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2023年家庭暴力现状调查报告

2023年家庭暴力现状调查报告背景介绍: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为了解家庭暴力的现状,我们进行了一项调查,调查覆盖了全国范围内的家庭暴力情况。
以下是我们对调查结果的总结和分析。
调查方法:我们采取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共有1000名被调查者,调查对象包括受害者、加害者以及证人。
调查内容涵盖了家庭暴力的类型、频率、原因、影响等方面。
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得出了以下结果。
调查结果:一、家庭暴力类型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家庭暴力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身体暴力、心理暴力、经济控制等。
其中,身体暴力居多,占比达到60%;心理暴力和经济控制分别占比30%和10%。
二、家庭暴力频率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家庭暴力发生的频率较高,超过三分之一的调查对象曾经遭受过一年内超过五次的家庭暴力。
此外,调查还发现,近三分之一的调查对象表示遭受家庭暴力的频率在年内超过十次以上。
三、家庭暴力原因在调查对象中,有超过7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原因主要是由于家庭关系不和谐、沟通困难,以及情绪管理能力不强等。
此外,经济压力、婚姻不幸福、心理疾病等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四、家庭暴力影响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根据调查结果,超过80%的受害者表示曾经遭受家庭暴力后出现了心理问题,如焦虑、抑郁等。
此外,近半数的受害者表示他们在社交圈子中受到了排斥和孤立,对工作和学习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五、家庭暴力应对措施为了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和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我们建议以下措施的实施:1. 加强公众宣传,提高家庭暴力问题的认知度。
通过媒体、学校等渠道普及相关知识,让更多人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并引导大家积极参与到防治工作中来。
2. 完善法律法规,严惩家庭暴力犯罪行为。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对家庭暴力行为加强处罚力度,同时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措施,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3.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的认知。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探讨了家庭暴力问题的定义和范围,影响因素,预防措施,干预方法和案例分析。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伤害,还对整个家庭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通过研究家庭暴力问题,我们可以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预防和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
尤其需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和教育,培养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反对意识。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探讨了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的启示和展望,同时也指出了研究的局限性。
希望通过深入研究和讨论,能够更好地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问题研究、定义、范围、影响因素、预防措施、干预方法、案例分析、启示、展望、局限性。
1. 引言1.1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在于探讨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的本质和特点,从而更好地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和机制,为有效预防和干预提供理论支持和科学依据。
研究家庭暴力问题可以帮助社会各界更深入地了解其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促使相关部门和机构采取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还可以促进家庭和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关注,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对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都具有重要作用。
1.2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的现状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早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的现状表明,其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着普遍性和严重性。
据统计,每年全球有数百万人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其中以妇女和儿童为主要受害者。
家庭暴力问题的恶化给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的苦痛,也给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目前,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的现状主要表现在对其产生原因、影响因素、预防措施、干预方法等方面的探讨和研究。
研究者们一直在努力寻找有效的方法和策略来应对家庭暴力问题,以期能够有效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和安全。
家庭暴力现状调查报告中国家庭暴力现状调查

家庭暴力现状调查报告中国家庭暴力现状调查家庭暴力现状调查报告调查情况如下: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一)表现形式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比调查要高。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重点剖析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件)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__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
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
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一)历史原因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夫权思想。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
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
“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思想。
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和对策有哪些

当前我国家庭暴⼒的现状,原因和对策有哪些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家庭暴⼒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益严重的家庭暴⼒危害了受害者的⾝⼼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应引起全社会的⼴泛关注。
接下来就跟店铺⼩编来了解⼀下家庭暴⼒及解决对策吧。
当前我国家庭暴⼒的现状,原因和对策有哪些⼀、家庭暴⼒的现状家庭暴⼒是⼀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种、社会阶层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
家庭暴⼒的概念和现状2001年12⽉24⽇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即⾏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前,我国家庭暴⼒的现象较多。
据调查显⽰,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现象⽐80年代上升了25.4%。
在⼆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万个家庭因家庭暴⼒⽽解体。
家庭暴⼒受害者中绝⼤多数为家庭妇⼥,约占72%,16周岁以下⼉童约占15%,⽼⼈约占11%,家庭妇⼥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施暴者绝⼤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约占96%。
此外,原先家庭暴⼒多发⽣在⼀些知识⽔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个受过⾼等教育。
家庭暴⼒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化素质向⾼⽂化素质⼈群蔓延。
家庭暴⼒不仅发⽣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部、教师和法制⼯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
并呈⾝份特定、时间连续、⾏为隐蔽、⼿段多样等特点。
⼆、家庭暴⼒的原因(⼀)传统⽂化影响中国⼏千年男尊⼥卑、重男轻⼥的思想根深蒂固,在中国⼤多数男⼈的眼⾥,⼥⼈的存在就是传宗接代,相夫教⼦。
