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人伤理赔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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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车险人伤理赔优质服务和风险管理经验分享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车险人伤理赔优质服务和风险管理经验分享

车险人伤理赔优质服务和风险管理经验分享近年来,车险人伤赔款增长较快,人伤赔款占车险赔款占比越来越大,车险人伤案件与单独车损案件不同,人伤损失不是一开始就确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治疗时间的推移而在不断的变化中,同一事故损失可大可小。

如何在做好人伤理赔优质服务的同时,进行有效的风险管控是各家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之重。

一、深圳市场车险人伤案件特点深圳人伤案件医疗费用高,医疗费外的其他人伤损失赔偿标准更高;案均赔款高。

农村和城市赔偿标准相差巨大,例如:死亡1人,仅死亡赔偿金一项,按农村和城市标准赔偿差额达40多万。

伤残赔偿金农村和城市比:1个伤残等级就差4万多(2011标准:农村7890元/年;城市32380元/年)。

农村户籍的伤者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者可以按城市标准赔偿。

而车祸伤者以打工者居多,都会尽量想办法按城市标准赔偿。

深圳司法环境宽松,客户法律意识强,律师也很多,往往伤者还在医院,律师和其他中间人已主动找伤者要求帮其评残和诉讼。

二、太保产险深分人伤理赔模式、领导重视,设立相对独立的车险人伤理赔团队;人伤案件独立核赔单独管理。

、人伤案件从医院查勘、跟踪指导、医疗核损、理算到核赔全流程归口管理,一条龙优质服务。

、与法律团队合署办公:所有的重大人伤案件都需先经过医生的跟踪和调解,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咨询律师;所有的诉讼案件律师在应诉前都需咨询负责的医生前面的查勘和调解情况,由负责医生审核伤者伤情材料的真实性和伤残鉴定的准确性。

医生和律师积极引导客户调解,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三、太保产险深分人伤理赔流程医院查勘/复勘门诊治疗四、太保深分人伤案件理赔优质服务分享、提前介入:医疗核损员一接到人伤报案信息即提前介入,包括出险跟踪指导、医院查勘、复勘、担保和结算等。

深圳地区住院伤者100%初勘,了解伤者基本情况和伤情,重伤者我司医生复勘与动态跟踪指导案件。

、一条龙专业服务医生全程负责制:车险人伤案件一出险我司95500就调度人伤任务到医生平台,客户在第一时间就能接收到我司专业医生的人伤案件指导服务(1个工作日内),该案由这个医生一直负责到结案为止,包括跟踪、指导、委托公估医生查勘、复勘、担保、结算、调解、人伤定损、核赔到最终的结案等,实行一条龙人伤优质服务专人负责制。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如何进一步改善人伤理赔服务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如何进一步改善人伤理赔服务

如何进一步改善人伤理赔服务我国的保险市场起步晚,发展快,尤其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的标的相对分散,保障面广,已成为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龙头险种,也是各家公司的必争之地。

现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车险保费的价格日趋透明,竞争的焦点己转移到理赔服务上。

而人伤案件由于其社会影响大,涉及赔款金额大,日益引起各大保险公司的关注。

人伤案件理赔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体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理赔质量。

近年来,各家保险公司陆续打出服务牌,通过提高理赔人员专业素质,增加人员数量,缩短查勘中客户等待时间,简化定损繁杂的程序,转变服务意识,主动为客户服务等方面不断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使得整个车险理赔服务更加专业化,也使客户满意度提高了许多。

但是涉及到人伤案件的理赔依然存在可以改善的纪间,有待提局。

首先,了解一下车险人伤案件的理赔过程。

同普通车险案件理赔一样,总体上分六大环节:报案、查勘、定损、资料收集、理算核赔、付款。

简单地说:报案环节就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告知出险事实;查勘环节就是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出人员对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人员伤亡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定损环节就是保险公司的医疗审核人员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情进行判断,给予损失额度的确认;资料收集环节就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必需的材料;理算核赔环节就是被保险人材料齐备后,保险公司就赔偿的数额进行计算和审核;付款环节就是保险公司向客户支付赔款。

