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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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任期履职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经营绩效,加强企业管理和廉政建设,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党政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它高管人员的离任、任中审计,按照证监会、省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规定执行,公司审计部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是指公司所辖各级分公司、子公司、独立项目部(以下简称本企业分、子公司)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关键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项目)决策产生的影响及生产经营过程中规范经济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任中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任期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任期为审计时限。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三年一任期为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他年度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第五条行政、财务负责人员任职期满和离任之前,原则上均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对因特殊情况未经审计而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不解除其经济责任,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审。

第六条审计范围:

一、行政、财务负责人任职期届满或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本企业分、子公司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出售、拍卖等重大经

济行为,以及发生严重经营亏损、巨额资产损失等财务异常情况的,应当先行安排经济责任审计或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三、企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届中考察、年度考核、群众举报等情况下,以及在本企业连续任职满三年以上,,可以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安排任中审计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安排通过,由审计部具体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审计组织与程序:审计部在审计五日前,向被审计企业及负责人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企业收到通知书七日内,如实向审计小组提供资产盘点、债权债务等有关资料;企业负责人应按要求,写出本人任职期内本单位生产经营、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书面述职报告。其余审计组织与程序按《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八条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有关制度规定情况,本企业各项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是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二、任期内资产、负债、权益和经济效益的真实性,以及内控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三、任期内经营目标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各年度经营责任书或年度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四、任期内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收入、成本核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盈实亏、截留利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五、遵纪守法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经管理制度建设及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二、货币资金管理情况;

三、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收入、成本核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盈实亏、截留利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四、债权、债务、实物资产管理情况;

五、遵纪守法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六、外业情况(银企、税企关系)及应向下一任移交的事项。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任用或依纪、依法查处的重要依据。

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影响和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结合审计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察考核、职务变动的一项重要依据。人事考评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第十二条党委在讨论决定已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动时,应把审计结果作为一项重要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和使用干部。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视其影响程度相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主要领导干部存在严重问题的,经汇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调查,或开展延伸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审计部门将对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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