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案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与车险人伤理赔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我国法院系统中日益增多。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该解释于2020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法庭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5月5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受害人、侵权人、赔偿标准、赔偿责任、赔偿管辖、互助与协调、附则。
此次司法解释的颁布旨在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标准与程序,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指引。
该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指的是对受害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残疾、精神损害等。
该解释适用于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受害人的地位和权利。
解释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并将其合法权益纳入了赔偿管辖的范畴。
受害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请求刑事赔偿等方式实现赔偿权益。
侵权人的义务和责任也得到了司法解释的明确。
解释规定,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当在侵权后主动赔偿受害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同时,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侵权人的违约责任和不良赔偿情形的认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于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做出了具体规定。
解释明确了三种常用的补偿方法和标准,即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对于经济赔偿,解释规定基本原则应当是实际损失的补偿和合理的利益损失补偿。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分别明确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个等级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度。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赔偿管辖、互助与协调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原则和确定赔偿金额的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要点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要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号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实现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尤其是裁判规则的统一,但是也有一些例外。
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应当特别注意。
1、《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号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实现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尤其是裁判规则的统一,但是也有一些例外。
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应当特别注意。
1、《国家赔偿法》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凡是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主张损害赔偿,不适用法释〔2003〕20号的规定。
其理由在于:首先,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
国家赔偿最终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是一种主权者的赔偿,不同于普通模式侵权赔偿。
其次,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国家赔偿法是基本法律,在效力上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国家赔偿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法院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判案。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生效(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自行失效。
法释〔2003〕20号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专门性司法解释,当然成为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依据。
因此,法院在法释〔2003〕20号生效后将直接依据其中标准和规则来判决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法释〔2003〕20号在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诸多方面存在计算标准上的差异,在支付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不能涵盖全部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不是民事赔偿,该条例本身不能作为法院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据。
因此,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应该优先适用法释〔2003〕20号作为裁判规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的规定不宜作为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1〕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8【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条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三条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地区没有铁路运输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全文)资料来源:赵彩华律师,2020年3月8日,23056人观看为依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对适用作如下说明。
法律:第一条第一条对生命、健康、人身侵权有权赔偿的人提起诉讼,被要求赔偿损失的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就本条而言,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其受扶养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以及死者的近亲属。
华绿网本条所称赔偿责任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参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债务人的责任。
侵权人的责任是不赔偿侵权人的一般过失。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债务人责任时,被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第三条两人以上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依照总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两人以上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但分别采取多项行为间接造成相同损害结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或者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因。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对若干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某些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责任范围难以确定,则假定每个共同侵权人应承担相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当事人因他人侵犯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而遭受到损害,请求法院给予损害赔偿的一类民事案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
本文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讨论。
一、人身损害的主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人身损害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定权益和责任的组织,如公司、企业等;其他组织是指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这一界定有利于保护各类主体的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与限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损害后果进行评估。
