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规划局关于规划建设领域文件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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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十政规[2009]4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规(200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城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9日十堰城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十堰城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十堰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堰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茅箭区、张湾区及十堰经济开发区的全部辖区,面积为1190平方公里;规划建设区是指东起白浪黄莲垭,西至柏林阳南沟,北至汉江街办洪溪湾,南至百二河村的代家沟,面积为319平方公里。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林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城市居民和外来居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造住宅。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第七条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委托,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以及审批工作,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意见,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分局应当制止本辖区内个人违法建设活动。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十政办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规〔20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市有关单位:为把十堰建设成为汽车之城、山水之城、生态之城、和谐之城和区域中心之城,充分发挥规划在推进服务“一城两带”战略实施和指导城市建设中的综合调控作用,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规划理念,配套完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突出山水城市风格,彰显车城特色,不断提升城市品位,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管理(一)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单体、市政工程、人防工程、工业项目、综合管线、户外广告位及公建配套设施等必须全部纳入规划管理。

(二)市规划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查制度,以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二、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一)转变开发建设模式,扩大开发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城市开发建设由点状向面状、局部向片区开发建设发展。

除公益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旧城改建区域土地出让面积不得低于10000平方米,在新建区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

(二)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必须按照“减量、增绿、留白、整容”的原则进行。

老城区现有建设用地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须与周边地块达成统一建设意愿且整体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方可出让。

(三)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原则上由区政府或市城投公司为主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以片区为单位组织编制改造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改造用地原则上采用净地出让方式。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十堰市金凤亿元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设计”方案批前公示(2020)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十堰市金凤亿元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设计”方案批前公示(2020)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十堰市金凤亿元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设计”方案批前公示(2020)根据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的相关规定要求,现依法对“十堰市金凤亿元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设计”方案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间征询市民意见,若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实名书面向我局相关部门反映并享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一、项目概况十堰市金凤亿元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厂区,位于十堰市发展大道,用地面积32973.55平方米,本次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为34932.21平方米。

总容积率1.05,建筑密度48.55%,绿地率10%。

经审查,该项目规划建筑各项指标均满足《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二、规划依据1、十堰市规划管理局规划条件通知书十规条字(2013)第90号十堰市规划管理局规划条件通知书十规条字(2018)第06号2、《十堰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用(2014)第0004723号”、《十堰市不动产权证》“鄂(2019)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19747号”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019-420303-36-03-047812)4、十堰市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出具的“同意该设计方案”的证明。

三、公示地点固定现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楼一楼大厅批前公示栏及局门口绿道项目公示屏(7天);项目现场:公示期至竣工清场;新闻媒体:《十堰日报》;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略公示时间从《十堰日报》登报之日起7日内。

四、联系方式电话(略)电话(略)联系人:毛超群电子邮箱:syghjg@地址: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科(十堰市北京北路87号)邮编:442000附件:“规划总平面图”“效果图及建筑单体图纸”(详见项目现场张贴或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5月22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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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十政办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29日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打造重点项目建设落实链条,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根据十堰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按照市政府提出的打造“事项最少、环节最少、时限最短、效率最高、环境最优”行政服务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运行程序,通过投资代办、流程优化、并联审批,减审批时限、减审批环节、减申报资料、减审批费用等工作措施,为重点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一)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十政发〔2012〕16号)和《十堰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暂行办法》(十政办发〔2013〕125号)的工业项目,以及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十政发〔2014〕30号)要求的项目;(二)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列入市“首席服务官”联系的重点建设项目;(三)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四)高新技术及新兴产业项目。

三、基本原则(一)投资代办,并联审批。

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协调重点项目审批,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提前介入、上门服务、特事特办、优先办理、结果告知、送达文书等方式,无偿提供投资代办服务;视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对项目进行联合预审,各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并联审批服务。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2011-11-10《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时间:2011-11-10 7:21:54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2002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1997-2010年)》对指导十堰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已至规划期末,规划确定的城市主要发展目标已经提前实现。

为抓住新世纪的重要发展机遇期,贯彻落实国家中部崛起战略、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战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要求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引导城乡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9)219号),十堰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第2条规划指导思想(1)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中部崛起战略和湖北省制定的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战略,大力推进城镇化。

