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5〕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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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定额(使用说明)

水质定额(使用说明)
7.1.1 质量监督检查 ..........................................................................23 7.1.2 质量保证 ..................................................................................23 7.1.3 业务培训 ..................................................................................24 7.2 计量认证............................................................................................25 7.3 站网管理定额 ...................................................................................26 7.3.1 流域监测网管理 ......................................................................26 7.3.2 流域监测技术交流 ..................................................................26 7.4 安全防护............................................................................................27 7.4.1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 ..................................................................27 7.4.2 实验室试剂销毁 ......................................................................27 7.4.3 人员安全防护 ..........................................................................28 8 维修维护定额标准应用 ..........................................................................29 8.1 基础设施维修维护 ...........................................................................29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1992>价费字496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未纳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暂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本着不盈利的原则制定。

收费标准核算的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第五条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可收取检验费。

(一)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实施的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统一监督检验(统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我局对现行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将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重庆市财政局2015年5月27日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序号文件名发文文号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4〕20号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渝财采购〔2006〕20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9号4关于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实行统一监管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2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跨越数字鸿沟:‘重庆造’电脑全国行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1号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1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的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2〕24号8关于落实品牌电脑采购比例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28号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2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0号10关于扩大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范围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3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6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21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4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4〕6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的通知渝财法〔2008〕18号1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行政处罚执行标准的通知渝财法〔2010〕21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09〕8号17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6〕151号18关于同意重庆市民政局收取证件工本费、殡葬事业发展费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7〕46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43号20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事宜的补充的通知渝财库〔2003〕66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群体实行工商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09〕77号2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4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6号2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整顿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考试质量的通知渝财会〔2002〕26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重庆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IC卡)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管理的通知渝财会〔2003〕56号2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25号2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49号2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对低收入省部级劳模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渝财行〔2004〕1号29重庆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5〕113号3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2〕109号3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7〕36号3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庆市大学城建设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渝财预〔2004〕102号3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减半征收重庆公共交通企业车船税的通知渝财税〔2011〕1号34关于给予律师事务所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2〕34号3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教育非税收入收缴相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库〔2010〕34号3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4〕79号3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46号3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50号3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8〕184号4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34号4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64号4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9〕92号43关于印发《重庆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1〕276号4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5〕39号4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245号4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重新印发《重庆市森林工程市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9〕343号47<!--[if !vml]--><!--[endif]-->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外〔2012〕45号4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债务偿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8〕403号49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9〕67号5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09〕278号5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建〔2010〕236号5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购置税用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0〕356号5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主城区生活垃圾运输费用实行财政扣收的通知渝财建〔2010〕97号54重庆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1〕310号5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8〕465号56关于印发《重庆市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9〕623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76号5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市与区县分担比例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企〔2013〕240号5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4〕24号60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263号61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16号6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教〔2003〕61号6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季中央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紧急通知渝财教〔2004〕126号6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05〕36号6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高等学校“三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77号66关于印发《重庆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65号——结束——。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
费标准》的通知(99)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格[1999]212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9.03.01
【实施日期】1999.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9年3月1日计价格〔199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技术监督局:
鉴于国家计委、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4月印发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计价费〔1997〕689号)规定的试用期已满。

最近,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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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1.28•【文号】财行[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审计署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基层审计机关经费困难等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审核下达。

专项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经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财政部是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审计署制定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二)会同审计署审核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申请;(三)按照因素法审核下达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管理体系及表格汇总

