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4日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年3月24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供水管理,统筹发展城乡供水事业,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确保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和农村的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不包括农业、渔业、畜牧业的生产用水。
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安全卫生、节约用水和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推进多源互补、区域联网和城乡一体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促进提升城乡供水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修订)

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修订)近日,我国海南省发布了“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修订)”,该规定将从法律层面上加强对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该规定是为了应对海南省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压力,提高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同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万泉河流域是海南省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也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
如今,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该流域受到了人为破坏,水质污染和土地利用不当等问题的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海南省决定修订现有的规定,并加强对该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该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 加强河道调控与管理。
规定了河道保护与修复的措施,确保万泉河流域的水生态系统健康稳定。
2. 限制污染产业进驻。
规定了万泉河流域禁止和限制污染性企业的类型和标准,以及依据企业类型和规模制定的减排要求等。
3. 限制非法开采与乱占用土地。
规定了土地使用管制、生态补偿、生态修复费等制度,引导政府和公民带头保护生态资源。
4. 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机制。
规定了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管等措施。
5. 建设生态经济示范区。
规划开展为期三年的流域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生态旅游、红色旅游等支撑万泉河流域发展的藏品和服务。
该规定中还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和监管机制。
对于不合规的企业和个人,将给予依法的惩罚,并对其进行整改。
同时,规定了对环境污染治理等环保行业的激励政策,鼓励更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这项规定的实施将促进万泉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海南省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海南省将视该规定为基础,加强与当地居民和企业的合作,共同推动万泉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河道保护范围定义

河道保护范围定义
河道保护范围的定义因河流的等级和具体情况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
1. 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通常为设计洪水位线以内。
2.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3. 根据河流等级,堤围脚外20米以内或者50米以内可能被定义为护堤地。
丘陵山区河流,从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以内为河流岸线安全保护区。
4. 在大坝、溢洪道、电站、渠道枢纽、水闸、船闸周围50米至500米以内,水轮泵站,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和变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以及管理机构生活区边界外30米以内,通常被定义为安全保护区。
5. 根据渠道等级,渠道堤脚外30米以内或者5米以内可能被定义为护渠地。
此外,一些地区可能还会有一些特定的规定,如禁止在河道、水库、渠道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禁止在河道内拦堵、放置网箱、设排挂网等,以及禁止在河道滩地进行考古发掘等。
具体的河道保护范围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来确定,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多详细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权威机构。
海南省政府水保三区划分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为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江河泥沙淤积,增强防灾抗灾能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省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及水土流失现状、侵蚀方式和分布特点,以及建设海南生态省目标,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如下。
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三大水系上游地带,即位于中部山区的五指山、黎母山、鹦哥岭;尖峰岭、坝王岭、吊罗山自然保护区;琼山市东寨港红树林保护区。
行政区域范围涉及白沙、琼中、通什、乐东、保亭、陵水、昌江、琼山等8个市县。
2、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全岛长1528公里、宽1公里约1500平方公里的海岸带;昌江县石碌铁矿开采区,乐东抱由、东方八所金矿开采区,万宁、陵水钛矿开采区;粤海铁路工程;琼山至文昌高速公路两侧;海口至屯昌、陵水至保亭、海榆东线陵水至三亚、海榆中线什运至邦溪、营根至牛漏、毛阳至九所、毛阳至五指山等公路改造工程;以及较大的开发建设区。
3、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儋州市的蚂蝗岭水土流失区(面积52.7平方公里)和水井岭水土流失治理区(面积28平方公里),文昌市的宝陵河栋山沟水土流失治理区(面积18.5平方公里),琼山市的鸭程溪昌头河水土流失治理区(面积15.7平方公里),澄迈县的山口溪水土流失治理区(面积10.88平方公里),三亚市梅山镇三更管区水土流失治理区(面积13.84平方公里),东方、乐东、昌江等市县土地沙化区(面积230.87平方公里),以及公路、水利部门加强对山区丘陵地带陡坡、高挖方等容易带来水土流失的地段治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97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97号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己经六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1日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和《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及中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表水是指存在于地壳表面,暴露于大气的水,是河流、冰川、湖泊、沼泽四种水体的总称,亦称“陆地水”。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广泛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状态的水,包括地热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等对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水环境损害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水环境损害负分管领导责任。
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5.31•【文号】水运管〔2021〕16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依法对水利工程开展安全监管,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的重要基础工作。
近年来,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虽然取得了显着进展,但还有一些地方工作明显滞后,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部门协同不畅、经费落实困难、推动力度不足等问题,已成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依法监管的突出短板。
为做好“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以下简称划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面完成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闸和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其中,2021年底前优先完成具有防洪任务的国有大中型水库、水闸和3级以上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3年底前完成具有防洪任务以及涉及防洪安全的所有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5年底前完成其他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二、工作安排(一)开展划定情况排查,建立未划定工程名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全面排查核实已建成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情况。
对尚未完成划定的工程,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分类建立待划定工程名录。
(二)编制“十四五”划定工作总体方案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和工作实际,按照“十四五”划定工作目标任务,组织编制“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总体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明确水库、水闸、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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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琼府办[2004]103号
发布日期:2004-11-5
执行日期:2004-11-5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2004年8月6日经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20条规定,“河道和国有水工程具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该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一、河道和国有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一)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以内区域;
(二)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三)水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区域。
大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300-500米、中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300米、小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100米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主副坝、引水工程拦河坝、溢洪道、电站、水闸、船闸周围50-100米(水平距离,下同)以内区域,水轮泵站、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和变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以及管理机构工作区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均为安全保护区;
(五)根据河道的不同等级,堤围脚外20米—50米以内区域为护堤地;丘陵山区河道,从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以内区域为河道岸线安全保护区;
(六)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以内区域,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以内区域为管理范围;
(七)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之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5米,分干渠为3米)以内区域,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之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5米,分干渠为3米)以内区域为保护范围。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国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个人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四、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
重要水工程应当在该工程的显著位置设立标志,公告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职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