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知识点总结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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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合法、快捷、简便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保持公正、不偏不倚,对当事人一视同仁。

公平原则是在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合法原则是强调在诉讼中,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不得擅自创设法律。

快捷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高效、迅速,不得拖延时间。

简便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采用简便的程序,减少繁琐的诉讼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步骤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步骤。

立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理是指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讼申请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受理。

审理是指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等形式。

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依法对案件做出裁决。

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审查等方面。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如果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可以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判决。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严禁伪造、篡改证据。

证据的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诉讼时效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诉讼时效主要包括起诉时效和申诉时效两个方面。

起诉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如果当事人在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就会失去起诉的权利。

申诉时效是指对法院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的时间限制,如果当事人在申诉时效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就会生效。

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诉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时限内进行起诉的期限。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中断和延长、恢复等问题。

其中,起诉时效的主要问题是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通常是从当事人知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此外,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的情况。

2. 起诉起诉是指原告以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的行为。

起诉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必备内容、申请和证据的提交等。

在起诉中,原告要对起诉状的格式、内容、盖章、送达等进行认真的准备和提交。

3. 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起诉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审理的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包括立案、送达、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环节。

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举证的重要时间节点。

4. 裁判裁判是指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解决争议的决定。

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裁判文书的形式、裁判的效力、裁判文书的送达等问题。

裁判是民事诉讼的结果,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5. 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或裁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行使权利的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执行申请的提出、执行规则、执行程序等内容。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环节,是对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有效实施。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原告的主要责任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维护和证明。

在进行起诉时,原告要注意诉讼请求的明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2.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被告的主要责任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抗辩事实进行证明。

在进行答辩时,被告要注意答辩的内容、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但不是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

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诉讼程序来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干预,或者成为未经调解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代表人。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诉讼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公正、高效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循公正、合法、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确保充分行使法定审判权,对民事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判。

第五条管辖民事案件,适用以下规定:(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二)财产或者人身受损害地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同纠纷因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审理。

(四)不动产投资建设纠纷因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五)与合伙企业决策有关的合伙企业纠纷因合伙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企业与合伙企业等民事纠纷,依法与其订立合同的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由原告起诉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八)其他规定。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法院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一条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即时向原告指派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缺席审判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实现诉讼目的,维护诉讼秩序。

原告可以在诉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等,以确保实现诉讼目的。

第十三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有权向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调解,也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利对自己发生的案件提起诉讼。

原告作为起诉方,有权利对事实主张和法律依据进行自由陈述。

被告作为被诉方,有权利进行自由抗辩。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诉讼而有复杂的时间以及经济等损失的,可以获得赔偿。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保密权。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是民事活动中解决争议的常用方式,而民诉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

2024年司法考试中,民诉知识点是考察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对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考生们更好地复习。

二、管辖权和受理权管辖权和受理权是诉讼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案件审判的前提。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实施审判的权力,受理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权力。

在判断管辖权和受理权的时候,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和法院的地域等因素。

同时,还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而第三人是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诉讼参与人。

在民事诉讼中,各方的诉讼地位和诉权诉务有明确的规定,考生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四、应诉和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应诉,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事实的证明上,相应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了解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掌握常见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的种类。

五、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对于诉讼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诉讼中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收集包括采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视听证据等,而证据的保全则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在复习过程中,考生应掌握证据的收集方法和保全程序,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六、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在法院中逐步进行的过程,包括立案、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而调解程序则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

学习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的规定,并理解其背后的理念和目的,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回答与此相关的考试问题。

七、执行程序和终结程序执行程序是指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将法院的决定强制执行的过程。

而终结程序是指将案件审理完毕后,作出结案决定并宣告诉讼终结的程序。

民诉中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动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在民事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审判裁决,也可以被动应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程序实质上是一种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实现过程,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以下起诉条件:一是主体资格条件,即当事人必须是享有公民权利的单位或者公民,具有起诉权利;二是诉讼标的物必须是具有法律认可的民事权益;三是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可以成为判决依据;四是起诉时限未超过法定期限。

