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1)设置有完整的账簿,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据实申报纳税。

(2)若会计账簿不健全等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收入总额核定法、成本费用核定法、经费支出换算法核定征收。

对消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对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扣除税费支出,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对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消极所得以实际征收率作为扣缴税率(10%或协定税率)。

注意:如果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境内企业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非居民企业案例和税法应用

非居民企业案例和税法应用
• 2.常设机构与其总机构的营业往来,常设机 构与该企业的其他常设机构、关联公司及其 所属的常设机构之间的营业往来,应按照正 常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 ,以公 开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计算归属于 常设机构的利润,以便于收入来源国政府据 以征税。
二、 常设机构利润的计算方法
•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 优惠政策
•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 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 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 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 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2.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含义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 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
案例1: W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设计的美国公司,2009年,W公司与 天津A 公司签订了一份咨询劳务合同,由W公司向A 公司提 供海上油田的平台规划、设计、技术咨询、技术处理、资料 处理、建造期间的监督等咨询劳务。后期双方又签订了两份 补充协议,明确W公司提供的主要是设计劳务。2009-2011 年期间,W公司共从A 公司取得咨询劳务收入907万美元。
4.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 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 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准予扣除的境外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 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 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 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简析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概念

简析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概念

简析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概念邓 喆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300461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国企业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也愈发普遍,因此,对“常设机构”的税务分析有助于优化常设机构的税务管理以及降低常设机构税务风险。

一、常设机构的概念和分类(一)常设机构的概念“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中常见的一个法律概念,OECD范本和UN范本第五条对常设机构的定义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同时,还明确“常设机构”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以及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常设机构概念涵盖的范围比较宽泛,既包括进行法律注册的非法人单位主体,也包括没有进行法律注册的工作场所,通常较多接触到的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都属于常设机构中的一种。

常设机构,从法律地位上来讲,不具备法人资格,比如前述定义中提到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与总机构同属于一个法人主体。

常设机构不包括子公司,因为子公司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并不构成母公司的常设机构,除非子公司的活动达到了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

(二)常设机构的分类从OECD范本和UN范本第五条有关常设机构的定义来看,常设机构可分为一般类型的常设机构和特殊类型的常设机构,其中特殊类型的常设机构又可分为工程型常设机构、劳务型常设机构以及代理型常设机构。

其中,工程型常设机构是跨国工程施工企业主要涉及到的一种类型,OECD范本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包括建筑工地、建筑或安装工程,但仅以该工地或工程连续12个月以上的为限。

”UN 范本则将12个月的时间门槛调低至6个月,还将“装配”和“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也都作为判定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

二、关于常设机构的税务角度关注点(一)构成“常设机构”与否存在的税务差异常设机构作为收入来源国有限制的优先征税的限制条件,即:如果构成常设机构,则收入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如果未构成常设机构,则收入来源国不拥有征税权。

非居民税收管理常设机构认定及受益所有人认定

非居民税收管理常设机构认定及受益所有人认定

承包工程办法—主要内容
第三章 申报征收(12-21条) 第二节 营业税和增值税(12-18条) 第十九条 自行申报:适用于设立经营机构的 第二十条 扣缴:适用于未设立经营机构的 第二十一条 纳税申报及相关资料的提供
非居民税收管理常设机构认定及受益 所有人认定
承包工程办法—主要内容
第四章 跟踪管理 (22-31条) 第22条 按项目建立台帐和纳税档案 第23条 付款凭证的查核 第24条 常设机构的认定及税款追缴 第25条 发挥售付汇税务证明的作用 第26条 重点项目的跟踪 第27条 统计报告 第28条 税务审计
位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的被投资企业所在 地。
非居民税收管理常设机构认定及受益 所有人认定
源泉扣缴办法--主要内容
第二章 税源管理(4-6条) 第三章 征收管理(7-18条)—办法的重点
第七条 税款扣缴及入库时限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扣缴时间。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被投资方作出分配决定的日期 (17); 2、利息所得: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18); 3、租金所得: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19);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20)。 5、转让财产所得:?
非居民税收管理常设机构认定及受益 所有人认定
划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标准
划分标准 注册地 实际管理地
居民
非居民
依照中国大陆法律 在境内成立
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
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
实际管理机构 不在中国境内
满足条件
单一具备
同时具备
非居民税收管理常设机构认定及受益 所有人认定
•非居民企业的类型及税收处理
n 企业将“产品设计费”替换为“佣金”,目的 是逃避其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义务。

常设机构及其判定

常设机构及其判定

► 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将设施、(工业、商业或科学的)设备、 房屋或无形财产出租给缔约国另一方企业,而在该缔约国另一 方未设有从事该项出租或租赁活动的固定场所,出租人仅按合 同规定提供出租的设备等,该项出租的设施、(工业、商业或 科学的)设备、房屋或无形财产的活动,不能构成为常设机构 ,应视为一般的租赁贸易活动。
例7:挪威渔民阿拉斯加捕鱼案 三个挪威渔民在阿拉斯加海域捕鱼,阿拉斯加税务局认为他们捕捞的渔船是
其常设机构,法院认为渔船当然是经营场所,但认为不是固定的经营场所 ,因为捕捞活动没有明确的域界。 例8:挪威石油钻探”旅馆平台案” 漂浮式钻探平台是否应该与固定式钻探平台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
► 确立移动性行业征税权分配规则,使移动性行业和固定性行业征税相同, 贯彻了税收公平原则
1)业务性质与企业整体业务实质相同; (仓储服务公司 、广告公司)
2)生产或销售行为的延伸;(如销售设备的维修)
3)为本企业外的顾客服务;(如所拥有仓库还租给其他 企业使用)
4)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5)承担销售商品业务或从事生产活动。(如一个固定营 业场所既为本企业保存货物,采购货物,也为本企业交 付货物、销售货物)

