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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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张宇在民事法律中,请求权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

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分析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的相关问题。

1、民事责任竞合概述1.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中常见的现象。

它是指由于一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引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从而导致各种民事责任发生激烈冲突。

责任竞合不是主观发生的现象,而是实际存在的。

责任竞合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

比如最常见的是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其他的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也会产生责任竞合。

比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

单就民事责任来说,加害人实行的民事行为可能使受害人产生各种有冲突的请求权,例如,违约求偿请求权,侵权求偿请求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民事责任竞合又是请求权的竞合。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竞合有以下几个特点:(1)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没有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不能存在民事责任,相应地更谈不上民事责任竞合的说法。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原因,民事责任竞合是结果。

(2)民事责任竞合的具体构成条件是是具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而这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和其他民事违法行为不同的是,它产生了多个民事责任,继而让当事人产生了多个请求权,因为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按照责任规则和承担原则,该行为必然要面对多个责任的承担,如何解决承担责任的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民事立法中要考虑到这种情况,目前的处理方法来看,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3)多个请求权产生的多个责任是冲突的情形。

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产生后,然后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

冲突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是有的责任大一些,有的责任小一些。

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因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彼此间既不能互相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

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摘要: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民法请求权系统中的重要组成要素,应当承认其独立的地位。

文章拟就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无因管理请求权的竞合形态加以阐释,力求构建其互动协调的民事请求权体系,实现民法的整体功能。

关键词: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指受损人享有的向受益人请求返还其因不当得利所受到的损失的权利。

其作为民法中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对于弥补受损人的损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但是由于一直以来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不当定位,其价值未能得以充分展示。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几种典型的民事请求权都存有竞合,如何正确地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地选择适用,都值得探讨。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关系的立法、学说民法是私法,也是权利法,“权利均具有或可发生一定的请求权”,“请求权可谓是权利作用的枢纽”。

[1]可以说,民法体系也就是由一系列请求权所组成的一个请求权系统。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民法请求权系统中的要素之一。

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民法上请求权的结构关系,主要有两种学说:(一)辅助说。

该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辅助性的权利,没有独立的地位。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民法上其它的请求权不发生竞合问题,唯有其它请求权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得到满足时,才能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具体而言,“在有基于契约上的请求权或有基于所有权之请求权时,均不承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存在。

” “在其它请求权因时效等原因而消灭时,当事人得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二)竞合说。

该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原则上可与其它请求权并存,由当事人选择行使。

该说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主导性学说。

德国判例从保护受害人考虑,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并同时行使。

日本、瑞士民法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可任意择一行使。

请求权竞合论:以诉之选择性合并为归宿

请求权竞合论:以诉之选择性合并为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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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请求权竞合与周边概念 所谓 请 求 权 竞 合 ( np csok r n ) 指 以 A suhkn ur z , e
段文 波 : 求 权 竞合 论 : 请 以诉 之选 择性 合 并 为 归宿
同一给付为 目的的数个 请求权 并存 , 当事 人选 择行 使之 , 中一 个请 求 权 因 目的达 到 而 消灭 时 , 他 其 其
案。
关键词 : 请求权竞合 ; 诉之合并 ; 选择性消灭
中 图分 类 号 : F 2 D 7 文献 标 识 码 : D I1 . 9 9 j i n 10 2 9 . 0 0 0 . 7 A O :0 3 6 /.s . 0 1— 3 7 2 1 .5 1 s
规 范的要件特征。因此 , 一个 案件 可能会 因几个 同
重甚至多 重给付违反 了实体 正义 , 因一 个人 因其 或

