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要点法律讲义
租赁合同的民法知识点归纳

租赁合同的民法知识点归纳1.引言在社会生活中,租赁合同是一项常见且普遍适用的合同类型。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出租方)将特定物件或者资产交付给租赁人(承租方),并由租赁人支付一定的租金作为回报的一种合同。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归纳租赁合同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2.合同的成立根据民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基本要素:合意、标的物和形式。
合意是指出租人和租赁人就租赁事项达成共识,标的物是被租赁的物品或者资产,形式是指租赁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
3.合同的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租金租金是租赁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
租赁人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且出租人有权要求租金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3.2 使用权与所有权在租赁合同中,租赁人取得的是被租赁物的使用权,并不具有所有权。
出租人仍然保持物品的所有权,租赁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有义务保管好租赁物。
3.3 使用目的与范围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物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租赁人只能按照约定的目的使用租赁物,并且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3.4 维修与保养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了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责任。
一般情况下,租赁人有义务对租赁物进行合理的维修和保养,保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状态。
4.合同的履行租赁合同的履行是指出租人和租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其中,租赁人需要按时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5.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进行。
常见的变更方式包括协商修改合同条款、续租等;终止方式包括租赁期满、提前解除、违约等。
值得注意的是,租赁合同的解除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6.合同纠纷的解决如果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常见的争议包括租金纠纷、物品损坏赔偿等。
7.结论租赁合同在民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租赁的基本知识》课件

1. 性能限制:租赁物可能无法满足特定需求。 2. 没有所有权:租赁结束后,无权继续使用租赁物。 3. 租金支付:租赁需要定期支付租金。
租赁的适用范围和案例介绍
商业租赁
商业租赁涵盖各种行业,如零 售、办公室、餐饮等。
案例:餐厅租赁厨房设备,商 店租赁陈列架。
房地产租赁
房地产租赁是最常见的租赁类 型,包括住宅、商业和工业用 地等。
《租赁的基本知识》PPT 课件
在本课件中,我们将探讨租赁的基本知识,包括定义和概念、租赁与购买的 区别、租赁的法律要素、租赁合同的要点、租赁市场的发展趋势、租赁的优 缺点以及租赁的适用范围和案例介绍。
租赁的定义和概念
租赁是指一方(出租人)将具有使用价值的财产(租赁物)交付给另一方 (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的行为。
租赁行业开始采用数字化平台、人工智能等技术来提高运营效率和顾客体验。
2
共享经济的兴起
共享经济模式的崛起促使租赁市场蓬勃发展,各种共享租赁服务不断涌现。
3
环保意识的增强
租赁被视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对环保意识提高有利。
租赁的优缺点
优点
1. 灵活性:可以根据需求随时选择租赁期限。 2. 成本低:相对于购买而言,租赁通常需要支付更少的资金。 3. 维护减轻:租赁一般由出租人负责维护。
租赁和购买的区别
1 所有权
购买意味着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而租赁只能使用财产。
2 责任
购买后,责任和维护财产的风险由购买者承担,而租赁中,出租人承担这些责任。
3 灵活性
租赁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租赁期限。
租赁的法律要素
出租人
• 必须是法定年龄的成年人 • 必须拥有资格出租该财产
租赁合同知识讲义(ppt 39页)

二、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移转财产使用权、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 3.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合同; 4.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5.租赁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
三、租赁合同的种类
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
合同法上的租赁与特别法上的租赁 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扩建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 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法释【2009】11号第13条)
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一、租赁期限的限制:
• 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可区分为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 赁。关于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 《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 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租赁合同的预约也是可以进行的,通过该预约 来成立文本。比如房屋在建阶段,可以先签订 租赁的预约。
租赁合续性合同,如果租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其法 律后果比较特殊。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法释【2009】11号第5条第1款: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按照
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法释【2009】 11号第9条第2款)
2、未经出租人同意场合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由 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释【2009】11号 第13条)
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概述
一、概念
《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 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节讲义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述(一)租赁合同的概念租赁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租赁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原物的合同。
租赁合同依其租赁物之不同,分为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
动产租赁包括一般的动产租赁、动物租赁、船舶租赁、汽车租赁等;不动产租赁即房屋租赁与土地租赁。
(二)租赁合同的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通常是特定物、非消耗物。
4.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为有体物。
5.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
依《合同法》第229条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当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后,尽管第三人取得的权利是物权,但不能对抗承租人的权利。
在剩余的租赁期内,尽管出租人发生了变动,承租人的地位却不受任何影响。
这一规则,被简称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三)租赁合同的形式不定期租赁或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无需采用书面形式。
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应采用书面形式;若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存在争议的,该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有权任意解除。
需注意的是,此处的合同形式缺陷不存在通过实际履行进行补正的可能。
(四)租赁的期限1.法定最长租期租赁权与其他债权一样,具有期限性。
租赁期限的长短可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但依《合同法》第214条之规定,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如果超过20年最长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于租赁合同续订场合,续订的最长租期也不得超过20年。
2.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依当事人是否对租赁期限作有明确约定.可将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租赁合同重点知识点

租赁合同概述「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租赁合同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1.租赁合同是转移标的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4.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
(1)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作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合同还具有期限性。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4)不定期租赁合同共有三种: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此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而承租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无此要求;无须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出租人的义务」1.出租人的适租义务保证交付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如果出租人违反了该义务,则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得解除合同。
2.维修义务有约定的按约定。
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出租人承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租赁合同民法知识点总结