从这个理赔流程上就可以看出:除了报案和资料收集两个环节是由被保险人参与之外,其他四大环节都是由保险公司内部人员操作完成。

所以车险人伤理赔的服务质量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主动权在保险公司。

那么保险公司主动权在握,还有哪些方面可以改进,使客户更加满意呢?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客服服务。

及人伤时,被保险人通常会冇些慌张,尤其是对于那些首次出险的被保险人,迫切需要保险公司人员给予有效的指引。

现在各家保险公司在各地区都设有自己的客服热线接受报案,实行24小吋服务。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车险医疗理赔纠纷产生原因及其对策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车险医疗理赔纠纷产生原因及其对策

车险医疗理赔纠纷产生原因及其对策一、车险医疗理赔纠纷的焦点1.出险后未及时报案,未得到合理指导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车险保险合同条款中一般都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

车险人伤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被保险人因经验不足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未得到保险公司医疗理赔员的合理指引,导致处理事故过程中存在漏洞;也有部分被保险人在发生人伤事故后未报交警部门处理,因无法提供事故证明而无法理赔,从而引起医疗理赔纠纷。

调解赔偿前未咨询确认,不合理赔偿情形多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险人伤除医疗费用外,大部分案件会涉及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而此类项目需经交警部门或调解委员会或法院等部门调解,并出具相关证明方能理赔,被保险人在相关部门主持下调解前未主动致电保险公司或未前往保险公司咨询确认赔偿项目及金额,而直接按受害方提出的要求予以赔偿,导致赔偿金额与保险公司核定的金额相差巨大,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不满,引发医疗理赔纠纷。

医疗理赔单证不全医疗理赔所需单证较严谨。

许多被保险人对医疗理赔手续不了解,即使经咨询人员指点,但单证不全的情况依然存在。

主要是提供不出有关证明,或者是因为事故要素有出入,或交警事故认定书及调解书有笔误,需要更改。

最重要的是,单证齐全不仅是及时赔付的前提,更涉及到赔付金额的多少。

如住院伙食补助费,即使调解书上有该项费用,但伤者根本没有住院,按规定一般不能赔付。

差距较大的还有误工费,因为伤者的月收入和误工天数往往最不容易确定,误工天数要视受伤程度而定,有的被保险人在索赔时提供了半年甚至一年的病假证明,但保险公司一般是根据伤者伤情参考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曰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计赔的,超出部分需由被保险人个人承担,被保险人往往很不理解,纠纷也由此而起。

司法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目前全国汽车保有量达9846万辆,随着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并构成伤残的比例随之上升,司法鉴定所的数量因市场需求而迅猛增长,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已成为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鉴定机构的营利追求和鉴定市场竞争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使得现在司法鉴定环境中,存在少数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个别人,为利益所驱使滥用职权,使得伤残等级同一伤情鉴定结果不一致,伤残等级评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者按国家标准本来不构成伤残的却评上伤残;误工时间、护理等级、出院后护理时间、护理依赖程度不能按照国家标准评定,而是擅自增加护理或者误工时间、提高护理等级、提高护理依赖程度;这些具备法律效力但存在异议的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造成了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间、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巨大分歧和争议,从而引发医疗理赔纠纷。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浅谈车险人伤理赔的风险控制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浅谈车险人伤理赔的风险控制

浅谈车险人伤理赔的风险控制随着车险人伤理赔金额在整个车险理赔金颔中占比的加大,车险人伤理赔的风险管控也得到相应重视。

车险人伤案件赔付项目多、处理环节复杂、牵涉面广、医学专业特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不健全,直接决定了车险人伤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车险人伤理赔牵涉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第三者三方面关系,使得车险人伤理赔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首先,人员方面,人伤理赔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医学、保险、法律等专业知识,在人员配置方面,如果缺少人伤核损的医生和相关的法律二作人员,会造成对案件处理中涉及的医疗费用、法律政策等的把握不准,审核乏力。

人伤案件从接报案开始,查勘主要分为现场查勘和复勘,人伤案件的理赔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在于查勘。