个行为 而负担双重 或多重 责任 也加 重了其 负担 ,
时, 则仍 得行使其 他请求 权 。最 为典 型 的例子便 为电车案件 , 电车 司机 由于驾驶 不慎 导致发 生 车祸 以致乘 客受伤时 , 乘客 有不 完全 给付债 务不 履行 的 损 害赔偿 请求权与侵 权行 为损 害赔偿 请求 权 , 得择
请 求 权 亦 因 目的 达 到 而 消 灭 ; 之 , 一 个 请 求 权 反 就 因 目的 达 到 以 外 之 原 因 而 消 灭 时 , 方 罹 于 时 效 比
理论上提 供解决方案 。就 第一个 问题 而言 , 论上 理
并 没 有 过 多 阐述 , 因 一 个 人 因一 个 案 件 而 获 得 双 盖
引言
时适用 的法律 规范 产生 几个 请求 权 。倘 若几 个法
条之 间具有适用上 的先后顺序 , 比方符 合一般法 与

德国诉讼标的实体法说的发展——关注对请求权竞合的程序处理

德国诉讼标的实体法说的发展——关注对请求权竞合的程序处理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1(2018)德国诉讼标的实体法说的发展———关注对请求权竞合的程序处理曹志勋目次 一、引言二、旧实体法说向诉讼法说改良的最后可能三、新实体法说中率先系统化的处分客体说四、基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诉讼标的学说五、基于对德国学说梳理的初步比较与思考摘要 诉讼标的的识别问题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核心理论问题,也与实体法和其中的请求权竞合学说紧密联系。

为了解决旧实体法说下的理论困境,伦特主张基于当事人对请求权选择的无所谓态度,尽可能认定单数的诉讼标的,但是在判断既判力时则应当承认例外。

随后,亨克尔率先系统地提出了以处分客体为核心的新实体法说,强调从多重功能角度重新理解实体请求权概念,乔治亚迪斯则系统地论证了请求权规范竞合概念,并将其与诉讼标的的识别挂钩,但是其都不能从德国现行法规范体系中找到支持,无法被主流观点接受。

在考虑通过实体法思路解决请求权竞合时的诉讼标的识别问题时,应当注重本国的实践传统,挑战者因此不得不承担更多的说服责任。

关键词 请求权竞合 诉讼标的 旧实体法说 新实体法说 诉讼法说一、引 言诉讼标的问题向来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无论是从各层次教学中的重视、学者著书立说的热情〔1〕还是学界“华山论剑”的渴望〔2〕来看,我国研究者们对此也都非常关注。

在《最·33·〔1〕〔2〕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作者感谢彭诚信和赵秀举教授的指点,两位匿名评审专家的评阅,贺剑、卢佩、任重、牛颖秀和黄若微的修改建议和康朔同学出色的研究助理。

比如,仅参见吴英姿:《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批判》,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第177~190页;段文波:《请求权竞合论:以诉之选择性合并为归宿》,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5期,第158~164页;段厚省:《民事诉讼标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张卫平:《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56~67页;江伟、韩英波:《论诉讼标的》,载《法学家》1997年第2期,第3~14页。

在请求权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选定后能否变更诉讼方式

在请求权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选定后能否变更诉讼方式

在请求权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选定后能否变更诉讼方式[案情]:原告田某的丈夫李某在和被告宋某等在承揽一户农村房屋施工过程中,宋某要求并指挥将施工时使用的吊机挪动位置,在挪动吊机时,吊杆突然倾倒,将正在进行拌料的李某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向法院起诉,经审理,该案出现了当事人请求权竞合的情形。

即是以"雇员"受损害赔偿,按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求"雇主"宋某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是以一般侵权民事诉讼,按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要求房主、吊机机主等按各自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法官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后,原告决定按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提起诉讼,即选择以雇员受损害为由要求被告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以一般侵权诉讼实现自身的民事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遂判决被告宋某赔偿原告田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计116000余元。

被告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这时原告向法院申请由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的诉讼方式,变更为按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诉讼方式,同时要求追加房主、吊机机主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就本案而言,原告能否向法院申请由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变更为按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诉讼,同时追加被告。

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已选定一种诉讼方式,诉讼标的已经特定化,法院应不允许其变更,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原告要求变更以一般侵权诉讼实现自身的民事权利是完全可以的,法院应当允许。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一、从案件本身来看。