► 例4:清扫烟囱工人案
一外国清洁公司在德国一小镇提供烟囱清扫,清扫工每年为小 镇的一些房屋进行几次清扫活动,小镇的税务当局认为清洁 公司在本地设有常设机构。法院认为工人每年进行几次清扫 活动的房屋和烟囱不满足“位置标准”的条件,因而不构成 常设机构。
► 例5:牛奶商人案
一位商人居住在一个城镇,向另一税收管辖权下的城镇运送牛 奶和其他奶制品。他早上运牛奶和奶酪,收工后把没卖掉的 商品带回牛奶房。该商人销售所在城镇的税务局认为,该商 人在日常送牛奶的街上拥有常设机构。法院认为在一个城镇 街道上一个界定区域内的活动场所不满足常设机构的固定性 条件。

税收协定解读之三:常设机构

税收协定解读之三:常设机构

税收协定解读之三:常设机构梁若莲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关键,是确定自然人或公司企业的居民身份。

而对被确定为居民以外的人非居民而言,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核心问题是确定跨国收入或所得的来源地。

国际税收所处理的跨国所得主要有四种形态,即经营所得(也称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

下面,我们就按照这样的分类,对税收协定范本中有关各类所得的冲突协调规范一一加以介绍。

首先,我们看经营所得,也就是营业利润。

由于营业利润的来源渠道多种多样,产生营业利润的产业形态也数不胜数,因此,对于跨国从事营业活动而取得的利润应如何征税,就成为国际税收规则必须解决的根本性问题之一。

国际社会为了使所得税的征收不致于影响跨国积极投资和国际贸易,采取了兼顾收入来源国和投资国双方利益的立场,也就是跨国营业所得不由一个国家独享征税权,而是由收入来源国有限制地优先征税。

这个限制条件,就是常设机构。

因此,在研究对营业利润征税的冲突协调规范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常设机构的概念。

从OECD和UN税收协定范本第五条有关常设机构的定义来看,我们可把常设机构分为一般类型的常设机构、工程和劳务型常设机构以及代理型常设机构。

一、一般类型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从法律地位上来讲,属于非法人性质。

只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但是,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并非所有的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是常设机构。

要构成常设机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OECD和UN税收协定范本第五条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如下:“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同时,第五条还采取正列举的方式,明确“常设机构”特别包括:1、营业场所;2、分支机构;3、办事处;4、工厂;5、作业场所;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从常设机构的基本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常设机构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其次,常设机构具有三个特性,即固定性、持续性和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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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对非居民营业所得征税中的常设机构原则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开始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常设机构,以开展业务活动。

然而,常设机构的设立也带来了税务管理的问题,特别是对非居民企业在所在国的营业所得的征税问题。

本文将以常设机构原则为主题,探讨在非居民营业所得征税中常设机构的定义、计算方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常设机构的定义
常设机构是指非居民企业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固定经营地点,通过该地点从事业务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连续性和独立性。

常设机构的设立对于非居民企业来说,意味着其在该国或地区享受与居民企业相同的税收待遇,需要按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纳税。

三、常设机构的计算方法
常设机构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物质性常设机构和经济利益常设机构。

1. 物质性常设机构
物质性常设机构是指非居民企业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实际经营地点,如分公司、办事处等。

根据国际税收惯例,常设机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地点、持续时间和经营活动。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才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2. 经济利益常设机构
经济利益常设机构是指非居民企业在某个国家或地区通过虚拟经营地点从事业务活动,并获得经济利益。

虚拟经营地点可以是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非居民企业通过这些虚拟经营地点与当地的消费者进行交易,并获得相应的收入。

四、常设机构的法律规定
常设机构的征税原则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都遵循以下原则:
1. 长期经营原则
根据长期经营原则,只有当常设机构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连续存在一定时间后,才可以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具体的时间要求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而有所不同。

2. 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要求常设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能够
独立决策和独立承担风险。

常设机构应当有自己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状况,并能够单独进行账务核算和税务申报。

3. 经济利益原则
根据经济利益原则,常设机构应当在所在国或地区创造经济利益,并将相应的税收纳入该国或地区的税收体系。

即使常设机构的总部位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常设机构在所在国或地区的经济利益也应当纳税。

五、常设机构的税务管理
对于常设机构的税务管理,国家和地区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1. 纳税义务登记
常设机构应当根据所在国或地区的税法规定,进行纳税义务登记,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纳税义务登记是常设机构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的基础。

2. 所得计算和纳税申报
常设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国或地区的税法规定,对其在该国或地区的营业所得进行计算,并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常设机构应当保持准确的账务记录,并及时申报税款。

3. 税务合规和风险管理
常设机构应当遵守所在国或地区的税法规定,确保税务合规。

同时,常设机构还应当进行风险管理,避免发生税务风险,并及时应对税务风险。

六、结论
常设机构作为非居民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开展业务的重要方式,对于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具有重要意义。

常设机构原则作为常设机构征税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常设机构的定义、计算方法和税务管理措施。

在跨国经营中,非居民企业应当遵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定,合法合规地纳税。

同时,各国和地区应当加强合作,建立更加完善的税收体系,为常设机构的征税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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