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5日神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与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筹融资工作方案》(陕财办农〔2016〕90号)、《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陕移民办发〔201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县承借陕西移民(脱贫)搬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民开发集团”)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及搬迁户自筹资金。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扶贫搬迁群众住房建设补助、集中安置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旧宅基地腾退奖励性补助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用途。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
第二章补助标准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房补助标准及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补助标准:(一)集中安置。
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补助1万元(待腾退复垦完成后兑付),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人均补助2万元。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1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管理,确保搬迁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切实解决贫困人口的住房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以下简称安置点)是指经过认定的贫困户所迁移至的新居住地。
第三条安置点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点规划建设第四条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充分考虑搬迁群众的就业、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安置点应具备良好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设备,同时要配备完善的消防、保洁、安全等服务设施。
第六条安置点应当有充足的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休闲场所等,以满足搬迁群众的社交和娱乐需求。
第三章安置点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安置点的使用权属于搬迁群众,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居住期限不限。
第八条安置点实行物物交换、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搬迁补偿,保障搬迁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九条搬迁群众在安置点居住期间享受与原居住地相同或者相近的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十条安置点建立自治管理组织,搬迁群众通过民主选举选聘村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实行集体自治,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第四章安置点维护与服务第十一条安置点的维护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卫生、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十二条安置点的卫生保洁由专门的保洁人员负责,每天定时进行清扫、垃圾清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安置点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设备,并举办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搬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安置点应提供快速、便捷的维修服务,及时处理搬迁群众的设备设施问题,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章安置点监管与评估第十五条安置点的监管由负责民政、住房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安置点的评估主要包括搬迁群众的居住满意度、生活质量评价等方面。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推动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我国制定了扶贫资产管理办法,以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合理、透明,真正惠及贫困群众。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资金来源和管理原则1.1 扶贫资金来源:根据国家财政拨款、地方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多种渠道,确保扶贫资金来源多元化和可持续性。
1.2 扶贫资金管理原则: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分类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扶贫资金不受挪用滥用。
二、资产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2.1 扶贫资产管理机构:设立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负责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2.2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规定、审核批准扶贫项目、监督扶贫项目进展、定期公布扶贫项目执行情况等。
三、资金使用管理规定3.1 扶贫项目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和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保证扶贫项目的实施符合规定。
3.2 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主要用于易地搬迁、产业扶持、教育医疗等领域,不得挪作他用。
3.3 资金监督检查:建立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跟踪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效益评估和风险防范4.1 项目评估:对扶贫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估,定期公布评估结果,推动项目规范有序开展。
4.2 风险防范: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扶贫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扶贫工作稳步推进。
五、扶贫成果通报和公示5.1 扶贫成果通报:定期通报扶贫工作成果和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和捐赠单位公布扶贫项目执行情况。
5.2 公开透明:确保扶贫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扶贫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通过以上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能够更好地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提高扶贫效果,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希望各级扶贫资产管理机构认真执行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切实推动扶贫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易地搬迁扶贫资金的使用方法

易地搬迁扶贫资金的使用方法
1. 嘿,咱这易地搬迁扶贫资金可以用来改善住房呀!就像老张他们家,用这笔钱把房子修得亮亮堂堂的,住起来可舒服啦。
2. 扶贫资金也能投到教育上嘛,给孩子们创造更好的学习条件呀!你看隔壁村不就是用这笔钱给学校添了好多新设备。
3. 发展产业也少不了它呀!像咱村那片果园,不就是用扶贫资金发展起来的,现在收益多好哇,这多实在啊!
4. 咱可以用这笔钱搞培训呀,让大家掌握新技能。
就好比老李经过培训找到了好工作,日子过得有滋有味的。
5. 用来建设基础设施也很棒啊,把路修得好好的,出行多方便呐!你想想没有好路那多闹心啊。
6. 可以搞个小买卖呀,用扶贫资金当启动资金。
就像小王开的那个小卖部,多红火呀!
7. 投入到医疗方面多重要哇,让大家看病不再难。
就说村里的刘奶奶,有了这笔钱的帮助,看病轻松多了。
8. 美化环境也需要钱呀,把村子弄得漂漂亮亮的。
就像是给咱村穿上了一件新衣,多精神呢!
