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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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二级及以下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与管理,保障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水安监〔2011〕374 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办安监函〔2015〕1516 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三类人员考核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B类):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持有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

若同时持有与此规定不符的安全生产管理证书的,在申请注册考试合格电子证书时须—1 —先申请注销原证书。

第五条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均合格后,安全生产考核方为合格。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浙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浙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标注版)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二〇一七年七月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址不同)设立,并取得设立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1、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目标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应包括以下哪些内容(1)确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值;(2)根据安全决策和目标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3)规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4)安全生产目标必须与企业生产责任制挂钩;(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6)企业及其主管部门...2、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对比目标确认是否达成,目标的完成情况即是考核结论,考核负责人为被考核人上级。

3、项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给你一个安全生产责考核标准,你要结合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做些调整才好用。

希望能帮助你。

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1、目的: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安全违章现象,引导公司职员工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公司各级安全管理负责人。

3、权责:3.1.行政人事部负责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报厂长、行政财务总监审批。

3.2.安全生产考核频次为每年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年终。

考核结果作为加薪和晋升的一个标准,对于优秀者给予嘉奖,对不合格给予警告。

3.3.考核依据《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员工培训履历表》。

4、考核内容:4.1.安全教育:4.1.1.新进员工上岗培训达标率:年度上岗培训达标率为100%的得满分5分,95%~99%的得4分,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80%~84%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4.1.2.在职员工定期培训达标率:年度定期培训达标率为100%的得满分5分,95%~99%的得4分,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80%~84%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4.1.3.员工安全知识掌握程度:抽查员工对消防安全知识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程度,每年定于6月份和12月份两次抽查员工,每次抽查5%的人员,经抽查的员工100%了解的得满分5分,95%~99%的得4分,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80%~84%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二级及以下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与管理,保障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水安监〔2011〕374 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办安监函〔2015〕1516 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三类人员考核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B类):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持有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

若同时持有与此规定不符的安全生产管理证书的,在申请注册考试合格电子证书时须—1 —先申请注销原证书。

第五条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均合格后,安全生产考核方为合格。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加强水利工程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的目标是评价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业绩和能力,确定评价结果并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措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质量:评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进度:评估工程的施工周期是否按照计划完成,是否存在延期等问题。

(三)工程造价:评估工程的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支、虚报等问题。

(四)安全管理:评估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环境保护:评估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六)社会效益:评估工程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方式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一)定性评价:根据工程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评价等级。

(二)定量评价:根据一定的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估,给予具体分数。

第六条考核指标由浙江省水利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七条考核过程中可以采取抽查、检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处理第八条考核结果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根据考核标准和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

第九条奖励措施包括表彰、奖金、提名优秀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奖励等级。

第十条惩罚措施包括扣款、处罚、限制参与下一期工程建设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惩罚等级。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进度计划等。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程建设单位: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单位。

2.施工周期:指工程的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之间的时间长度。

3.环境保护措施: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强化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堤防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管理和经费管理。

考核重点是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管理。

正在进行加固、改扩建的水利工程待蓄水(完工)验收后列入年度考核。

第四条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市、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的管理考核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所管水利工程的考核自评。

第二章标准与等级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海塘、堤防、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

水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其中:1、考核得分7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70%的,考核为合格;2、考核得分700分以下,考核不合格;3、水利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的,或在审计、监察及其他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的资金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考核得分达到88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可申请省水利厅验收,通过后授予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号。

第九条通过省水利厅验收,考核得分92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可申请水利部考核验收。

第三章组织与程序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县(市、区)水利局组织,省水利厅组织对各市考核工作进行抽查,通报考核结果。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浙水建[2015]2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5.12.24【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5〕29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推进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能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厅将组织考核。

