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司法干预现状的思考(一)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实施以来,旨在为受家庭暴力之害的个体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不足,公众认知度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依赖于公众的广泛认知和接受。
然而,当前的问题是该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并不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这直接影响了该法的执行效果。
2. 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司法人员培训不足: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态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
当前的问题是部分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
(2) 证据收集困难: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
由于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公开或者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理。
3. 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力度并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
(2) 保护措施不足:当前的法律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例如缺乏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后续跟踪机制。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1)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 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培训,提高其处理能力和态度。
(2) 建立严格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处理不当或者有偏见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完善保护措施:加强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支持、临时庇护等,并建立后续跟踪机制。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研与思考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研与思考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现代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不断地侵蚀着这些不幸的家庭,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深入了解竹溪县目前家庭暴力现状,探索家庭暴力的主要动因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竹溪县妇联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家庭暴力情况调查。
通过对市民进行问卷调查、家庭暴力来访情况统计分析、召开基层妇联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小型座谈会、个案深入访谈等方式,了解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的特点、家庭暴力发生的诱因及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寻求制止家庭暴力发生的有效途径。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本次调查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共向社会不同人群发放《家庭暴力调查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90份,回收率为98%。
在调查中,40%的人认为自己家里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案件占了60%。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在调研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市民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1、对家庭暴力的范围认识不全。
受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市民认为只有“殴打”才是家庭暴力,35%的人认为“辱骂家庭成员”也是家庭暴力。
2、对家庭暴力的定性认识不足。
在被调查的市民中,3.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不违法,10%的人说不清是违法还是不违法,有2.5%的人甚至认为家庭暴力是正常现象。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1、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中国自2016年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来,法律条文赋予了公民更广泛且具有针对性的权利保障。
然而,这一法规的推行在实践过程中仍遭遇诸多困境,涉及制度实施、社会认知、法律援助、执法力度等多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法律体系的优化和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实操建议。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践的困境1. 立法初衷与现实脱节:在理论层面,《反家庭暴力法》设计全面且人性化,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却遭遇了立法初衷与现实脱节的问题。
如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模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界定和判断。
2. 执法力度不足:虽然《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但在实际操作中,执法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取证难、执法难的问题。
同时,对于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3. 社会认知不足:受传统观念影响,许多人对家庭暴力仍持隐忍和“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同时,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也不高,使得法律的普及和执行受到限制。
4. 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善: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受害者往往需要法律援助。
然而,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尚不完善,律师资源分布不均,导致受害者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三、完善对策1. 完善立法:首先应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以便在具体案件中准确界定和判断。
同时,应加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法律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此外,还应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细则等。
2.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提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视程度,加强取证和执法力度。
同时,应加大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使其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此外,还应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家庭暴力的执法环境。
