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中心科技进步奖管理办法试行.doc

合集下载

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科技奖励管理办法为响应国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两创方针,坚持“新时代、强科技、高质量、促发展”指导思想,鼓励广大职工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提高集团的科技进步水平,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参考《河北省科技技术奖励办法》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根据集团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精神,本着激励为主的原则,特对《科技奖励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对在集团科研开发、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如下:第一条国家级及省级科技进步奖1.1 获国家级工程建设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100000元;二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50000元;1.2 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50000元;二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30000元;三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20000元;1.3 获省级工程建设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10000元;二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5000元;三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3000元。

第二条国家级及省级工程建设工法2.1 获国家级工法,每项奖励工法主要完成人20000元;2.2 获得省级(直辖市级)工法,每项奖励工法主要完成人5000元;第三条专利发明奖3.1 申报并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型专利,每项奖励主要发明人20000元;3.2 申报并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主要发明人5000元;3.3 专利所有权归属集团。

第四条国家级及省级科技示范工程奖、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4.1 获国家级工程建设科技示范工程成果奖,每个项目奖励50000元;4.2 获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每个项目奖励30000元;4.3 获省级工程建设科技示范工程成果奖,每个项目奖励30000元;4.4 获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每个项目奖励20000元。

第五条国家级及省级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5.1 获国家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奖,每项奖励5000元;5.2 获省质量协会管理小组奖,每项奖励3000元;5.3 获省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奖,每项奖励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颁布⽇期:1986-12-15执⾏⽇期:1986-12-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奖励的⽬的第⼆条为进⼀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科技⼈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作必须⾯向经济建设的⽅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的甚⾄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

⼆、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然科学应⽤技术领域。

包括:(⼀)应⽤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应⽤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程建设、重⼤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进⾏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则应撤销该项⽬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平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很⼤并取得重⼤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

获奖项⽬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89.07.11【实施日期】1989.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奖励分为三个等级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5000元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3000元三等奖奖状、荣誉证书1000元第四条设立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15—17人组成,任期3年,负责局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科教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城煤业集团”)科技创新、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晋城煤业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技术攻关和技术改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使技术创新与企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为维护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严肃性,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以下二大类:1、科学技术进步奖2、技术进步鼓励奖第五条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宏观管理、指导及评审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总工程师担任。

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评审组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各个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晋城煤业集团技术中心,负责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成果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资金在研发费中列支。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费及管理费按奖励总额的10%提取。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1、并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及行业协会奖励的科技成果。

2、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流运输、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科技开发、技术攻关、技术改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方面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管理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首次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评奖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评奖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评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公司技术开发和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推动我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属项目部向公司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评审与奖励。

局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工作由总工程师室负责。

第二章申报第三条符合下列规定范围之一的,可向公司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在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设备研制、产品开发和更新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

并在项目实施中,能密切结合企业实际,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应用于设计、施工、生产和其它领域的科研及试验成果,能解决设计、施工、生产和其它领域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对提高工程质量或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有显著效果的科研及试验成果;(三)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重大的实用技术革新成果、推广应用成果及科技情报成果,对施工、生产工艺进行了重大技术革新,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减轻劳动强度,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等实用技术成果的;第四条申报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填写《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见附件)一式叁份,并附加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一)申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科技进步项目的,须提供该项目的:1、《立项申请书》(或任务下达书);2、《工作总结》;3、《技术总结》;4、《经济分析报告》;5、《水平检索报告》;6、《成果鉴定报告》;7、《用户报告》。

(二)申报三等奖以下(含三等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的,须提供该项目的:1、《立项申请书》或任务下达书;2、《验收报告》;3、《应用报告》。

第五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作出关键性贡献的主要人员。

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和名次排列,由申报部门审定。

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办法

CNBM-KK-05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集团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三条集团科技进步奖授予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集团)公司、控股子(集团)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是集团科技进步奖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集团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和争议处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当年项目报送情况从集团专家库中选取,包括集团内外部专家。

第六条集团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与行业科技进步奖衔接。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奖励标准第七条推荐参加集团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科技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新产品、新材料结构新颖,有新型功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主要技术指标先进,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技术水平先进,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促进产业改造升级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凡申报集团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已得到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由使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

并通过相关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第九条已申报或获得同级或同级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再受理。

已申报或获得集团技术革新奖的项目,不再受理。

第十条集团科技进步奖的评定将根据成果对提高集团公司经济效益的贡献、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新兴的产业程度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WORD21页)【适用范例】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WORD21页)【适用范例】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励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凡参与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人员,有保守集团公司秘密和保护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四条集团公司的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两年评审授奖一次,评奖年度当年7月15日至8月31日接受申报,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一)新产品开发科研成果:新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研究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用于科研、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测试方法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等,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创新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三)基础技术成果:为科研、产品开发和生产服务的科技情报信息、档案、计量、理化、标准、质量与可靠性、技安、卫生、环境监测与试验、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为科技发展战略、重大科研项目、光电系统、重大系统工程和规划等可行性研究或综合分析研究和管理中取得的软科学成果。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是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先进程度,成熟性、完备性、可靠性,综合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应用情况与效果,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科技奖励及管理制度范本

科技奖励及管理制度范本

科技奖励及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人才,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积极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应用推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技奖励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单位工作并为单位取得科技成果的科技创新人才,包括院士、国家级、省部级各类科技奖励获得者及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三条科技成果,是指以科学原理为基础,利用自然规律和物质性能而从事原创性研究的成果。