租赁合同民法知识点总结一、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出租合同的当事人是一方出租人和一方承租人。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使用权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应当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出租物。
承租人自交付出租物之日起,可享有出租物的使用权。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依照约定使用出租物的权利,并保证出租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出租物的修缮和维护由出租人负担。
二、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物的描述、租金的数额及支付时间、租赁期限、租赁物的使用权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1.租赁物的描述租赁物的描述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详细信息,以明确出租物的属性和状况。
2.租金的数额及支付时间租金的数额应当明确约定,包括每次支付的租金数额和支付时间。
也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方式,但一般情况下是按月支付租金。
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包括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双方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期限。
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使用权,并保证出租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4.租赁物的使用权和义务租赁物的使用权和义务包括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出租物,承租人自交付出租物之日起,可享有出租物的使用权,并承担出租物的保管和维护义务。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时,应当承担的一定责任。
违约责任通常包括违约金、赔偿等。
三、租赁合同的效力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合同,方为有效。
当然,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订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可以解除合同。
四、租赁合同的争议处理当租赁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依法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租赁合同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租赁合同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租赁合同。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民法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至关重要。
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
一、合同形式与期限(一)形式与期限1.最长20年——超出部分无效。
但可多次续订。
2.6个月以上租赁——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
3.定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按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
(二)其他人继续承租的权利——租赁期内(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人)1.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与之共同生活的人,有继续承租权。
2.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租赁合同意见》19条)二、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履行顺序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一)无效的情况1.无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
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
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租赁合同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买卖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违约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合同的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合同的效力一、租赁合同的特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租赁合同属于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
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③具有非永续性。
租赁合同的期限过长,将使出租人的财产权利被虚置。
《合同法》214条规定,一个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缩短为20年)。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概念。
定期租赁合同指合同约定有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指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三种情形:①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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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条款四: 必备条款四: 合同解除的具体情 况的约定在租赁合同中应注明
租房合同中必须标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这样可以约束业主和求租者的行为,保障双方的 权利。比如应当细化业主或者求租者单方解约的 权利,比如业主延迟交付房屋达多久、交付的房 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求租者安全等等,求租 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求租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 金多久、欠缴费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业主可 以单方解除合同。
必备条款八:装修条款 必备条款八:
若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要 注意审查装修的有关约定:装修的内容和 要求、承租人对装修公司及其工人的管理、 装修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装修 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承担与支付、装修过程 中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协调、装修期内是否 免租或一定期限内免租等。
必备条款九:转租条款 必备条款九:
必备条款五: 必备条款五: 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及追究
在签订租房合同时,一定要重视对双方违约责任 的约定。在租赁文本中,违约责任主要包括针对 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设置,如业主未能按时按约 定交房应承担的责任、租赁期需提前收回房屋或 提前退房的约定赔偿等情况。这将保证合同的顺 利执行,降低业主和求租者的风险。
必备条款六:租赁物的用途 必备条款六:
当事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必须写明租赁 物的具体用途。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 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 用途或擅自转租给第三人或进行其他违法 活动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必备条款七: 必备条款七: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 修保养条款
维修责任:若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出租 房屋的养护、自然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坏或 故障,则 承租人须承担维修责任或维修费用。
在租赁合同的履行中,如果确有转租的必要,承 租赁合同的履行中,如果确有转租 转租的必要,承 租人应该通知出租人这一情况以获得出租人同意。 未经同意的转租 未经同意的转租是违约行为,承租人要承担责任。 转租是违约行为,承租人要承担责任。 在转租中,出租人、承租人、第三人要搞清楚自 转租中,出租人、承租人、第三人要搞清楚自 己、他人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如第三人 损坏租赁物,承租人要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又如出租人与承租人租赁关系结束,出租人可以 直接向第三人收回租赁物,第三人不得以转租 直接向第三人收回租赁物,第三人不得以转租为 转租为 借口拒不返还等。 所以,最好租赁人将转租权约定为自行处置,或 仅履行告知义务,而非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
房屋基本情况指:一方面是指房产本身的状况, 包括物业地址、建筑面积;另一方面是指房屋 的权属状况,一般是指产权证编号、产权人姓 名以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这部分内容作为租 赁合同的必备构件,需要出租者出示房产证。
必备条款二: 关于水电、 必备条款二: 关于水电、物业等其 他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合同里除了明示租金、押金的支付方式外, 还要约定在租赁期内水电、供暖物业费、卫生费 等其他费用的承担方式,以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为例,对于这一部分费用的承担方式均 需要做出详细的约定。专家认为,消费者应该就 这部分条款做出明确的约定并直接写入合同,可 以避免合同到期之后双方产生费用方面的纠纷。
租赁合同要点讲解
主讲人:任立华 律师
前言 租赁合同启用后, 租赁合同启用后,在签房屋租 赁时, 赁时,出租方与承租方应注意 签订合同条款的九个必备条款。 签订合同条款的九个必备条款。 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时, 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时,双方无 法维护自身的权利。 法维护自身的权利。
必备条款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必备条款一:
必备条款三:关于房屋的维护、 必备条款三:关于房屋的维护、 维修
在房屋出租期间,难免会出现家具、家电等生活 用具的损坏情况,因此约定房屋维护、维修的权 责非常有必要,租赁合同范本里“ 责非常有必要,租赁合同范本里“房屋的维护、 维修” 维修”约定了业主与求租者两方的责任,保证在 租赁内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在适用和安 全的状态,同时约定设备在自然损耗或因使用不 当而造成故障时,两种不同情况的解决方案,以 有效避免业主和求租者因为物品损坏带来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