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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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滩涂开发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㈠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㈡水利水电、交通、房屋建筑等行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㈢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1、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目标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应包括以下哪些内容(1)确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值;(2)根据安全决策和目标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3)规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4)安全生产目标必须与企业生产责任制挂钩;(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6)企业及其主管部门...2、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对比目标确认是否达成,目标的完成情况即是考核结论,考核负责人为被考核人上级。
3、项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给你一个安全生产责考核标准,你要结合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做些调整才好用。
希望能帮助你。
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1、目的: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安全违章现象,引导公司职员工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公司各级安全管理负责人。
3、权责:3.1.行政人事部负责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报厂长、行政财务总监审批。
3.2.安全生产考核频次为每年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年终。
考核结果作为加薪和晋升的一个标准,对于优秀者给予嘉奖,对不合格给予警告。
3.3.考核依据《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员工培训履历表》。
4、考核内容:4.1.安全教育:4.1.1.新进员工上岗培训达标率:年度上岗培训达标率为100%的得满分5分,95%~99%的得4分,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80%~84%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4.1.2.在职员工定期培训达标率:年度定期培训达标率为100%的得满分5分,95%~99%的得4分,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80%~84%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4.1.3.员工安全知识掌握程度:抽查员工对消防安全知识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程度,每年定于6月份和12月份两次抽查员工,每次抽查5%的人员,经抽查的员工100%了解的得满分5分,95%~99%的得4分,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80%~84%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江苏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工作,科 学评价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在规范化基础上 提档升级,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精细 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水管〔2016〕39 号),特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大中型水库、水闸、 泵站和三级以上河道堤防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它水利工 程管理单位可参照执行。
1
第五条 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实行 1000 分制,其 中:管理任务评价 150 分,管理标准评价 120 分,管理流程 评价 180 分,管理制度评价 100 分,内部考核评价 100 分, 管理成效评价 350 分。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评价标准进行赋分。
第六条 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总分达到 850 分,且 其中各大类得分率不低于 80%,可通过验收。
理 导书 流
骤、注意事项以及资料格式等内容,结合实际,
操作性不强,每项扣 1~2 分。
程
内容完整、准确。
(3)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指导书未及时修订,每项扣 2 分。
(
(3)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修订。
分
(1)重要工作流程图未明示,每项扣 2 分;明示位置不合理,每
) 项扣 1 分。
(1)工作流程图应在相关场所明示。
内 部 考 核
12.效能考 (3)考评机制常态化,专项考核与全面考核、日
核 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单位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
80
每项扣 2~5 分。 (3)考核机制不完善、方式不合理,每项扣 2~5 分;考核制度 执行不到位或效果差,每项扣 2~5 分。
(
合。
(4)未建立考核台账资料,每项扣 5 分;台帐资料不齐全、不规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第八条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
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地址;(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三)内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四)其他有关资料。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9年10月22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约考核信用管理。
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是指江苏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实行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省水利厅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务)局协助省水利厅开展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工作,其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履约考核信用档案管理第五条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二)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三)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失信记录;(五)“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等信用管理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水利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水利厅二○○六年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及流域性河道堤防工程。
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经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对未实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的单位不予评级,对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单位负责人受刑事处罚的单位不予评级。
第四条水库、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为三类(含三类)以下标准2利(务)局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结果逐级报至省水利厅。
第十条江苏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江苏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由省水利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市水利(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江苏省一、二、三级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
市水利(水务)局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初验,初验达到标准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市属、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考核后,达到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分别由市水利(水务)局、厅属管理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省水利厅接到申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省水利厅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数额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数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市或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验收专家组。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办运管〔2021〕86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办运管〔2021〕8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关于严禁条条干预地方机构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考核工作实际,现就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通知如下:一、删去《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十条第1项中的“新成立水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制应符合水管体制改革要求”。
二、《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泵站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灌区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均作如下修改。
(一)上述考核标准的一、组织管理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的“赋分原则”修改为:“没有完成水管体制改革的,此项不得分。
管理体制不顺畅,管理权限不明确,分类定性不准确,扣1~5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激励机制,扣1~5分”。
(二)上述考核标准的一、组织管理中的“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修改为:“2.岗位设置和人员”。
其对应的“考核内容”修改为:“岗位设置合理,明确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满足管理需要;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50%以上”。
其对应的“赋分原则”修改为:“岗位设置不合理,扣1~5分;未明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人员不能满足管理需要,扣1~5分;技术工人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扣1~5分;关键岗位未实行持证上岗,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或职工年培训率未达到50%,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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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册水库,大中型水闸、泵站及3级以上河道堤防、海堤工程,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经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小型水库管理责任承担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等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管理处应组织所属水管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管理处具体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河道和小型水库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对于
管理多种类别工程的单位,按工程类别分别考核,最后根据各类工程所达到的最低级别确定该单位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分江苏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江苏省规范化小水库。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管理单位年度自检和上级主管部门年度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小型水库考核结果达到省规范化小水库标准的,可申报验收。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河道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分制。
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850~920分的(含8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750~850分的(含7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确定为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为90~100分(含9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省规范化小水库。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日常管理工作,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年度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
对考核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验收的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年度考核结果需于次年一月底前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管理处汇总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九条申报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省规范化小水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新设立管理单位的管理体制应符合水管体制改革的要求。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包括新建工程、除险加固工程、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工程等)。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4.水库、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泵站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二类及以上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
河道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
5.水库工程的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相关单位批准。
6.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土地使用证已领取。
7.近三年内未发生工程安全责任事故。
8.一年内无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9.近三年内管理范围内无新增违法建设项目。
10.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备初级及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条申报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应在取得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满2年或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满3年后方可申请;小型水闸、泵站工程,仅限申报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于管理多座小型工程、且总规模达到中型工程规模的,可申报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省水利厅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验收;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省规范化小水库,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厅直属管理处组织验收。
各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水利厅报送年度考核验收计划,10月底前上报验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省二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初验、申报工作,对考核结果符合省二级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初验,初验达到标准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市属、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别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管理处负责考核,达到省二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厅属管理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应建立验收专家库。
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数应不少于专家组成员数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或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验收专家组。
第十三条通过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省规范化小水库考核验收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在其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一周且无异议,由省水利厅批准并颁发标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通过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满两年且考核分在950分以上的,可由省水利厅推荐向水利部申报国家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
申报国家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厅属管理处组织考核、省水利厅组织初验。
第十五条对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省规范化小水库,每五年复核一次,期间省水利厅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问题整改和管理资料等。
省水利厅每年年初下达年度复核计划,复核一般在上半年完成。
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省水利厅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复核;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省规范化小水库,由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厅属管理处组织复核。
对复核或抽查结果,省水利厅予以通报,抽查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复核总分。
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定等级标准的,根据得分情况予以降级或取消原定等级。
因故不能按期复核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其原有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等级。
1.未开展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2.未通过复核或抽查发现突出问题未按期整改;
3.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
4.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对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省规范化小水库,省水利厅在安排省级维修养护经费时给予倾斜支持,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厅属管理处可自行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水利厅印发的《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苏水管〔2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