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设的六个重大问题.doc
浅析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浅析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摘要:目前我国法治建设最大的困难在于公民法治意识淡薄,法治意识淡薄并不是针对公民缺少法律知识或缺少维权意识而言,而是因我们过度重视传统的人情与事故,这样从西方引进来的法典与中国传统文化不兼容从而导致法治建设在我国困难重重。
法治社会有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是未来的总趋势,在中国如何推进法治建设成了所有法学家的新课题。
一方面,我们要从改变思想入手,使法治的思想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将西方的法典中国化,完善法律制度。
本文着重从法治思想建设,中国法制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监督等方面阐述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困境和出路。
关键字:困境与出路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到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但是,由于中国的法治化缺少根基,缺乏效益,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困境。
中国的法治化将是一个漫长而坎坷的过程。
一、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主要困境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许多方面。
由于受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从观念到制度、从体制到体系、从形式到容、从理论到实践,都有许多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例举如下:(一)公民法治理念淡薄,缺乏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所谓法治理念淡薄并不是指公民缺少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缺少法律知识,而是存在一些因素妨碍法律至上这种理念在中国的传播,这些因素恰恰是我们所熟悉的人情和事故。
不难看到我们面临的现实是,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权利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其结果是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陷入了一种困境—法制“表层化”现场,[1]法律不被信仰,而真正起作用的是恒古至今几千年来的文化沉淀,千年的文化赋予了炎黄子具有特色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价值观,而我们今天的这套法律制度并不是2000年发展起来的本土的东西,所以其中的一些法治观念和我们的传统观念是不相符甚至是背离的,这就导致一个奇怪的现场:一方面我们遵守法律制度,在法律的大框架行事,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上我们按照人情世故、按照自己根深蒂固的理念去行事,正是这种“”和“外”的不统一造成了当今中国法治进程的困境。
调研报告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三一文库()/公文写作/调研报告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
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
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
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
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
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
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
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
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
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
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
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
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乡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司法行政职能在基层的延伸。
司法所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农村和谐平安社会的建立,无疑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全面落实,基层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问题,十分紧迫地摆在我们面前。
然而,根据多年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和又在乡镇工作过经验,笔者对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并不持十分乐观的态度。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法制系统工程,仍然有许多理论与现实的重大问题需要解决。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指司法所按照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化和法治化的要求,进行建设。
笔者认为,从司法所当前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与我们的目标设想和实际要求,都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
这主要表现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正规化,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正规化,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它也必定影响到规范化建设的其他方面。
本文试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所涉及到的几个方面,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进行论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解决问题的目的。
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是与司法所建设的随意性相对立的。
按照正规化的要求,司法所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工作开展,必须合法规范。
由此看来,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和工作开展的正规化。
一机构设立的正规化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
locALHost由此看来,司法所的设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司法所;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
这符合司法所正规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但是,笔者认为,司法所的设立,虽然有法可依,可在实际执行上,却并不尽如人意。
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难题及原因

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难题及原因一、立法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从总体上讲,对我们国家立法的质量应当给予肯定,评价立法质量的好与坏主要看两个方面,一个是形式方面,或者说形式要件,指的立法技术方面内容。
比如立法不能落后于现实,立法的体系要完备,法律之间要协调配套不抵触,立法的技术要专业,立法的方法要科学合理,等等,这是从形式方面来说,一般的理解从形式方面做到比较容易。
第二,实质性内容,或者叫实质要件。
立法,能不能反映出来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代表最广大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一个阶层或某一个群体的利益。
从应然意义上我们想,我们中国的法律是能够做得好的,这是由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体所决定的,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这不是一句空话,从立法的角度讲,就是我们立法是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
