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赎刑研究综述
唐宋赎刑制度中的罪刑关系研究

吉 林 大 学硕士学位论文唐宋赎刑制度中的罪刑关系研究Probing in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rime and Punishmentof Penalty- Ransom System in Tang-Song Dynasties作者姓名:郜 小 军专 业:法 律 史研究方向:法律制度史指导教师:霍 存 福 教授培养单位:法 学 院2010年4月分 类 号:DF092 单位代码:10183 研究生学号:2007222012 密 级:公 开唐宋赎刑制度中的罪刑关系研究Probing in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rime and Punishment of Penalty- Ransom System in Tang-Song Dynasties作者姓名:郜小军专 业:法律史导师姓名:霍存福 教授学位类别:法学硕士答辩日期 年 月 日未经本论文作者的书面授权,依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书面版本、电子版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本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发行、出租、改编等有碍作者著作权的商业性使用(但纯学术性使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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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期,其刑法与司法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以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为话题,探讨其特点和影响。
一、刑法制度在唐朝,刑法主要由律法和刑律两方面构成。
律法是司法机关用于判断犯罪事实以及根据不同情节和性质进行量刑的基本准则,而刑律则是具体规定各类犯罪行为应该受到的刑罚。
通过这种系统化的刑法制度,唐朝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惩罚。
在律法方面,唐朝的刑法借鉴了前代的成熟经验,并进行了不断完善。
唐律对于各种具体犯罪行为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如盗窃、谋反、受贿等。
同时,唐律也对犯罪的情节和性质进行了细致的区分,量刑标准更加具体明确,体现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刑律方面,唐律的特点是以鞭刑和杖刑为主要手段。
鞭刑一般适用于轻微犯罪,如盗窃、醉酒滋事等;而杖刑则适用于较为严重的罪行,如伤人致死、敲诈勒索等。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死刑和流刑的适用范围,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二、司法制度唐朝的司法制度在及时审判和公正司法上有着突出的成就。
唐朝设立了严密的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刑狱、监察使等,形成了完备的审判体系。
这些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官员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审讯和判决,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案件调查方面,唐朝的司法机构注重收集证据和确立事实,通过目击证人、物证等方式进行法庭辩论。
同时,唐朝还实行了司法鉴定制度,通过鉴定技术手段对案件进行专门鉴定,保证司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审判程序方面,唐朝重视审理的效率和公正。
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审理时间进行明确规定,避免了审判时间过长而导致的问题。
同时,唐朝还注重听取被告人的申诉和辩护意见,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法与司法制度的影响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在当时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对后世的刑法制定和司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唐朝的刑法制度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为以后各个时期的刑法建设提供了依据。
小议唐律中的青少年犯罪和保护2.0

小议唐律中的青少年犯罪和保护唐律作为我国古代法的缩影,集唐前立法之大成,开唐后立法之先河,其中自然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由于笔者时间、能力有限,在此仅从有关青少年犯罪及保护的方面进行分析、探究,以便进一步了解唐、乃至我国古代立法的特点。
一、概述有关青少年犯罪及保护的相关立法最早在周朝就已存在。
据《周礼·秋官·周刺》等文献记载,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其中“幼弱”便是指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对于这些人,“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此外,《礼记·曲礼上》也记载到:“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其中“七年”,即七岁以下儿童,若犯罪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又一立法记载。
由此可见,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很早就已被立法者所认识关注。
尽管有所关注,但却并未得到重视,相关规定一直很简陋,直到唐朝才第一次系统规定了有关青少年犯罪和保护问题。
其中不仅有相关刑罚及保护的规定、还对责任年龄、特权、株连等做了特殊说明。
唐朝秉承历代封建统治者的儒家治国思想,主张以宽仁治理天下,“德主刑辅”是基本论调。
因此,儒家传统思想中“矜老恤幼”之原则在其立法中有所体现也实属必然。
保护青少年就是“恤幼”的典型表现,也是传统道德的要求。
二、罪行规定在唐律中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其中有很多是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主要分为一下几类:第一类主要包括不孝罪、违犯教令罪、擅自结婚罪,这些犯罪都是与家庭、父母密切相关的。
不孝罪历史悠久,早在《孝经·五刑》中就有记载,“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唐律疏议·斗讼》中规定控告祖父母父母的,处以绞刑,可见刑罚之重,关注之高。
唐代还规定了家长享有教令权,可通过斥责、殴打等方式对子女进行教育。