质量管理体系及表格汇总

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表格汇目录第一章质量管理部职责描述 (5)(一)质量管理部的工作职责 (5)第二章质量管理部组织管理 (6)(一)质量管理工作计划表 (6)(二)质量目标达成计划表 (6)(三)质量教育年度计划表 (6)(四)竞争产品质量比较表 (7)(五)质量计划实施情况检查表 (7)第三章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管理 (8)(一)质量方针实施对策表 (8)(二)质量方针实施评审表 (8)(三)质量方针管理工作流程 (9)(四)部门(车间)质量目标展开表 (10)(五)质量目标管理统计月报表 (10)(六)质量目标分解实施评审表 (11)(七)质量目标管理工作流程 (12)第四章供应质量管理 (13)(一)质量检验委托单 (13)(二)进厂零件质量检验表 (13)(三)零件质量检验报告表 (13)(四)采购材料检验报告表 (14)(五)材料试用检验通知单 (14)(六)说明书质量检验报告 (14)(七)采购设备检验报告单 (15)(八)特采/让步使用申请单 (16)(九)进厂检验情况日报表 (16)(十)供应商基本资料表 (16)(十一)供应商质量评价表 (17)(十二)合格供应商考核表 (18)(十三)供应商综合评审表 (19)(十四)供应商质量管理检查表 (20)(十五)进料检验工作流程 (21)(十六)检验状态标识流程 (22)(十七)供应商管理工作流程 (23)第五章制程质量管理 (24)(一)制程作业检查表 (24)(二)生产条件通知单 (24)(三)生产事前检查表 (24)(四)生产过程记录卡 (25)(五)过程控制标准表 (25)(六)产品质量标准表 (26)(七)产品质量检验表 (26)(八)质量因素变动表 (26)(九)操作标准变更通知单 (27)(十)生产过程检验标准表 (27)(十一)产品质量抽查记录 (27)(十二)制程质量管理工作流程 (28)(十三)质量分析统计工作流程 (29)(十四)质量指标报告工作流程 (30)(十五)制程质量异常处理工作流程 (31)(十六)工序质量分析表 (32)(十七)工序质量评定表 (32)(十八)工序质量跟踪卡 (33)(十九)工序控制点明细表 (33)(二十)工序质量审核记录表 (33)(二十一)检验工序作业指导书 (33)(二十二)工序质量检验评定表 (34)(二十三)工序操作标准通知单 (35)(二十四)工序质量异常报告表 (35)(二十五)工序质量控制工作流程 (37)(二十六)工序质量检验工作流程 (38)第六章质量检验管理 (39)(一)试验委托单 (39)(二)试验报告单 (39)(三)检验通知单 (39)(四)产品抽查汇总表单 (40)(五)待出厂产品检验表 (40)(六)产品出厂检验表单 (40)(七)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41)(八)检验计划签审工作流程 (42)(九)成品抽样检验工作流程 (43)(十)成品入库送检工作流程 (44)(十一)产品样件检验工作流程 (45)(十二)工厂出货送检工作流程 (46)第七章质量控制管理 (47)(一)质量管理标准表 (47)(二)质量标准变动表 (47)(三)产品质量管理表 (47)(四)质量因素变动表 (48)(五)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流程 (49)(六)质量标准制定工作流程 (50)(七)质量记录控制工作流程 (51)(八)质量管理小组资料登记表 (52)(九)质量管理小组会议报告表 (53)(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计划表 (53)(十一)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记录表 (54)(十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报告表 (54)(十三)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表 (54)(十四)质量管理小组组织建立流程 (56)(十五)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组织流程 (57)(十六)清理和整理活动检查表 (58)(十七)清理和整理效果检查表 (59)(十八)清洁和保养活动检查表 (60)(十九)清洁和保养效果检查表 (61)(二十)素养活动检查表 (62)(二十一)素养效果检查表 (63)第八章不合格品管理 (65)(一)质量异常通知单 (65)(二)质量异常报告单 (65)(三)质量异常处理单 (65)(四)不合格品审理单 (66)(五)质量不良记录表 (66)(六)质量不良分析表 (67)(七)装配不良处理表 (67)(八)产品退货统计表 (67)(九)不良项目调查表 (68)(十)产品返修通知单 (68)(十一)不合格零件处理单 (68)(十二)不合格现象预防表 (69)(十三)不合格产品管理流程 (70)(十四)不合格现象分析流程 (71)(十五)报废品处理工作流程 (72)(十六)质量处罚工作流程 (73)(十七)预防措施工作流程 (74)第九章质量改进管理 (75)(一)产品质量改进记录表 (75)(二)产品质量改进分析表 (75)(三)质量改进评审记录表 (75)(四)质量改进结果记录表 (76)(五)质量持续改进工作流程 (77)(六)质量问题解决工作流程 (78)第十章质量成本管理 (79)(一)质量预防费用统计表 (79)(二)质量鉴定费用统计表 (79)(三)质量内部故障统计表 (79)(四)质量外部故障统计表 (79)(五)质量成本统计报告表 (80)(六)质量成本损失估计表 (80)(七)质量改进费用汇总表 (81)(八)质量培训费用计算表 (81)(九)质量奖励费用计算表 (81)(十)质量停工损失报告表 (81)(十一)质量事故处理费用计算表 (82)(十二)产品降级/降价处理报告表 (82)(十三)车间质量管理费月报表 (82)(十四)车间质量损失费月报表 (83)(十五)质量成本管理工作流程 (85)(十六)质量成本控制工作流程 (86)第十一章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及建立 (87)(一)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计划表 (87)(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检查表 (87)(三)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表 (88)(四)质量文件评审记录表 (88)(五)质量文件发放回收表 (91)(六)质量文件更改申请表 (91)(七)质量文件销毁申请表 (92)(八)过程业绩评审报告表 (92)(九)纠正预防措施处理单 (93)(十)质量文件记录清单 (93)(十一)不符合项报告表 (94)(十二)质量体系建立工作流程 (95)(十三)质量体系文件管理流程 (96)(十四)质量体系内审工作流程 (97)(十五)质量体系运行工作流程 (98)(十六)质量体系完善工作流程 (99)第一章质量管理部职责描述(一)质量管理部的工作职责质量管理部工作职责一览表第二章质量管理部组织管理(一)质量管理工作计划表编号:日期:年月(二)质量目标达成计划表编订人:审核人:发布时间:执行期限:(三)质量教育年度计划表填写日期:(四)竞争产品质量比较表产品名称:填写日期:(五)质量计划实施情况检查表填写日期:第三章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管理(一)质量方针实施对策表(二)质量方针实施评审表时间:年月日评审人:(三)质量方针管理工作流程(四)部门(车间)质量目标展开表(五)质量目标管理统计月报表单位:填写日期:单位负责人:制表人:(六)质量目标分解实施评审表部门:考核日期:年月日~年月日编制:审核:(七)质量目标管理工作流程第四章供应质量管理(一)质量检验委托单编号:填写日期:(二)进厂零件质量检验表零件编号:零件名称:号码:(三)零件质量检验报告表编号:填写日期:(四)采购材料检验报告表编号:填写日期:(五)材料试用检验通知单编号:填写日期:(六)说明书质量检验报告(七)采购设备检验报告单(八)特采/让步使用申请单编号:特采/让步使用类型:□原材料 □成品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九)进厂检验情况日报表填写日期:页次: (十)供应商基本资料表(十一)供应商质量评价表(十二)合格供应商考核表编号:考核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制表:审核:批准:(十三)供应商综合评审表编号:填写日期:(十四)供应商质量管理检查表□协作厂商□试用厂商□原料供应商□外协加工厂商填写日期:检查员:(十五)进料检验工作流程(十六)检验状态标识流程(十七)供应商管理工作流程第五章 制程质量管理(一)制程作业检查表注:使用记号:“√”妥善 “×”故障 “△”需改进(二)生产条件通知单编号:填写日期:(三)生产事前检查表(四)生产过程记录卡批号:规格:工令:用途:编号:经办:审核:(五)过程控制标准表(六)产品质量标准表(七)产品质量检验表审核:质量检验:(八)质量因素变动表编号:填写日期:(九)操作标准变更通知单编号:填写日期:审批:复核:(十)生产过程检验标准表产品名称:部门:页次:(十一)产品质量抽查记录机器名称:班别:抽查员:主管:(十五)制程质量异常处理工作流程(十七)工序质量评定表工程名称:编号:质检员签字:年月日(十九)工序控制点明细表(二十)工序质量审核记录表(二十一)检验工序作业指导书(二十二)工序质量检验评定表(二十三)工序操作标准通知单审核:填单人:(二十四)工序质量异常报告表(二十五)工序质量控制工作流程(二十六)工序质量检验工作流程第六章质量检验管理(一)试验委托单编号:填写日期:(二)试验报告单报告号码:(三)检验通知单编号:填写日期:主管:检验:(四)产品抽查汇总表单编号:填写日期:(五)待出厂产品检验表编号:填写日期:检验员:复检:(六)产品出厂检验表单编号:填写日期:(七)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编号:填写日期:主管:检验员:第七章质量控制管理(一)质量管理标准表产品名称:(二)质量标准变动表(三)产品质量管理表(四)质量因素变动表编号:填写日期:。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XXXXX管理规范-2013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批准实施目录1 目的 ..................................................................... ..................................................... 1 2 适用范围 ..................................................................... ............................................. 1 3 组织与职责 ..................................................................... ......................................... 1 4 经费管理原则 ..................................................................... ..................................... 1 5 程序内容 ..................................................................... ............................................. 2 5.1 项目经费管理流程 ..................................................................... ...................... 2 5.2 项目经费预算 ..................................................................... .............................. 2 5.3 项目结项验收 ..................................................................... .............................. 4 5.4 合作项目经费管理 ..................................................................... ...................... 5 5.5 项目专项经费管理 ..................................................................... ...................... 6 5.6 项目支出资本化 ..................................................................... .......................... 7 5.7 成果应用经济效益跟踪评价 ..................................................................... . (7)6 违规处理 ..................................................................... ............................................. 8 7 相关文件 .....................................................................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财行〔2011〕1号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行〔2011〕1号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行〔2011〕1号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审计署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基层审计机关经费困难等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审核下达。

