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 美 资 产 管 理 人 市 场 准 入 与 行 为 规 范 比 较 分 析
各国金融管理制度对比范文

各国金融管理制度对比范文各国金融管理制度对比引言:金融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旨在监管和管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管理制度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设置以及监管政策等方面。
本文将对美国、欧洲、中国、印度和巴西等五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管理制度进行比较,以探讨不同金融管理制度的特点和优缺点。
一、美国金融管理制度:美国金融管理制度是由多家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
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和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等。
这些机构在监管银行、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相互独立、权力分散,这有利于避免任一机构滥用职权。
另外,美国金融监管机构采取了相对宽松的监管政策,强调市场自律和竞争,不过度干预市场。
这种制度特点促进了金融创新和发展,也促使美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
然而,美国金融管理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划分模糊,导致监管重叠和信息不对称。
其次,金融监管制度的分散性,使得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受到限制。
再者,美国金融管理制度在监管过程中,容易出现监管套利和利益输送等问题,导致监管失灵的风险增加。
二、欧洲金融管理制度:欧洲金融管理制度是由多个国家共同构建的,以欧洲央行(European Central Bank,ECB)为核心,主要有欧洲银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和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等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的设立旨在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和规则,以加强区域金融市场的监管。
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与规范

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与规范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金融业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行业。
而在这个行业中,监管制度与规范也愈发显得重要。
本文将探讨略带纵向和横向对比的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与规范的问题。
一、横向对比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可以分为美式监管、欧洲监管和亚洲监管等。
其中美式监管主要以法国、德国、英国为代表的欧洲监管,主要以新加坡、中国、香港为代表的亚洲监管。
1.美式监管美式监管主要是指美国的监管体系。
在美国,金融监管分为两类:一类是执法监管,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等机构,这些机构主要负责执法监管,遏制不规范的交易活动;另一类是规则制度监管,即美国金融行业监管局(FINRA)、美国证券自律协会(NASD)等机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负责监督警惕美国证券市场的行为。
美国证券自律协会则是一个自我监管的组织,为证券公司提供自律和审计服务。
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则是一个联邦机构,负责通过监管保护美国期货市场的完整与透明度。
2.欧洲监管欧洲监管主要是指法国、德国、英国等国的监管体系。
在欧洲,金融监管机构由欧洲券商交易所协会(FESE)指导。
法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主要由法国金融行业监管局(AMF)和巴黎证券交易所(PSE)组成。
德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由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WB)组成。
英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由英国金融行业监管局(FSA)和伦敦证券交易所(LSE)组成。
3.亚洲监管亚洲监管主要是指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的监管体系。
在亚洲,金融监管机构是由亚洲金融合作组织支持下的独立机构组成。
新加坡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GX)组成。
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和上海证券交易所(SSE)组成。
香港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和香港证券交易所(HKEX)组成。
比较分析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

比较分析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制度是各国经济的核心部分之一,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障金融市场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由于其国情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优劣。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从英国、美国和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分别进行比较分析。
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一直是欧洲金融市场和监管机构的典范之一。
自金融服务法案的制定以来,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升级。
该制度比较注重市场发展和参与度,采用分层次、自主执业、专业执行、表彰优秀的管理模式。
其中,银行业的监管由英国银行业监管局承担,证券和期货交易的监管由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构负责。
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在保障金融市场的独立性、市场透明度、保护参与者权益和及时进行行业调整方面表现良好。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以宏观经济调节和保障金融市场稳定为核心。
首先,美国的金融体系属于分散化和多边化的市场体系。
其次,美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属于联邦式监管,主要是通过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简称美联储)的严密监管和强有力的法律制约来控制和调节市场。