科技成果分为原创性成果、改进型成果和重大技术应用成果。

第四条本单位成立科技奖励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本单位科技奖励政策,指导审核评定单位科技奖励工作,具体设置、组成、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另行规定。

第五条本单位科技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本制度由单位人事处根据科技发展情况不时修订完善。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励第七条对凡对单位、行业和国家发展具有参照价值的科技成果,奖励人员可获得经济奖励。

第八条获得以下奖励的科技成果,可获得奖励资金:(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省部级科技奖励(三)行业科技奖(四)其他政府或社会机构组织的奖励第九条获得奖励资金的具体数额由科技奖励管理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评定,最高不超过等值一定倍数的年总收入。

第十条对科技创新人才,本单位实行特殊保障措施,包括设置科技创新人才基金,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资助等。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人才可享受一定的科技项目资助,用于开展科技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创新等。

第十二条对取得科技成果的科技创新人才,本单位应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配备相关人员资源,提供支持服务。

第十三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创新人才应获得技术转让费等经济权益。

第十四条本单位将定期评估和奖励取得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予以提高待遇等奖励。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方面取得特殊成绩的,可在绩效考核中获得加分和奖金。

第十六条本单位将对科技创新人才进行专项经费拨款,用于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费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1 —
**信服〔2019〕1号关于印发《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科技进步奖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室:
为规范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技进步奖励流程,进一步鼓励创新、推进科技进步,中心制定了《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科技进步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2019年3月7日
中国**天然**
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室2019年3月7日印发— 2 —
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科技进步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进步奖励流程,进一步推进学习型、创新型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科技进步奖的立项、评审以及授奖的管理。

第三条中心科技进步奖每年可评选一次。

第四条中心科技进步奖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效、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中心负责科技进步奖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发布评奖通知;
(二)对立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三)由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对立项材料进行评审;
(四)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六条各部室负责本部室参评项目的推荐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立项与评审
第七条项目立项按以下步骤进行(详见附件1):
(一)中心发布年度评奖通知;
— 3 —
(二)各部室按照要求,准备科技进步奖立项申请书(详见附件2)和其它相关材料(如研究报告、验收评价报告、应用证明或专利证书、论文等),经部室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提交中心。

第八条参评项目应主要是自主完成,可以是软硬件系统、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合理化建议、报告或专利等形态。

立项材料应规范、完整、真实、可靠。

第九条中心科技进步奖分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服务管理三类,立项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研究类项目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

(二)应用研究类项目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效益,具有推广价值。

(三)服务管理类项目具有独创性,能够提高中心服务能力、质量、水平或效果。

第十条中心对参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奖励范围或奖励条件的;
(二)曾经获奖或重复申报的;
(三)存在尚未协调解决异议的;
(四)中心不是主要承担单位的;
(五)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全、填写不真实的。

第十一条中心根据当年项目的情况提出7~11人(含组长— 4 —
1人)的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组候选名单,经中心例会审核后确定。

评审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中心组织进行两轮评审:
(一)集体评议。

组织召开由全体员工参加的项目汇报会,由参评项目进行汇报,由全体员工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项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进一步评审的基础。

(二)专家评审。

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组专家在集体评议结果的基础上讨论确定初评得奖等级。

第十三条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与被评审的项目有利益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初评结果报中心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

对公示初评结果有异议的部室或个人,应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向中心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视为同意并不再受理。

具体规定如下:
(一)部室或个人对项目的实施状况、有效性、创新性、真实性、主要完成部室、主要完成人及排序等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三)中心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收到异议及相关证
— 5 —
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对提出异议者予以保密;
(四)推荐部室应积极配合对异议的处理,对存在异议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十五条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中心按照奖励标准对科技进步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其它奖励。

第四章评审及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中心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各级奖项数量按当年参评项目数量,由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奖项设置及标准方案,经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后确定。

第十七条中心科技进步奖等级评定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等奖:理论研究类项目,理论水平有重大突破,研究难度大,成果转化成应用的可能性大;应用研究类项目,有重大技术创新,技术含量高;服务管理类项目,关键技术有创新,应用后能显著提高工作水平。

(二)二等奖:理论研究类项目,理论水平有较大突破,研究难度较大,成果转化成应用的可能性较大;应用研究类项目,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含量高;服务管理类项目,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应用后能提高工作水平。

(三)三等奖:理论研究类项目,理论水平有一定突破,有一定的研究难度,成果有可能转化成实际应用;应用研究类项目,有一定技术创新;服务管理类项目,应用后能提高工作水平。

— 6 —
第十八条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8人,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

中心授奖项目及申报**公司、国家等科技进步奖项目中的人员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如项目人数超出相关规定的数量,则按立项申请书上的排名顺序自前至后截取。

第十九条中心获得的**公司科技进步奖奖金实行统一管理,用于奖励中心科技进步项目及相关人员,并开展科技进步相关工作。

根据项目人员贡献大小进行奖金分配,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对相关信息保密,否则将按**公司和中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创新奖管理办法(试行)》(**信服〔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科技进步奖管理流程
2. 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科技进步奖立项申请书
— 7 —
— 8 —
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科技进步奖立项申请书
— 9 —
— 10 —
— 11 —
六、附件
1、主要研究报告(电子版)
2、技术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等)(原件)
3、专利证书、查新报告、软件著作权证书(原件)
4、应用证明(原件)
5、其它证明(原件)
注:成果评价方式:通过鉴定、通过验收、通过评审、通过评定、授权专利、软件登记— 12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