9. 帮助困难家庭也是应该的呀,让他们感受温暖。
像村东头的那户人家,不就靠这笔资金渡过了难关嘛。
总之,这易地搬迁扶贫资金的用处可多了去了,只要用对了地方,就能让咱的生活越来越好!咱可得好好珍惜,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财务制度是保障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合理、透明、规范的制度和规定。
建立健全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可以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有效避免腐败、浪费等问题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为各级政府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相关扶贫资金。
中央政府每年都会向贫困地区拨款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地方政府也需要配套出资支持易地搬迁工作的开展。
此外,相关扶贫资金也可以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如国家发展银行的扶贫贷款等。
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机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在扶贫搬迁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由县级政府设立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合法、规范、透明。
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办法1.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拨付方式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拨付方式应当采取专款专用、项目制度、审批制度等措施,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目的明确、款项专款专用、审批程序规范。
2.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监督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监督管理是保障易地搬迁工作真实、公正、规范的重要环节。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腐败、浪费等情况的发生。
3.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范围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搬迁安置补助、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培训等方面。
易地搬迁资金应当重点用于解决搬迁群众的生活问题和改善搬迁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四、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绩效评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绩效评估是对易地搬迁工作的重要评价标准,也是改进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易地搬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山东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山东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安全合规使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1202号)和省政府批复实施的《山东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识别核定,并纳入省和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三条省、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我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以下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规划》的济南市历城区、东平县、五莲县、沂南县、沂水县、费县和鄄城县7个县(区)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规划实施中期,可按程序对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评估。
第六条省、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目标任务、安排原则等,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储备,并按要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
第七条相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年度计划,并于规定时间内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规划》和各相关市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省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和计划,结合各市、县(区)年度搬迁任务,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九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省年度投资计划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县(区)发展改革部门。
分解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投资规模、搬迁任务、建设内容等。
第十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于计划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最新移民(脱贫)搬迁补助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我市移民(脱贫)搬迁中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和避灾生态搬迁安置。
二、资金筹集与补助标准集中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2.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以户为单位人均购房自筹资金不超过2500元;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人均2万元筹集补助,缺乏局部由县(区)政府自行解决。
分散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1.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以户为单位人均建房自筹资金不超过2500元。
国家不承当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
“交钥匙〞工程: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2.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不承当建房自筹资金,免费入住;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人均2万元筹集补助,缺乏局部由县(区)政府解决。
集中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户4.5万元筹集补助(其中四层及以上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奖励5000元),缺乏局部由搬迁户自行承当;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户均2万元筹集补助,缺乏局部由县(区)政府自行解决。
分散安置房:建房资金国家按每户3万元筹集补助,缺乏局部由搬迁户自行承当。
国家不承当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
各县区根据避灾生态搬迁户均人口,按照建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建房,以户为单位按人补助不低于1.2万元、上楼安置每户再奖励0.5万元的方法补助。
三、资金兑付1.县(区)内安置选择集中安置 (包括“交钥匙〞工程安置) 的,由县(区)按照集中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及根底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资金拨付至工程建设单位。
选择分散安置的,由县(区)按照分散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
选择省内、县区外集中安置点安置的,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由搬迁户的迁出地县(区)按照集中安置补助标准,将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将根底和公共效劳配套补助资金划转至搬迁户迁入地县(区)移民搬迁机构账户。
选择省内县区外分散安置和跨省安置的,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由县(区)按照分散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
山西省最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最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确保十三五时期完成全省易地扶贫搬迁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以及《山西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山西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包括省级统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易地搬迁(以下简称贫困搬迁)和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的易地搬迁(以下简称同步搬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贫困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搬迁住房建设的资金。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由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
专项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建设基金。
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是指通过申请省开行、省农发行筹集的,享受优惠利率且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0年的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贷款资金。
农户自筹资金是指农户自筹的建房资金。
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同步搬迁项目资金包括省级财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市级财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长期政策性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
省级财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的中央财政和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中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和补助的资金。
市级财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市级投融资主体建设的资金。
长期政策性贷款是指通过申请省开行、省农发行筹集的,享受较优惠利率且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0年的用于同步搬迁的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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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流程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按照《**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及《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我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包括我县统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易地搬迁和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的易地搬迁(以下简称同步搬迁)。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五部分。
我县属于国定贫困县,所以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
第三章资金支付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支付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及信贷政策办理,即县共管账户开户行根据县项目实施主体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资金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手。
第七条资金支付流程如下:
1、县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结算需要,向市扶贫公司提交经县财政局、扶贫办共同审核同意的资金支付申请及相关材料。
2、市扶贫公司完成审查后通过网银系统或柜台向省国开行、市农发行提交资金支付指令,并将相关支付审批材料同时报送。
3、市扶贫公司依据与省扶贫公司签订的《*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融资服务协议》,于省国开行、市农发行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
金全部拨付至县财政局、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共管账户,并告知县财政局、扶贫办。
第八条资金使用进度要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资金支付使用条件如下:
1、严格按照资金审批时确定的用途支付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2、支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货运单据、供货清单、工程进度表、工程量清单、结保单等的复印件或原件,具体以资金用途而定。
3、其他。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九条贫困搬迁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实施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
各项标准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集中安置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人均安排资金*万元。
其中:政府补助*万元,个人自筹4*22元。
政府补助的*5万元,按资金用途划分:
1、住房建筑补助*.88万元,其中:个人补助*.5万元、配套基础设施0.75万元、公共服务设施*万元。
按每户2.8人计算,户均补助1*万元,其中:个人补助7万元,配套基础设施2.1万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万元。
2、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1*万元。
政府补助的*万元,按资金来源划分:
1、住房建筑补助3.88万元中,无需申请由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需求直接拨付*元;需要县级政府根据项目进展程度提出申请,由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统贷17*元。
2、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1*2万元,需要县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贷款申请,由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统贷。
无需申请由省扶贫公司直接拨付的*元,按资金渠道划分:
1、中央预算内投资7*0元。
2、地方政府债券资金9*6元。
3、专项建设基金5*元。
无需申请由省扶贫公司直接拨付的*元,按是否偿还划分:
1、中央预算内投资*0元无需偿还。
2、地方政府债券资金9*元根据所下拨资金的年度分5年、7年或10年偿还。
3、专项建设基金5*0元需在第19年、第20年各偿还一半。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散安置
分散安置人口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万元。
(三)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建筑补助标准
同步搬迁人口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1*万元。
补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或建房总金额。
第五章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按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管理,依据规定和项目指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我县设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共管账户,承接市扶贫公司提供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
共管账户由县财政局、扶贫办共同管理,共同签字核报。
我县整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搬迁项目商业开发收益、土地出让收益等相关资金也要及时划归共管账户。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扶贫办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的监控管理,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做到审核记录、账目清楚,每笔资金可复核、可追溯,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县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扶贫公司及县财政局、
扶贫办及时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县政府应加强对县项目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资金使用,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扶贫办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中央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