此外,美国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极为紧密,监管责任也更为明确,力求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各方权益的合法性。
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目前还在不断的建设过程中。
自 2003 年以来,中国为加强金融监管制度,相继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以分别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市场,目前正处在协同监管的新阶段。
中国为了保护和规范市场秩序,积极推进金融监管制度的合规化发展,加强了金融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配合相关监管业务。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
相比而言,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更具有市场化推进的特点,在保障市场透明度和保护参与者权益方面表现良好。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更注重在金融体系稳定和宏观调节方面的优势。
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目前还处在不断发展的阶段,强调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目前还处在不断完善和提高的阶段。
金融监管法规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法规的国际比较金融监管法规在各国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受到国家经济体制、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监管机构设置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对美国、欧洲和中国的金融监管法规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各国金融监管的特点和差异。
一、美国金融监管法规美国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其金融监管体系相对完善。
美国的金融监管主要由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等机构共同负责。
美国的金融监管法规主要包括《证券法》、《银行法》、《商品期货法》等,这些法规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在美国,金融监管的原则是市场导向,政府主要通过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强调市场的自律和透明度。
美国的金融监管法规相对较为灵活,监管机构有较大的自主权,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监管政策,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欧洲金融监管法规欧洲作为一个经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其金融监管体系由欧洲央行和欧洲银行管理局等机构共同负责。
欧洲的金融监管法规主要包括《巴塞尔协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条例》等,这些法规旨在统一欧洲金融市场的监管标准,提升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欧洲的金融监管原则是以风险为导向,注重风险管理和监控。
欧洲的金融监管法规相对较为规范和严格,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较大,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披露信息、加强内部控制,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三、中国金融监管法规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金融监管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机构共同负责。
中国的金融监管法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这些法规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中国的金融监管原则是稳健审慎,注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中国的金融监管法规相对较为谨慎和保守,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较高,要求金融机构注重风险管理、加强内部合规,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公司治理是指为了保障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发展而采取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安排。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异,主要受到法律、文化和制度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比较分析美国、欧洲和亚洲三个主要地区的公司治理模式。
一、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以股东权益保护为核心,注重市场监管和法律约束。
美国公司治理较为灵活,架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等制度。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享有相对较大的话语权和参与权。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和监督,其中独立董事起到了重要的监管作用。
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了公司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二、欧洲公司治理模式欧洲公司治理模式以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平衡为特点。
法国、德国等国家采用的是两级董事会制度,分别设立有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两者共同管理公司。
这种模式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平衡,董事会成员不仅代表股东,还包括劳工代表和其他重要利益相关者。
欧洲还倡导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考虑社会和环境影响。
三、亚洲公司治理模式亚洲公司治理模式以家族控制和政府干预为特点。
在东亚地区(如韩国、日本)等国家,家族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由家族成员控制董事会和高管层。
家族企业注重长期发展、稳定性和家族荣誉,但也容易出现权力过度集中和缺乏透明度的问题。
政府干预在亚洲国家尤为突出,政府通过立法和监管机构等手段参与公司决策和经营。
