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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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税收管理常见问题及对策

非居民税收管理常见问题及对策
部门管理 ;在我 国进行股票 买卖由 证券监 管部门管理 ;进行 资金 借贷由外 汇部 门管理 ;非居民进 出境则由 出入境部 门和劳动部 门管 理 。但目前 税务 机关与 其他政 府部 门之 间 尚无 法实现信 息共享 :一 方面 是缺 乏有效 的信息交 换制度和 信息共 享平台 ,税务机关只 能通过政 府牵 头被 动地获 取有 限信 息 ,影 响了非居 民信息获 取的完整性 和规范性 。另 方 面是政府 部门层 级审批权 限的 管理 体制给税 务部 门获 取及时 的信息
地方 税务局进 行代扣代 缴 。另外 ,非居民个人 仅就其 来源 于中国境 内的 作议程,统筹征管 ,税收管理人员要形成对非居民企业税收与居民企业 同等对待 的意识 ,同时 ,对 外提高 居民企业协 助管理 的主动性 、自觉性 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 税。 其他税 种。房 产税 、城 镇土地 使用税 、车船税 等主要是 对如外 国企 也是 当前和 今后的工 作重点 。对有代 扣代缴义务 的境 内企业加强 政策宣 业常驻代表机构等依照外国 ( 地区 )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 传 ,将非居民企业税收的相关政策制作宣传册发放给居民企业 增强其 对 非居 民信息的 敏感性 。对 于非居 民税收业 务较多 的企业 ,要主动与其 境 内 ,但在中 国境内设立 机构 、场所 的企业征 收。 财务 人员进行针 对性强 的沟 通。 二 、非居 民税收 管理的现 状及存在 问题 2 、进一 步创 新思路和 方法 ,完善 非居 民税收 管理机 制 目前非居 民税收主要 由三大 部分构成 :一是 对外 国企 业常驻 代表机 基于 非居 民企业税 收多依赖 于居民企 业代 扣代 缴的现实 ,我们应探 构征 收的营 业税 、个人所得 税 、房 产税等 ,这类收 入基本 显现出 稳定增 长 的趋势 ,并且较 好监控 ;二是通 过开具 对外支 付税务证 明扣缴 的营业 索 构建 以境内支 付企业 协管为主体 ,以源 泉扣缴为依 托 ,以第三方信息 税 、个人 所得税等 ,这类 收入也相 对稳定 但可能 存在一定 漏洞 ;三是 非 共享为 渠道 ,以防范和规 避税收 为重心 的新模式 ,还应加强 政策宣传 , 居 民企业从 我国取 得的非经 常性的 股息 、利息 、财 产收益 等权益 性投资 强 化 日常监 管 ,着 力汇缴检 查。一 是应继续 加强与 国税部 门的沟通与合 6 E 收 益应扣缴 的企业 所得税 ,这类收 入波动 较大 ,也较难监 控 。下 面重点 作 ,建立 与55 、公安 、金融等部 门之 间的信息交换 机制 ,打破 因审批 权 限造成 信息沟 通的阻 隔。二是应 提高 非居民税收信 息的使 用效率 ,建 对 非居民企业税 收存在 的问题进行分 析 : 立 专 门的数据库 ,便于 各部 门查询 。三是 应明确相 关责任乖处 罚规定 , D 1 内外 两方原 因造成 对境 内扣缴 义务人监 管力度不 够 、 根 据税法规 定 ,非居民企业 取得我 国境内股 息 、利 息 、特许 权使 用 如 对扣缴 义务人 未按时 报送合 同资料的处 罚问题 、居民企业 股权转让采 一次 合同 ,分期支付 ”方式进 行结算 的纳 税义务 时间确 定问题等 。 费 、财产收 益等权 益性投资 收益 ,支付方 是法定 的源泉扣 缴义务 人 ,上 取 “ 四是虚建 立非居 民企业 人员入境 管理和 欠税信 息交 流制度 ,为非居民企 述所得发 生时境 内支 付企业应 在3 日内提供合 同资料 ,按时 扣缴税款 , O 协助税务机 关进行 征管 。但 目 前未 必做到 应扣尽 扣 :一是 税务机 关政策 业 建立信 用档案 ,通过 情报交换 等手段与 对方居 民国互通欠 税信息 ,从 宣传不够 。对非居 民企业这 一税 收新概念 ,境 内企业还 比较生疏 。二是 信 誉上提 高其主动纳税 的意识 。 3 、加 大强化培训效 果 ,提 高非居 民企业税收 管理的能力 扣缴义务 人扣缴不 到位 。一 些境 内企业担 心扣缴 会影响其 对外合 作而不 是 要把 非居 民 企业 所得 税纳 入 到企 业所 得税 的培 训 范围 ,改变 I 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一些境内企业签订了 包税 协议后,为了减轻 税收负担 千方百计 的避税 。三是 扣缴义务 人法律 责任不 明确 。对 扣缴义 过 去居 民纳税人 和非居 民纳税人 税收业务 分裂 的状 况 ,同时还要加强 国 f 务人 与非居 民企业签 订 了经 济合 同后 ,没有 依法进 行合 同报备的 行为无 际金融 、国际贸 易、外��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研究》范文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研究》范文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跨国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对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公平提出了挑战。