人伤理赔人员至医院查勘受害者情况,并非简单地确认受害者身份,还要对其伤情、治疗方案、治疗费用、后续治疗情况做出大致的评估。

判断受害者是否存在伤残可能,确认受害者户籍情况、收入情况、被抚养人情况等,并与其主治医生充分沟通,了解其治疗方案。

与被保险人及时沟通,告知受害者相关伤情,后期索赔流程,需要准备的资料。

然而部分人伤案件因人伤查勘人员配置不足会由车险查勘人员代替进行人伤调查,由于车险查勘员专业知识背景的单一,会使人伤调查流于形式,只是简单地拍照确认受害者身份及拍照。

这样一来,便无法起到流程风险控制的作用,使得后期案件赔付保险公司处于被动状态。

而后期跟踪中,跟踪及时率低,案件平均跟踪次数少,估损偏低,绝对估损偏差率大,同样不利于理赔风险控制。

一件车险人伤案件,事故处理需要经过交通管理部门,人伤治疗需要通过医疗机构,伤残评定需要通过评残机构,残疾器具配置需通过残疾器具配置机构,身份和家庭情况调查需要通过户籍管理机构,仲裁诉讼案件需要通过仲裁机构或法院等。

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将影响理赔管理质量。

面对人伤案件赔偿项目多,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整容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都涉及不同的风险点,需要对应不同的风险管控方法和业务处理流程。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校方责任险中各方责任浅析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校方责任险中各方责任浅析

校方责任险中各方责任浅析一、案例简介案例一:某年某月某日,保险公司承保的教育局下属的某武校,武术教练洪某在上课排队后,对欺负小同学的学生吕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学生吕某在队列中用言语顶撞了教练,教练想将学生吕某拉到队列前进行批评教育,并要其向小同学道歉,学生吕某就往后退,教练又第二次上前拉吕某,吕某在第二次后退的过程中头部撞到后面教职工宿舍门上后倒地受伤,后经鉴定伤势构成九级伤残。

案例二:寒假期间的某乡镇中学,初三一班的数名学生按老师的安排到学校进行腰鼓排练。

上午排练刚一结束,李某与同学王某因琐事在教室内发生争斗。

其他同学见王某用铁簸箕仍打李某,便急忙将王某拉出教室,不曾想王某的好友张某“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顺手拎起落在脚边的铁案例一:本案由当地公安局侦查终结后,㈥当地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当地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疏忽大意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后该案受伤学生吕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第一、被告人洪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武术学校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学费损失、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K:币107667元。

第三、被告人洪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例根据校方责任险条款中“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责任范围规定,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校方责任属过失责任,保险责任成立。

-78-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伤害事件发生在学校,且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张、李二人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仍府当承担对限制彳j•为能力学生教育、监管不力的民事责任。

人伤理赔的知识分享

人伤理赔的知识分享

人伤理赔的知识分享一、人伤理赔概述人伤理赔是指因保险事故造成人员伤害,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定赔偿的保险业务。

人伤理赔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是保险业务中较为复杂的一类。

二、保险责任认定在人伤理赔中,保险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

被保险人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判断是否符合申请理赔的条件。

同时,被保险人应注意了解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三、理赔流程详解1. 报案: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保留好现场照片、相关证明等证据。

2. 查勘定损:保险公司会派遣专业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确定事故原因、责任和损失程度。

3. 核价核损:保险公司根据查勘定损结果,对损失金额进行核价核损,确定最终赔偿金额。

4. 提交索赔资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相关的索赔资料,如保险单、身份证、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5. 领取赔款: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按照约定的赔付方式,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款。

四、医疗费用报销在人伤理赔中,医疗费用是重要的赔偿项目之一。

被保险人需提供完整的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医疗费用报销。

具体的报销比例和限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五、误工费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因受伤导致的收入减少的费用。

在申请误工费赔偿时,被保险人需提供收入证明、工资单等相关资料,以便保险公司核定赔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收入情况,按照相应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六、伤残评定标准伤残评定是确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必要程序。

在申请伤残赔偿时,被保险人需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到指定的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评定结果将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七、人伤理赔纠纷处理在人伤理赔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理赔纠纷。