儿子孙若有违反,可判“徒二年”。
结婚罪本该算在成年人法令范围内,但由于唐代结婚年龄很低,男十五、女十三为嫁娶期,因此仍将其归于青少年法令范围内。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在唐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治理做出了巨大贡献。
本文将探讨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制度1. 法律起源唐朝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先秦时期的“礼”与“律”,后承袭汉代的律令制度,发展并创新形成唐律。
唐律是唐玄宗时期颁布的法律典籍,内容涵盖了刑法、刑罚、民事法等多个方面,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2. 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备。
唐律分刑律、官律、兵律、户律等多个类别,每一类别里都有详尽的法条和刑罚规定。
刑律主要规定了各种罪名的具体内容和刑罚的执行方式,官律则是对政府官员治罪的规定,兵律则是对军队中的刑罚执行进行规范。
3. 法律官制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官制。
首先,在朝廷设立了刑部,负责处理刑案和刑罚执行问题。
其次,在地方上,唐朝建立了州、县等司法机构,设立了知府、县令等法官,负责审判和执行刑罚。
这样的法律官制不仅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也促进了法律的普及和推广。
二、刑罚执行1. 刑罚种类唐朝的刑罚种类多样,涉及到轻刑、重刑和极刑等。
轻刑主要包括笞、杖、徒等,用于对轻微罪行进行处罚;重刑如剐、斩、磔等,用于对严重罪行进行处罚;极刑如腰斩、断头、凌遗等,用于对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处罚。
唐朝刑罚的严重程度与罪行的轻重有机联系,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严谨性。
2. 刑罚程序唐朝的刑罚执行程序十分严格。
刑罚的执行须经过上报、核实、裁定等一系列程序,确保刑罚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唐朝还注重与儒家思想的结合,强调对犯罪者的教化和改造,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犯罪者的悔过和改造,以达到惩罚和教育并重的目的。
3. 刑罚宽严唐朝的刑罚执行宽严适度,注重以人为本,根据实际情况和罪行性质进行判断和裁定。
唐律规定了刑罚的幅度,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灵活运用。
浅析唐朝刑讯制度

浅析唐朝刑讯制度内容摘要唐朝是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社会的鼎盛时期,它的法律制度集古代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其中唐朝对刑讯制度的规定更是趋于完备,实现了刑讯的法律化、制度化。
本文从对唐朝刑讯制度的具体内容,即刑讯前提、刑讯主体、刑讯方法、免于刑讯这四方面具体分析研究,有助于我们全面的了解我国唐朝时期的刑讯制度,为我们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发生、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率、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思想基础和历史借鉴。
关键字刑讯刑讯前提刑讯主体刑讯方法免于刑讯存在原因评价及借鉴Abstract The Tang Dynasty is the heyday of the feudal autocratic society in China over two thousand years. Its legal system is a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In which the Tang Dynasty on the torture system is more complete, to achieve the legal system of torture, institutionalized. This article from torture system of the Tang Dynasty of the specific content, include preconditions,main parts,methods,exceptional items, to help us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Tang Dynasty of the torture system, and to effectively curb extorting a confession by torture, and reduce the incidence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rat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provide ideological basis and historical reference.Key words Torture Precondition of Torture Main part MethodExceptional item Reason for existenceEvaluation and Mirror一、唐刑讯制度具体内容刑讯,即刑讯逼供,古时又称“拷讯”、“拷掠”、“拷鞠”等,是“刑”和“讯”的结合产物。
唐律四个重要问题的述评

唐律四个重要问题的述评华东政法学院王立民教授唐律是唐代的一部代表性法典,其内容涉及面广,值得研究的问题也不少。
本文拟对其中的四个重要问题进行一些述评,发表个人之管见。
一、关于换刑制度问题唐律中有换刑制度,即是由于各种原因,可以把律条中所规定的法定刑转换成其他刑罚来执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犯罪,只适用一小部分情况比较特殊的犯罪。
转换的用刑只在五刑之间,不包括赎刑等其他一些处罚方式。
而且,换用的刑罚不比律条所规定的法定刑轻,其程度大致相同。
这一制度不太引人注意,但也很重要,它对我们正确认识“五刑”及其实施都有积极意义。
可以换刑的主体有限制,主要是以下五种人员。
第一种是有特殊手艺的人员。
这些人包括工、乐、太常音声人等。
他们在太常、少府等机构工作,具有特殊的手艺,所以被判为流刑后,一般就可换以决杖和徒刑来代替执行。
《唐律疏议·名例》“工乐杂户及妇人犯流决杖”条对其中的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犯流者,二千里决杖一百,一等加三十,留住,俱役三年;犯加役流者,役四年。
”此条“疏议”还对这些人可以适用换刑的原因作了如下的说明:“此等不同百姓,职掌吟诗在太常、少府等诸司,故犯流者不同常人例配”。
第二种是妇女。
除了个别犯罪以外,妇女犯有绝大多数罪,都可用换刑的方式来处罚。
《唐律疏议·名例》“工乐杂户及妇人犯流决杖”条也对妇女犯流换刑问题作出了规定。
“其妇女犯流者,亦留住,造畜蛊毒应流者,配流如法。
”其中的“造畜蛊毒应流者”即是属于例外情况。
妇女在这种情况下,仍需被流。
《唐律疏议·贼盗》“造畜蛊毒”条对这一犯罪及其用流刑有规定。