因此,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税收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现状目前,我国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税法制度:我国税法体系日趋完善,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税率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2. 征管方式:税务机关通过企业所得税申报、税务稽查等方式对非居民企业进行税收管理。

3. 信息化程度: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税务机关逐步实现电子申报、网络征管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税收管理效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跨国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非居民企业的特殊性,税收管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1. 税收政策执行难度大:由于非居民企业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税收政策执行难度较大,容易出现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2. 信息共享不足:由于国际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难以获取非居民企业的完整信息,导致税收漏征、漏管现象频发。

3. 避税问题严重:部分非居民企业利用税收政策漏洞,通过转移定价、资本弱化等方式规避税收,损害国家财政收入。

四、解决策略针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完善税法制度:进一步完善税法体系,明确非居民企业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税率等,为税收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间的税收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透明度。

3. 强化征管力度:税务机关应加大对企业所得税申报、税务稽查等征管工作的力度,确保非居民企业依法纳税。

4.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2024年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研究》范文

《2024年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研究》范文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全球化日益增强的今天,跨国公司的业务运营逐渐增多,涉及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也随之成为国内外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

非居民企业作为跨国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税收管理对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推动税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背景及意义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未取得经营收入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参与度逐渐提高,其税收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有助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发展。

三、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税务机关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对非居民企业在华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非居民企业的业务模式复杂、涉税事项繁多,税收管理仍面临诸多挑战。

(二)问题1. 税源监控难度大:非居民企业经常转移利润、避税地注册等问题,导致税源监控难度加大。

2. 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规定不够明确,存在法律漏洞。

3. 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难以实现对非居民企业的全面监管。

4. 跨境税收争议频发:国际间税收政策差异导致跨境税收争议频发,影响国际经济秩序。

四、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优化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法制建设,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漏洞,为税收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强化税源监控建立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互通,提高对非居民企业的监管效率。

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管监管

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管监管

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管监管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外国个体和企业开始在我国开展业务,这使得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管监管面临着新的挑战。

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管监管是保障税收公平、维护国家财政稳定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围绕这个话题,阐述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管监管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管监管具有重要的税收公平性意义。

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之一。

然而,由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特殊身份及复杂的交易结构,不法分子往往通过非法手段规避税务管理,使得他们与居民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上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管监管,能够有效打击偷漏税行为,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维护税收公平。

其次,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管监管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而非居民纳税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对国家财政收入有着不可忽视的贡献。

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管监管,能够提高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合规性,提高纳税遵从度,从而稳定国家财政收入,为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然而,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管监管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首先,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复杂多样,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这给征管监管工作带来了复杂性和难度。

其次,非居民纳税人的交易结构复杂,往往涉及跨境交易,这使得征管监管更加困难,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和监管漏洞。

此外,缺乏对非居民纳税人的专门监管政策和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也给征管监管带来了阻碍。

为了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管监管,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税收信息交换机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税收逃避行为。

其次,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信息采集和分析,建立大数据档案,提高对纳税人的了解和掌握程度,从而更好地开展征管监管工作。

