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类型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类型、规模,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一)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积雨区为保护范围;(二)大型水库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2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3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2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均按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三)渠道按输水过流量,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0·5米至8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米至10米为保护范围;(四)其他水利工程设施和渠系水工建筑物应按照管理和保护的需要,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不得在专用通讯线路上擅自搭接广播线。
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爆破、建窑、埋坟、打井、开矿;(二)在坝、渠堤上建筑、种植、铲草或从事集市贸易;(三)倾倒垃圾、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四)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五)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六)炸鱼、毒鱼。
第二十四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
实行路堤(坝、闸)结合的,机动车辆的行驶,经省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适当的补偿费,用于堤、坝、闸的安全维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禁止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洪应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XX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办法

XX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XX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及其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溢洪道、陡坡消力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实行分级负责。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不含市属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属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目前由镇(街)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各镇(街)负责;目前由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各村(居)负责。
跨镇(街)受益的工程,如管理单位不明确的,则由市水务局负责协调和落实;两个村以上共同受益的工程,如管理单位不明确的,则由所在镇(街)负责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镇街)和相关部门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摘要:
1.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背景
2.灌区工程概况
3.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准
4.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具体内容
5.相关法规和政策依据
6.实施方法和具体措施
7.效果和意义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北方的一个重要行政区域,拥有丰富的水资源。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这些水资源,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灌区工程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镫口扬水灌区是自治区西部地区最大的电力扬水灌区之一,灌区工程位于土默川平原境内,地理坐标东经110855~1114800,北纬402400~403415。
灌区西起包头市东河区,东至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北依大青山南麓,南至黄河干流。
由总干渠、民生渠、跃进渠和哈素海四个灌域组成。
水闸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闸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指的是对水闸工程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控制等方面的管理。
具体包括:
1. 工程前期准备管理:包括工程建设方案的评审、招投标管理、工程合同签订等。
2. 工程设计管理:包括工程的功能定位、设备选型、结构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3. 施工管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施工过程监督、工程质量检查等。
4. 质量管理:包括工程质量检验、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等。
5. 安全管理:包括施工安全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控制、安全培训等。
6. 环境保护管理: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监测及治理等。
7. 资金管理:包括工程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结算等。
8. 进度管理:包括工程施工进度的编制、监督、控制等。
水闸工程的保护范围是指工程周边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文物建筑以及相关的水资源等需要进行保护的对象。
具体包括:
1. 自然环境保护:包括水体质量的保护、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植被保护等。
2. 小动物保护:包括对周边水生生物如鱼类、水生昆虫等的保护。
3. 文物建筑保护:包括保护水闸周边的历史文化遗址、古建筑等。
4. 水资源保护:包括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及水源地的保护。
5. 生态环境保护:包括对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的修复和保护。
水闸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为了确保工程的高质量完成,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周边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范围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范围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是确保在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过程。
它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工程施工、设备维护、人员培训和监督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范围。
一、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施工现场往往存在许多潜在的危险因素,如高处作业、重物搬运、电气设备使用等。
因此,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计划,并确保其执行。
1. 工艺过程的安全管理建筑施工涉及各种工艺过程,如拆除、挖掘、浇筑、安装等。
每个工艺过程都有其特定的安全要求和风险。
施工单位必须了解每个工艺过程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控制和减少这些风险。
例如,在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和安全网来保护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2. 现场设备的安全管理在建筑施工现场,存在许多设备和机械,如起重机、吊篮、混凝土泵等。
这些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专业人员的操作和检查。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以避免事故和损失。
3. 安全培训和监督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并确保他们了解和遵守安全规定。
此外,施工单位还应派出专门的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二、使用阶段的安全管理建筑工程的使用阶段也需要进行安全管理,以确保人员在使用建筑物时的安全。
1. 建筑物结构的安全管理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对使用者来说至关重要。
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结构安全检查,并采取必要的维护和加固措施。
2. 消防安全管理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是使用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包括消防设备的配置、定期演练和人员疏散等。
此外,建筑物的消防设备和系统必须正常运行,并经常检查和维护。
3. 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建筑物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也是使用阶段的重要内容。
使用单位必须定期清理和消毒建筑物内部,以确保室内环境的良好状态。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一、调查背景河湖是国家重要的水资源,也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河湖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需要对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界确权工作调查。
本文提出了一种技术方案,旨在指导调查工作的进行。
二、调查目的1.确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边界位置和范围;2.为制定河湖综合管理和水利工程保护的相关政策提供依据;3.提供基础数据和图件,为相关部门的决策和规划提供支持。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1.调查内容(1)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根据国家和区域的规划、政策和法律,确定各级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
此外,还需要考虑环境因素、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具体位置和边界。
(2)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根据已有的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情况,对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进行目视检查和实地调查,了解工程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和功能。
同时,还要分析工程所处的地理和自然条件,确定工程的管理边界和保护范围。
2.调查方法(1)调查资料收集:收集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资料,包括地形图、规划图、设计图纸、工程文件等。
(2)实地调查: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对河湖和水利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和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绘制河湖和水利工程的位置、范围和边界图,并进行测量和拍照记录。