总体而言,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以市场力量为导向,重视股东利益保护和市场监管;欧洲公司治理模式注重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平衡,强调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亚洲公司治理模式以家族控制和政府干预为特点,家族企业和政府在公司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各个模式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模式是提高公司治理效果的关键。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模式是一种概括,实际上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其独特的公司治理模式。
此外,全球化趋势下,公司治理模式也在相互借鉴和融合的过程中不断发展演变。
国际服务贸易复习题及国际服务贸易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际服务贸易复习题(2)一、填空题(15分)1. 概括起来,服务主要有以下特征:无形性,不可分性,异质性,不可贮藏性2. 国际服务贸易按同货物的国际转移(由商品贸易或国际投资引起)的关联度为标准分为_国际核心服务贸易__和___国际追加服务贸易____。
3. 教育服务产品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主要体现为拥挤性;价格排他性4. 通信服务贸易是指以通信服务为交易对象的贸易活动,包括邮政服务,和电信服务两种方式。
5. 国际金融服务业包括货币市场(Money Market)、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Gold Market)以及各类投资银行业务。
6. 服务贸易壁垒产生的根源有自然垄断、非对称信息、经济外部性。
7. 经过“_乌拉圭__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_1994___年__4_月__15_日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它将服务贸易逐步纳入国际规范中。
8. 定义“服务”应考虑三个主要因素:(1)_产出特征__,即主要体现为一种_过程或活动__;(2)_投入特征__,即涉及到_服务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投入__;(3)_服务生产者的目的__,即提供_时间、空间和形式上的效用。
9.《服务贸易总协定》所涵盖的“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__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__除外。
10. 在反映国家(地区)之间交易的国际经济统计中,主要有三种统计:(1)_记录跨境货物贸易为特征的国际商品贸易统计;(2)_以记录跨境服务交易为特征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BOP统计);(3)_与国际投资活动有关,具有非跨境交易特征的外国附属机构贸易(foreign affiliates trade,FAT)的统计(FAT统计)__。
二、判断题(对打√,错打x,如错请加以改正。
共20分)1. 严格意义上讲,无形贸易就是服务贸易。
(×)2. 国际运输服务属于要素服务贸易。
(×)3. 中国当前的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一样,都存在顺差。
比较视角下中美资产评估准则差异原因

比较视角下中美资产评估准则差异原因首先,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显著差异。
美国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其注重以判例法为主要依据,对资产评估的法律规定相对灵活。
而中国法律体系以民法为主,更加注重法律的具体条文,对资产评估的规定较为具体和严格。
这种法律体系的差异导致了中美资产评估准则的差异。
其次,中美两国的经济制度存在明显差异。
美国实行的是自由市场经济制度,市场主导经济作用较大,市场参与主体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美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
而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资产评估的监管较严格。
这种经济制度的差异也体现在资产评估准则上。
此外,中美两国的会计理论与实践存在差异。
美国的会计准则以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简称GAAP)为主,而中国的会计准则则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会计准则为主。
这两种会计准则在资产评估方面的要求和规定上存在差异,导致了资产评估准则的差异。
此外,由于两国在会计实践和审计监管方面的差异,也间接导致了资产评估准则的差异。
再者,中美两国的财务报告要求存在差异。
美国的财务报告要求更注重公开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更注重市场信息的披露。
而中国的财务报告要求更注重政府监管和税收管理。
这种差异会直接影响到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和执行。
此外,中美两国在文化、法律传统、审计监管机构等方面也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也会在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两国的法律体系、经济制度、会计理论与实践、财务报告要求等多方面因素的差异所导致的。
在不同的背景下,各个方面因素的不同作用程度也会产生变化,从而影响了两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差异。
中外金融监管制度比较new

后危机时代
后危机时代的普遍共识的金融监管理论更加强调政 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认为金融体系中的政府 角色应该界定为强有力的风险监控者和市场推动者
“世界进入政治全球化时代”的观点认为,经过上世 纪 90 年代的无规则全球化时代和 2001 年至 2008 年的 混乱全球化时代之后,政治全球化时代的大门正在开启 ,“一种政治全球化正围绕各种金融监管机构逐渐成形 ,以制衡市场全球化并使其维持稳定”。[法国]尼古 拉· 巴弗雷: 《伦敦峰会: 21 世纪新秩序》
后危机时代
后危机时代的普遍共识的金融监管理论更加强调政 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认为金融体系中的政府 角色应该界定为强有力的风险监控者和市场推动者
“全球重新进入国家资本主义时代”的观点,认为后危 机时代只不过意味着世界“正在远离自由市场、信贷宽 松、高风险交易和高薪的黄金时代,进入一个以紧缩银 根、加强管制、减少投机和政府过多干预市场为特征的 新时期”
美联储: 1.防范和管理金融危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制定货币政策和监管银行的双 重职能有助于中央银行应对金融稳定所面临的潜在威胁 2.货币总监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州级监管部门 对其监管职能的稀释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能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外汇市场 -----------