对于一般人身损害,可以根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具体损失进行计算,并且可以适当考虑精神抚慰金;而对于特殊人身损害,如丧失生命或者导致严重残疾的情况,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受害人年龄、工资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提出了限额的规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划定了相应的限额范围,以保障赔偿的公正合理,避免过高或者过低的赔偿金额。
三、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损害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这些医疗鉴定和损害鉴定的报告能够直接证明受害人的损害情况,为受害人主张权益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责任有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全文)资料来源:赵彩华律师,2020年3月8日,23056人观看为依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1。
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对其适用作如下说明。
法律:第一条第一条对生命、健康、人身侵权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被请求赔偿损失的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就本条而言,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其受扶养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以及死者的近亲属。
中国绿本条所称赔偿责任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被害人故意或者过失参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债务人的责任。
侵权人的责任是不赔偿侵权人的一般过失。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债务人责任时,被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第三条两人以上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侵权行为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依照总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但已经采取多次行动间接造成相同损害结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或者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因。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对数个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某些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相同,则应承担共同责任。
平安车险人伤赔偿标准

平安车险人伤赔偿标准车险人伤赔偿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因受到意外伤害而需要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平安车险人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以下将详细介绍平安车险人伤赔偿的相关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可以获得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在这些赔偿项目中,医疗费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一项,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提交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和诊断证明来进行申请赔偿。
其次,平安车险人伤赔偿标准还包括了对于不同程度伤残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于轻伤、重伤和特重伤的伤残赔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伤情和医疗鉴定结果来进行相应的申请,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此外,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被保险人,其家属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死亡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由受害人的家属根据受害人的收入、抚养支出等情况进行申请,保险公司会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
最后,平安车险人伤赔偿标准还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规定。
比如,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赔偿等,保险公司也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赔偿。
总的来说,平安车险人伤赔偿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来进行规定的,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被保险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请,获得相应的人伤赔偿。
同时,也希望广大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2日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保险理赔的医药费范围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只承担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的,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确定保险人赔偿的数额。
保险人主张应剔除非医保报销部分医药费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二、关于误工费问题。
(一)受害人是农村居民的,参照上一年度农林牧副渔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已年满60周岁,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劳动收入且该劳动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予支持。
(三)误工时间,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但有相反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除外。
三、关于护理费计算标准问题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上一年度护工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政府统计部门没有公布该项统计指标的,参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四、关于营养费问题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生活补助费标准计算。
如医疗机构没有关于加强营养的意见,则一般不支持赔偿权利人关于营养费的请求。
五、被扶养人为多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的问题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一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人),即: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一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人)的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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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误工费的注意要点: (一)误工时间的确定要根据《人身损害 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结合医疗机构 出具的证明来考虑。误工期有司法鉴定的一般 从其鉴定。对于评残案件,不应机械计算到定 残前一日,要注意其是否“持续误工”。 (二)、受害人收入状况确定一般要结合 查勘、探视时获悉的伤者的职业情况、大致收 入情况,结合当地统计局、法院发布的各行业 收入,参考伤者提供的工资单、收入证明来综 合考虑确定。
例 : 法 院 支 持 剔 除 医 保 外 费 用 P3
理赔医疗费注意要点:
(四)、后续医疗费的给付 1、无骨折的一般伤害事故,一般调解时治疗 终结,不建议给付后续治疗费。 2、有骨折的伤害事故,虽然保守治疗,但调 解时确实未到骨折愈合时间的,可以酌情给付后 续治疗费;骨折有内固定需要取出的、颅骨缺损 需要修补的,应该给付二次手术费用。 3、评残案件,由于评残时机是“治疗终结”, 故一般无后续治疗费。
例 : 医 疗 费 合 理 性 审 核 之 伤 病 区 分 P1
例 : 医 疗 费 合 理 性 审 核 之 伤 病 区 分 P2
例 : 医 疗 费 合 理 性 审 核 之 伤 病 区 分 P3
例 : 医 疗 费 合 理 性 之 司 法 鉴 定 P1
例 : 医 疗 费 合 理 性 之 司 法 鉴 定 P2
例 : 误 工 费 依 法 核 实 未 减 少
P1
例 : 误 工 费 依 法 核 实 未 减 少
P2
例 : 误 工 费 依 法 核 实 未 减 少
P3
理赔误工费的注意要点:
(六)、对于收入超纳税标准的,一定要查验 个税税单。 (七)、对于个别公司高管,由于其大部分收 入主要是根据其任职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决定,因 此日常病假并不会导致收入明显减少,通常协商 解决。 (八)、死亡案件处理事故的家属误工费一般 按照3人3天-7天计算。
理赔医疗费注意要点:
(三)、医疗费用的赔付,保险人对“不属 于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费用”不予赔付。 理由:交强险条例的间接规定、交强险条 款的直接约定、商业条款的直接约定。 有许多的案件,法院支持了保险人的剔除 医保外的费用的要求。
例 : 法 院 支 持 剔 除 医 保 外 费 用 P1
例 : 法 院 支 持 剔 除 医 保 外 费 用 P2
三、误工费