原告主要以原告的丈夫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损害,理应有被告宋某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权竞合论

请求权竞合论

请求权竞合论壹、导言日常生活当中,发生一个具体的的法律事实关系时,这个法律事实关系很可能同时牵涉到许同不同法律秫的适用问题。

刑法方面有这种现象,在民法方面也有此种情形。

但在刑法上早已有一套完备的学理,把这种现象以「法律竞合」的理论,或者数罪并罚的具体方法加以解决。

对问题之处理没有多大困难。

可是在民事法方面所发生的问题牵涉太复杂,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解决这类问题的条文,一直依学理作适当之解决,因此「竞合问题」一直占著民事法理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请求权发生竞合的现象是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立法者在立法时对这类问题有没有预先想到?其实立法者在立法当初已早有预见,在罗马法时代已经有这类问题讨论了。

问题是民事法的和刑法的基本原理不同,民法学者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无法把刑法上的竞合理论直接搬到民事法方面来应用。

因此直到现在还没有完整的学理,当然也不可能制定适当的法条,直接解决请求权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法条问题。

在德国民法各种不同的草案中,很少发现有关解决请求权竞合的立法,抵有在「萨克孙」的民法草案(Das sacksische BGB)及「律那系」民法草案(Der Dresdner Entwurf zum BCB)裹面,有两个法条提到这类问题的解决。

萨克孙民法草案第一四九条规定:「同一原因而发生的数请求,其获得之目的相同者,其一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其余请求权消减。

倘数竞合的请求,其标的之宽现或请求之实行,范围各不相同者,数请求得以不同之请求方法,前后为实行。

」律那孙草案第三二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这两个草案一直未获采纳(注一)。

一九00年前后在德国,民事法学者曾为请求权竞合问题发生过大争论,一九三五年也由民事诉讼法学者之间,把问题重提,发生所谓「诉讼标的」概念的论战。

一九五三年战后民事诉讼法后进新秀「须瓦布」(Schwab)与「哈布塞得」( Habscheid)两人前后以「民事诉讼上之诉讼法标的」(Der, Streitgegenstand im Zivilproze )为题发表两篇长达二百页以上的大作,轰动了学界,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引起所谓「新旧理论」之争(注二)。

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摘要】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基于请求权竞合的所有请求权,只能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如果该请求权得到了满足,由于这些竞合的请求权是指向同一给付的,所以其他请求权随之消灭。

当事人不能分别处分两个请求权。

同时,债权人做出请求权的选择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即转而行使其他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关键词】违约;侵权;请求权;竞合在我国,学界已经普遍承认民事责任竞合。

立法上,《合同法》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处理作了规定。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学说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各国学者形成众多理论学说。

其中影响较大的是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因此,当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合同责任规范,产生合同法上的请求权,不存在民事责任竞合。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规范时,应适用各自的规范,由此产生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在此基础上又分化为两个基本理论:(1)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在受害人选择行使其中的一个请求权已达目的时,另一个请求权随之消灭;当其中的一个因故无法行使时,则可行使另一个请求权。

(2)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并非绝对独立,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合同上的规定可以适用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

[1]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一个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规范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而是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支持这个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有两个:一是合同关系,一是侵权关系。

王泽鉴先生亦认为:“此项理论符合当事人利益,避免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之缺点,兼采请求权互相影响说之特色,使实体法上请求权之概念与新诉讼标的理论趋于一致,颇具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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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论:以诉之选择性合并为归宿(1)论文关键词: 请求权竞合诉之合并选择性消灭内容提要: 请求权竞合问题由来已久,产生于actio体制的分离过程中。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表现为两种态度,一者为直面之,并寻求规范适用上的先后;一者则径直加以否认,视之为基础或规范竞合。

相反,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围绕此问题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标的论争,最后以德国采用二分肢说,日本采用一分肢说加以解决。

