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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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新股交易规则

新三板新股交易规则

新三板新股交易规则
新三板新股交易规则是指针对新三板市场上新上市公司的交易规则。

在新三板市场上,新公司的股票交易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交易量比较少,交易价格波动较大等。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新三板市场实行了一系列新股交易规则。

具体来说,新三板新股交易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发行方式:新三板市场上的新公司股票发行方式一般采用定价发行方式和网上申购方式。

2. 发行价格:新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共同确定,一般采用询价定价方式。

3. 上市交易:新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新三板市场上的交易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 交易时间:新三板市场上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下午3:00。

5. 交易规则:新三板市场上的新公司股票交易规则包括成交方式、交易价格、交易数量、涨跌幅限制等。

6. 投资者适当性:新三板市场上的新公司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比较高,投资者需要通过相应的认证和审核才能进行投资。

总之,新三板新股交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障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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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规则解析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规则解析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规则解析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规则及流程:新三板定向增发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

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和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规则、流程的不同:1、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发行后应直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二、定向发行时点1、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

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2、储架发行(挂牌后增发)是相对于传统发行的概念。

一般是指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的基础上,发行人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机制。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新三板 交易规则

新三板 交易规则

新三板交易规则新三板交易规则对于在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经营和股东交易行为都有一定的规定,以下是一份全面介绍新三板交易规则的文章:一、交易规则概述新三板是中国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一种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的交易平台,也是全球领先的股权平台之一。

它的交易规则既包括了挂牌公司的上市流程和条件,也包括股东的交易行为等方面。

下面将具体介绍新三板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

二、挂牌公司的交易规则1.上市流程挂牌公司为符合一定的条件后可在新三板上市,其上市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战略规划:挂牌公司需要确定好上市的目标、时间等战略规划(2)申请挂牌:挂牌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交给新三板(3)审核:新三板将对挂牌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4)备案:审核通过后,新三板会对挂牌公司进行备案,并向市场公布2.信息披露挂牌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体或平台上透明、实时地披露自己的运营状况和财务信息,这样有助于股东更好地了解公司情况进行投资决策。

3.公司治理挂牌公司需满足一定的公司治理要求,包括合规管理、独立董事任命、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建设等。

三、股东的交易规则1.股东准入标准新三板的股东准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1)股东身份要合法合规,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2)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涉及重大违法违规事件(3)股东所持股票需符合三板市场交易规定(4)持股数不得低于50万股,持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交易方式股东可以通过协商转让、竞价交易、做市商交易等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3.信息披露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交易信息。

4.禁止行为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需遵守相关禁止行为,包括操纵股票价格、虚假交易、内幕交易等。

四、总结新三板的交易规则是保障市场公平、透明、有序的重要保障,挂牌公司和股东都需严格遵守规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对于挂牌公司和股东来说,了解并遵守新三板交易规则不仅有利于在新三板上市、交易,也是企业成长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股票上市条件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股票上市条件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股票上市条件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对比
指标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新三板
适用范围
全国
全国
全国
股本要求
挂牌前总股本≥3000万,发行后≥5000万
发行后≥3000万
挂牌前总股本≥500万
存续年限
依法设立,存续3年以上
依法设立,存续3年以上
依法设立,存续2年以上
股东人数
发行前不超过200人
发行前不超过200人
发行前未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申请挂牌;
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证监会核准
主营要求
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机制
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发行手续
融资方式
公开发行、定向发行
公开发行、定向发行
定向发行、储架发行、快速豁免融资等
交易方式
竞价方式,涨跌幅上下10%
竞价方式,涨跌幅上下10%
协议转让、做市商、集合竞价,不设涨跌幅限制
挂牌时间
一般2-4年
一般2-3年
一般6-12个月
中介机构
券商、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
券商、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
股权明晰,发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股权明晰,发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股权明晰,发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券商持续督导)
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2)最近三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5000万;或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3亿元

新三板业务规则

新三板业务规则

新三板业务规则新三板是指中国证券市场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是一种新的股份交易板块,是为了服务中小企业的融资和成长,以及投资者的投资和参与而建立的非上市交易场所。

新三板的业务规则包括了交易、信息披露、会员管理等方面,下面我们分别进行介绍。

交易规则:1、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新三板交易时间分为两段: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

2、交易方式交易方式主要有两种:设立做市商和集合竞价。

做市商是指在一个证券交易市场上,主动提供买卖双方的价格并即时撮合交易的交易商。

在新三板中,做市商是有限的,只能由证券公司等机构担任。

除做市商外,新三板还设有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规则:1、信息披露主体股票发行人和公众公司要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而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则应该履行信息保密的义务。

2、信息披露内容发行人或公众公司应该披露与其业务、财务和管理有关的所有信息。

其中包括企业种类、业务范围、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情况等。

会员管理规则:新三板的会员分为交易参与会员和信息发布会员两类。

交易参与会员指拥有新三板交易资格的会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券商接入商、做市商等。

他们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新三板自身的规则。

信息发布会员指在新三板中发布信息的会员,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国际评级机构、专业机构等。

他们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新三板规定,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体而言,新三板的业务规则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股票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良性、开放、诚信的行为。

这样才能实现新三板的健康发展,吸引更多优秀的中小企业进入新三板市场进行融资,从而为经济的发展注入强劲的能量。

股票新三板交易规则详解

股票新三板交易规则详解

股票新三板交易规则详解
新三板交易规则是指由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交易规则。

下面就新三板交易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交易对象
新三板交易规则规定,参与新三板交易的机构及个人,必须满足中国证监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并通过《期货投资者认定申请表》等材料提交证监会审核,具有合法投资资格。