只有具备了这些起诉条件,当事人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无法受理其诉讼请求。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一定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的各个主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其中,原告是提起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被告是被诉讼请求对象的当事人,第三人是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同诉讼参与人所具备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其不同的角色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四、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活动和法律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在这些程序环节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核、调解、审理和裁判,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其中,调解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旨在通过法院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达到减轻法院负担、增进当事人和解的目的。

而审理程序则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的法律审查和裁判活动,它是民事诉讼过程的核心环节,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知识点梳理总结

民诉知识点梳理总结

民诉知识点梳理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或者解决的一种司法活动。

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是自愿性、平等性、公开性、合法性和适宜性。

二、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民事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

民事权益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所有权纠纷等。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案件的审理程序,如离婚案件、财产保全案件等。

三、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法院。

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指被告人或者被申请人,第三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法院是指受理和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四、民事诉讼的诉讼权诉讼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诉讼权。

诉讼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受到法院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上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审理案件并做出相应判决的要求。

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院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诉讼请求有权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上诉的裁定。

六、民事诉讼的管辖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的权限。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的原则和规则。

一般管辖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行使,特别管辖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具体规定的专门法院行使。

七、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审理、裁决和执行。

其中,立案程序包括诉讼材料的递交、受理裁定的作出、立案通知书的发放等;审理程序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证据调查、辩论等;裁决程序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执行效力等。

八、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负有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证据责任,即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九、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和解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和结果。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一、起诉阶段1. 起诉条件:起诉人享有诉权,被告享有诉讼能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 起诉方式: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口头起诉需立即书面确认。

3. 起诉状的内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

二、受理阶段1.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告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定排除告诉条件。

2. 受理程序:立案、登记、案由确认、收取案件材料。

3. 受理范围和管辖衔接:专属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普通管辖权。

三、审判阶段1. 庭前准备:组成合议庭、出庭质证、调解磋商、裁判员回避、合议庭回避。

2. 开庭审理:传唤、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宣判。

3. 举证责任:原告举证主动性和相对责任、被告举证责任、证据保全。

四、判决阶段1. 判决形式:判决文书形式,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2. 判决内容:诉讼请求的成败、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裁判结果、诉讼费用。

3. 判决生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判决确立时间。

五、执行阶段1. 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执行裁定、执行回转、执行程序、产生效力。

2. 申请执行程序:书面申请、审查合格、执行通知、强制执行书、执行结果。

六、上诉阶段1. 上诉范围: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告的裁定一般不能上诉。

2. 上诉条件:正当上诉理由、上诉请求、上诉期限、上诉范围。

3. 上诉程序:收到上诉状、上诉费用、法院组织调解、提交上诉材料。

七、终局阶段1. 确定判决案件: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

2. 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判决確定。

3. 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减轻原则、实际情况。

八、其他重要知识点1. 举证能力:举证能力主体、举证能力对象、举证能力限制。

2. 证据的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3. 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调解员的资格、调解的开展、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的必背知识点,相信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学习,您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提高自己的诉讼技能。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民诉重点

重点概念:1、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2、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3、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4、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5、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6、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7、反诉: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和本诉(有直接联系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请求)(与本诉相关的诉)。

8、诉权: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9、管辖恒定: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的不适用管辖恒定。

10、级别管辖: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11、地域管辖: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2、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

13、三种当事人概念:(1)利害关系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2)权利保护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人。

(3)程序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器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或其相对方。

14、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1)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2)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民诉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诉权:诉权是指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诉权是国民享有的一种宪法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人人生而享有的权利2、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3、证明标准: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当事人证明责任能否解除的分水岭,也是法官认定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

4、第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二、简答:1、民事诉讼纠纷的处理机制:(一)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基本特征:无中立的第三人介入;非程序性;依靠武力、操纵、说服和权威等私人力量;法定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法外私力救济(二)社会救济:调解(诉讼外调解)与仲裁(三)公力救济:诉讼基本特征:国家强制性(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及强制执行力)、严格的规范性(四)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民事诉讼:最后一道防线、基础性作用。