为什么呢?有人一开口就说我们的人大代表不专业,干什么的都有,参政议政能力不强,言下之意就是我们的立法质量会受到影响,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倒觉得这种观点只看到现象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
问题的实质是什么?问题的实质不在立法的人本身情况怎么样,而在于立法能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立法到底代表谁的利益,我们现在要从立法专业人士角度讲,我们跟美国比是少了一些,这一方面我们有所欠缺,但是我们现在也没有类似于美国的利益集团和压力集团,这样我们的人大代表在开会、在讨论法律议案的时候,就能在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下对法律进行审议和表决,也能站在一个相对超脱的立场看问题,这样一来如果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本身是公正的,或者基本公正的,那么我们的立法公正性就肯定要比美国好。
也就是说,从应然的意义上讲,我们的立法,我们国家,我们这样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是能够做得好的,立法质量是完全能够做得好的。
理论上讲能做得好,现在存在什么问题呢?立法存在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就是立法有一定滞后现象。
为什么立法有一定滞后现象呢?因为我们长期以来在立法上有一个习惯性的思维或原则,就是先有实践,再有政策,再过渡到立法,所谓成熟一个,制订一个,这样的状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成熟的标准是什么?怎样判断成熟?谁来判断是否成熟?这种主观随意性很大,常常是谁的立法积极性高,谁起草的法案早形成,最后就早通过,这样一来,立法跟社会的生活关系角度看,在一些方面看,我们立法滞后的现象就难免。
基层反映: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拓宽法律服务渠道、紧抓普法宣传教育、注重特殊群体帮教,司法行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通过近期调研发现,司法行政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还不够完善,村级调解工作经费落实困难,行业、企业调解工作还比较薄弱;二是对司法行政人员、司法助理员的培训形式单一,重理论培训、轻实践操作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法律服务人才匮乏,基层司法所人员少、业务多、兼职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基层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
全力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八个一”活动,持续扎实推进“法治乡镇”、“民主法治村”、“法治单位”、“法治学校”、“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有效提升民主法治创建水平,不断扩大创建成果。
二是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
以规范化人民调委会创建为重点,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乡镇(街道)调委会和区域性、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完成“一村一室”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努力发挥人民调委会在社会稳定中的促进作用;加强特殊人群管理,规范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管理;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工作健康、有序、高效运行。
三是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进一步规范律师、公证服务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爱心卡”发放覆盖面;积极与卫生、公安等相关专业技术部门衔接,申报成立县司法鉴定所,开展司法鉴定服务。
四是进一步狠抓干部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司法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工作理念;继续推行全员岗位目标管理和领导包抓责任制,细化工作责任目标,以有为争有位,以新业绩树立新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浅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浅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是一项历史性任务。
本文就提高司法所规范建设水平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想法。
一、当前司法所建设的现状近年来,经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努力,司法所建设得到了加强,在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地区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司法所建设的历史演变。
恢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以来,从司法助理员一个人开始,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从司法办到司法所,回顾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特别是近几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经验表明,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司法所自身发展的必然过程,是保证其继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司法所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根本措施。
2、司法所建设的基本要求。
⑴司法部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原则要求。
一是规定了司法所的主要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二是明确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目标。
是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当地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体系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一直被视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法治建设日益成熟和完善,司法体系也得到了显著改进。
本文将探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体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法治建设的意义和目标法治建设是指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过程。
它的目标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被视为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经之路。
二、法治建设的成就与挑战近年来,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首先,中国加强了立法工作,修改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刑法修正案》、《民事诉讼法》等,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
其次,中国加强了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此外,中国建立了多层次、多元化的法律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法律服务。
这些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中国的法治建设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立法工作仍然存在一定不足,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另一方面,一些地区和领域的法律执行力度还需要加强,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此外,一些司法机关存在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司法公正和效率亟待提高。
三、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为了推进法治建设,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
首先,中国推进司法体系的专业化建设,加强了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和选拔机制,提高了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其次,中国加强了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立了独立的审判监督机构,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