二、交易方式
新三板交易规则规定,参与新三板交易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电子交易模式或者现场指定交易模式。

其中,电子交易模式一般采用网上询价成交和集中竞价成交方式,现场指定交易模式主要是针对特殊投资者所指定的投资者及其交易额度,由指定投资者自行确定交易时间和交易对象。

三、交易许可证
新三板交易规则规定,交易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准许有效并且已通过投资者资格认定的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活动。

获得交易许可证是申请新三板交易许可必须具备的资格,该许可证主要规定了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资金管理规定、交易规则等。

四、开市、收市
新三板交易规则规定,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新三板交易时间为9: 15-15: 00,行情报价时间为09:00-15:00,星期六和星期日停牌,只接受投资者的订单,不办理交易。

五、交易规则
新三板交易规则以证监会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为基础,主要规定了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活动的行为准则,维护市场公正高效及全面有效地报价。

同时,也规定了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活动时必须遵守的交易规则,包括有关融资违约、交易违约、操纵交易市场价格等行为的规则。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程序及工作流程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程序及工作流程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程序及工作流程:一,挂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1,挂牌公司应当就定向发行事项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在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发行对象相关信息;在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挂牌公司可以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或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确定发行对象,但应当在确定发行对象后,及时更新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二,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

1,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出具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2,挂牌公司及时予以披露。

三,挂牌公司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挂牌公司在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和指南要求制作发行申请材料,并通过业务系统线上提交。

四,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并出具自律审查意见。

1,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自律审查,需要反馈的,将通过业务系统向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发出反馈意见。

2,如果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后出具无异议函;如果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并根据挂牌公司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核准申请文件。

五,挂牌公司安排发行事宜。

1,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无异议函或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挂牌公司安排后续的认购和缴款事宜。

2,如果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挂牌公司在安排认购和缴款之前,应当先确定发行对象,更新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律师还应当对发行对象和认购合同的合法合规性等内容补充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认购缴款结束后,挂牌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的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履行验资程序。

六,办理新增股票挂牌手续。

1,定向发行完成后,挂牌公司应当在提交股票登记明细表的同时提交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和验资报告、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全国股转公司协助办理新增股票挂牌手续。

新三板上市条件要求及流程

新三板上市条件要求及流程

新三板上市条件要求及流程一、新三板上市条件要求1.公司类型:适用于股份制公司、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等多种类型的企业。

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股东人数:至少有两名股东,其中具有表决权的股东不少于两名。

4.股份总数: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少于200万股。

5.公司经营年限:公司成立满2年。

6.盈利能力:公司近3年盈利总额累计不低于100万元,并至少连续2年盈利。

7.净资产要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8.期限敏感业务:禁止从事期限敏感性业务,如证券、期货、保险等。

9.行业限制:禁止从事金融、规划生育、生态环保等限制性行业。

10.违法违规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新三板上市流程1.公司准备阶段:包括整理公司财务数据、编制报表、进行内外核查等,确保公司满足上市条件要求。

2.聘请机构完成资格审查:申请挂牌的企业需要聘请具有上市公司保荐资格的机构完成资格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包括对企业近3年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

3.申报材料准备:企业根据新三板规定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法律意见书、财务报表、担保合同、董事会决议等。

4.提交申请:将申报材料提交给挂牌公司,由挂牌公司进行初步审核。

5.上市辅导培训:企业通过上市辅导培训,了解新三板市场的规则和要求。

6.公示反馈:挂牌公司将企业的申请材料公示一段时间,并接受公众的反馈意见和指导意见。

8.股票发行:企业公布增发预案,确定发行价格,通过证券公司将股票发行给投资者。

9.挂牌交易: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新三板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交易。

10.定期披露信息:企业按照规定定期披露经营及财务情况。

总之,新三板上市条件要求相对较为宽松,适用于中小微企业。

企业想要上市,需满足注册资本、股东人数、股份总数、盈利能力等多个要求。

上市流程包括公司准备阶段、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准备、提交申请、上市辅导培训、公示反馈、上会审核、股票发行、挂牌交易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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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的股票发行,是指挂牌公司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行为。

实施本细则规定的股票发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第三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发行对象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提供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定,勤勉尽责,不得利用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谋取不正当
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转让或者操纵股票转让价格。

第五条挂牌公司、主办券商选择发行对象、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发行股票导致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导致重大资产重组,且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发行要求与认购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应当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及发行对象的要求。

第八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发行对象可用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

第三章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票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
议。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认购办法中应当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票份额的认购安排。

已确定的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与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三)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应当说明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

(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与相关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后,董事
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议。

第四章发行与备案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及有关要求,依据股票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有优先认购安排的,应当办理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手续。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可以向包括挂牌公司股东、主办券商经纪业务客户、机构投资者、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个人投资者在内的询价对象进行询价,询价对象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

第十八条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内接收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主办券商应根据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素,与挂牌公司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在相同认购价格下应优先满足现有股东的认购需求。

第十九条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定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第二十条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第二十一条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尽职调查基础上,
分别对本次股票发行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

第二十三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出具股份登记函,送达挂牌公司并送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主办券商。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情形,尚未完成相关资产权属过户或相关资产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予出具股份登记函。

第二十四条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并取得股份登记证明文件。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挂牌公司完成股份登记的办理后,新增股票按照挂牌转让公告中安排的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六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涉及资产审计、评估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应当最晚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股票发行方案。

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其中应当披露缴款的股权登记日、投资者参与询价、定价情况,股票配售的原则和方式及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如有),并明确现有股东及新增投资者的缴款安排。

第二十九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

第六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三十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内容,并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十二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票挂牌手续。

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具体业务规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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