2、举证期限:34条第一款概念: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意义:(1)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诉讼效率。

在诉讼实践中,影响诉讼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没有限制当事人举证的期间,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证据,导致反复开庭进行事实调查,无法提高庭审效率。

举证时限制度有助于促使当事人在开庭前完成举证事项,提高诉讼效率。

(2)有利于防止证据上的“突然袭击”,有利于法院对诉讼争点问题和证据进行整理。

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就必然造成证据上的“突然袭击”,从而迟延诉讼,也影响法院尽早对诉讼争点和证据进行整理。

3、简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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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本民诉知识点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本章应理解民事诉讼的特点,民事诉讼与仲裁区别的基础在于民事诉讼的公权性与仲裁的自愿性。

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此外,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因此,需要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有个全面的了解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本章应在掌握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要准确理解这些原则与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理解这些原则与制度对民事诉讼法具体制度的指导意义。

在具体内容上,要认识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不等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相同;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畴。

此外,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对检察监督原则作了修改,扩大了监督的范围。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本章各类管辖的具体内容是基本要点,管辖的具体确定是应熟悉和掌握的内容。

在具体内容方面要掌握:不是所有的涉外案件都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在一般地域管辖中根据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确定管辖法院的仍然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各类合同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案件未将被告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此外,要关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和《民诉解释》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公司诉讼的管辖;增加了关于财产保全造成损失提起诉讼的管辖;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比原来扩大了,相关的内容也有了一定的变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产生受诉法院视为有管辖权的法律后果等等。

第四章诉本章应理解和掌握: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它不同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具体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争议的标的物;给付之诉的给付包括了给付金钱、财物和履行相关的行为,行为包括了作为与不作为;反诉要求与本诉之间要有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事实上的,但事实上的联系要表现为反诉的事实与本诉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比如反诉的事实是基于本诉的相关事实而发生的。

第五章当事人本章应注意: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至关重要,特别是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与此相关联的还包括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首先是取决于其在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诉讼目的与当事人的意愿对相关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也有影响。

比如,若干在实体上承担连带责任者,权利人在实体上可以就其中一人提出权利主张,但在诉讼中,则需要若干人共同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此外,对当事人各种诉讼权利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当事人各种诉讼义务的履行及不履行义务产生的后果、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也需要有准确的认识。

对《民诉解释》关于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的内容,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第六章诉讼代理人本章应注意:基于不同的代理目的,不同类别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产生的基础不同,决定了他们的代理权限不同。

因此,可以以代理权产生的基础、代理的权限范围、代理权的行使、代理的后果、代理权的消灭为一个基本的线索来掌握本章的主要内容。

2012年修法和《民诉解释》的相关内容考生也应当予以注意。

第七章民事证据本章应注意:证据的分类在理论上与法律上是不同的,理论上的分类主要是从证据的对应关系上来作划分,法律上的分类则比较多的注重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所以不应当将理论上的分类与法律上的分类简单的对应。

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因此,依据不同的证据标准划分出的证据,不可简单的对应,比如,本证不一定就是直接证据,它有可能是间接证据,同理,原始证据也不一定就是直接证据,它也可能是间接证据,等等。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电子数据,并该鉴定结论为鉴定意见。

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本章应注意证明责任是本章的核心问题,对它的掌握,除了要准确认识它的基本内容外,还需要理解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的有关情况,理解证明责任与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程序之间的关系。

此外,对自认也应当予以把握: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的法律后果、自认与认诺的区别,等等。

第九章期间、送达本章应注意期间的内容在于掌握规定的一些重要的期间,比如,答辩期、上诉期、申请再审期等等,知晓期间耽误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的区别等。

送达的内容在于各种送达方式的具体运用,包括适用的具体条件和送达后的法律后果,知晓对某些文书的送达不可适用某些送达方式。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送达的内容。

第十章法院调解本章应注意法院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因此,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法院调解的一些具体规定应当熟悉,比如,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运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的不同,调解的效力等。

