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标准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湖北省江汉堤防涵闸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
务。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
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
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章名】第二章堤防管理
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
〖HTH〗第六条〖HT〗〓凡调进、调出或临时抽调、更换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否则,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章管理单位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涵闸管理单位的任务与职责主要确保涵闸安全运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生产。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及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指令。
第八条涵闸管理单位应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第六章检查观测
第二十一条涵闸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各种检查鉴定必须认真详细记载,存入档案,写出检查分析报告,并报上级主管单位。
一、经常检查:指派专职人员按有关规定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和启闭机动力设备、通讯设施、观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堤防和水流形态进行经常检查观测。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及用水期前后,应对涵闸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主管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必要时请上一级主管单位派人参加,汛前主要检查岁修工程完成情况及渡汛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情况;汛后主要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据此制定年度岁修计划。
第二十条启闭闸门应有专职人员按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固定人员,明确责任,闸门启闭前,要对启闭机械、闸门、电源、动力设备、仪表、上下游水位、流态、有无漂浮物以及行水障碍物等情况详加检查,并通知上下游安全保护区范围引渠内的船只及人员作好准备,避免事故,闸门启闭结束,要对闸门启闭次序、时间、开放、流量、流态、上下游水位以及建筑物等情况详加记载,妥为保管。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发[1994]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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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4〕165号1994年12月8日)现将《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范围内(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所有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的纳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纳费人)。
第三条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对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者,按其缴纳的流转税总额的2%征收。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每亩农田5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计价标准计价,下同)计收;从事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每亩林、牧、渔用地6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
堤防维护费实行委托代收制度。
所有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堤防维护费,由各级地税机关随税代收。
有关纳税人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税款数据等项资料,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提供。
管理制度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84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第壹章总则第二章堤防管理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四章涵闸泵站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于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且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于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壹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壹、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壹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壹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壹、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于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三、于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于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于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六、于堤防迎水面壹百米、背水面壹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84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第八条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爆破、钻探;在堤防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工程、挖塘、烧窑;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搭盖房屋;在堤防禁脚地内新建和改建码头、取水工程、泵站、涵闸、通讯、供电和其他公共设施,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武汉市水务局湖泊保护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武汉市水务局湖泊保护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湖泊保护,提高湖泊管理执法水平,加大湖泊整治力度,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和《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武汉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严格禁止填湖占湖,严格控制湖泊水体周边建设,严格控制水域面积减少,严禁污水排放入湖”的要求,建立湖泊保护管理工作责任体系、落实管理职责、强化监督执法。
以全面提高我市湖泊保护综合管理的水平,全面维护湖泊的生态可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全面考核”的原则,确保全市湖泊水面不受侵占,水质不受侵害。
二、考核内容湖泊保护综合管理考核重点是考核各区(管委会、风景区)湖泊保护的组织领导与机构建设、湖泊综合整治、湖泊保护日常维护管理、湖泊保护执法等4个方面:(一)组织领导与机构健全。
包括领导重视、科学组织、学习培训、法规宣传、机构人员、制度健全、“湖长制”的深化落实等。
(二)湖泊综合整治。
包括湖泊治理规划编制、湖泊保护治理资金投入、湖泊整治效果、水面水岸线维护、排污口关停等。
(三)湖泊保护日常维护管理及湖泊保护巡查等。
(四)湖泊保护执法。
包括湖泊保护值班、湖泊保护热线受理、湖泊保护接出警规范、湖泊许可监管、湖泊保护信息报告及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的发现率、处理率、整改率等。
三、考核对象全市13个区水务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管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水务局、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规建局、东湖风景区管委会水域管理局。
四、考核方式(一)考核时间: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全年考核检查四次。
(二)考核方法:湖泊保护综合管理考核以百分制进行,市水务局组织考核。
组织领导与机构健全、湖泊保护日维护管理、湖泊保护执法等方面检查考核,占考核分数的50%,湖泊综合整治等方面的检查考核,占考核分数的50%。