此外,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宣传和教育,提高其纳税意识和纳税合规性。

加强非居民纳税管理

加强非居民纳税管理

加强非居民纳税管理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非居民纳税人参与了国内经济活动。

然而,由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特殊身份和跨境交易的复杂性,其纳税管理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为了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管理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完善法律法规、优化管理机制、加强合作交流三个方面探讨加强非居民纳税管理的策略。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是加强非居民纳税管理的关键一步。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制度,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因此,应加大对非居民纳税人的法律法规培训力度,提高其税收意识和遵纳税法的自觉性。

同时,必须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监管,明确纳税义务和纳税责任,确保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优化管理机制对于加强非居民纳税管理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税务部门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纳税管理体系,但仍需要不断优化。

一方面,可以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根据其纳税风险程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另一方面,应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提高管理效能和纳税数据的准确性。

此外,应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其对纳税政策的理解和遵守程度,减少纳税纠纷的发生。

最后,加强合作交流是促进非居民纳税管理的重要手段。

纳税管理涉及到国内国外的税收合作和信息交流,需要各国间积极开展合作。

我国应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合作,建立健全税收信息交换机制和合作机构,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共同管理。

此外,还可以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和改革,形成多边合作机制,推动国际税收治理的全面进步。

总之,加强非居民纳税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优化管理机制和加强合作交流,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和监督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维护税收的公平公正。

同时,也需要加大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其税收意识和遵纳税法的自觉性。

只有全面加强非居民纳税管理,才能有效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浅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内外经济领域中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状况愈来愈普遍,提供劳务、受让技术、引进设备等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的经济贸易往来事项愈来愈多,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业务已不单单局限于外商投资企业,而是愈来愈多地延伸到内资企业的经济活动中。

但由于对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在基层税务机关尚未全面铺开,其在日常管理、政策运用、征缴入库等方面还存在着如此那样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咱们加以探索和研究。

本文拟从规范该类企业的征管入手,做以简要分析。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内涵及业务特点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从而给予企业所得税加倍丰硕的管理内涵和管理内容。

归纳地讲,新《企业所得税法》依照“记录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规定了对居民企业境内、境外所得行使全面征税的权利,即“居民管辖权”;对非居民企业仅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及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偶然所得行使征税权,即“地域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是判定对非居民企业所得是不是征税的首要条件,是行使国家税收主权的重要表现。

依照税法规定,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域)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在我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如外国银行的分行、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等。

这一类企业因为有具体的生产经营场所,有较为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生产经营活动持续规范,财务制度较为健全,一般是对照我国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模式来进行管理。

二是按照我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税收协定条款,其经营活动被确以为“常设机构”的。

这种类型包括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的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等劳务取得收入的外国企业。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应该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但由于非居民企业税源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其征税事项繁杂且特殊,给我们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一、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困难(一)境内居民企业协管到位难对非居民企业来源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财产收益的税收管理,依赖于我国境内企业,需要境内企业及时提供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有关的合同资料,并按时扣缴税款,协助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进行征管。

但目前,我国境内企业协管尚不到位:1、税务机关政策宣传不够。

非居民企业税收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专业性较强,境内企业对非居民税收政策还比较生疏,亟需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如在济南市开展的2008年度金融行业税收检查中,大部分境内金融企业未提供其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资料,也没有扣缴对外支付的股息、利息所承担的预提税。

2、境内扣缴义务人扣缴不到位。

一些发生非居民业务的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或是不甚了解,把源泉扣缴协管错误地当成“份外事”,或是对代扣代缴义务有所了解,但怕影响对外经营合作和交往,而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如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支行到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开具付汇证明,主要业务是工行济南××支行与工行几家海外分行签订融资协议,给国内企业办理进口业务融资。

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在按规定办理付汇凭证的同时,对该单位2008年对外支付利息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2008年向国外银行支付利息550万元,但该行扣缴税款意识淡薄,在融资业务发生时,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海外融资业务的合同资料,也未能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3、扣缴手续落实不够,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不明确。

非居民税收的风险管理与应对

非居民税收的风险管理与应对

非居民税收的风险管理与应对
一、风险分析
在处理非居民的税务问题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风险:
1. 税收风险:
- 税务管理不规范,导致纳税申报不敷衍或错误,导致纳税人
要承担罚款责任。