(2)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强化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丹江口库区水源保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3)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突出十堰市的发展特色和比较优势,完善城市职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城市环境品位,实现十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3条规划依据本规划基本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实施)(3)《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9)219号)(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5)《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6)《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7)《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8)《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年)》(9)《十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0)《十堰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11)国家和湖北省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第4条规划范围(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2.36万平方公里。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红晓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红晓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红晓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鄂03行终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丹平宋志彪井家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红晓、曹大会等121人(名单附后);李红晓;曹大会;李开春;张立国;石江红;十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当事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红晓、曹大会等121人(名单附后)曹大会李开春张立国石江红十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李红晓曹大会李开春张立国石江红【当事人-公司】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红晓、曹大会等121人(名单附后)十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姜荣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刘健霖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张某某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周华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荣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刘健霖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张某某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周华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荣刘健霖张某某周华峰【代理律所】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李红晓、曹大会等121人(名单附后);十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共同被告第三人质证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8:07:40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红晓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鄂03行终85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87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修编方案的议案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修编方案的议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十政函〔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修编方案的议案十政函〔2022〕5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规定,《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修编方案——《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21—2035年)》已于2021年10月22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第15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附件:1.《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修编情况2.关于《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修编情况的说明2022年2月10日附件1《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修编情况一、《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基本情况2016年12月,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2017年2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山体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规划主管部门遂组织编制山体保护规划。

2018年6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的议案。

2020年3月,市政府下达了《关于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的批复》。

《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规划控制范围南部以316国道南侧连绵山体为界,北部以汉江北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界,西部以十白高速为界,东部以郧十高速及行政辖区为界,规划面积约591平方公里。

十堰市新型基础设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交互式智能化应用平台建设

十堰市新型基础设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交互式智能化应用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体系,推动交互式智能化应用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数字政府与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信息的实时回应、多元共享、智能交互能力。

一、推进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2021年中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分析报告-产业规模现状与运营商机前瞻显示,持续优化新一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扩容升级城域传输网络,提升网络传输承载能力和网间互通能力。

不断提高骨干网和城域网出口带宽,增强高速传送、灵活调度和智能适配能力。

提升光纤宽带、无线宽带、广播电视网络实现全域深度覆盖,全面普及5G商用网络,实现重点城镇5G全覆盖,在重点交通干线、武当山景区、核心商业地段等重点地区打造8-10个重点领域5G网络试点示范应用样板,建成广覆盖、大带宽、高移动的泛在信息网络设施。

加快建设无线城市,完善“数字十堰”设施体系。

着力在关键领域部署传感器,结合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新兴技术打造智慧城市惠民网络。

统筹区域及设备资源,推进智慧交通、智慧能源、智慧环保、智慧水利、智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分层次、分阶段完善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

探索建立区块链技术试点,推动区块链和物联网、数字孪生等前沿技术融合应用。

二、促进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上云用数赋智”,推动一二三产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

以汽车工业为载体,推动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加快推动工业互联网建设,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能力。

以特色绿色食品为重点,推进农业物联网示范工程,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进农业生产、管理与经营的智能化与网络化。

推动智慧城市提档升级。

加快构建完善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体系和政务数据资源开放体系,推进人口、法人等基础数据库建设。

加快对对涉及环保监测、地震监测、森林防火监测、雨量监测、交通管理监测等感知体系进行智能化改造并接入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形成“一网统管”的城市大脑。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2011-11-10《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时间:2011-11-10 7:21:54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2002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1997-2010年)》对指导十堰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已至规划期末,规划确定的城市主要发展目标已经提前实现。

为抓住新世纪的重要发展机遇期,贯彻落实国家中部崛起战略、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战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要求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引导城乡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9)219号),十堰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第2条规划指导思想(1)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中部崛起战略和湖北省制定的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战略,大力推进城镇化。

(2)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强化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丹江口库区水源保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3)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突出十堰市的发展特色和比较优势,完善城市职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城市环境品位,实现十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3条规划依据本规划基本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实施)(3)《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9)219号)(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5)《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6)《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7)《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8)《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年)》(9)《十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0)《十堰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11)国家和湖北省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第4条规划范围(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2.36万平方公里。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规[2009]2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规〔20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划拨供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相关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划拨供地是指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划拨供地范围主要指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2、军事用地;3、公益性用地;4、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划拨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道路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划拨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符合申报划拨用地条件的申请单位需向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用地基本报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经市政府批准的划拨供地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等内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第六条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性质,对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划拨供地项目,分别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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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放线、验线和竣工核实工作由十堰市规划局负责。

其中,规划放线由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管理科负责组织,执法监督科、项目辖区规划分局参加,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负责具体技术操作(现场放线测量、标桩、绘图制表、摄取现状照片);验线工作由局执法科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所在辖区的规划分局参加,必要时勘测设计单位参与技术操作;规划核实工作由市规划局执法科负责组织,项目辖区内规划分局一同参与,必要时勘测设计单位参与技术操作(十堰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由开发区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条规划项目放线、验线、竣工规划核实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不同阶段应分别记载现场放线标桩,现场验线时基础±0.000情况,工程竣工综合核实情况,有关数据,现场情况应准确施放、测定,并如实记录,各环节均应拍摄现场现状照片备存。