3. 提高社会认知:通过媒体宣传、教育普及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和重视程度。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我国公民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我们也必须正视《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并寻求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与普及不足《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对法律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然而,目前仍有部分地区、部分人群对法律的认知度不高,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困难。
2. 执法力量不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等特点,使得在查处过程中,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加之基层执法力量不足,使得家庭暴力事件的解决往往力不从心。
3.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已经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不足。
如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明确,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够等,都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与普及要提高《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需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
如通过媒体、社区宣传、学校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增强执法力量针对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调查、取证、定罪等一整套工作机制,确保在查处家庭暴力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3.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家庭暴力的界定:应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明确和细化,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各类形式,以便于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判断和处理。
(2)加大处罚力度:对施暴者的处罚应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以达到惩戒和预防的效果。
同时,对于多次施暴或情节严重的施暴者,应加重处罚。
(3)建立保护令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如颁发保护令、提供临时住所等。
家庭暴力犯罪的问题及反思

家庭暴力犯罪的问题及反思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挑战。
传统的家庭观念,礼法关系,人际关系遭到了重大的挑战,维护家庭和谐关系的基础被冲击的支离破碎。
与此同时,人民对国家安定,社会良好秩序的需求与渴望更加强烈。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
然而在家庭中暴力犯罪屡屡发生,其中一些手段残忍,道德缺失令人不寒而栗。
据保守估计,中国2.67亿个家庭中约有8000万个家庭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且有上升趋势。
愈演愈烈的家庭暴力问题已从“家丑不可外扬”的隐私性问题转化为亟待关注和解决的社会性问题。
家庭暴力一方面对暴力受害人的人生、心理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另一方面也破坏了家庭的和睦与幸福,危及了基层的安定团结。
针对上面产生的种种不和谐现象,根据省高院的要求,我们精心准备了各项材料,对响水地区发生的暴力犯罪进行了调研与分析。
一家庭暴力犯罪发生的原因家庭暴力古已有之,其影响早已经超出了家庭的范畴。
家庭暴力当事人之所以实施暴力行为不仅仅是个人道德问题,更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制度土壤。
(一)、封建落后的家庭文化观念根深蒂固传统封建文化重男轻女,夫权至上,妇女婚前服从于父权,婚后要服从于夫权。
在家庭中,夫妻之间,家长子女之间的地位极不平等,由此造成了妇女处于家庭附庸的地位。
即使遇到家庭暴力,本着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也不愿声张,只是默默忍受。
同时,家庭暴力施暴者在家庭乃至外界社会毫无约束的情况下,理所当然的认为,自己教训妻子儿女是例行家事,别人管不着。
这些错误的观念导致了许多家庭暴力的出现,给家庭成员造成了痛苦的损害,更有甚者,把女性当成自己的财产,稍不如意,就对其恶语相向,拳打脚踢。
把女性看成自己的出气筒,使家庭暴力成为套在女性肩头的一套枷锁,在家庭成员心上蒙上了一层阴影,带来了恶劣影响,无形中增加了社会的犯罪发生率,其中尤其提高了妇女和青少年犯罪率。
(二)家庭成员间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家庭是社会的底层单位,俗话说“经济地位决定家庭地位”。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种种原因而产生的暴力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女性的比例占了很大
部分。
家庭暴力不仅会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同时也
会破坏家庭和谐,扰乱社会秩序。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
方面进行思考和解决,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法律问题。
1、加强法律意识
首先,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需要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保护,即使他们是弱者,并且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
他们需要了解属于自己的个人保护措施,例如申请限制令或禁制令等。
针对家庭暴力,法律应该尽可能的给
予受害人充分的保障与帮助。
2、加大法律惩治力度
其次,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治力度,是我们应该重点思考
的问题。
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应该加大,对于家庭暴力犯罪
分子,应该依法给予制裁。
通过加大打击力度来遏制家庭暴力问题
能够让暴力犯罪者落在法律的制裁下,同时也能够对整个社会起到
一个震慑效果。
3、加强社会教育
此外,家庭暴力问题还需要通过政策和社会教育来解决。
我们
应该加强对全社会的家庭暴力知识普及,特别是针对青少年。
这将
1。
整理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
04
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
提供心理与法律援助
心理援助
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心 理咨询服务,帮助她们走出阴影 ,恢复自信和自我价值感。
法律援助
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法 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理诉 讼等,确保她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
加强教育与宣传力度
教育
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教育,提高家庭成 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预防家 庭暴力的发生。
关系和暴力行为。
家庭关系不和谐
夫妻关系不和、婚姻ຫໍສະໝຸດ 系破裂、婆 媳关系紧张等家庭关系问题可能导 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文化因素
一些传统文化观念如“男尊女卑” 、“打老婆天经地义”等,为家庭 暴力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03
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范畴、处 理方式和法律责任等,使法律制
家庭暴力分为显性和隐性,显 性暴力包括身体伤害、言语攻 击等,隐性暴力包括恐吓、精 神控制等。
家庭暴力的现状与特点
家庭暴力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存在,且受害者数量庞大。 家庭暴力的特点包括反复性、隐蔽性、严重性等。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程度因个体差异而异,但都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
家庭暴力的影响与危害