我国实体法径直要求当事人起诉时作出选择的方法弊端丛生,诉的选择性合并理论可以提供一种最优的解决方案。

引言民法体系是权利体系,当发生民事纠纷时,法律人首先想到的便是某人得以何种法律规范向对方主张何种权利。

法律适用的过程便是在事实与规范循环往复的过程。

此间,寻找可供一方当事人得向对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这种法律适用和推理的方法可以溯及至古罗马时代acito制度。

在法律条文极为朴素感性的时代,并不会发生一个具体的案件可以同时适用几个法律条文的问题。

随着法律日益发达和抽象,法律条文中的事实要素日益为立法技术所摒除,以致最后与法条构造彻底分离之后,一个具体的生活事实便有可能符合几个法律规范的要件特征。

因此,一个案件可能会因几个同时适用的法律规范产生几个请求权。

倘若几个法条之间具有适用上的先后顺序,比方符合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自当不会引发太大问题。

但如果两种规范之间并不排斥,也并没有适用上的先后之别,则需要通过一个概念道具去解决这个问题。

自从民事诉讼法与民法从体系上彻底分离之后,民法学者对这一近似“哥德巴赫猜想”的问题孜孜以求了数百年仍然未见定说。

民事诉讼法学者则围绕诉讼中审判对象的个数问题,即诉讼标的甄别标准展开了轰轰烈烈的讨论。

我国《合同法》则直接从立法上加以取舍,殊不知此举弊端丛生。

本文旨在从民事诉讼法角度提供一种利远大于弊的思路,即以诉之合并理论试析之。

一、请求权竞合问题之实体法面相 (一)请求权竞合与周边概念所谓请求权竞合(Anspuchskonkurrenz),指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反之,就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时,比方罹于时效时,则仍得行使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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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并适用的结果。
例如:租房案
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之间 的竞合
功能不同,前者是保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 的权利(取回租赁物);后者是物权保护
例如:保管案
无偿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合374不赔,而侵6规定 有过错就赔。这里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但是从无偿保 管合同的立法目的来看,显然是要保护此时的保管人, 所以按同一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侵权6也应当是无偿 且重大过失才赔,保证条文之间处理结果的一致性。 此时合374,、侵6具有同样的要件和法效果,并且他 们的功能是一致的,即填补损害,故只有一个以损害
法条竞合
某项请求权因具有特 别性,而排除其他请 求权规范的适用。
例如:侵6S1(一般侵权)和侵42第一款(销售者侵权) 注:法条竞合通常出现在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之间。
选择性竞合
就两个以上的请求权,当 事人得选择其一行使之, 倘已行使其一时,即不得
再主张其他的请求权。
例如:合同法第111条第2句中瑕疵补正(修理、更换、重作)请求权、退货请求权、 减价请求权
赔偿为内容的请求权。
注:合 122,本质上应为不真正竞合,功能相同都是填补损害,但是条文中有了“选择”的表述,故应理解为真正竞合。 概念引自王泽鉴著,《民法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第 1 版,第 130-131 页。部分解释为其他助教师兄提供。
注:这几个请求权内容不同,是由法律规定的择一行使。
请求权竞合 (广义)
请求权聚合
狭义请求权 竞合
指当事人对于数种以 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 请求权得同时并为主
张。
例如: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同时请求财产上损害赔偿 和精神损害赔偿。
注:存在多个请求权,可同时、先后、全部、个别行使。
真正 不真正
以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 事人得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请求权因 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 的达到而消灭;反之,就一个请求权因 目的达到之外的原因而消灭(诉讼时效
届满),则仍得行使其他请求权。
Hale Waihona Puke 真正竞合时,各请求权需要有独立的功 能。且可由请求权人选择。
一个请求权,有数个请齐权基础,合并适用。 注:和法条竞合的区别在于:这种情况下数 个请求权基础之间不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 而是规定同样给付内容,虽在不同的条文中 (有多个请求权基础),但各请求权的功能 相同,事实上是一个请求权。而法条竞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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