(3)调查数据处理和分析:对收集的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和处理,包括图件绘制、数据清洗、计算等,最终得到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准确位置和范围。
四、调查步骤1.调查准备:确定调查范围和内容,收集相关资料,并组织人员和装备。
2.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根据调查资料和实地调查结果,确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和边界。
3.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对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进行实地调查和勘察,并根据工程的使用情况和地理条件确定工程的管理边界和保护范围。
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5.31•【文号】水运管〔2021〕16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依法对水利工程开展安全监管,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的重要基础工作。
近年来,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虽然取得了显着进展,但还有一些地方工作明显滞后,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部门协同不畅、经费落实困难、推动力度不足等问题,已成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依法监管的突出短板。
为做好“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以下简称划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面完成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闸和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其中,2021年底前优先完成具有防洪任务的国有大中型水库、水闸和3级以上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3年底前完成具有防洪任务以及涉及防洪安全的所有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5年底前完成其他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二、工作安排(一)开展划定情况排查,建立未划定工程名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全面排查核实已建成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情况。
对尚未完成划定的工程,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分类建立待划定工程名录。
(二)编制“十四五”划定工作总体方案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和工作实际,按照“十四五”划定工作目标任务,组织编制“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总体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明确水库、水闸、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

xx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目录1 基木情况 . ..........................................................1.1 河流、湖泊和水利工程大要. ........................................1.2 划界确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3 划界确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 . (5)可行性 . ........................................................2 指导思想和基根源则 . ................................................指导思想 . ........................................................基根源则 . ........................................................3 目标和任务要求 . ....................................................划界确权范围 . ....................................................河流、湖泊 . ....................................................水利工程 . ......................................................目标和任务要求 . ..................................................4 划界确权依照和标准 . ................................................划界确权依照 . ....................................................划界确权标准 . ....................................................管理范围划定 . ..................................................保护范围划定 . ..................................................5 主要任务及推行安排 . ................................................划界工作 . ........................................................确权工作 . ........................................................5.3 推行安排 . ........................................................5.4 成就管理 . ........................................................6 经费测算 . ..........................................................7 责任分工 . ..........................................................8 保障举措 . ..........................................................8.1 成立项目组 . ......................................................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成立项目部. ....................................................成立项目村项目建设小组. ........................................8.2 睁开深入广泛的宣传活动. ..........................................8.3 项目管理 . ........................................................xx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推行方案1基木情况1.1 河流、湖泊和水利工程大要依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就、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检查工作成就等, xx 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包括18 条河流分别为 xx 河、 xx 河、水库共 2 座,分别为 xx 水库和 xx 水库均主要由大坝、溢洪道、坝下涵管等组成,以灌溉为主,兼有发电、防洪、养殖等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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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类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
的法定标准和指导标准
一、浙江省《水法实施办法》中的法定标准
(一)大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已征用的地带;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100米的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l00米至300米的地带。
大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的地带。
(二)钱塘江海塘(闻家堰以下)的临水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和背水坡脚起20米以内的护塘地(险工地段适当放宽);非临水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和已划定的两侧护塘地。
保护范围为护塘地以外5米至10米的地带。
(三)浙东海塘重要地段的管理范围,为塘身和迎水坡脚以外50米至100米的地带、背水坡脚以外10米至20米的地带。
保护范围为海塘背水坡管理范围以外10米至20米的地带。
(四)省级河段重要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的护堤地(险工地段适当放宽)。
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5米至10米的地带。
二、省水利厅制定的指导标准
(一)江河堤防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堤防的管理范围包括堤防及护堤地。
钱塘江、苕溪、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8条河流的干流河段及其主要支流河段的堤防,自背水坡脚起5至10米宽为护堤地的范围,险工地段护堤地范围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5至1.0米的地带。
(二)浙东海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保护万亩以上耕地或重要城镇的海塘,管理范围为海塘迎水坡脚起50至100米,背水坡脚起10至20米;保护范围为海塘背水坡管理范围以外10至20米。
尚未达到标准的海塘,其管理范围的起点应以设计标准海塘断面的坡脚起算。
(三)中型水库、水电站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已征用的土地和山丘地带。
库区设计移民拆迁线以下的范围,不得重新迁入和建房。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大坝两端不小于100米的水平距离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300米地带。
大坝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至100米的地带。
其它建筑物,如隧洞进出口、溢洪道、水电站厂房、升压站等根据保护工程安全的实际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四)大中型水闸、泵站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大型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至5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50至200米地带。
中型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至25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5米至100米地带。
大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50米,降压站泵房四周50米地带,中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25米,降压站泵房四周25米地带。
管理范围以外如有影响水闸、泵站安全的爆破等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五)5万亩以上灌区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干渠、堤身和堤身背水坡脚外5米为管理范围;不另设保护范围。
(六)其它河道堤防、海塘,小型水库、水闸、堰坝、电站、泵站,5万亩以下灌区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以上有关条款的要求
确定萁尺寸。
平原地区无堤河道,应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