“诸造畜蛊毒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若里正知而不纠者,流三千里。
造畜者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
”另外,“工乐杂户及妇人犯流决杖”条“疏议”还对妇女可以换刑和例外情况作了解释。
“妇人之法,例不独流,故犯流不配,留住,决杖、居作。
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

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王立民 摘 要:唐律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
唐律的内容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主体、参与人、程序、证据、强制措施、法律的适用、刑罚的执行等方面,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忠实的体现者。
唐律对唐朝刑事制度的规范比较全面、具体和易操作,为这一制度的适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唐律通过刑罚手段来惩治违反刑事司法制度的行为,力度比较大。
唐律能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主要是因为唐律包含有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调整范围,唐初的主流刑事司法思想起了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疏议”起了完善唐朝刑事司法制度内容的作用等。
在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方面,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首先,唐朝前、后期刑事司法制度的执行情况大不相同。
其次,后世律典对唐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都有沿革。
最后,唐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与古代东方其他法中的刑事司法制度相比,差别十分明显。
关键词:唐律;唐朝;刑事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5833(2008)1120168209作者简介: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上海 200042)一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关系密切,突出表现为它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
(一)唐律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唐律体现了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
根据唐律中体现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内容,按照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系,其范围包括了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刑事司法主体、参与人、程序、证据、强制措施、法律的适用、刑罚的执行等方面。
有关刑事司法的主体。
唐律体现的刑事司法主体,既有司法机构,也有大量司法官。
司法机构主要是指行使中央审判权的大理寺等。
司法官在唐律中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行使审判职能的官吏外,还有行使缉捕和囚禁囚犯的官吏、刑罚执行的官吏等。
这些刑事司法主体的职务行为都在唐律的体现之中。
比如,行使刑事审判职能的官吏在审判中,必须依律定罪量刑,不可“出入人罪”;行使囚禁囚犯职能的官吏必须依法向囚犯提供衣食医药;如果他们违犯了相关规定,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①。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简论唐代的刑罚制度《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
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
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
下面就关于唐朝刑罚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述。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说起唐朝的刑罚制度,要先说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初唐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1、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这里说的宽“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能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
法令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2、初唐的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也就是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要重视德德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
二者都不可缺少,但是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至高无上的只有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掌握了权力,就拥有特权。
其实这也就强调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实现一个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
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但我认为,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的被统治者贯彻实施。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包括法定刑和法外刑。
法定刑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从刑(没收财产,剥夺官职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1、十恶重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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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赎刑研究综述