衡量⼀个⼥⼈是否是好⼥⼈的标准不是⼥⼈⾃⾝能⼒有多⼤,事业有多成功,⽽主要是家庭经营的如何。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家庭暴力现状的--报告3篇

家庭暴力现状的**报告3篇家庭暴力现状的报告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
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来另一方。
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
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我区家庭暴力现状xxx区妇联于20xx年7月在各社区中开展了婚姻家庭情况,共发放了《婚姻家庭情况问卷》×××份,回收×××份,回收率为××4。
同时,还召开了两个由社区妇联,调解员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区;翻阅了20xx年来辖区妇女婚姻家庭档案。
下面就情况对家庭暴力作一粗浅的归纳和分析,现状如下:20xx 年来我区有婚姻家庭案件×××件次,其中出现明显家庭暴力的×××件次,占××3。
家庭暴力分为二大类:一类为肉体上的暴力,一类为精神上的暴力。
今年上半年区办理的×××个离婚案件中,基本上都曾有男方动手打女方的事情发生,因认定家庭暴力需要证据,又大都不构成伤害罪,但能归类于软暴力。
今年1x7月各社区处理调解的家庭暴力案件虽较少,但暴力行为严重,影响较大。
如中山社区的缪女士其丈夫有第三者后经常打她,多次被打得遍体鳞伤,受尽折磨已近20年,终于在今年8月初判决离婚。
仓水社区一位50来岁的妇女多年来经常被丈夫毒打,社区工和110也多次介入调解,但男的总是老一套。
写保证书——和好——打妻子,反复无常。
社区工也听到一些住户反映左邻右舍中有夫妻打架,摔东西及女声哭泣等情况,但在家庭事是私人事概念的影响下,一般邻居不前去劝阻,当事人也不愿向社区求助或向邻居诉说。
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摘要: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抑或是在发达国家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这已经成为全球性的一个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残害、捆绑、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带给家庭成员身体以及精神上伤害的一种行为。
家庭暴力不但会威胁和伤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还会使得家庭的稳定遭到破坏,非常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中对现阶段我国家庭暴力问题以及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探析家庭暴力防范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对策家庭本来应该是一个充满了温情的港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国家都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问题,在对家庭稳定造成影响的同时,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目前家庭暴力问题也已经逐渐的得到了国际社会以及各国政府的重视,并也相继制定了法律法规来防范家庭暴力的出现,但是就现阶段而言,家庭暴力事件并没有完全被遏制,尤其是在一些边远的农村地区,很多人甚至已经对家庭暴力司空见惯。
一、目前国内家庭暴力问题分析现阶段我国各地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问题,其主要的特征表现与在以下几点:1.隐蔽性家庭暴力的场所多是行为人的家中,且大部分受害人员都认为这是家务事,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或是害怕此类事件传出之后,会进一步激化家庭矛盾,对婚姻和家庭的稳定、个人的名誉以及事业的发展造成影响。
因此说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为显著的一个特征,不但会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会使其因长期生活在紧张、恐惧、抑郁的状态之下,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
2.手段多样性家庭暴力手段是比较多样性的,不只是对受害者肉体上的伤害,也有可能是对其精神的伤害,还包括婚内强奸以及性虐待等家庭暴力,按照形式可以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以及冷暴力几种。
3.后果严重首先家庭暴力会对被施暴者的身体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造成侵犯,对其造成身体和心灵上的双重伤害,最终会导致其婚姻出现破裂。
其次,如果家庭暴力超出了一定的限度时,,被施暴者就会奋起反抗,甚至是会出现因不堪家庭暴力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象。
最新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解决措施-精品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解决措施家庭暴力实际上是家庭内部的违法犯罪,是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有些地方思想落后,封建气息严重,导致男尊女卑的思想一直存在,这样的不平等封建制度和丑陋的习俗导致受害者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
新婚姻法的实施在其中制定了几项具体的规定来约束和制裁这种行为,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违法犯罪,需要以法律手段来制止和制裁,本文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特征,成因和对策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将家庭暴力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
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 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
在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竟达到一半左右,而在这一半中,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侵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已经证明我国的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呈上升趋势,在一些资料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八十年代,家庭暴力上升了 25.4% ,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在逐年增长,现在离婚率普遍升高,而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竟然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在相关机关积极干预以及法制约束的前提下,家庭暴力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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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论文摘要】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进行概括,并从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三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对策提出肤浅的认识: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二是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三是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四是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
笔者相信,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动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急切召唤下,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很快会破茧而出!【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引言一直以来,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
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提出一孔之见,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
据调查显示,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力现象比80年代上升了25. 4%.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岁以下儿童约占15%,老人约占11%,家庭妇女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约占96%.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
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
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
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和谐安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团结。
随着家庭暴力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它引起的社会危害也就越来越深广了。
为什么在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21世纪仍然会存在家庭暴力?就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笔者认为既有历史和社会原因,还有相关法律制度等原因:(一)历史原因1.家长制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本质原因。