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包括司法、公安、检察、法院、社会福利等多个部门 在内的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合作流程,形成合 力共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 和协作,提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现和处理效率。
强化专业培训
加强对从事家庭暴力相关工作的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 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提升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 处理水平。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一)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一)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是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的行为。
其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
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已经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以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危害成因群防群治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征一)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社会学的认识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浅谈(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与对策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第六小学工会家庭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所形成的,它是社会的组成细胞,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由无数个文明的家庭组成。
而家庭暴力事件它不仅侵犯了法律的严肃性,危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睦,而且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践踏了亲情、爱情、道德,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其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家庭暴力,对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并采取更完善的对策和措施,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本文主要从家庭暴力的现状、形成的原因、特点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发表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每四名妇女就有一人会遭受家庭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在法国,有200万妇女经常遭受男人的虐待;在德国有400万妇女遭受丈夫暴力,在犹太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很普遍。
我国的家庭暴力,目前正在进入一个“飞速发展”阶段,据全国妇联统计,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
在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常见原因中,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约占40%以上。
这些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新状况,引起了我们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一)存在的普遍性全国妇联统计结果表明:在 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有0.9%的女性经常受丈夫挨打,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95%为女性。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问题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城市高知识阶层已有家庭暴力的“生存空间”人们往往以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低文化层次的人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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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司法干预现状的思考(一)摘要:本文以法官的视角,对家庭暴力司法审判的现状及问题背景进行剖析,从立法和司法的衔接、能动司法等方面提出了探索性的意见和建议。
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是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人民法院目前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审判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笔者从基层法院法官的视角,试对此作粗浅的分析和探讨。
一、现实与现状(一)法律规定的相对原则与司法解释的相对补充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婚姻法》把“禁止家暴力”明确写入总则,并作了相应的规定,这是婚姻立法的重大进步,也是对家庭暴力司法干预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这些规定总体上仍较为原则,在法律适用和操作上还较难准确把握。
为此,2001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范围、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对于法官正确理解《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统一法律适用,起了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
司法审判中,最高院《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和《婚姻法》一样,已经成为法官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圭臬。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冲突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以看出《婚姻法》同样也赋予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诉权。
但附加了限制性的内容。
即必须“导致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据此作出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对家庭暴力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还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和期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这里的法律抵触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与之相抵触的旧的规定就不再适用。
旧规定的相应司法解释也不能再适用。
实际上最高法院至今未就此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新的解释,各基层法院仍沿用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裁判案件。
起诉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原本应当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实质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法院裁判的范围、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原告是否适格、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等问题应当是在诉讼程序开始以后进行审理的问题。