各单位的季度考核成绩由两方考核成绩相加。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鄂政办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7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等18个省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名单附后)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范围。
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要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参照管理单位中符合登记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人员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名单湖北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湖北省水利厅农电管理处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湖北省纤维检验局湖北省粮食局军粮供应中心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湖北省商务厅世贸组织协调办公室湖北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湖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湖北省外资造林项目办公室湖北省林业基金管理站湖北省黄金工业管理办公室湖北省统计局普查中心湖北省劳动就业管理局湖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湖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与省级管理得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得对象就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得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得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与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得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得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得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得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得,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得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得,需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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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导重视
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管理;分管领导突出抓管理;工程管理专班积极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2
主要领导每年抓管理不少于4次,缺1次扣0.2分;分管领导主要精力抓管理,不落实的扣0.5分;工程管理专班不落实,不积极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工作没起色的,扣0.5分。
3、考核制度
建立日巡查、月考评、季度或半年考核、年终评比制度及相应的奖惩制度。
4
管理责任不落实,没有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扣0.5分,无专门管理制度扣0.5分;光纤线路中断未及时发现的,扣1分;未及时报告的,扣1分;未及时抢通的,扣1分续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情况清楚;依法对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按程序进行报批;没有越权审批现象和新的违章建设,无违规建设举报现象。
湖北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类别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赋分原则
备注
一、组织管理(7分)
1、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顺畅,职责明确;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从事工程管理和运行维护的人员达到一定比重。
2
管理体制不顺畅,职责不明确扣0.5分;未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不分扣0.5分;从事工程管理和运行维护的人员比重达不到60%扣1分
10
存在茅草、高秆杂草的扣1分;益草率达不到90%的,每差5个百分点扣2分;草皮不整齐、不及时修剪的扣2分。
最多可扣20分。
7、穿堤建筑物维护
穿堤建筑物(桥梁、涵闸、各类管线等)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养护良好、运转灵活;混凝土无老化、破损现象;堤身与建筑物联结可靠,结合部无隐患、无渗漏现象。
14、标志标牌管理
各类工程管理标志、标牌(里程桩、分界牌、标志牌、警示牌、险工险段及工程标牌、工程简介牌等)齐全、醒目、美观。
4
河道防护工程及险工险段标志牌、简介牌缺1个扣0.1分;其他各类必设管理标志、标牌每缺损5%扣0.2分。
15、堤防光纤管理
有管理责任落实,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有关管理制度;堤防管理范围内光纤线路畅通;线路中断等情况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查处。
最多可扣10分。
5、堤身整洁管理
堤面干净整洁;堤坡无垃圾;混凝土、干砌石坡面无杂物或高秆杂草。
5
堤面不整洁的,每处扣0.5分;发现牛粪以及其他各种垃圾,每处扣0.1分;混凝土、干砌石坡面有杂物或高秆杂草的,每处扣0.1分。
最多可扣10分。
类别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赋分原则
备注
(续二)
6、堤身除杂
堤肩、堤坡草皮基本无杂草;草皮整齐,高度基本一致。
6
监管不到位,出现违规建设的,每起扣1分;建设项目资料不全,每个项目每缺1项资料扣0.2分。
18、清障除障
对河道内阻水生物、建筑物的数量、位置、设障单位等情况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河道无新设障现象;对堤防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违章建设、阻水建筑有计划地进行清障。
3
对河道内阻水生物数量不清楚的扣0.2分;阻水建筑物每处扣0.1分(最高扣0.5分);未全面清障又无清障计划或方案扣0.5分;河道有新的阻水物的扣0.5分;没有对历史遗留下来的违章建设、阻水建筑有计划地进行清障的扣0.5分。
11、河道防护工程维护
河道护坡、护岸、护脚等工程无缺损、无坍塌、无松动;排水沟通畅无坍塌或破损现象。
4
工程有缺损、坍塌的,每处扣0.5分;排水沟不通畅、破损严重的,扣0.5~1分。
类别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赋分原则
备注
(续二)
12、害堤动物防治
定期开展白蚁普查,在害堤动物活动区有防治措施,防治效果好;无獾狐、白蚁等洞穴。
3
考核制度不健全,每缺1项扣0.2分;考核不落实,每项扣0.2分;奖惩不兑现,扣0.5分。
二、日常维护(56分)
4、堤顶道路管理
堤顶路面满足防汛抢险通车要求;长江干堤非交通列养路段有限行设施,其他堤防路面有晴通雨阻设施;路面完整、平坦(建设未达标堤段路面无坑洼),雨后无积水。
5
堤顶路面不满足防汛抢险通车要求扣1分;没有限行设施或晴通雨阻设施的,扣1分;限行设施或晴通雨阻设施不完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扣1分;堤顶路面不平,雨后有积水扣1分。
4
穿堤建筑物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扣1分;启闭机运转不灵活、金属构件锈蚀扣0.5分;混凝土老化、破损扣0.5分;发现隐患、渗漏现象扣1分。
非堤防管理单位管理的穿堤建筑物要督促其加强管理。
8、防汛备用石管理
备用石仓整齐、完好,仓体无杂草;有管理责任人,管理规范;石仓分布合理并有分布图,调运方便;备用石料品种、数量清楚,且账物相符。
4
没有巡堤查险日志扣1分,记录不规范扣0.1分;险情发现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此项不得分。
10、堤身维护
堤身断面、内外平台保持竣工验收的尺度;堤肩线直、弧圆,堤坡平顺;堤身无裂缝、冲沟、无洞穴。
4
堤身断面(高程、顶宽、堤坡)、内外平台不能保持竣工验收尺度的扣0.2分;堤肩线不顺畅,堤坡不平顺扣0.1分;发现堤身裂缝、冲沟、洞穴等每处扣0.1分。
4
备用石仓破损或未封仓的,每处扣0.2分;仓体有杂草的,每处扣0.2分;管理责任不落实、不规范的。每处扣0.2分;石仓分布不合理,影响调运的,每处扣0.1分;没有分布图的扣0.2分;备用石料数量不清楚,账物不符的,扣0.5分。
9、查险报险
坚持巡堤查险;有巡堤查险日志,且记录规范;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准确险情。
6
对河道内建设项目情况不清楚的扣1分;未按程序报批或越权审批的,每起扣0.5分;存在新的违章建设或发现后未及时查处的,每起扣0.5分;有向省级以上(含省级)举报违规建设,且调查属实的,每起扣0.5分。
17、建设项目监管
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按批复施工;建设项目申报、审查、审批、监管及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4
没有开展白蚁普查的扣1分;不落实防治措施或防治效果不好的扣0.5~1分;发现獾狐、白蚁等洞穴未及时处理的,每处扣0.5分。
13、上堤路口管理
上堤路口设置不影响堤身完整;规范上堤路口设置,履行报批手续;加强上堤路口管理,堤防管理范围内上堤路段平整;历史遗留路口逐步整改。
4
上堤路口设置影响堤身完整的,每处扣0.2分;未履行报批手续或不按批复设置路口的,每处扣0.5分;堤防管理范围内上堤路段不平整的,每处扣0.2分;历史遗留路口没有实质性整改和相关措施的,扣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