第二章规划放线第六条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将规划建设项目放线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红线图)审批阶段进行。

由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放线前,建设业主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平整场地;2、必要时应通知相邻利害关系人到放线现场;3、放线时所需工具和材料。

第八条规划放线按下列程序办理:(1)规划局(分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放线,设置标桩,拍摄现状照片,发放放线有关手续。

第九条规划放线工作在红线审批阶段追加3个工作日,包括现场放线钉桩、交桩,在《十堰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中作好记录并签字盖章。

放线人员应会同建设业主测定并设置引桩(点),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保护措施负责保护好引桩(点),不得破坏,供验线和验收时核验。

第十条未经放线而擅自施工的,规划部门不再办理后续手续,转入违法建设程序处理。

第三章基础验线第十一条基础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1、建设项目施工至工程设计标高±0.000(红线图设定标高)时,建设业主须向市规划局申请基础验线。

2、市规划局执法监督科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核验基础是否符合规划审批和建设施工要求,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建(构)筑物主体施工。

3、验线不合格的,由项目辖区规划分局代市规划局下达停工通知书和整改意见书。

项目整改后,建设业主须再次申请复验,符合要求后下达复工通知,建设业主方可进行主体施工。

第十二条规划验线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包括:验线测量、表格填写(绘)、拍摄现场照片、上报审查等。

不合格的验线项目不适用5个工作日的时间限定。

第十三条建设业主在项目基础施工至±0.000时未申请验线而擅自进行建筑主体施工的,规划部门不再办理项目验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建设业主自行承担。

第四章竣工核实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按下列程序办理:1、建设项目各项工程施工完毕,室外场地上施工用房、施工围墙已自行拆除并清场,场地绿化及配套公建设施到位,此时,建设业主可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申报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时需提供资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红线图),项目竣工后的现状地形图(图中应测定验收项目的一层室内地坪正负零标高)和其它相关资料,行政服务大厅规划窗口负责资料技术审查,合格后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工作主要内容:1、规划要求:用地范围、建筑位置、退线距离(“五线”即红、绿、黄、蓝、紫)、平面布局、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基地高程、出入口布置、有限高要求的建筑高度;2、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停车泊位、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与周围建(构)筑物的空间关系;3、建筑环境形象:建(构)筑物造型形式、风格、立面色彩;4、配套和服务设施:室外工程设施(如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线等)。

第十六条市规划局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核实工作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格后,核发验收《认可证》。

核实中发现有违反规划建设许可证和附图(红线图)规定要求或存在重大隐患的建设项目,转入违法建设程序处理。

第五章罚则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竣工核实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负责科室(分局)发现该工序校验不合格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建设业主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工作。

建设业主拒不整改的不予办理放线、验线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按违法建设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有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科室(分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1、未经履行上一道工序校验合格,擅自办理下一道工序的;2、未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放线、验线、竣工核实把关不严的;3、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4、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工作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5、其它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十堰市规划局关于规划建设领域文件的公布2010年12月15日十堰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本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建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或者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五条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适用效力较高的法律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得选择适用;可以并处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条未按本细则确定的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的,要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应在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的事实和理由。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确属困难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五)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中止,并主动报告配合查处的;(七)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五)防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六)隐藏、销毁违法证据的;(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的从重情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定的,不再作为裁量的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据具体情形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本细则所称轻微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标准、幅度以内的,按照较轻处罚种类、较低处罚标准、较小处罚幅度予以行政处罚;一般处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标准、幅度以内,按照处罚种类、一般处罚标准、一般处罚幅度予以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标准、幅度以内,按照较重处罚种类、较高处罚标准、较大处罚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本细则未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

第十五条本细则规定的自由裁量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的从重、一般、轻微行政处罚的,应当经局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细则,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堰市规划局关于规划建设领域文件的公布2010年12月15日十堰市规划(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测绘市场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城乡规划、测绘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行为,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设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乡规划(测绘)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及测绘市场管理通知如下:1、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2、编制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单位须持有我局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书或规划条件。

未取得我局规划设计任务书或规划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的规划编制成果,我局不予审查。

3、规划编制单位承接重大咨询项目,应首先向我局申报,许可后方可进行咨询。

咨询过程中不得对城市布局、路网等重大问题擅自调整,咨询成果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未经我局许可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方案、草图等文件。

4、规划编制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第一次违规的,我局停止审查其单位规划编制成果3个月;第二次违规的,我局停止审查其单位规划编制成果6个月,并在全市通报批评;第三次违规的,我局停止对其单位的规划编制资质年检。

5、对无任何规划审批手续或者建筑设计方案未获批准就提供施工图纸,促成违法建设行为的建筑设计单位,从发现违法建设工程之日起,不再受理促成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设计单位的其他所有建筑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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