赎刑就是一种以财物赎罪的换刑制度。
起源于尧舜时代,在唐朝日臻完善,更加制度化、法律化、全面化,并为宋、元、明、清各朝所沿用。
唐朝延续并发展赎刑是有着深刻的历史社会根源的。
唐初君臣吸取隋亡的教训,认为隋朝短命而亡的原因在于法制的破坏,正确认识到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权统治上有着巨大作用,于是在战争结束后迅速恢复法律秩序,加强法制建设,确立重法慎罚的思想。
赎刑制度就是这一思想的很好体现。
由于当时唐朝统治者和整个社会人们对儒家思想的推崇,明德慎罚的思想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被确立下来,而儒家思想中的尊卑有序、贵贱有别的思想,又使得唐律遵循等级特权原则,因此赎刑等等级特权制度被继承下来,并得以发展。
《唐律》规定的赎刑制度是指在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流刑一下罪时,依法可以以缴纳资财代行。
这些官僚贵族注意指一下几种人。
一是应该“八议”、“上请”、“官当”之人。
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实行八议是为了体现传统思想中的“刑不上大夫“原则,体现国家对贵族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封建法律的等级特征。
根据《唐律·名例》总第七条载,所谓八议就是“一曰议亲。
二曰议故。
三曰议贤。
四曰议能。
五曰议功。
六曰议贵。
七曰议勤。
八曰议宾。
”简而言之,指的就是皇帝和后妃的较近亲属;皇帝的故人旧友;有大德行之人;才能出众的官员;为国家立过大功勋的人;国家高官;勤于公务的人;前两个王朝皇帝的嫡系传爵后裔。
八议范围内的人犯罪后,若是犯了流以下的罪,直接由司法机关依据常律减一等处罚;若是犯了死罪,则要适用特别程序上奏皇帝,由皇帝作出减罪减刑的处理,在减刑之后仍然可以适用赎刑。
《唐律·名例》总第九条规定,享受“上请”者包括“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入议者期服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
应请者如果犯流以下罪,则直接由司法机关依照常律减一等处罚,如果所犯为死罪则要上报皇帝,由皇帝最后定夺。
《唐律》规定官当的范围是,官员以官爵当徒刑时,若系私罪,五品以上官可以抵当二年徒刑,九品以上官可以抵当一年徒刑;若系公罪,可以各加当一年。
流刑也可以官当,三等流刑都视同徒刑四年。
二是九品以上官员。
朝官阶共九品三十等,这里的“九品以上官”指的是本人有八品和九品官的人而不是指所有官阶的官员,所谓的“九品以上官”指的是九品和八品之官。
三是应“例减”之官员的近亲属。
“减”权是适用于那些不能适用“议’,、“请”特权的官吏和他们的亲属专门条款。
享有减权的官吏即六品、七品的文武职事官、散官、卫官、勋官及五品以上官爵本人,这些人的亲属受其庇荫也享有赎权。
唐律另规定五品上的妾犯流以下非十恶的罪时,也可适用赎刑。
除了以上几种官吏贵族意外,还有几种情况适用赎刑。
例如过失杀人者、老幼病残和疑罪从赎。
当然,唐代的赎刑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但并不是所有罪都可以用铜赎,绝不是有了铜就可以犯罪也不是有了官爵就可以随意犯罪。
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皇权是至高无上的,唐朝的皇帝也与其他封建王朝一样,由皇帝掌管最高权力,代表着最高的统治权,皇权正是这一权力的表现,任何人不得侵犯。
若是侵犯皇权或是侵犯皇帝统治天下赖以存在的封建伦理纲常,是绝不允许的。
一般而言,唐朝的赎刑多用于轻罪。
对于五流和十恶一般是不能够适用赎刑的。
唐朝的五流是指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
五种中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这三种流罪比一般的情况要严重,即便是老小废疾也不适用赎刑。
以上五流也并不是绝对不可赎,其中的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不孝流在遇降时可以用赎。
会赦犹流再遇降赦时是不能用赎的,子孙犯过失流遇降也不可用赎,这是因为唐律中规定了,对期亲以上的尊长以及祖父母犯过失杀伤人罪的,就应判处徒刑,并且不能实行减与赎。
因此虽然遇降罪,但仍然属于对期亲以上亲属犯过失杀伤罪的,不能适用赎刑。
另外女性在适用
流刑时有例外,女性老幼犯加役流的,可以按照流三千里的标准,征铜一百斤以赎罪,年龄在十五岁以下和六十岁以上的妻女犯反逆缘坐流时,也征收一百斤铜以赎罪。
唐朝的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十恶犯罪对唐朝统治阶级的权利危害较大,冲击了唐王朝重点保护的多种社会秩序,为统治阶级所不容,因而处罚重于常法,尤其是谋反、谋大逆、谋叛三项侵害国家政权的犯罪处罚最为严厉,在处罚本人的情况下对亲属还有不同程度的株连。
虽然十恶犯罪原则上不适用赎刑,‘但是唐律中杭有少数例外规定,唐律考虑老小废疾对社会危害的程度较小,体现矜老恤幼的精神,老小废疾犯十恶后允许收赎,另外还允许五品以上官的妾不以妾的身份而是受亲属庇荫时犯流以下的十恶罪可以收赎,可见唐律对老小废疾和妇人在适用赎刑方面还是相对宽松的。
唐朝的赎刑在当时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一方面它惠及到百姓,唐朝的赎刑是金钱和劳役相结合的方式,这使得平常百姓不一定会因为无钱缴纳而受刑,也是的老幼病残者免于处罚。
另一方面它使封建国家获得巨大的财政来源,使得国家更加强盛,也使得人民的税负相应减轻。
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封建等级制度上赎刑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当然,唐朝的赎刑制度归根结底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王权服务的,其不免存在许多消极的地方。
唐朝赎刑制度是唐朝特权法的一部分,多处体现了其特权法,具有明显的消极意义,唐朝的赎刑制度规定疑罪从赦,这一点体现了有罪推定原则。
赎刑的实施原本是为了表示哀矜宽恤并不是用来济法律的苛重,是王者行仁政的德意。
但是到了唐朝,犯罪的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用钱赎罪,导致有钱人可以赎罪贫穷者还得接受刑罚。
唐朝赎刑制度的这些消极方面其实是由赎刑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所导致的,受到了唐朝封建社会私有制度本身所无法克服的弊端的牵制,而为统治阶级剥削的工具。
赎刑制度延续了几千年,唐朝的赎刑制度也用了三百多年,不可不说其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成功的历史经验总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唐朝赎刑制度的成熟和制度化,在维护阶级统治的同时确实也有一些进步的地方,也体现了唐初反对严刑的思想,赎刑缓解了严酷的刑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体现了“明德慎罚”、“矜老恤幼”等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