被保险人如遇纠纷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寻求第三方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公众责任险人伤理赔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公众责任险人伤理赔

公众责任险人伤理赔一、公众责任险产生的背景责任保险产生的历史并不久远,它最早开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

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在19世纪后半叶,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给社会带来大量财富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制造了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多、规模更大的危险。

例如大量的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致人损害等事故,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大量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害,人们迫切需要有一种新的保险机制将这种巨额的赔偿转移出去。

否则,由于人们担心可能带来的巨额赔偿而置现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不用,这不仅是一种严重的智力浪费,而且将严重阻碍社会经济乃至文明的进步。

在这种背景下,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在现实生活中,责任保险是借助责任保险合同进行运作的,即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生产、业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例如,由于娱乐中心责任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产品质量瑕疵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律师执业中由于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在公共活动场所的疏忽或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他人财产或人身伤亡等,致害人均需依照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但如果致害人与保险人签订了责任保险合同,就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了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公众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

此外,在一些并非公众活动的场所,如果公众在该场所受到了应当由致害人负责的损害,亦可以归属于公众责任。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感受理赔感悟生命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感受理赔感悟生命

感受理赔感悟生命2001年,学习了5年临床医学并做过2年多外科医生的我有机会选择了从事人寿保险的理赔工作。

光阴荏苒,今年已经是第十个年头。

十年的一线理赔工作让我有机会亲身经历了许多被保险人遭遇各类疾病(包括重大疾病)、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身体伤残甚至是生死离别,也让我对生命有了更深的感悟和理解。

下面是我亲身经历的几个真实而感人的理赔案例以及我个人对这几个赔案的一些感悟和认识,愿与大家分享和共勉。

案例一:25岁的王女士,吉林长春人,大学毕业后就职于深圳某知名的民营科技企业,任海外售后服务工程师。

2010日2月9日通过深圳招行的网点购买了招商信诺珍爱一生两全保险,身故保额为10万元,月缴保费538.74元,指定其母亲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5月11日,王女士在斯里兰卡工作时乘坐的面包车与大巴车相撞,导致其头部重伤,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在国外死亡。

我公司迅速核实相关情况后,向其母亲及时支付了1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

其母亲甚为感动,告诉我们:“她女儿是家中独女,刚刚大学毕业3年,未婚,只购买了唯一的一份招商信诺保额为10万元的商业保险,没想到你们公司理赔处理的这么快。

”在我看来,与王女士的收入相比,100万元的寿险及意外险保额才比较合适。

尽管10万元的赔款对于其母亲来讲并不算很多,但这是女儿留给亲爱的妈妈最后的些许安慰和孝心。

人寿保险提供的保障是每个人、每个家庭都应当考虑配置的风险管理工具,是有责任心、有爱心的人首选的风险保护伞。

案例二:28岁的尹先生乘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被货车撞倒,导致创伤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

尹先生来自湖南的贫困农村,5年前大学毕业后只身闯深圳打工,其妹妹2年前也来到深圳上大学。

父母在老家靠种地为生,为了供养两个孩子上学,家中已经一贫如洗,欠下的债务至今还没有还清。

尹先生虽然收入不高,但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2008年4月购买了我公司的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产品一信达无忧。

老年丧子的悲痛和沉重债务的双重打击让两位老人的精神几近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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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伤理赔一二三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成为了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交通丁具。

随之,因车辆而引起的医疗人伤事故也高居不下,导致车险人伤理赔案件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由于车险人伤案件涉及到的赔付金额较高、赔付周期较长以及赔付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车险人伤案件在理赔时容易引起被保险人、伤者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引起赔偿纠纷。

因此,加强人伤跟踪核实工作,突出专业化服务,对提升车险人伤理赔服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事先告知,主动预防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还不成熟,而且很多业务员在指引客户购买保险时,并未对相关险种进行明细说明,导致很多人对保险理赔存在着理解上的错误,以为购买了保险,出险后所发生的费用都由保险公司全额进行理赔,未能理解保险的原则性为损失补偿性,对保险公司进行审核正常扣减的费用不能接受。