2. 经济风险:
- 由于非常规的企业活动,可能会带来潜在的经济风险,例如
货币转换费用增加、结算费用、汇率波动风险等等。

3. 法律风险:
- 由于国际税法的复杂性,也可能给国际贸易带来纠纷和风险,例如税收协议、转让定价、税务争议等。

二、风险应对
在面对以上风险时,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1. 按时纳税和规范申报:
- 意识到税务规定的重要性并标准依照财务规章制度申报。

2. 聘请合格的税务顾问:
- 通过合格的税务顾问协助解决问题。

3. 预防经济风险:
- 企业可以实行覆盖货币转换、汇率波动的风险管理策略。


此同时,企业也要注意取消不必要的经济活动,协助规避风险。

4. 法律风险:
- 更广泛地了解国际税法,确保在税务问题上紧跟最新规定。

企业可以举行培训和学习,了解最新的国际税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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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应该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但由于非居民企业税源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其征税事项繁杂且特殊,给我们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一、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困难(一)境内居民企业协管到位难对非居民企业来源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财产收益的税收管理,依赖于我国境内企业,需要境内企业及时提供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有关的合同资料,并按时扣缴税款,协助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进行征管。

但目前,我国境内企业协管尚不到位:1、税务机关政策宣传不够。

非居民企业税收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专业性较强,境内企业对非居民税收政策还比较生疏,亟需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如在济南市开展的2008年度金融行业税收检查中,大部分境内金融企业未提供其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资料,也没有扣缴对外支付的股息、利息所承担的预提税。

2、境内扣缴义务人扣缴不到位。

一些发生非居民业务的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或是不甚了解,把源泉扣缴协管错误地当成“份外事”,或是对代扣代缴义务有所了解,但怕影响对外经营合作和交往,而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如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支行到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开具付汇证明,主要业务是工行济南××支行与工行几家海外分行签订融资协议,给国内企业办理进口业务融资。

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在按规定办理付汇凭证的同时,对该单位2008年对外支付利息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2008年向国外银行支付利息550万元,但该行扣缴税款意识淡薄,在融资业务发生时,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海外融资业务的合同资料,也未能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3、扣缴手续落实不够,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不明确。

非居民税源分布广泛,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在日常活动中都存在与非居民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可能性,因此可以通过发放扣缴证书的形式对其扣缴义务加以明确。

现在,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境内企业,是发放扣缴证书还是在税务登记上加盖扣缴章戳没有统一的规定,而对于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如大专院校、医疗单位等也没有一套完备的扣缴手续,税务机关没有对其发放扣缴证书或其他可以明确其扣缴义务的证件,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不明确。

(二)第三方信息缺乏共享导致协同共管难非居民企业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进行股权投资、财产转让等活动涉及外经贸管理部门;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买卖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需要接受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非居民企业股息分配、资金借贷涉及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境外人员进出境涉及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

但当前,税务机关与国内其他政府部门间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外部信息沟通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各涉外政府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法定义务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税务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的规定不够明确,如哪些政府部门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各部门具体提供哪些信息,未按规定提供信息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等事项需进一步细化。

税法中模糊性的规定对各政府部门难以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不能督促他们自觉地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只能依靠政府牵头,甚至“托关系”开展工作,以获取有限信息,而不是依托法律理直气壮地获得信息,导致信息的索取在人情关系下进行非正常的运作,影响了非居民信息获取的规范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而导致税务部门工作的被动。

2、政府部门的层级审批权限管理体制给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增加了难度。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基层区县征收机关负责直接的非居民税收管理,但是他们代表税务机关联系相关的外贸、建委、金融等部门时,由于相关的职能部门审批权限划分不对等,势必会影响信息获取的难易度和全面性。

以外贸部门为例,外商投资按照不同的规模分别在省级、市级、区县级分别受理,单靠基层税务机关到对应的区县外贸部门无法获得所辖企业的信息,如果让他们就非居民企业信息与市级、省级、中央级外经贸、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等部门进行沟通,往往会由于行政级别不对称而难以如愿。

例如,山东省外汇管理局负责济南市外汇收支管理,济南市国税局各基层局想获取非居民企业外汇交易信息时,由于行政级别不对称,很难与其进行有效沟通。

3.离岸地区税收情报交换不能实现。

对于离岸股权转让,或转让所得为非现金支付,由于不牵涉外汇汇出问题,因此外汇汇出完税前置审查制度的纳税保障功能无法实现,且真实交易额也难以确定,带来税收征收管理上的风险。