法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 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 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 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 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 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 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 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 均工资计算” 。
例 : 超 高 误 工 费 法 院 未 支 持
P1
四、护理费
《法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 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 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 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 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 员人数。
理赔医疗费注意要点:
(一)、医疗费必要性、合理性由赔偿义务人 举证。针对三者医疗费赔付,保险公司是间接义 务人,因此保险公司的医疗审核岗对此负有责任。 把好医疗费合理性、必要性审核关口,是体现我 司医疗核损岗专业素养的一项核心工作。 医疗查勘岗在查勘时就要及时核实伤者诊断及 诊疗措施;医疗核损岗在介入调解、协助应诉时 要仔细审核材料,甄别费用是否合理;医疗核赔 岗在审核我司前期未查勘、未介入的人伤案件时 要格外注意医疗费合理性审核。
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 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 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 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二)、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司法解释”出台,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的 标准,增加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一些法规规定的 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过低。 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死亡补 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 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 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增加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
二、康复费及整容费
《法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器官功 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 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 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 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 费一并予以赔偿”。
理赔康复费整容费注意要点:
(一)、康复费一般以就诊医院出具的正式 报告或法医部门的鉴定报告为依据进行核定, 对于伤者自行要求和被保险人自行承诺的康复 费用,原则上不予承担。 (二)、整容费,原则上只承担面部必须的、 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必需的整容费。对整容手术 过程中附带的其他不属于事故所造成的如消除 雀斑、痣、皱纹等则不应予以承担。 (三)、对于整容后明显降低或消除残疾的, 整容费不能与残疾赔偿金同时给付。
三、“司法解释”的条目结构
第四部分(第17-35条),是对赔偿范围、标 准等问题的具体规定。这部分在我们保险理赔中 应用最多。 第五部分(第36条),是对《解释》适用效 力范围的规定。
四、“司法解释”的法律意义
(一)、推进了我国人权保护
该“司法解释”出台,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 明确、具体、规范,在立法意义上统一了人身损 害赔偿项目,推进了我国的人权保护。 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人的健康、生命、 身体权受到侵害的赔偿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不 能有效维护受害人权利。 如: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
四、护理费 《法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 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 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 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 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 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 理级别。
理赔护理费注意要点: (一)、理赔实务中确定需要护理的几种 情形。 1、伤者住院期间的(软组织伤住院观察的 就可以不给); 2、伤者骨折未愈合的; 3、伤者是婴幼儿的,在治疗期间的; 4、伤者5级以上高残的; 5、伤者肢体缺损,但未安装假肢的;
理赔护理费注意要点:
(二) 护理人数的确定。原则上是一人, 如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明确要求两人的,可 以结合伤者伤情综合认定。 (三) 护理时间的确定 1、门诊伤者无护理费。 2、住院无骨折伤者护理费限定在住院期 间,但是住院挂床、小伤大养的住院伤者, 护理期限要重新核定。 3、伤者ICU期间专业护理人员护理,家属 不能进入,无护理费。 4、骨折病人根据愈合情况、外固定情况 认可1-3个月。 5、其他复杂的可以参照司法鉴定。
相关法律主要是指《民法通则》、《道交 法》、《保险法》、《合同法》、《交强险条 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若干 问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
在人伤理赔的项目审核中使用最多的法律 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若干问题 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目录
3
前言
3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概貌
从现实的司法实践看,因工伤、医疗事故、行政侵权等造成的人 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正在靠近此“司法解释”的规定。
六、对道路交通事故人伤赔偿的意义
“司法解释” 的实施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时间一致,均为2004年5 月1日。
这种天然的联系,注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 损害后的调解、诉讼必然依照该司法解释进行。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人身损害原因有:工伤、 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行政执法侵权事件。其中, 工伤、医疗事故、国家赔偿有专门的条例规定如 何赔偿;某种意义上,“司法解释”正是为道路 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赔偿而发布。
三、“司法解释”的条目结构
整个“司法解释”共计36条,可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第1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 关系的一般规定。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主体范围(赔偿 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内容范围(财产损失、 精神损害)进行界定。 第二部分(第2-5条),是对过失相抵原则的 适用范围和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等一般问题的规 定。 第三部分(第6-16条)对11种具体侵权类型 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
二、“司法解释”的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理基础是“民法典” 理 论;细化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 关条款,关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条款;间接涉及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Vs 车险人伤理赔
理赔管理部
目录
3
前言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概貌
3
3
第二部分 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
3
第三部分
司法解释其他规定
前言
对于车险中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保险人主 要是依照相关法律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 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
五、“司法解释”的实际的法律标杆地位
“司法解释”明确了工伤赔偿,国家赔偿等不 适用本条例。由于此类案件赔偿项目及标准要低 于按照本“司法解释”规定项目,引起被害人不 满,因此工伤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及标准也在 向本司法解释靠拢。 2010年7月1日实行的《侵权责任法》遗漏了
抚养费,被用来打“补丁”的也是本“司法解 释”。 2011年7月23日甬温动车事故遇难者赔偿最终 也参考本司法解释标准进行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