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里,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在这样的社会里,妇女和儿童变成男性家长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性家长。
社会和家庭以男人为中心,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
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妇女和儿童服从的格局。
因此,家长制就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最本质原因。
2.男权思想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
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男人是天然的统治者、妇女和儿童应以服从为美德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一系列封建伦理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
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
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而妻子对丈夫只负有顺从的义务。
“夫者,妻之天也”的男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思想的校正,但男权思想的影响还很深。
在男权思想支配下,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
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
(二)社会原因1.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除产生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
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依然不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可能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它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
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2.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
在实践中,根据《刑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三)法律原因1.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
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干预。
2.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
但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
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不使其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
(四)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包括经济收入水平差别、教育水平差异、法制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施暴者自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性格缺陷原因等等。
三、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社会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也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
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目前,国外对家庭暴力已从研究阶段步入法制化进程,已有40 多个国家采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譬如,在英国,1996年《家庭法案》规定了“互不妨害令”、“附加挽留权”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美国,许多州的地方法院创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院,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一组法官办案;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8 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
鉴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薄弱以及《婚姻法》对此规范得过于笼统,再加上家庭暴力涉及行政法规、刑法以及民事法律各个领域,更适合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立法。
因此,我国应当尽早颁布《防止家庭暴力法》,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使家庭真正成为社会稳定的细胞。
2.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
新修改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条款和可操作性。
如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劝阻、调解,公安机关的制止及行政处罚,其目的是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对于防止矛盾激化以及纠正受害人自救无力、求助无门的不正常现象具有实际意义。
根据该条规定,接受请求的部门无疑负有不可推卸的调解、救助义务。
但是如果承担调解、救助责任的有关部门,对于受害人之合法请求并不在意,或者故意拖延、推脱,导致不良后果发生时,负有调解、救助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个人是否承担责任?婚姻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作为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责任规定决不可作弹性要求。
世界许多国家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不仅规定对受害人请求权应履行的救助义务,而且对救助机关的救助方式、手段和时间期限都作了规定。
我国婚姻法既然已经设定了救助请求权,就有必要对调解救助单位提出相应的责任要求。
否则,达不到设定请求权的本来目的。
除此之外,婚姻法还应对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实施暴力的请求救助权和救助、处理部门的责任作出规定。
审判实践中,有时离婚当事人一方基于个人不良目的和动机,对另一方实施暴力,其性质十分恶劣。
受害人此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权保护的请求,人民法院有义务对施暴行为人作出处理。
对此可以通过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包括司法解释)来具体化,如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可操作性。
3.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
控制家庭暴力事态应多渠道和多角度地运用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威慑与教育作用。
加拿大政府出台过一项“容忍度为零”的政策,规定对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警察也有权入室制止;而离婚时,用作家庭生活的房屋全归被殴妇女所有。
我国也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施暴者的制裁应从重从严,让其付出沉重代价,以训诫那些用强制力满足占有欲的愚昧、野蛮行为,使家庭暴力无法作为“家务事”躲藏在不受控制的空间。
4.发挥调解功能,促进社会和谐。
在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人民法官应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
若确无法调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促进社会主义社会之和谐。
(二)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1.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
家庭暴力的影响不只涉及受害者个人,还会给社会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
为此要加强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括动,扭转“打老婆孩子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点,使大家都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也必须要用法律来处理,在家庭内要发扬民主,借助教育、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
2.加强家庭成员的自身素质教育。
惩治家庭暴力加害者,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
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但只能说是在治标,不是治本,实现人权平等才是治本。
因此,一是要提高家庭弱势群体的经济、社会地位,这才是反家庭暴力的物质基础;二是要提高家庭弱势群体“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的观念,增强家庭弱势群体的独立人格意识;三是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能力,家庭弱势群体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