2010 年 7 月 21 日通过的 《多德-弗兰克华尔 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 被誉为上世纪 30 年代 以来金融监管方面最大的立法变革。 法案从防范 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衍生 产品市场监管、 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和高管薪酬、 改革破产清算机制七个方面对美国的金融监管制 度进行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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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资产管理人市场准入与行为规范比较分析刘晓艳本文所指的资产管理人是指为个人、银行、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基金、社会团体、政府机构等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
它是联结投资者与金融市场的桥梁。
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者与资产管理人结成委托__代理关系。
资产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其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委托人的资产。
这一委托__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使资产委托人面临的最大风险是资产管理人对其利益的侵占或欺诈。
为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了保护委托人利益的机制,对资产管理人实行市场准入和对资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概况欧美国家均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资产管理人的资格和行为,并授权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美国治理资产管理人的主要法规是1940年投资顾问法1。
根据1996年对《1940年投资顾问法》修改案的规定,资产管理规模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是为投资公司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并遵守有关联邦法律。
资产管理规模在25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顾问一般在各州注册,并遵守各州的法律,受各州监管当局监督管理。
同时部分联邦法律仍适用于这类投资顾问,如联邦法规中禁止欺诈的规定。
法国资产管理人主要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portofolio management company)、基金管理公司(UCITS management company)、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企业共同投资基金、风险共同投资基金或基金的基金)、销售中介机构和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私人理财)等几种类型类。
这些资产管理公司主要由法国证券交易委员监管,并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为守则。
主要的法规有1996年《金融业务现代化法案》The Financial Activities Modernization Act。
行为守则一般由行业协会投诉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对利益冲突的防范和管理,及管11(1)在美国投资顾问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仅从事咨询的公司,类似于我国的投资咨询公司;一类是从事有管理委托人资产业务的投资顾问,相当于资产管理公司。
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关系的界定。
英国对资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过去主要由投资管理监管组织(The Investment Management Regulatory Organization,IMRO)承担。
根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其监管的权力2001年11月后转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担任。
英国资产管理人受《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及其它许多规则的制约,如商业行为规则(the Conduct of Business,COB)。
德国的情况相对复杂。
德国实行的是多头监管体制。
联邦银行监管局(BAKred)对资产管理人进行监管。
同时,资产管理人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又受联邦证券交易监管部门的监管。
德国资产管理人必须遵守有关《银行监管法》、《投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安全托管法》等法律法规。
欧盟其它成员国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本文将从市场准入及对资产管理人行为规范的角度比较说明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在规范资产管理人方式及保护委托人利益措施上的异同。
二、市场准入市场准入就是进入管制,是监管者对欲进入市场的主体或客体(产品)进行限制。
对市场主体的限制包括对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身份、公司最低资本、公司主要从业人员、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对客体的限制包括质量或规模等的限制。
对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一般包括对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身份、公司最低资本、公司主要从业人员等方面。
在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身份方面,未有资料显示,美国和欧盟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身份有限制。
从实际的情况看,资产管理人,尤其是资产管理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人大都是银行或保险公司的附属公司。
法国、意大利、爱尔兰的资产管理人通常为银行所控制,德国则由保险公司控制。
199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法国、意大利由银行所拥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在60%以上。
这一比例在西班牙更高,达85%。
德国为保险公司所控制的资产管理公司在50%以上。
美国独立资产管理人在数目虽然比较多,大大多于欧盟国家,但相当部分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归属于银行或保险公司。
虽然在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方面,美国和欧盟国家未有特别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随意地进出,欧盟国家规定要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须达到一定的资本额,并经过一定的申请程序,获得监管当局的许可后方能进入市场。
美国投资顾问也要经过申请注册的程序,获得注册资格后才能进入市场。