此外,中国还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推动电子政务、电子审判和在线纠纷解决等创新举措,提高司法效率和便捷程度。
四、法治建设的新趋势与展望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正面临着新的趋势和挑战。
首先,中国将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加强立法。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单选题]1.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江南博哥)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的中央全会是()。
A.十七届三中全会B.十七届四中全会C.十八届三中全会D.十八届四中全会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2014年10月20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召开,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的中央全会。
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新论断、新部署,这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单选题]2.()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目标。
A.党的领导B.人民当家作主C.依法治国D.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中,党的领导是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目标,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单选题]3.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中,三者关系表述错误的是()。
A.党的领导是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证B.人民当家作主是由依法治国的本质属性决定的C.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目标D.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中,党的领导是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目标,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单选题]5.()是依法治国的实践基础。
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C.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D.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决定》指出,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必须要全面贯彻和坚持五项基本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建设的六个重大问题-
对于中国的司法建设,我曾发表若干散论,社会褒贬不一。
鉴于司法关涉国本,大是大非必须澄清,我谨献此文供各界评说。
一、司法建设的政治责任
司法建设成败与否,直接关涉执政党的地位。
因为司法不畅,群众到处上访,群体性纠纷频发,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影响政局稳定。
对于司法腐败的深度和广度,腐败背后深层原因,共产党要有高度的政治警觉并作深刻的理论研讨,从而集中政治力量,举全党和全民之力,建设人民司法制度。
这样的判断决定了,司法改革应当由执政党来主导。
司法改革十年,效用不彰,原因之一是法院在主导司法改革。
法院主导司改,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一、无法理顺人民与司法、政府与司法、人大与司法、检察与司法、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权力关系。
正本才能清源。
不去理顺基础关系试图建设司法,犹如沙滩筑城,一场游戏一场梦。
二、司法改革是权力的再分配,涉及20万法官与近千万党政官员的权力调整。
阻力之大,变革之难,超乎想象。
责任重于泰山,压力重于泰山,而法院根本无力承担。
三、法院主导司法改革,难免自我谋利,将权力留给自己,责任交付人民。
未来的司法改革,有人主张由人大主导,笔者也曾有此言论。
于今看来,此议不妥。
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负有政治责任,司法建设仍应坚持由执政党主导。
执政党主导司法建设,应当最大程度地发扬人民民主,通过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形成法律草案交给人大表决实施。
比较法上,由执政党团主导改革、制定法案,通过党团在议会的议员交付表决,所在多有。
二、司法改革应当先行
有人认为,司法诸病缘于政治积弊,他们没有看到,政治改革不仅包括政党制度改革、民主选举,还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具体国家政权制度的改革。
政改必须落实到具体政权制度改革,否则即为空谈。
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之一,其改革属于政权改革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这不反对其他政权领域也需要改革。
在政治改革整体推进过程中,执政党从战略上应当优先实行司法改革,将司法改革作为政治改革的重中之重,重兵先行突破。
理由:
1.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城墙,只要司法能够维护基本的正义,人民就会遵守国家的法律秩序,否则人民只能到党、政、人大等各机关寻求正义。
而这些机关并无提出正义的日常性财政、人事和程序保障。
当人民通过制度程序无法寻求基本正义之时,
非制度化的反抗必将持续地、全方位地出现,小则出现局部动荡,大则出现政权危机。
2.法院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机关,法院不法,法律止于法院,执政党的惠民政策和法律落空。
法院失控意味着政府失控。
就控制政府而言,通过法院的控制之所以优于通过政党、人大、上级政府的控制,是因为法院有一套完备的程序。
人民和政府的纷争,可在法院内有序地进行。
3、人事阻力小,成功概率大。
政治改革如优先选择党政系统,涉及官员近千万,人事阻力难以克服。
数次行政改革未达理想目的,与突破口选择不当有很大干系。
司法改革涉及的法官充其量20万人,成功几率大。
三、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不可偏废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独立于官僚,而不是指司法独立于人民。
独立于官僚又独立于人民的司法,必将走向独裁。
人性弱点的普遍性决定了法官是人不是神,法官必须接受监督。
法官不接受来自于人民的监督,就必然接受来自于官僚的监督。
监督官僚与被监督官僚一体化的天然动力,最终将使法官与官僚一体化。
缘此,司法建设应在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两方面同时推进。
法官职
业化已有诸多宏论,东施无须效颦,此处专谈司法民主性建设:
1.完善人民陪审制,让人民有效参与审判。
要从根本上扭转人民陪审员成为人民陪座员现状,让人民审判人民,实现司法的法律性和人民性统一。
国外司法审判无论对错,人民鲜有上访,原因之一是人民在审判人民。
对人民判决不服,上访又有何用?参照我国的法官人数和国际上法官与陪审员的配比,我国应配备60万80万的陪审员。
陪审实在化的要点在于:一、法庭组成人员中,陪审员要多于职业法官,保证陪审员联合行动可以否决职业法官的意见。
二、陪审员每年在法院轮值十天或半个月,坚持陪审员随机挑,当庭判的原则(指形成生效判决意见,而非判决文书),防止陪审员官僚化和丧失独立性。
三、有期徒刑以上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一定金额以上民事案件,请求陪审应当成为宪法上的权利。
2.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属于社会规范的一种,不能仅仅征求权力部门的意见,必须动员律师和其他社会成员有效参与,杜绝少数法官闭门为社会立法现象,防止法官专断,防止因腐败而解释,因解释而腐败。
3.让人民评估司法绩效。
司法有无绩效,人民有权评估。
建议中央政法委仿效中组部,开展对司法满意度的民调。
调查是决策的基础,也是厘清改革主导者政治责任和历史功过的事实基
础。
人民对司法的满意度如何?对司法有何新需求?这些问题不能由法院回答,要由社会回答。
准确地把握人民群众新需求,将会增加改革者的决心和勇气。
4.人民有效参与法官的遴选。
对法官的提名,应征求律师、检察官和社会各界意见。
提名确定后应有效地公示,搜索潜弊,访问民情,实现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有效结合。
四、法院收归国家,法官全国巡回
地方民主化实践必将与现行的中央管理地方的诸多手段相冲突,如果不能有效地改革中央管理地方的手段,地方民主化实践难以成功。
民主改革应当宏观稳定,微观搞活。
民主的前提是集中,这应当是中国式民主改革的基本思路。
由此出发,司法中央化改革应当优先于地方民主化改革,至少应同步推行。
执政党通过对地方人事控制和党纪检查,有效地树立了中央权威,保证了中央的宏观动员能力和控制能力。
就行政控制而言,上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于重要行政部门实行中央或省垂直领导。
此外,现行的中央与地税分税制,强化了中央的财政能力,使地方在财政上依赖于中央政府。
正是通过这种人事和财政手段,中央保持了绝对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