浙江省水利厅2015年12月24日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

监督机构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督机构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条件第六条受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主体资格1.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应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法定文书;2.应能独立行使质量监督行为,不与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部门合署;3.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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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县(市、区)水利局组织,省水利厅对各市考核工作进行抽查,通报考核结果。
宁波市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依据本办法由宁波市水利局负责实施,考核抽查结果报厅备案。钱塘江省管海塘、堤防工程的管理考核由省钱塘江管理局负责实施,考核复评结果报厅审查。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专家组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查的制度。专家组成员应包括相关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国家、省级验收的,考核工作参照《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执行。
第十条申请水利部、省级验收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二)水库、水闸工程按要求完成注册登记。
(三)水库、水闸工程经安全鉴定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四)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情况表
考核年度:
填表说明
1.此部分由水管单位填写。
2.工程类型:指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等。
3.工程概况:工程规模、任务、建设标准、建设时间、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管理设施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水管单位基本情况: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人员及财务收支等情况。填写荣获县级以上奖励情况、违纪违规情况、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年度考核总结,提交考核总结材料和自评说明,并整理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二)考核。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水利工程进行考核,对各类水利工程进行考核赋分,提出考核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堤防、流域重点骨干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费管理,考核重点是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一)水利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维修养护经费不落实的;
(四)维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
第二章标准与等级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海塘、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水管单位和县、市水利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三)复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情况进行复查,审核、汇总各县(市、区)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报省水利厅。
(四)抽查。省水利厅于每年4月开始组织专家对全省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考核,经审定后,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申请水利部、省水利厅管理考核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和本办法要求,由水管单位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省水利厅,经厅组织专家初验、评审后,进行申报和验收。
5.自检情况:按照考核标准,简述各项考核内容的执行情况,说明扣分原因;根据自检得分,确定考核结论。
自评情况
水管单位
主管单位
通信地址
邮编
工程类型
工程规模
工程概况
水管单位情况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自检分
自检分占标准分
百分数(%)
一、组织管理
二、安全管理
三、运行管理
四、经费管理
自评总分
自评等级
自评情况:
1、组织管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强化工程日常维护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十八条经管理考核合格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相关标准安排年度省级维护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全省通报批评,并暂停当年省级维修养护补助经费。
通过省级以上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当年的省级维修养护补助比例提高一档;
第十九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工程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努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和管理绩效。
第十五条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通过国家、省级管理考核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不纳入年度考核,每三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一次复评。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六条对在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授予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号;通过省水利厅验收的,授予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号。
复核审核表
序号
县市区
水管单位
名称
工程类别
规模
堤塘长度
综综合评分
审核意见
复核审核说明:
审核汇总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情况。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考核情况
序号
县市区
水利工程名称
抽查赋分情况
综合
评分
考核结果
组织
管理
安全
管理
运行
管理
经费
管理
抽查单位意见:
1、根据抽查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市年度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论为:。
2、抽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
年月日
第八条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得分700分及以上的,考核为合格;考核得分700分以下或按第五条存在不合格情况的,考核不合格。
第九条根据水利工程考核赋分,可自愿申报水利部、省水利厅考核验收。考核得分达到920分及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可申请水利部考核验收;考核得分达到85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0%的,可申请省水利厅验收。
考核情况说明: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水利工程管理维护情况调查表
*********市、县(市、区)水利局(盖章)
序号
水管单位名称
所管工程类别
年度维护经费计划(万元)
年度维护经费使用(万元)
年度完成率%
主要维护项目
完成情况
小计
省财政
地方财政
单位自筹
小计
省财政
地方财政
单位自筹
注:由工程主管单位在考核基础上填写汇总表
2、全年管理
3、运行管理
4、经费管理
财务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
注:水管单位结合年度总结,对所做工作分项进行说明。对年度维护计划执行及资金使用分别签字把关。
主管单位考核
序号
水管单位名称
所管工程类别
考核赋分情况
综合得分
考核
结果
组织
管理
安全
管理
运行
管理
经费
管理
第二十条对在管理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消年度考核资格,全省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执行。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库工程管理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浙水管[2002]54号)、《浙江省海塘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管[2009]12号修订)、《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河〔2004〕12号)同时废止。
正在进行加固、改扩建的水利工程待蓄水(完工)验收后列入年度考核。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的管理考核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所管水利工程的年度总结及考核自评。
第五条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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