目前,我国对在离岸中心的涉税信息缺乏有效监控与情报交换,这些都对国际间税收情报交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部分法律法规不完备造成实际操作难1.政策规定不明确,扣缴义务责任难以追究。

现有税收政策中的一些条文意在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但规定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

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现实中,我国境内企业在与非居民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并签订合同之后,一般不会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及相关资料,针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措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及征管法的相关决定,只对扣缴义务人在税款扣缴环节未按期提供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但对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后,未依法进行合同报备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困难。

2.付汇税务凭证纳税保障措施不完备,政策存在漏洞。

随着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及外汇储备的增加,我国的外汇管制政策适度放宽,按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境外机构和个人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下(含)服务贸易费用的,仅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即可办理购付汇手续,无须提交税务凭证。

对于3万美元以下的,为不法企业通过筹划将大额付汇化整为零从而偷逃税款提供了操作空间。

3.征管范围界定存有争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第二条“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该政策极易造成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纳税人判定上的不一致。

如某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一项经济活动,国家税务局判定该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该项活动构成常设机构,则该外国企业源于我国的所得应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同时,负责向该外国企业支付款项的境内企业由地税机关负责进行所得税管理,该地税机关判定该外国企业的经济活动在我国不构成常设机构,应缴纳预提所得税,从而该外国企业源于我国的收入应在地税部门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非居民纳税人认定不一致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非居民税收管理上的混乱。

4.政策缺失。

新税法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但非居民税收管理事项繁杂,现有政策难以面面俱到,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时常遇到政策缺失而无政策依据的情况。

例如,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国际投资者越来越多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攫取利润,而我国税法欠缺对金融衍生品投资收益的管理措施,导致这部分税款的流失。

再如,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一般没有银行账户,也没有实体资产,若非居民企业未按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难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明确境外企业自主纳税时,税款应该汇往何处,对境内收款人就处理这些税款有哪些约束,在这种情况下,税款即使汇入我国境内也面临流失的风险。

(四)纳税人避税手段多样导致税务机关监管难除了上文所述的居民纳税人协管、信息共享和法律政策层面的因素以外,非居民企业为降低在所得来源国的税收负担,争取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会进行特定的经济安排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增加了税务机关监管难度,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夹层公司”间接转让股权进行避税。

根据资本结构控制权理论,控权股东或管理层利用其所掌握的控制权而占有或侵占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称为控制权收益。

目前,这种收益的侵占不仅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影响到了国家的税收权益。

例如,香港某上市公司A在我国境内成立由其控股的B公司,2005年经过A公司安排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没有实际业务的离岸“壳”公司C(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通过C公司收购了B公司其他小股东的股权;2007年A公司将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境外公司D,通过这一经济安排,A名义上是在转让境外C公司的股权,实际是通过这种“夹层公司”转让了我国居民企业B的股权。

这种母公司利用内部资本市场控股股东组合形式获取收益的行为,不仅实现了控权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且利用避税地的低税或免税政策规避了税收,也无须在我国就股权转让缴纳预提税。

2.利用资本弱化手段避税。

现实中,公司由于负债而支付的利息可以计入成本从而减少公司所得税,而股息支出则不能,因此利息具有减税作用。

非居民企业通过提高企业负债比例、改变资本结构,减轻股息所得税税负以及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

尽管我国新所得税法对于防范资本弱化避税也有相关的规定,即采取固定比例法,但是固定比例的额度以及相关的计算对象等至今仍未出台配套政策,给反避税执行造成了极大困难。

3.通过不付汇规避税收。

当前,为企业开具售付汇税收证明仍是税务机关获取非居民企业税源信息的重要手段,但有些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时,直接将款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其他机构,从而无需付汇,绕过了税务机关的检查已达到避税目的。

例如,去年,我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将税后利润年终分配给一家日籍非居民企业时,没有将股息通过付汇的形式直接派发给日本投资企业,而是汇往该企业在青岛的独资企业中,逃避了预提所得税,此后,税务机关在汇缴检查中通过查阅董事会决议和相关合同条款才发现该情况并将税款追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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