以车险中强制三者责任险理赔来说,保险公司对车险人伤医疗费用的赔付是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这一标准在保险条款中已明确标明,但由于购买保险时业务员没有进行详细讲解,被保险人一般都不了解这种情况。

发生事故后,大多数被保险人认为车险人伤案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予全部赔付,而对于按比例或全额扣减医保范围以外的自费药、检查费等不能接受;因此,客户在车险人伤案件报案时,保险公司客服坐席人员就及时进行指导,告知关于医保用药标准和注意事项。

客户主动上门咨询人伤案件的应专人接待,给予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应耐心解释,做到有条有理,避免和客户发生正面的冲突。

为达到提高车险人伤工作质量,保险公司在服务上应具有动态理赔的理念。

即从客户出险后到理赔结束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全程参与,提供客户事故处理指导,接受案件处理咨询,宣导理赔原则,告知法律规范,指导客户进行事故处理,把主动服务摆在首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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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事故经过、宣传理赔的基本原则,根据需要与被保险人共同前往医院查勘,调查伤者住院治疗情况,了解受伤过程与伤者基本情况,与主治医生沟通,告知保险理赔原则。

在此过程中,人伤查勘人员的工作质量将会对三部分人产生影响:一是被保险人(肇事司机)。

发生车辆交通事故涉及人伤,对当事人来说是件麻烦事,而且由于对保险知识掌握得并不多,医疗赔付方面更是知之甚少,此时人伤查勘人员能及时对被保险人做到答惑解疑,将对保险公司形象产生良好的印象,品牌的提升。

二是伤者及其家属。

人伤查勘人员在进行医疗探视的过程中,代表保险公司对受害者进行慰问,将给伤者及其家属带去安慰,使他们感受到保险公司的关怀;也有利于缓解伤者及其家属对肇事人员的仇视心理,为双方妥善解决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医院中的潜在客户。

人伤查勘工作都在医院的住院病房中开展,人伤查勘人员的工作态度往往会引起同住病房人员的关注,甚至会请教-些购买保险方面的问题,此时人伤查勘人员如能很好地介绍公司及相关的保险产品的话,必将为公司赢得这部分潜在客户,并提升保险公司的社会认可。

三、加强机构合作
在开展车险人伤跟踪审核的实际工作中,可能会涉及到多个机关、部门的配合与大力支持,因此建立起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将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实现车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一)医疗机构合作
在开展医疗探视的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医院工作人员不配合的情况,这将直接影响医疗探视工作质量,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准确全面地掌握伤者的医疗情况,不利于保险公司对人伤费用进行预估,进而影响到后期的人伤审核工作。

(二)伤残鉴定机构
在涉及伤残费用赔偿的案件屮,评残机构对伤者伤残评定的合理与否也容易导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赔偿纠纷。

因此,受伤人员需要评残的,人伤跟踪人员应介入评残过程,对评残时机、评残过程进行监督,向
(三)税务机关合作
在人伤案件理赔的项目中,误工费是存在争议和水份较多的一项,一方面是因为有些伤者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延长误工时间,夸大个人收入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赔出去的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认可;另一方面是受害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误工收入证明,收入过高者不能按要求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

针对上述情况,保险公司一方面应加强前期的人伤指导工作,在被保险人和受害人协商处理事故之前,告知被保险人误工费用的赔偿标准。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相关的实地调查取证工作。

对于医疗机构、伤者单位、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争取配合。

(四)交通事故处理机关
车险人伤案件的处理都要有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参与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确定事故的真实性、当事人的责任、保险责任具有基础性作用,对规范车险人伤案件理赔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收到客户提交格式不规范的认定书,应要求客户签字确认为本人提交,然后对认定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到处理事故的部门调查事故处理档案,核实留底件与索赔提交件的一致性,并通过事故现场走访调查了解事故真实性、事故责任的可靠性。

只有经过核实后方可作为有效理赔单证予以采纳。

总之,车险人伤案件应贯彻以事前介入为主,事后调查为辅的工作原则,人伤审核应将工作定位于指导咨询服务为先,落实服务与控制赔付两个方面,做到人伤跟踪审核人员的专业化,从而确保车险人伤案件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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