专项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经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财政部是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审计署制定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二)会同审计署审核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申请;(三)按照因素法审核下达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审计署协助财政部分配和管理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地方审计机关承担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项目数量,并提供相关因素;(二)会同财政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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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质检总局
【文号】财行〔2005〕216号
【颁布时间】2005.09.13
【实施时间】2006.01.01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和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和促进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第二章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四条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装备、技术装备、信息化建设等补助支出。

补助范围如下:
(一)行政执法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更新行政执法现场检测仪器设备、执法交通工具、执法通讯工具、取证工具等必备装备。

(二)技术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和更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技术机构需配备的仪器设备及改造实验室等。

(三)信息化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和更新信息化设备、维护信息系统及培训信息化工作人员等。

(四)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专项补助经费,按照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因素法”为主进行分配。

具体依据的因素如下:
(一)基本因素,是指各地财力状况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基本构成情况,包括编制内实有人数、行政执法机构及技术机构实有数量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30%;
(二)业务因素,是指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业务、执法办案等工作情况,一般占分配总额的30%;
(三)政策因素,是指国家对一些地区实施特殊的经济政策,包括照顾贫困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政策因素,一般占分配总额的30%;
(四)其他因素,是指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10%。

计算专款分配的因素及其所占权重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中央财政下达的有特殊指定用途的专项补助经费,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三章经费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七条申请专项补助经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
(二)经过充分论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八条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31日前。

第九条申请专项补助经费,应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的理由和必要性;
(二)申请项目的主要内容;
(三)申请经费的数额、测算标准和测算方法;
(四)申请项目的实施方案;
(五)申请项目的起止年限、预期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各省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共同确定对各地专项补助经费数额,并于8月31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补助经费分配通知后,应会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四章经费的使用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在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批复的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用途和要求,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专项补助经费应建立决算管理制度。

项目完成后,需将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报表报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用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补助经费项目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

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终止的,应当经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同意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应于当年完成。

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当年不能完成的,应向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使用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审计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说明材料,上报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拨款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就地监督检查。

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对不按规定报送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的,暂缓专项补助经费的安排和拨付。

对违反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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