[①](三)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与司法的极少裁判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1995至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表明,在中国2.7亿个家庭里,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实施者有九成是男的。
[②] 从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看,起诉离婚案件的数量有逐年递增的趋势,[③]其中起诉离婚时涉及家庭暴力的比例一直维持在20%左右,变化不大。
但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家庭暴力做出裁判的尚未有一件。
家庭暴力普遍存在的现实与审理离婚案件极少对家庭暴力做出裁判的现状形成巨大反差,但绝非是家庭暴力现象的真实反映。
二、困境与背景(一)传统的观念和受害人的选择我国有着浓厚的封建文化传统,改革开放已三十年,也很难从根本上彻底消除其深刻影响。
男尊女卑、“夫妇有别、”夫义妇听“、”三从“等封建残余思想仍旧根深蒂固,在偏远贫困地区更是有着相当市场。
很多家庭妇女社会地位低下,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支配权。
家庭生活中自恃强势的大男子主义,说一不二,动辄施以暴力的现象较为普遍,家庭暴力不仅是世界的”公害“,也是本土环境中的”痼疾“。
社会公众传统意识中视家庭暴力为自家事,默许容忍,习以为常,使得家庭暴力有恃无恐,循环繁衍。
家庭暴力给受害人肉体和精神上造成的侵害难以名状,很多人却不愿选择外界的救助和司法的干预。
大部分妇女抱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心理,为乞求婚姻家庭的完整逆来顺受;有的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忍气吞声;有的则动用娘家亲属的力量,以暴制暴,制约和控制对方施暴行为;也有的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离家出走,或采取极端手段,引发恶性刑事案件。
[④]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如果提起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让他们担心的是可能面临着另一个更大的伤害,即家庭解体—离婚。
在制裁家庭暴力和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不能统一的两难选择上,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舍弃的是前者。
(二)司法的无奈与消极1、法律上的不能为。
对家庭暴力司法的干预是有限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实际否定了不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诉权,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理解和执行的。
[⑤]因此,只有导致离婚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提起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范围很窄,司法干预的面很小。
2、司法上的不愿为。
据调查,社会,特别是司法工作者本身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
[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司法实践中,不少基层法院并未切实执行。
笔者发现,有些基层法院已审结的离婚诉讼案件的卷宗中未有书面向原告告知的记载。
“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的观念在一些法官的头脑中已经固化。
不少法官认为家庭暴力多发生夫妻间,属私人领地,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且这类问题比较复杂,一是家庭暴力和夫妻纠纷之间的区分难以把握,很多情况下双方过错交织;二是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家庭暴力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受害人对自己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受害人举证能力有限,举证不足或不能举证,法官就很难认定;即使受害人请求法官走访了解情况,法官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也不能越权为其调查收集证据。
因此,真正能够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自然也就寥寥无几。
3、实践中的不宜为。
转型期中国社会突显的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法官在不堪案件重负的同时要承受越来越宽泛的高要求和越来越多拘束的精神压力。
法官办案已不仅限于明辨是非曲直,做出公正裁判,而是要“案结事了”,法律效果要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对于中国的法官以及整个司法体系而言,现在的问题并不是法律与政治界限过于分明,而是两者总是纠缠在一起。
[⑦]法官即使依法裁判,只要当事人上访缠诉,滋事生非,法官就难脱其咎。
对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既判决受害人离婚,又判决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来说,判决是公正的;而对加害人来说,面临着双重打击,可能就难以接受,认为法官裁判不公,产生偏激心理和强烈的抵触情绪,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加害人就有可能失去理智,走向极端。
在“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下,法官办案必然要考虑避免或减少涉诉信访。
尽量压降有角有棱的判决,想方设法实现中国特色的调解。
法官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愿和好、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离婚案件,一般也不愿轻易判决离婚。
这样做虽然不能使家庭暴力得到遏制,还可能进一步升级,受害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但可以避免加害人滋事生非、走极端。
调解离婚时,法官也常常会做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工作,为了能离婚,在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分割和提起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上做出让步和妥协。
法官审理案件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常常让渡于当事人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
三、解困与探索(一)立法上的期待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
立法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条件。
我国已经把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入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尽早尽快制定出台一部完整系统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改变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分散、不系统的现状,完善法律体系,也为法官办案有法可依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
作为司法者,笔者希望:1、审慎界定家庭暴力中“家庭”的含义、范围。
既要考虑中国传统的几代同堂共同生活的家庭形式,也要考虑现代社会生活给家庭形式带来的新变化。
应多包容一些“差异和多元”的空间。
[⑧]2、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
法律对现实社会行为的规制体现在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上,成文法在立法技术上要求相对原则,操作起来较难把握。
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文设计,会使《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的意义和作用大打折扣。
3、考虑立法的实效。
取得实际效用是法律生命力根本,否则法律将如同一张废纸。
[⑨]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移植,吸收、借鉴与本土资源的有机结合。
过于理想化的条文设计难以在现实生活中适用;面面俱到、细节繁杂、穷尽一切、概括性不强也会限制法律的广泛适用。
要注重法律实施和执行的成本、司法资源的实际可能,尤其是在立法时要考虑到人民法院“执行难”的现实国情。
(二)司法上的能动“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需要司法的回应,司法的运行需要遵循其自身的规律和司法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1][2]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