(一)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是最常见的进入管制措施。
欧盟资本充足性指引(Capital Adequacy Directive)要求欧盟成员国将资产管理人的初始资本(Initial capital)规定为50,000欧元、125,000欧元、730,000欧元三个档次。
如果资产管理人不持有委托人资产,不自营,或是不承销发行,则初始资本要求仅为5万欧元;如果资产管理人自营,或是承销发行,则初始资本要达到73万欧元;如果资产管理人持有委托人资产,则初始资本要达到12.5万欧元。
欧盟成员国一般根据该指引确立了本国的最低资本的规定,如英国、德国等。
但有些成员国会与这不同,如在意大利,无论资产管理人提供什么类型的服务,其初始资本都要达到103.3万欧元。
法国,对初始资本的要求是 5.3357万欧元。
欧盟国家虽然对资产管理人最低资本所要求的额度会有不同,但基本上都有对最低资本资本的要求。
欧盟国家不仅要求资产管理人的初始资本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还对流动资本及其构成提出了要求。
如法国、德国、爱尔兰等国要求在资产管理公司的流动资本中用于日常支出的资本占到上年固定日常开支的25%,英国也有类似的规定。
美国联邦法规中没有设置最低资本要求,也没有对流动资本及其构成的要求。
但一些州的法规要求资产管理人达到一个最低的资本额度,如加利福尼亚根据投资顾问的业务范围不同提出了1000美元、5000美元、25000美元三个档次的最低资本规定。
关于对资产管理人的资本规定的合理性,欧盟各国一直都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几万或几百万欧元的资本要求对保护委托人利益并没有实际的作用,反而会限制竞争,并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
(二)程序要求欧美国家对资产管理人,尤其是从事有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需要经过监管当局的授权,或需向监管当局注册。
在美国,投资顾问实行注册制。
一家公司想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投资顾问公司,它必须提交有关文件,包括注册表、ADV表,并定期按计划更新有关内容。
在提交的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投资顾问的背景和公司业务等方面的内容。
对注册申请的批复一般在45天内完成。
证券交易委员会一般都给予注册资格。
但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经过调查和听证后认为拒绝、中止或撤消申请人资格符合公众利益,且该申请人或其相关人员参与了以下不良活动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中止或撤消申请人的登记资格:1)在登记申请表或证交会要求提供的报告中,或证券交易委员会之前的任何有关登记手续中,有意制造或唆使制造重大虚假陈述或容易引起歧义的的重要事实陈述,或在申请材料中隐瞒要求报告的事实;2)在申请登记之前10年内被判有罪,或在申请登记之后的作一时间证交会乏现其因提供虚假报告、伪证、欺诈性隐瞒等原因被判有罪;3)有意违反或帮助、唆使、劝导等方式使他人违反有关证券法规。
法国实行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的许可证制度。
法国主要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资产管理公司的牌照发放。
业务许可证的申请要求在收到材料后三个月内得到处理。
在批准一家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前,法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核有关公司总部办公场所(在法国)、资本、股东的身份和状况、- 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与经验、内部控制情况及业务计划等。
法国规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或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且拥有足够的资金、两名或以上拥有必要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其董事长不能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
在英国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在2001年11月前,需要得到投资管理监管组织的授权,此后需得到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授权。
在申请授权的过程中,管理公司需要证明自己有,而且将保持适当的人来从事相关业务。
在判断一个企业是否能适当地从事其业务时,投资管理监管组织曾在投资管理监管组织规则手册(Rulebook)中提出了十条原则,其中包括诚信、谨慎、尽职、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委托人资产受到保护、确保公司员工得到适当的培训和必要的监督等原则。
这些原则被FSA收录在商业原则(Principles for Businesses)中,并增加了有关公司与管理者关系的内容,要求公司必需以开放、合作的态度保持与监管者的联系,并将有关信息向金融服务管理局披露。
在其它欧盟成员国中,如爱尔兰、西班牙、德国等国家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也需要有相关监管当局的授权。
在进入管制方面,欧美国家都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主要人员都提出了诚信方面的要求。
英国、法国明确提出了诚信的要求,美国虽没有从正面直接提出诚信问题,但从反面表述了诚信的要求,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拒绝、取消有虚假、欺诈历史的投资顾问的注册登记。
在对待市场准入的问题上,理论界的争论一直比较激烈。
公共利益理论认为进入管制能确保消费者从信誉良好的企业购买高质量的商品。
这种理论认为市场会失灵,会出现一些信誉不良的经营者给消费者提供质量低劣的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还会出现环境污染等外部性问题,而进入管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消费者利益,解决外部性,如污染问题。
公共选择理论则认为政府规制的实际效果与政府所宣称的或公共利益理论所认为的保护公众利益、制约企业的不正当获利行为的规制目标并不一致。
这个理论认为,进入管制不利于竞争,它只是提高了企业的市场势力,增加了被管制者的利润水平。
寻租理论指出进入管制创造了寻租机会,而寻租活动在任何经济中,都会造成福利损失。
争论延伸到具体的市场准入措施时,双方对最低资本要求、从业资格、许可证制度、甚至注册制等的作用和福利效果都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无论理论界如何争论,对资产管理业务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性造成的市场失灵,仍然使许多国家,甚至美国也不能不对资产管理人资格作必要的限制。
也许欧盟国家会取消有关资本金的要求,但没有迹象显示有关公司的诚信、规范等方面的资格要求会被取消。
三、行为规范为保护委托人利益,欧美国家一方面对资产管理人实行不同程度的市场准入,另一方面对资产管理人的行为也进行了界定,这包括资产管理与托管的分离、投资限制、信息披露、接受审计、投诉与最佳执行价格等几个方面。
(一)资产管理与托管的分离及托管人的监督职能委托人资产管理与托管分离是保护委托人利益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欧美各国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