第十一章保全和先予执行本章应注意保全与先予执行都是民事诉讼法中很有民事诉讼特色的制度。

本章应注意掌握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与后果以及在某些情况下适用这些制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比如,对被留置了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判决时对已先予执行部分财产的处理等。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其与财产保全的异同也值得重视;此外,《民诉解释》中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应当更多地予以关注。

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本章的重要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构成:主体包括案外人,主观上需故意,时间上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二是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主要在于拘传、罚款和拘留的适用。

第十三章普通程序本章应当把握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一般流程,注意各个程序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规则。

充分理解起诉的条件、对审查受理中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法院对于受理的案件选择适用不同的程序;把握撤诉的条件及法律后果、缺席判决制度的具体适用。

注意区别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适用的情形;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两者容易混淆,两者适用的情形存在差异。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但未提起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向当事人就时效进行释明或者适用时效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提出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除外。

第十四章简易程序本章应把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的特殊规则;理解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

本章的难点是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

当事人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有选择权和异议权:一方面,当事人原本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协商并经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法院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若当事人的异议成立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对小额案件的审理实行一审终审的制度。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本章应看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充分理解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审理规则,包括提起诉上诉的条件、上诉审的范围、审判组织形式、审理方式、上诉审中的撤诉等,正确把握上诉案件的裁判形式。

注意把握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对重审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章的难点是二审程序中的调解:对于第一审法院漏判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对于在第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新追加一审必须参加诉讼但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另行起诉、遗漏的当事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参与诉讼。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本章应看到特别程序主要属于非讼程序,其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和几类非讼案件。

本章应把握特别程序的特点及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规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当出现新情况,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实际不一致时,不能适用再审程序对原生效判决进行纠正,只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原审法院适用特别程序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本章应注意审判监督程序是两次修正案都重点修改的内容,涉及的内容较多,在学习时需要把握审判监督程序在启动和审理两个阶段中的程序安排。

本章的难点在于:第一,比较启动再审三种方式的关系,例如当事人申诉、申请抗诉和申请再审三者之间不同的制度内涵和联系;第二,比较再审审理程序与第一、二审程序的异同,再审审理程序本身需要借用第一、二审程序,但在审理范围、审理方式等方面又与之存在明显差异;第三,比较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

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目的是纠正已经生效裁判的错误,因而在完整的审判监督程序中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此即再审的启动阶段;第二,原审裁判应当如何纠正,此即再审的审理阶段。

第十八章督促程序本章应把握督促程序也是一种非讼程序,其仅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法院依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和督促程序的特点、适用范围、支付令的申请条件及发出程序、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

本章的难点有二:一是支付令送达的效力。

支付令送达后,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或是履行义务,或是提出支付令异议;否则,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强制执行。

二是支付令异议。

提出支付令异议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且必须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

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本章应了解和掌握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应掌握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充分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审理程序、利害关系人权利申报的意义;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仅进行形式审查;正确理解公告及权利申报程序与除权判决程序的关系。

公示催告期满并不必然进入除权判决程序,需要申请人提出除权判决申请。

除权判决将导致失票无效,申请人获得对失票上所载明的权利。

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救济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章民事裁判本章应理解和掌握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分别是法院在诉讼中解决和处理不同问题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它们的区别不仅仅表现在解决问题的不同、表现的形式不同,而且在救济方式上有很大的区别:决定都不许上诉,允许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等情况,而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原则上都允许上诉。

对裁定或决定的复议多数是作出裁定或决定的法院,少数是上级法院,这也需要特别的留意。

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本章的主要内容有三:第一,执行程序中的各种制度,如执行管辖、执行异议、执行担保等,需要从制度要件和效力结果两方面把握,尤其应当注意比较其与诉讼程序中相关制度的区别,例如执行标的异议与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第二,执行程序的流程,即从执行开始到执行结束过程中的相关内容,主要注意引发执行程序发生、变更和终结的各类事项;第三,执行措施,要注意区别各种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尤其应当注意近年来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新增加和明确的执行措施,如对金融资产的执行措施、对迟延履行两种利息的区分计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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